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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加强资金管理及规范内部结算的规定摘自永财通字【2003】第0087号为防范银根紧缩可能带来的资金压力,现对加强资金管理和规范内部结算做以下补充规定:一、 各分公司要加强各种应收返利、费用的清收工作,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公司的要求回收。二、 加强对库存商品的管理,压缩不合理的库存,调整库存结构,加快坏机理赔速度,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三、 今后凡涉及大盘合同打款,如果供应商的发票直接开给各分公司的,总部不再垫付资金,由各分公司直接与供应商结算(如:海尔);如果供应商的发票开给总部的,由上海总部在各分公司的票据信用额度内垫付,超过额度的必须由分公司先将款打入总部。四、 分公司的票据信用额度目前只限于浙江分公司和江苏分公司,额度各500万,期限7天,到期必须归还。五、 分公司超过核定规模用款必须提供经财务经理和总经理签名的书面申请报告,报告需写明分公司目前占用总公司资金总规模,目前的库存总额,现有库存内26天至90天的库存金额,90天以上的库存金额以及还款计划。以上规定从二四年五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