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擅自雇人代为履行劳动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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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依法经过协商而达成的书面协议。劳动合同生效后,劳动者擅自长期雇请他人代为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并拒绝改正,用工单位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要准确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弄清楚劳动合同的特征以及劳动法对劳动者和用工方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劳动合同区别于一般合同的主要特征有二:第一,具有相对性。主要是指劳动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义务或者责任,非依法律

2、或合同的规定,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第二,具有人身性。是指劳动合同所具有的人身性质,即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与劳动合同当事人的人身是不可分离的,除劳动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不能代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即劳动者应当亲自完成劳动任务,而不是由其他人代为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者长期擅自雇请他人代为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并拒绝改正的情况下,用工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显然,长期擅自雇请他人代为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完成劳动任务,并拒绝改正的情形,不属于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以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是否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呢?劳动法对哪些情形系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没有明确界定,在个案的处理上要具体分析。对于劳动者长期擅自雇请他人代为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完成劳动任务并拒绝改正的情形,结合劳动合同有别于一般合同的重要特征和劳动法第3条、第25条的规定分析,理所当然地应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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