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市直部门债务管理工作的意见(doc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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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直各部门: 为规范市直部门财务收支行为,遏制债务上升较快的势头,有效防范、化解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关于印发鹤壁市政府债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鹤政200415号)的有关规定,就加强市直部门债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领导1.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的市直部门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直部门债务工作的重大问题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2.有债务的市直部门成立相应的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具体工作归口本部门财务机构,明确专人,具体负责组织债务资金的使用和债务偿还。二、全面

2、清理核实债务3.对基建项目,其预(概)算、决算,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按经过评审的决算数确认基建欠款额,已竣工的项目要按规定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全额集资建房不能纳入部门债务。4.对经费性质项目,要与债权人进行对账,剔除因债权人倒闭、死亡等形成的呆坏账;对部门欠个人的借款(含集资款),一般不计利息,更不得计高息、复息,对高息、复息、息转本计算的利息要从债务中剔除。5.对购置设备项目,要对所签合同的合法性进行严格的审查,对购置合同不合法和未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擅自对外签定合同购置设备所形成的债务由经办人员负责债务的清偿。对购置的设备必须按固定资产管理要求登记入账。6.对以前年度部门自行担保形成的

3、债务,要按照担保法规定依法清理。对因其他因素形成的债务,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清理核实。7.建立债务动态管理台账。对清理核实的债务,市财政局和有债务的部门同时建立债务动态管理台账,台账要载明债务、对象、时间、原因、债务偿还计划、资金来源、实际偿还金额等情况。三、加大债务偿还力度8.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明确偿还债务的责任,政府债务政府偿还,部门债务部门偿还。9.认真制定债务偿还计划。市直部门要在对债务成因、对象、结构等认真分析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债务偿还计划,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签订责任状,落实相关责任。10.多渠道筹措还债资金。部门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经市政府审批后可优先安排用于偿

4、还本部门债务;对门面房或出租房出售和租赁收入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对有非税收入的部门,根据收入安排的支出,每年用于偿还债务的部分必须在30%以上,同时超过年初预算收入部分扣除政府调控后也用于安排偿还债务。各部门要积极争取上级政策和资金支持,化解债务。对由政府主导带来的土地增值、收入增加、资源转让、国有产权转让、争取上级补助等收入来源,要优先用于补偿债务。对资产抵偿债务、核销债务、部门间债权债务相互抵消等要依法规范进行处理,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其是。四、严格控制新增债务11.规范程序,控制新债。按照“总量控制、区别对待、规范程序”的要求,严格控制部门举债。各

5、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发生新增债务,确需新增债务,应按照部门申报、财政审核、市直部门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程序,报经市直部门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后执行。12.严格控制部门基本建设项目。坚持量力而行,逐步改善部门基础设施和办公条件,从严控制部门基本建设支出,对经费无着落、未履行审批手续的部门基建项目一律停建、缓建。市财政供给范围内的市直部门基建项目(含装修、购置办公用房),不论何种资金来源,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须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并严格按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的规定程序办理。对债务较重、还款进度较慢的部门一般不再新增基建项目。13.厉行节约,严格控制各项支出。凡通过举债用

6、于发放干部职工福利待遇的单位,一律停止发放。未经批准不得负债购置公务用车及办公用品。认真落实车辆管理、办公经费管理、接待费管理、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从严掌握经费定额标准,经费超支一律不予弥补。14.规范担保行为。市直部门不得违反担保法的规定对外提供担保。五、加强监管15.实行目标考核。市直部门每年债务消化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对还债不力的要进行通报批评。16.强化领导责任。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市直各部门债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意见规定的各种行为,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17.本意见中的“市直部门”包括党政群机关和财政全供事业单位,财政经费补助单位参照本意见执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直部门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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