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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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咨询:一个星期前,我通过熟人介绍,在一个摩托车修理店看中了一辆二手电动单车,并以1000元的价格成交。我当场交了1000元现金后,对方王某答应进行一些简单维修后再交车。一星期后,当我再次来到该车行时,没想到对方却告诉我那辆电动单车被盗。我要求对方退还1000元现金,对方却以电动单车已经卖出、所有权发生转移为由拒绝退还,请问谁有道理?余先生律师解答:余先生和该摩托车行之间已经形成了一种典型的买卖合同关系。在我国,所有权的转移分为两种:一种是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过户为标志;一种是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标的物交付为标志。对于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33条也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余先生从车行王某手中购买电动单车,虽然已经付款,但电单车未实际交付到余先生手中,双方对于所有权的转移也无其他约定,所以电动单车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其仍然属于车行。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车行将电单车交付到余先生手中之前,因被盗而产生损失应由王某来承担,所以车行应当退还余先生1000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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