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法律体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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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中国的环境资源问题,资源缺乏 中国自然资源总量的综合排序居世界前列,但按人口平均只占世界平均的1/3,其中土地不足1/3,森林与林地为1/6,草场为1/2,森林蓄积量为1/8,矿产资源为1/2。中国淡水资源总量约28124亿立方米,居世界第6位,但人均占有量为2344立方米,占世界平均量的1/4,美国1975年的人均耗水量已达2528立方米;黄河在1997年断流226天,即全年有三分之二的时间断流。因此,中国要以占世界7%的土地、占世界5%的淡水养活占世界21%的人口,这是中国基本的国情 。,中国的环境资源问题,资源分布不均 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水量占

2、全国总量的80以上,而耕地仅占全国总量的36;淮河流域及其以北地区,水量不到全国总量的20,而耕地却占全国总量的64。环境资源分布不平衡给工农业生产和城乡建设带来了许多不利影响。,中国的环境资源问题,环境污染严重 中国的局部环境质量虽有所改善,但整体环境在恶化、前景令人担忧;以城市为中心的环境污染在发展,并向农村蔓延。 目前,中国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居世界第二位,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居世界第一位,氟氯烃的排放总量也居世界第一位,酸雨面积已占中国大陆面积的40且呈发展趋势,国际社会和周边国家对中国酸雨和其他流动性污染十分敏感,中国的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国际环境问题的一个组成部分。,中国的环境资源问题,生态环

3、境恶化 全国水土流失面积已从建国初期的116万平方公里增加到367万平方公里,占国家土地总面积的38%; 荒漠化土地面积已增加到262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27,并且每年还以2460平方公里的速度扩展; 全国土地”三化”(指草地退化、沙化和碱化,我国草地总面积约4亿公顷,占国土总面积的40%)面积为1.35亿公顷,约占国土面积的13%,其中耕地578.4万公顷,并且每年还在以200万公顷的速度增加; 我国有15%至20%的动植物种类受到威胁,高于世界10%至15%的平均水平。,环境科学学科体系,环境科学学科体系,环境科学学科体系,环境科学学科体系,环境、法和环境法,灋:独角兽,为中国上古传说

4、中的一种神兽,它似羊非羊,似鹿非鹿,头上长着一只角,故又俗称独角兽。 在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中,一向被视为公平正义的象征,它怒目圆睁,能够辨善恶忠奸。,法,一、环境资源法的概念,一、环境资源法概念及发展,在法学上,不但不同国家对有关环境与资源方面的法律有不同的称呼,即使在同一国家也有不同的名称。例如,过去日本多称公害法、国土法,西欧多称污染防治(或控制)法、自然资源法,前苏联多称自然保护法、土地法,前民主德国多称国土整治法;但目前它们在保留过去称呼的同时,也称环境法或环境资源法。我国法学界多称环境法或环境保护法,也有的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环境资源法和国土法。,环境资源法的概念、特征、目 的、适用

5、范围和法律关系,三、 环境资源法及其相关概念,环境保护法,土地法,自然资源法和国土法等之间的联系和区别,自然资源法是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自然资源法是一个综合的概念,它由各种部门资源法所组成。一般包括土地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水产资源(渔业)、野生动植物资源、海岸带资源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条例和章程。,国土法是“调整有关国土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因此,凡是我国主权管辖领域内的土、水、矿产、生物、海洋等国土资源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以及管理方面的各项法律、条例、规定、办法等法律文件

6、,都属于国土法的范围,它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法是“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一般包括: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的分类和相应的法律制度(农业土地、城市土地、特殊用途土地等的法律制度);土地规划;土地保护(防治土地的破坏和污染);土地管理机构及其职权;土地纠纷的处理;违反土地法的法律责任,等等,环境资源法的含义,环境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有关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关于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的各种法规和法律源渊的总和。 这个定义包括如下四层意思: 环境法是法的一种 环境法是某类法律规范、法律规

7、定和法律源渊的总称或综合体 环境法调整的是因环境问题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环境法调整的主要社会关系是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环境资源法的性质和特征,一、环境资源法的性质 对于环境法的性质和本质,正如法的性质和本质一样,在我国法学界有各种不同的认识和理解。首先是对法的性质和本质这两个概念有不同的理解,有的认为法的性质即本质、本质即性质;有的认为性质不同于本质,性质有几个,本质只有一个,本质是最基本的性质;有的认为本质也是多层次的。 “现代环境法的产生,不是因为阶级矛盾不可调和,而是因为生产力的发展严重危害了人类生存环境,也就是说,环境法产生的背景不是阶级矛盾,而是人同自然的矛盾

8、。当然,这些矛盾也包含了某些政治和经济的因素。但是起决定作用的即决定事物本质的不是阶级矛盾而是人与自然的矛盾”;环境法任务的实现“将给全体社会成员普遍带来恩惠,不论富人还是穷人,是统治阶级还是被统治阶级。在这一点上,不表现阶级利益的根本对立和冲突”;环境法“体现执政阶级的政策和利益,因而也使环境法具有法的一般属性”。,二、环境资源法的特征,对环境法的特点,我国法学界的认识大同小异。环境法学认为环境法具有综合性、技术性、社会性和共同性。环境保护法教程认为环境保护法具有科学技术性、综合性和广泛性。自然资源法教程认为自然资源法具有宏观性、综合性、科学技术性和国际共同性。本书认为,环境资源法作为一个新

9、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除具有法律的共性外,还具有如下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明显特征。 调整对象的特殊性 综合性 科学技术性 公益性,环境资源法的目的,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简称为保护和改善环境 防治污染和破坏环境资源,也称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 保障人体健康 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环境资源法的作用,环境法是国家进行环境管理的法律依据,是推动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和环境资源工作发展的强大力量 环境法是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和利用环境资源、保障人体健康的法律武器 环境法是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重要调控手段 环境法是提高公民环境意识和环境

10、法制观念、促进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倡导良好的环境道德风尚、普及环境科学知识和环境保护政策的好教材 环境法是处理我国与外国的环境关系、维护我国环境权益的重要工具,环境资源法的适用范围,一、适地范围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上述规定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的区域 不同的环境法律可能有不同的适用范围,二、适事范围,适事范围,是指环境法对什么活动或事实有效。从总体而言,环境法适用于所有对环境有影响的活动,包括开发、利用、保护、改善、治理、管

11、理环境资源的各种活动或事项;就某一具体环境法规而言,则有不同的适事范围。另外,环境法律往往在确定适地范围的前提下确定适事范围。例如,水污染防治法第2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这里的污染防治应理解为有关污染防治的活动和事实。水法第2条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止水害,必须遵守本法”的规定,也是指在适地范围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以及防止水害的活动。,三、适人范围,适人范围,是指环境法对什么人有效。这里的人,从民法角度讲,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特殊法人即国家;而在我国环境法中,人一般

12、指单位和个人,一般不使用法人概念,因为环境法既对法人单位有效也对非法人单位有效。 环境法律往往在确定适地范围或适事范围的前提下确定适人范围。例如,海洋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的任何船舶、平台、航空器、潜水器、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因此,适地范围、适事范围不同的环境法律也有不同的适人范围。,四、适时范围,适时范围,是指环境法规在什么时候有效,包括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对开始生效以前的活动和事件有无效力(又称环境法的溯及力)等与时间有关的问题。 不同的环境法规对其适时范围有不同的规定。关于环境法规的生效时

13、间,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法规不对生效日期作明确规定,习惯上从法规颁布之日起开始生效;二是法规规定具体生效日期,或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或规定在法规颁布后的某个日期生效。,关于环境法规的失效时间,主要有三种形式: 一是随着新法的颁布施行,旧的相应法律不需要新法宣布其失效而自行失效; 二是在新法颁布时宣布凡与新法相抵触的法律或旧的法律失效; 三是经修订的法规在颁布时宣布相应的旧法规失效。 关于环境法的溯及力,世界各国有从旧、从新、从轻、从旧兼从轻、从新兼从轻等不同形式。但较多的是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只有在新法规定处罚更轻时例外;但也有的环境法规溯及既往。例如,美国综合环境反

14、应、补偿和责任法(1980年制定,1986年修改)规定:即使在该法成立以前属于合法,如果事发时违反本法,也要被追究责任;即使是按当时的法律办事,如和本法相违背,也按本法处理。,环境资源法律关系,一、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含义 法律关系是指通过法律(包括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所形成和建立的各种关系。 环境法律关系定义为环境法律所调整的各种关系,包括环境法律规定或涉及的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合称为环境社会关系。这里的调整,是指法在现实生活中的实施作用。这个定义,包括如下三层意思: 环境法律关系是一种环境社会关系 环境法律关系只能是环境法所调整的环境社会关系 只有当环境法实施时,才能形成环境法律关系,我国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 国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 我国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物和行为。,环境法的发展历程,现代环境法产生于工业发达国家,大体经历了产生、发展、完善3个阶段。 产生阶段(18世纪60年代20世纪初) 发展阶段(20世纪初20世纪60年代) 环境法的完备阶段(20世纪70年代现在),我国环境法的发展历程,古代 近代 建国-1979 1980-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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