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不能终止的情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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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简介:李女士系某服装店的工人,自1970年起在该服装店工作。1995年6月,双方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李女士年满42岁,该服装店以李女士病假较多为由,只同意与其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李女士则提出:本人工龄较长,离退休年龄不足十年,按国家规定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时,该服装店对李女士承诺:你们都是老职工,三年期满后,单位不会不管你们,到时再续。在此情况下,双方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1998年5月,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前,该服装店通知李女士单位已由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董事会决定合同到期后不再与李女士续订劳动合同。李女士对此不服,于1998年6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将原劳动合同期限

2、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仲裁结果:经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将原劳动合同期限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评析:本案涉及三个问题:一是是否存在时效问题。由于双方在签订劳合同时,该服装店曾承诺合同到期后再续订。因此,受理时效应从该服装店明确告知李女士不续订合同时开始计算,本案李女士的申诉未超过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六十日的申诉期限;二、根据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第条劳动者连续工龄十年以上(含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用人单位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及原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签订和变更劳动合同工作的通

3、知(京劳关发1996134号)第二条规定:自1995年1月1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来,凡职工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且本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签订了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应依据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京劳关发1995118号)的规定,主动做好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工作。属于上述情况而未变更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企业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本案中李女士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且在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也向该服装店提出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因此该服装店应与李女士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将原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该服装店改制后,只是变更了企业的性质,但企业的一切经营管理活动仍应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制约,该服装店认为企业改制后,没有了主管部门,董事会的权力高于一切的观点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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