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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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通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通知)关于印发杭州市余杭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余政发202178号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杭州市余杭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并报经杭州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杭州市余杭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二四年五月十四日杭州市余杭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转换住房分配机制,建立住房新体制,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实

2、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原则:(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二)坚持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三)坚持对新老职工实行不同的住房货币分配办法。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对象第三条实施范围:本区范围内的党政机关、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第四条实施对象:上述单位内无房和住房面积低于规定补贴标准的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的在职职工(下同)、离退休人员。第三章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形式第五条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形式包括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住房补贴包括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第六条凡在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由单位按月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第七条对所有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低于

3、规定补贴标准的职工和1998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由单位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第八条对1995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低于规定补贴标准的职工,由单位再给予一次性工龄住房补贴。第九条对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达到或超过补贴标准的职工,不发给住房补贴。第十条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工龄住房补贴由职工夫妻双方各自所在单位按其应享受的规定补贴标准分别计提和发放。第十一条离休干部配偶不能领足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可以由离休干部单位补足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第十二条用于住房补贴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21元。第十三条住房补贴比例:单位补贴比例为80%;职

4、工个人负担比例为20%。第十四条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一般干部、职工70平方米;科级干部(中级职称)80平方米;处级干部(副教授及高级职称)90平方米;厅局级干部(教授及高级职称)120平方米。第四章住房补贴的计算第十五条对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按本人当年工资基数的6%(不包括住房公积金制度规定的缴存比例)计算,补贴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在职工全部工作年限内按月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计算公式为:每月住房公积金补贴=职工月工资基数(按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口径)6%。无房职工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1、本人和配偶都未按房改成本价购买过公房;2、本人和配偶都未按规定租金

5、标准承租公房;3、本人和配偶都未参加过由政府或单位补贴的集资、联建住房;4、本人和配偶都未按政府优惠价购买过经济适用房;5、本人和配偶都未享受过政府、单位各种形式的住房补贴(助);6、本人和配偶都未建造(翻建)过私房。第十六条对1998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已享受实物分房而面积低于可享受补贴标准的职工,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发放时间为240个月,自1999年1月算起,按月计发。按月计发的一次性住房补贴额计算公式为:月住房补贴额=(2021元)住房补贴比例(80%)一次性住房补贴发放期限(240个月)可享受住房补贴面积。第十七条现已离退休的人员一次性计发一次性住房补

6、贴;今后离退休的人员,在离退休时,未领足240个月的,不足月份部分在离退休时可一次性补足发放。第十八条工龄住房补贴一次性发放。工龄住房补贴额等于本区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的0.6%与该职工可享受的住房补贴建筑面积以及1995年12月31日以前该职工工龄的乘积。计算公式为:工龄住房补贴额当年房改成本价0.6%该职工可享受住房补贴面积1995年12月31日以前该职工工龄。第五章住房补贴资金来源第十九条住房补贴资金主要由城市住房基金、单位住房基金、单位自有资金、财政拨付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项补贴等资金的划转组成。财政专项补贴资金实行同级财政分别负担的原则,各单位应按时做好住房补贴资金的预算、核定和划转工

7、作。第六章住房补贴的申请审批发放第二十条住房补贴实行个人申请、单位审查、区城镇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核定的制度。1、个人申请。享受住房补贴职工填写“杭州市余杭区享受住房补贴申请表”,如实提供本人和配偶的住房状况等有关材料,并有配偶单位签署证明意见。2、单位审查。单位收取“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后进行审查,核定住房补贴额,并将已享受实物分房情况、职务职称、补贴额等情况张榜公布10天,接受群众监督;对无异议的职工,由单位填写“杭州市余杭区职工个人享受住房补贴申报表“、”杭州市余杭区职工个人住房补贴汇总明细表”。3、报送审批。单位将上述所需报表报其主管部门审定后到区城镇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领

8、导小组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区城镇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各单位享受住房补贴人数、数额。4、住房补贴发放。对享受住房补贴职工,建立个人住房补贴专户,将住房补贴资金存入其本人的住房补贴专户。第七章住房补贴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一条住房补贴参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免征个人所得税,暂不列入缴纳.保险费基数。采取住房公积金补贴方式的职工,相应的住房补贴发放基数标准按住房公积金同步调整。第二十二条在享受住房补贴期间,因职级发生变动的,从变动次月起,按新任职级标准计发住房补贴;因离职、调动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结上述手续的次月起停止发放月住房补贴,并将该职工已计发住房补贴等情

9、况记入本人档案。第二十三条异地调入本区工作的职工,在原工作地已领足住房补贴的,不得再申领住房补贴;未领足的,调入单位可根据该职工已计发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测算其月住房补贴,并从调入的次月起给予发放。第二十四条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定向用于职工家庭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及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第二十五条职工在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购买自住商品住房的,在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后,可申请使用住房补贴。第八章组织领导第二十六条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统筹安排。各有关单位要服从改革大局,按照统一的部署和政策,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协调,确保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顺利推进和健康

10、发展。各实施单位要建立和健全相应的工作机构,充实工作人员,精心组织好本单位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为保证政策统一性和连续性,各有关部门起草的配套文件,必须报区城镇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方可印发。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在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之前,必须对本单位职工的住房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以夫妻双方为对象,将包括工龄、职级、已享受实物分房和已享受过住房补贴等情况逐一登记,确定可享受住房补贴的人数、姓名、面积、金额等,建立单位工作人员住房档案,实行统一的计算机动态管理。第二十八条严肃住房制度改革纪律,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各种形式的不正之风。各单位要建立人事、财务、监察、职工代表等方面人员组成的内

11、部监督机制,严格职工住房补贴的报批制度。各房改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严格审核。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执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政策、骗取住房补贴等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杭州市余杭区城镇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条原有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政策和规定同时废止。实行住房补贴后,原单位发放的各类租房补贴相应停止。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分三年实施完毕,2021年完成对党政机关(含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的在职公务员及离退休人

12、员的实施到位;2021年完成对事业编制的在职教师及离退休教师的实施到位;2021年完成对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的实施到位。财政补助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根据各单位实际可参照执行。附件:余杭区行政职务人员、被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一览表附件:余杭区行政职务人员、被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一览表中共杭州市余杭区纪律检查委员会(通知)关于严肃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有关纪律的通知余纪202128号各镇乡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区直属各单位,各纪委、纪工委、纪检组:杭州市余杭区行政事业单位住

13、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并报经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即将分步实施。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严肃有关纪律作如下通知:一、严肃政治纪律对行政、事业单位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是进一步深化我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转换住房分配机制,建立住房新体制的有效举措,各单位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搞好这一工作的现实意义和.意义,做到思想重视、组织到位、操作精心、运作平稳。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此项工作要总体把握,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纪检监察组织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平稳、有序地开展。二、严明工作纪律在住房分配货币化过程中,要严格按区人民政府余政发20

14、2178号文件精神执行,不折不扣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层层把关,确保各项程序科学合理、准确无误,尤其是对实施范围和对象、住房补贴的计算、补贴资金来源、住房补贴的管理使用和申请、批准、发放等环节,一定要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按政策规定重点把握。三、严格责任追究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工作直接关系到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且涉及面广、.关注度高,因此,要坚决防止各种形式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产生。各单位要建立由纪检(监察)、人事、财务、干部职工代表等方面人员组成的内部监督机构。各房改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严格审核、严格把关。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对违反国家政策、骗取住房补贴等违规违纪

15、行为要按党纪条规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在对当事人从重查处的同时,要严格追究分管领导和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中共杭州市余杭区纪委杭州市余杭区监察局2021年6月4日关于印发杭州市余杭区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已享受住房面积核定办法的通知余住办20211号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准确核准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已享受住房面积,确保我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顺利实施,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及余政发202178号杭州市余杭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精神,特制定杭州市余杭区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已享受住房面积核定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16、附:杭州市余杭区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已享受住房面积核定办法杭州市余杭区城镇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二四年六月十六日杭州市余杭区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已享受住房面积核定办法第一条为准确核准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已享受住房面积,确保我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顺利实施,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及余政发202178号杭州市余杭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精神,经研究,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以本人及其配偶名义拥有的下列住房均核定为已享受住房:l、按规定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2、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3、按政府优惠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4、参加由政府或单位补贴的

17、集资、联建的住房;5、单位资助或给予补贴(补助)款购买的住房;6、以本人或配偶作为建房人口建造(翻建)的私房。第三条以职工及其配偶名义拥有的下列住房均不核定为已享受实物分房:1、以市场商品价购买的住房和以市场租金承租的公有住房;2、以继承、受赠方式取得的私有住房;3、在购买公有住房时以房改市场价或商品价购买的住房。第四条在单位住房分配中实行住房面积,购房金额限额双控标准的职工,其单位补贴的购房金额已达到控制标准,但实际购房面积尚未达到规定补贴面积标准的,视作达标,不再享受住房补贴。第五条规定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及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分别按承租及购买的建筑面积核定已享受住房面积。承租公有住

18、房的建筑面积均以区房地产管理处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为准。第六条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原政府给予优惠部分价款按当年住房平均价核定为已享受住房面积(计算公式:购买经济房当年每平方米优惠价经济房价格面积当年每平方米住房平均价0.8)。当年每平方米住房平均价另行文明确。第七条对集资、联建的住房,其住房面积核定为已享受住房面积,并统一按现行房改政策价重新计算购买价格,如享受面积部分原个人集资款多于重新计算后价格的,其多出部分核定为住房补贴额。第八条单位资助或给予补贴(助)款购建住房,按资助或补贴(助)当年每平方米住房平均价折算住房面积(计算公式:资助或补贴(助)金额当年每平方米住房平均价80%)

19、第九条以本人或配偶作为建房人口建造(翻建)的私房,按本人及其配偶在建造房屋占地面积中所占份额核定其享受实物分房面积(若配偶为农村户口,配偶方所占份额不计)。第十条离婚前承租公房的,离婚后按以下标准核定已享受住房面积:l、根据司法文书或离婚协议,合法承租方按所承租公房面积核定其享受实物分房的面积,另一方按无房核定。2、离婚后合法承租方再婚的,所承租公房面积应计入再婚夫妻双方享受实物分房面积之中。3、离婚后无房一方再婚的,若其配偶婚前系无房的,婚后双方按无房户核定;若其配偶婚前已享受实物分房(不包含承租公房)的,婚后按各自原住房情况核定实物分房面积。第十一条离婚前已享受实物分房(不包含承租公房,

20、下同)的,离婚后按以下标准核定已享受住房面积:1、已享受实物分房一方离婚后再婚的:(1)、若其现配偶婚前未享受实物分房的,再婚一方按原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核定,其现配偶按无房户核定。(2)、若其现配偶婚前已享受实物分房的,再婚后按原各自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核定。(3)、若其现配偶婚前承租公房的,婚后再婚一方按原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与现配偶承租公房面积之和作为核定其享受实物分房面积,其现配偶按其承租公房面积作为核定其享受实物分房的面积。2、离异后单身的,按原家庭已享受的实物分房面积核定。第十二条婚前一方单身时已享受实物分房,其双方实物分房面积按以下标准核定已享受住房面积:l、婚前一方单身时已享受实物分

21、房,若现配偶为再婚,再婚方原已享受实物分房,原单身一方按单身时享受实物分房面积核定,再婚一方按原单身一方享受的实物分房面积和再婚一方原家庭享受原实物分房面积相加核定其享受实物分房面积。2、婚前一方单身时已享受实物分房,另一方为再婚,原家庭未享受实物分房。原单身方享受的实物分房面积作为现家庭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3、婚前单身时各已享受实物分房,其面积合并计算作为核定双方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4、婚前单身一方享受实物分房面积的,其实物分房作为双方共同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核定。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杭州市余杭区城镇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四条财政补助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参照执

22、行。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余住办20212号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积极稳妥地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的贯彻实施,保证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连续性,根据余政发202178号杭州市余杭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精神,针对在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工作上的有关问题,特制定本处理意见:一、凡在2021年6月1日(含)前参加房改的人员,只允许享受一户一处住房优惠政策,享受住房面积按关于城镇干部职工住宅暂行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1996177号)文件执行。一户(同地或异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留一套,其余

23、退出。1、既参加房改购房又参加集资建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2、参加房改购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二次及其以上的。二、个人应退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因实际困难无法退出确需回购的,经区城镇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并指定评估机构评估后购买。评估时点以2021年12月同地段商品房为评估指导价。三、个人应退集资房因实际困难无法退出确需回购的,经区城镇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购买。购买价格按集资交付使用时的当年同地段商品房价格计算。四、参加房改购房或集资建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又享受单位住房资助或给予补助、补贴的,按资助或补贴(助)当年每平方米住房平均价折算住房享受面积。计算公式为:资助

24、或补贴(助)金额当年每平方米住房平均价80。折算后,资助或补贴(助)款超过可享受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筑面积标准以上部分,应退还资助或补助(贴)的单位。五、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应按规定程序审批。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向符合房改购房条件对象出售公有住房的,重新按现行公有住房出售政策办理房改手续,并补交房改购房差额款。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向不符合房改购房条件对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单位出售时同类同地段房屋市场价计算出售价格,并补交与市场价差额款。六、未经房改部门批准,单位回购职工所购住房的,应重新办理批准手续。对不符合退房条件者,按单位回购时同类同地段房屋市场价回购(职工为已享受房改优惠购房);对符合退房条件者,按房

25、改款收回。七、单位或个人将已购公有住房置换公有住房的,按置换时同类同地段住房市场价补款。八、个人退出的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由区房改办回收,作为廉租住房或解困房。九、个人补缴的购房款由原售房单位收取,并上缴单位住房基金专户。原售房单位已转制、解体、破产等情况的,由区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收取,并纳入住房基金专户。十、单位用公款垫付职工购买住房款的,应于2021年12月30日前清理完毕,并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收取利息。十一、对违反住房规定,应退房、补款、退款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清退手续。拒不清退的,扣除清退前期限内的所发住房补贴,违.纪政纪的,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追究单位

26、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暂停该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十二、本办法由区城镇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杭州市余杭区城镇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二四年六月十六日关于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关具体政策的补充意见余住办20213号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余政发202178号杭州市余杭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及余住办20211号杭州市余杭区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已享受住房面积核定办法等文件的精神,确保我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顺利实施,现对有关具体政策提出如下补充意见:一、有关集资建房的认定及其他相关政策1、对集资建房性质的认定只

27、要是建房审批部门立项批准给单位职工集资建造的住房,在建房中不论单位职工负担的集资款额多少,都认定为集资房。尚未办理集资房房改审批手续的,都要在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前,予以补办。对不愿意补办集资房房改审批手续的集资建房户,不予审理住房补贴有关手续,不发住房补贴。2、集资建房的权证办理问题在办理集资建房房改审批手续的同时,由各单位统一补办相关房屋权证,已办理好私房权证的集资建房,只补办房改审批手续,不再变更住房权证。部分集资房建房资料不全,手续不齐的,由各单位先统一办理房改审批手续,后作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统一补办房屋权证。3、集资住房的房改政策价格核定余住办20211号文件第6条规定,对集资、联建住

28、房,其住房面积核定为已享受住房面积,并统一按现行房改政策价重新计算购买价格。在补办集资建房房改审批手续时,对1998年12月31日前竣工交付的集资建房,其“现行房改政策价”统一按1998年房改政策价办理,对1999年1月1日后竣工交付的集资建房,按其实际竣工交付使用当年的房改政策价计算。二、拼接住房的住房性质界定拼接住房在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中,视作集资建房。三、购地建房的住房性质界定部分镇乡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在镇乡所在地出资购买土地,自己建造住房,但土地不属出让性质,这部分自建住房在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中,视作批地建房。四、有关离休干部住房补贴的具体问题1、企业离休干部的住房补贴发放时间及组织

29、实施根据省、杭州市有关规定,企业离休干部享受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同等待遇,其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时间和住房补贴发放时间,与事业离休干部一样,于2021年实施和发放。届时由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区老干部局组织核实审查,统一报区城镇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2、离休干部再婚后其配偶的住房补贴问题离休干部离异或配偶在1999年1月1日前死亡的,如在199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之间再婚,其再婚配偶可参加住房分配货币化,享受住房补贴。如在2021年1月1日以后再婚,其再婚配偶不享受住房补贴。3、离休干部的职务界定部分离休干部离休时无职务职称的,最低可按科级干部标准享受住房补贴面积。4、

30、离休干部的住房补贴享受面积标准根据省、杭州市有关政策,离休干部的住房补贴享受面积,在已规定的享受面积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平方米。五、与本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含停发工资)的人员的住房补贴实施问题从2021年1月1日后,因辞职、辞退、离职、除名等各种原因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含停发工资)的人员,从工资停发之月起停止发放住房补贴。六、镇乡(街道)、政府部门的团委书记、妇联.以及兼职的区人大、区政协常委的享受面积标准问题镇乡(街道)、政府部门的团委书记、妇联.,其享受住房补贴的职级按科级标准计算。兼职的区人大、区政协常委按原单位职级享受住房补贴。七、农村批地建房中有关住房享受面积核定问题原为农村批地建

31、房的建房人口,后因升学、征兵、婚嫁等原因迁出户口进入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及退休后回农村投靠子女,子女在批地建房时将其作为建房人口的,不作建房人口核定已享受住房面积。八、部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问题部队转业干部在转业时,已领取过住房补贴的,其领取的住房补贴低于地方补贴标准且其本人和配偶在部队和地方均未享受实物分房的,允许按地方补贴标准(一次性住房补贴工龄住房补贴)给予差额补足,其差额总金额中,工龄住房补贴仍一次性计算发放;已高于地方标准或本人及配偶在部队或地方已享受实物分房的,则不再享受。享受过住房补贴的军队转业干部需提供军队转业干部住房需求情况表,如无确切补贴金额,应由副师级以上部队出具证明。九

32、机关干部现任行政职务低于本人工资对应职级的住房补贴享受面积问题机关中具有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职称)的工作人员,只能按其目前所担任的行政职务(职级)核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其任职资格(职称)不与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挂构。对个别现任行政职务低于本人工资对应职级的,可按其目前工资对应职级核定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十、本办法由区城镇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杭州市余杭区城镇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二四年九月九日关于印发计算单位资助或补贴(助)当年住房平均价及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表的通知余住办20214号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根据余住办20211号杭州市余杭

33、区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已享受住房面积核定办法文件精神,现将计算单位资助或补贴当年住房平均价及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核定享受面积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19852021年计算单位资助或补贴(助)当年住房平均价1、1985年以来计算单位资助或补贴(助)当年住房平均价如下:2、1985年前单位资助或给予补贴(助)款购建住房的,按1985年每平方米住房平均价折算住房面积。3、折算住房面积计算公式:已享受住房面积=资助或补贴(助)金额当年每平方米住房平均价80%二、1995年2021年各地块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及享受面积核定11995年以来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表2、经济适用住房核定享受面积计算公式:购买经济房当年每平米优惠价经济房价格面积当年每平方米住房平均价0.83、购买经济房当年每平方米优惠价=超面积商品房基准价经济房基准价4、临平南苑商贸城、临平五常庙1-2幢地块的经济适用住房超面积商品房基准价分别按1995、1997年的住房平均价计算。5、2021年购买临平凤仪家园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其当年每平方米住房平均价参照2021年计算。杭州市余杭区城镇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二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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