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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意见格式范文 随着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推行,我公司的生产、加工业有了很大发展,工业产值和利润都比上年同期水平有所提高,广大职工的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这是我公司发展的重要优势之一。但是,由于长期以来人们对服务业的认识不足,一些基层单位在调整产业结构时,甚至任意砍掉服务业,致使公司内部职工需办的事情无人去办,服务网点少、面窄,大量的待业青年得不到安置,公司的压力很大。为了迅速改变这种局面,拓展就业门路,发挥服务业在我公司的重要作用,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确立发展服务业的指导方针,积极发展集体服务业,鼓励和支持待业青年开办个体服务业。 二、搞好网点建设,鼓励优质服务,实行价格统一管理,

2、反对和禁止违法违章经营。 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国家统一纳税,不搞统负盈亏,推行责、权、利相结合的经营承包责任制。 四、公司将加强对服务业的领导和管理,加快人才培养,提高服务质量。 上述各条请各基层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组织实施,并将实施情况及时上报总公司。 *年*月*日 尊敬的审查员: 申请人仔细研究了您于年月日就号发明专利申请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申请文件做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一、修改说明 3、增加了从属权利要求3,由于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包含在原权利。 要求和中,所以该修改符合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权利要求修改的规定。该修改依据来自说明书第段、

3、第段。 4、修改了原独立权利要求2,将其序号调整为,增加了区别技术特征。 以使其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中关于独立权利要求应当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的规定,该修改依据来自说明书第段、第段。 5、删除了原权利要求4。申请人同意审查员关于该权利要求没有新颖性的审查意见,并删除原权利要求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并且上述修改也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修改内容参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的新颖性(答复新颖性的模块) 如果还有独立权利要求则需要再论述 三、关于修改后

4、权利要求的创造性(答复创造性的模块) 第3步: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的区别特征在于。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由于存在上述区别特征解决了如下实际技术问题:。 第5步:而且这样的区别特征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公知常识。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将现有技术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结合起来也不能得到将此区别特征用来解决本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 第6步: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不是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由于本发明采用(再介绍区别特征),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具有显着的进步。 如果还有独立权利要求,则需要再判断一下重复一下上面的步骤。 四、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能够得

5、到说明书的支持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权利要求书通常有一个或多个实施方式或实施例概括而成。对于本技术领域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形是应当允许权利要求保护覆盖的。而且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不能仅看几个实施方式或实施例,应该从说明书的全部内容来判断。 五、分案申请 1、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可写在前面权利要求书后面) 2、分案申请的理由 3、分案申请权利要求的新颖性与创造性的说明 综上所述,申请人相信,经过修改的申请文件已经克服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指出的各种缺陷,并克服了其他一些形式上的缺陷,符合专利法和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希望审查员在

6、考虑上述意见后,能早日批准本申请为发明专利。 专利代理人: (电话:) 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 案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起诉书号:兴检公刑诉*33号 审判长、审判员: 在今天公开审理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危害公共安全一案的法庭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分别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和发问,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分别就自己参与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事实向法庭作了供述,在

7、法庭举证阶段,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一系列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物证。以上证据均当庭经被告人进行质证,已充分地证明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共同作案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下面,公诉人就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构成,犯罪的根源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及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一、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为了非法谋取他人财物,相互勾结在一起,事先预谋,分

8、工明确。马文艺、郑彦康伙同范少聪、王利强于*年4月17日,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实施制造虚假交通事故,诈骗他人财务,危害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客观上,该犯罪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 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最主要特征就在于被危害的权利主体的不特定性。行为人在侵害开始时就没有明确具体的人和物,而是指向不特定的多数,或者是行为人的初衷是要针对具体的人和物进行侵害,但由于行为本身的高度危险性,在危害特定对象的同时,也随时可能危及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该案中,四被告人虽然是事先选定了一个特定的被害人及所驾驶的车辆作为侵害

9、对象,但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由于案件发生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多、车速快,这种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行为可能随时危及选定目标以外的其他多数车辆,使其发生追尾或其他车毁人亡等不确定的难以预测的严重后果,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危害了公共安全。 三、主观上,被告人具有明知的犯意。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要求是故意,要求行为人对危害公共安全这一危险后果具有“明知”的认识。就本案而言,被告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制造虚假交通事故,肯定对造成所选定车辆上的人员和财产损失事先有明确认识,属于直接故意;同时,根据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被告人也应该能够明确地认识到在高速公路上的这种行为,极其容易造成对选

10、定目标以外的第三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危害,但却放任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 四、该犯罪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 众所周知,交通事故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危害性,每年都造成相当多的人死亡,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尤其如此。因此,本案中被告人在高速公路上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绝不亚于刑法已经列举出来的其他四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同时,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一般都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受损,危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高度盖然性。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可以认定为“其他危险方法”。 五、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根源及量刑意见。 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四人于*年4月17日

11、相互勾结,共同作案,除了四个被告人文化程度低,存在侥幸心理外,还与四被告人在日常生活中不奉公守法、规矩做人,自私、狭隘的本性是分不开的。常言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四个被告人,你们想得到财物,不通过正常渠道如劳动、打工等方式取得,而是通过制造虚假交通事故来诈取他人财物,危害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你们是于心何忍?而且共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比普通的刑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还要更严重。 我国刑法的三大原则之一就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也就是被告人犯多大的罪,就应当依法判处其相应的刑罚。我们认为,为了维护公共安全,确保公民的人身权不受侵犯,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对于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马文艺、郑彦康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范少聪、王利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因四位被告认罪态度较好,故建议判处被告马文艺、郑彦康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被告范少聪、王利强两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需要,也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要求。 以上意见,建议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7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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