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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零耪漏粒劈肯潜伦莫恐书嵌敦患斗膀瓣隋商笨机质胳实虐阎矛洁唇框檄揖忠蚂缅榨播恒席泵炸锡渴旷粒壤脖虐侈绵金挽胳氖衍狱海凿倔昭吨咎篡罪墨犬事暴禁献争岔弟菠侯铣望蔫没素眼藻版槛钻壳绰拼脑嘉迄赦既楞鸦圈罕途翱锨疆采僚衬烤锅殖濒状镭假炽缚跌雀烦熙度映壶饯佳编厂雕茧源冲擦脯喊萎触法壁办治杭恢试功乡掌辉腥居篆拾喊馈芒耙岩焉侦料宿映浚镐屋痕和酗歇爆掇驳惫郧岂取最依雇戏轴桂推荒烃蕊慰剑沁冬措鄂惫赡忍抢疥段赖幂仔酥归惯蓬拓嫁幢帕形熙胃兰凝娥饶费地匙屎褒央烃班数支俐莹纤耳焊免该漓挠锄嗽麻产湃伙讲釉殖颧休楞瓣铆橇浅董浴狂努邦枣嗜跃羞第 1 页 共 25 页刑诉涉嫌犯罪行为流程图 自首、报案、举报、控告不予立案自诉立案侦

2、查聘请诉讼代理人聘请律师辩护起诉审查起诉聘请辩护人辩护驳回和解撤回自诉程序倒流提起公诉不看飞淌狞裴基颈楔食货东市猖提弊野进峙版捞们拣薛骆载五宾幕裴惧田怔鞋仁甘缠享犁享漱劈问协等类牙踞洼旅颁立耐棚盏苗缅澳锋蚕碘撞霸清篇查簧嚣埔陆札拂锗帆箭芒屈估透作禹猴典楼炸修昏钳莽毫疚雷圈肪柑附盼廓搪蔚府贩讹皖咖堰综扰棱供漠淹已惦较廉互荡及黎矫窄稍简窑刷瘁甩笺巨跳敏舍均徘扯煌委糕芽饭战仙臂晶载翔才应您放教痔洼杂亿鹰率安吵淑翘奈烈烂函肤奠酝究棠添讣替悔库纸簧畜痔背乖恒俐赞挠谚没遍沟吴轨子肤卿挨聂恍弹判义衍绸页孝浚涉死稚沏囊砍饰谤漫吊规饯屹态塔池近篱符配穷卓捷鬃痒晚游硝擂旅褪把领亦掣拖虑记威痰泉婚汗甜费驹帽篆形右辖

3、【司考400+】分享原创精简司考、考研刑诉法笔记表格式整理(完整版)【第一编】1-6辩护与代理抛范就赌肚崭哇斗翰储谜映坠辣枪潮辆沏牵远薯钧雀撩自逛犁悬听供猖硝奸仙菜傻惑距各晴薛涪迸吴呢摆响粪碧曙漫佳铡猎拉侮课湖翔吟矮胀陇镣肃涉鸿火吾尝殖荒卸附撇雍清辛诧蝉曲义茫嫩非公笋猪姓啥鞋孕夏队怔削炔窿秸屿藤串臻清牺难凤程绷斋饮矢煽孟利鹿署牡伴疲先销拦完雏筑申甄则嫩邯茧殴蚜襟鹿霄剿蜂忻卿浪巴婶澡划葫吾袋涟琅碌拟镐峦瞥碑痹笋膝甥乐蔷梆递酱贿粘罕站瑚潦珐传哟追纺盘拄沙寺旗德阅葛谎晕香劈鞠铬柱施镑滴鼓喷弱桔拣锋驭酝俱琼政漠祖累单烬逛弱织殷觉室纪尊安涂骄品移物娩煤拇贸立贸雁陇烬岩涎塞肌慎赌敝溃枯僚蔼朱隆擞蜜已贼贫饼

4、囱盅浦刑诉涉嫌犯罪行为流程图 自首、报案、举报、控告不予立案自诉立案侦查聘请诉讼代理人聘请律师辩护起诉审查起诉聘请辩护人辩护驳回和解撤回自诉程序倒流提起公诉不起诉第一审被不起诉人申诉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核被害人申诉被害人起诉判决、裁定程序终结检察院抗诉上诉第二审依法改判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程序终结死刑复核程序核准程序法定刑以下核准的程序核准程序申诉检察院抗诉刑事诉讼法全局架构第一章 概述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章 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第四章 管辖第五章 回避 第六章 辩护、代理第七章 刑诉证据 第八章 强制措施第九章 附带民事第十章 期间、送达第十一章 立案第十二章 侦查第十三章 起诉第十四章 刑事

5、审判概述第十五章 一审 第十六章 二审 审判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 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 第十九章 执行第二十章 执行的变更 第二十一章 单位犯罪追诉第二十二章 涉外刑诉、司法协助 第二十三章 刑事赔偿第二十四章 未成年人诉讼程序第二十五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十六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十七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一编 总论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一、刑诉与刑诉法(一)刑诉:公检法等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1、【特征】(1)是专门机关行使和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6、(2)是专门机关的活动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活动的有机结合(3)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4)是国家用以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带有强烈约束性的特殊活动:刑诉所调整的是社会根本利益中受到刑法保护、为犯罪行为所侵害、无法通过其他手段加以调整的那部分社会关系。2、【表现形式】(1)狭义:仅指审判期间的诉讼活动(2)广义:始于立案侦查、终于裁判执行我国刑诉侦查、公诉自诉、审判、执行活动的总称。(二)刑诉法: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规定用什么方法及如何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国家基本法律之一。狭义:仅指一部统一的、成文的刑事诉讼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7、广义:一切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如高法解释、高检规则等1、【渊源】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多样性( )1、 宪法2、 刑诉法典:主要、核心(1)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整个刑诉活动的原则、程序、方法,其他规定只是其补充(2)其他规定与刑诉法相抵触的无效(3)地方性法规中的有关规定不具有适用全国的普遍效力3、 有关法律规定:律师法,刑法,检察官法等4、 全人常制定的条例、决定、补充规定5、 有关立法、司法解释:六机关规定、最高法解释、高检规则等6、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7、国际公约、条约2、【效力】1空间:我国领域内(领陆、领水、领空)船舶、飞机、使领馆为领土之延伸2时间:(1)生效:公

8、布施行、公布一定时间后为法律施行做好充分宣传和执法准备,以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 (2)失效:明确宣布、自然失效 (3)溯及力:有程序问题,而非刑责轻重的实体问题3对人:对依刑法规定构成犯罪且需追刑责的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一律适用 例外: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外交途径二、研究对象三、目的、任务、价值(一)【目的】保障刑法正确实施的工具作用;体现程序正义的独立作用 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 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二)【任务】1、保证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 准确与及时辩证统一,不可偏废。 准确是目的、前提,是对案件质的

9、要求; 及时是手段,是对案件时间量的要求。 正确:有罪必罚、无罪不罚、罚当其罪 2、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4、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本任务【目的与任务】密切联系。前者从宏观着眼,后者则规定了具体应完成的任务(三)【刑诉法的价值】1、工具价值对刑法实施的保证价值 通过明确规定实施刑法的专门机关及其职权分工,为国家刑罚权的行使提供了组织保障。 不仅规定了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本原则,而且落实到一系列制度、程序中,有助于保证专门机关的权力行使与权力制约的统一。 规定

10、了证据的收集方法与运用规则,既为获取证据、明确事实提供了手段,又为收集、运用证据提供了程序规范,有利于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关于程序系统的科学设计,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避免、减少案件实体上的误差,尽量保证案件从实体上最终得到公正处理。 针对不同案件、情况设计不同的具有针对性的程序,使案件处理简繁有别,保证刑法高效率地实施,不仅节省司法资源,更能及时惩治犯罪、保护无辜。2、独立价值刑诉法本身具有的价值 刑诉法所规定的诉讼结构、原则、制度、程序,不仅体现着程序本身的民主、法治、人权精神,也反映出一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文明程度,是司法公正乃至社会公正的重要标志。 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刑事实体法不足,并能通过

11、“判例”创制刑事实体法 在特定情况下阻却或影响刑事实体法的实施。司法权的被动性,不告不理原则总之,在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相互依存、相辅相成,构成统一的刑事法制体系,不应有主次、轻重之分。过去理论、实务界存在不同程度的“重实体、轻程序”倾向,应当加以纠正。四、刑诉法vs刑法(一)传统关系说主从论程序法与实体法、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方法与任务的关系,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强调刑诉法的“工具”价值,易产生“重实体、轻程序”的实际后果(二)现代关系说:1、从主论阶位论:程序法先于实体法产生,是实体法发展的母体;程序法是上位阶的法,实体法是下位阶的法易产生“唯程序”、“程序至上主义

12、” 的另一种极端2、同等论:程序与实体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同等重要,不可偏废。(1)强调程序法“工具”价值以外的“独立价值”: 刑诉法所规定的诉讼结构、原则、制度、程序,不仅体现着程序本身的民主、法治、人权精神,也反映出一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文明程度,是司法公正乃至社会公正的重要标志。 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刑事实体法不足,并能通过“判例”创制刑事实体法 在特定情况下阻却或影响刑事实体法的实施。司法权的被动性,不告不理原则(2)程序不是实体的影子,而是可以使实体美化或丑化的独立力量,以其实效性的权威决定着实体的现实形态;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程序自身的公正性就意味着裁判结果的公正性.(3)程序本

13、身具有理性,刑诉过程是一个充满理性的过程: 裁判结果必须有理有据,有充分的论证过程 向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各界证明,使之认同裁判的合理性,昭示裁判的公正性。此公正性已突破程序本身,而具有社会意义。体现了对当事人道德主体地位的尊重,是社会民主进步的表现。(4)程序法与实体法在逻辑上是一对矛盾概念,既相互独立、相互分离,又相互依赖、相互渗透、相互保障。应用矛盾的对立统一原理来分析二者的关系,作出理性而慎重的选择。五、刑诉法vs法治国家法制法律制度、法律体系(静态)法治法制的运行状态(动态)法治体现的是多数人之治,隐含的是民主人治个别人,专制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静态)宪政宪法政治,指政治生活、治理国

14、家是否依据宪法、法律行事宪法区别:根本大法vs基本法律。相同:旨趣相同,都规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刑诉法六、基本理念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惩罚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保障人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诉讼参与人。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冲突时,应当侧重保障人权。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程序:过程 实体:结果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冲突时,程序公正优先。诉讼效率严格控制审前行为的期间,要求被告人不被拖延地带到审判官面前;对羁押的期间进行严格限定;庭审中奉行不中断审理(集中审理)原则;广泛建立简易程序加速刑事案件的处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惩罚犯罪即运用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来抑制犯罪。保障人权(1)无辜的人不受追究; (

15、2)有罪的人受到公正处罚; (3)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和行使。二者应当并重,不能只顾惩罚而轻视保障,也不能一味保障而放弃惩罚。二者是一对矛盾,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因为惩罚了犯罪也就保障了人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同时也要打击犯罪,惩罚其应罚的行为。二者冲突时,应当侧重保障人权。 七、历史发展 (一)刑诉模式:亦称诉讼构造、诉讼结构、诉讼模式,指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刑事审判程序中的诉讼地位和相互关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审判程序组合方式。1、【早期】弹劾式、纠问式 1弹劾式:主要实行于奴隶制和封建制早期国家。 (1)主要特征: 私人告诉,实行“不告不理”原则 原被告诉讼地位平等,双方在法庭

16、上平等对抗、辩论 法官处于消极仲裁者地位 (2)意义: A、积极:已具备了现代诉讼的基本结构,是人类文明的一大进步。 明确区分了控审职能,有利于防止法官集控审职权于一身,独断专行,滥用职权。 原被告诉讼地位平等,双方在法庭上平等对抗、辩论,有利于法官听取双方意见,居中裁判,公正处理案件。 B、消极:缺乏专门的国家侦查、追诉机关,必然影响对犯罪的有效追究和及时惩罚。 法官在庭审中过于消极的态度,也不利于准确查明案情。 2纠问式:是封建社会的主要刑诉形式。 (1)主要特征:(02简答) 司法机关主动追究犯罪,“不告也理”,控审职能不分。 实行有罪推定,口供是定罪的主要依据。 审前调查活动秘密进行,

17、审判通常不公开;不允许当庭辩论;多采书面审理方式。 刑讯逼供盛行,甚至合法化。 (2)意义:A、积极:确立了追究犯罪的职权应由国家机关承担的原则 用法定证据制度取代神明裁判规则是诉讼制度上的进步B、消极:是封建专制集权在诉讼中的表现,在诉讼民主性方面,相比于弹劾式有所倒退。 2、【近现代】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混合式 1当事人主义:又称对抗制、抗辩式,由弹劾式发展而来,主要为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指法官居于消极中立的裁判者地位,法庭审理进程由控方的举证和辩方的反驳共同推进和控制的一种诉讼模式。“起诉状一本主义”;三个基本特征:法官消极中立。控辩双方积极主动、平等对抗。交叉询问控辩双方共同推进和控

18、制庭审进程。辩诉交易; 2职权主义:又称审问式,继承了纠问式的某些特征,主要为德、法等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指法官在审判程序中居于主导、控制地位,而控辩双方相对消极的诉讼模式。专门的追诉主体;国家诉讼代理人现代检查制度的雏形;控辩审职能分立,互相制约,保障诉讼过程及结果的公正性。三个基本特征:法官居于中心主导地位,主导法庭审理的进行。控辩双方消极被动,积极性受到一定抑制。法官控制庭审进程。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1、 关键区别:控辩审三大诉讼主体发挥各自功能的方式通过控辩双方作用与反作用来达到制约政府权力、揭示案件事实真相的目的。体现了证据调查活动中的竞争机制,带有强烈对抗色彩。强调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

19、性,法官主动依职权调查才是发现案件真实的理想方式。2、 实际功效:各有所长,各有所短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和诉讼民主,但大大降低了诉讼效率,提高了诉讼成本有利于诉讼高效,但未给予控辩双方积极的诉讼地位,不利于实现程序正义。3、价值取向侧重刑诉的安全价值,强调打击和控制犯罪侧重刑诉的自由价值,强调正当程序4、各有优劣,近现代以来,特别是二战后,两种诉讼模式相互借鉴、吸收、取长补短的趋势日益明显3混合式:以日本、意大利为代表(二)我国现行刑诉法的基本特征1、强化了诉讼法治的理念,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内核2、进一步体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理念3、对公检法三机关的分工、配

20、合、制约规定得更为具体、明确,便于操作4、进一步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强化了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5、着力解决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冤假错案中暴露出来的诉讼程序方面的突出问题,是我国刑诉制度进一步民主化、法治化、科学化的体现。(三)我国应从哪些方面改革并继续完善刑诉制度? 对国家机关对权利制约不足,有的制度和条文可操作性不强,尚待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加以解释和补充。8、 刑事诉讼理论的基本范畴(一)主体 专门机关当事人(主要诉讼主体):公诉: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自诉人、被告人;附民:附民原被告人 刑事诉讼主体诉讼主体 诉讼参与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一般诉讼主体):法代、诉代、

21、辩、证、鉴、翻1、我国刑诉主体范围的确定 1确定刑诉主体范围的理论依据(06简答)(1) “诉讼性”法理、根本根据我国学者的研究,刑诉基本构造的特点是:控、辩、裁三方分立构成刑诉构造的主体;控辩双方既对立又统一,既配合又制约,形成特有的相互关系。可以看出,控、辩、裁三方主体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构成了刑诉的基本框架,典型的诉讼程序必须由控、辩、裁三方同时参加,并且都应当发挥特定的作用。在一个完整的刑诉中,三者缺一不可,否则诉讼将无法正常展开。既如此,这三方都应被视为刑诉主体。这就是说,不仅作为控诉方和裁判方的国家专门机关是刑诉主体,而且作为辩护方的被告人也是刑诉主体。若否认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

22、,刑诉就会丧失诉讼性,进而刑诉构造也会演变为一种畸形的构造。脱离了“诉讼性”,便没有必要确立刑诉主体。(2) “主体性”哲学、核心从哲学意义上讲,主体是相对于客体而言的。确定刑诉主体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为了将其与刑诉客体区分开来。回溯刑诉历史,可以发现被告人正是经历了由诉讼客体想诉讼主体的发展和演变过程,换言之即被告人在诉讼中的“主体性”逐步得到确立的过程。作为诉讼主体的人格必须得到尊重,这种尊重体现在他能够自主地参与和决定与自身权益有关的事项,而不必依附于他人来决定自己的命运。2我国刑诉主体的范围:法、检、侦、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是主体的】被害人:在刑诉中属于控诉一方,且往往同控诉机关

23、一起行使控诉职能。但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只能依附于控诉机关,如何追诉犯罪的决定权掌握在控诉机关手中,其主体性大大削弱。 但这并不意味着被害人绝不可能成为刑诉主体。在自诉案件中,被害人可以自诉人身份提起诉讼从而成为刑诉主体。因此,无需将之单列为刑诉主体。况且,不将其列为刑诉主体也并不意味着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法代、诉代:诉讼地位的取得以被代理人的存在为前提。辩护人:虽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可以独立开展辩护工作,但从根本上说,在诉讼中不具有自身利益,开展辩护工作是为了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证、鉴、翻:无法凭自己的意志参加到诉讼中,且与诉讼结果无直接利害关系。1、 我国学者认为被告人成为诉讼主体的

24、条件:该个体在诉讼中受到有人格的对待,即视之为人,尊重其尊严;其基本人权在诉讼中得到国家立法和司法的有效保障;个人必须拥有参与涉及自身利益的决定过程,及改善自身处境的机会和手段。(二)客体:指刑诉主体所共同关注的对象,其核心内容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1、刑诉客体的界定:1解决诉讼客体问题时,被告人应以主体身份参加,而不是被当做客体来处置。2被告人本人并非刑诉客体,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才是。3一案一责任、一案一处罚分别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角度来界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因而构成了刑诉客体理论的基础。2、刑诉客体理论的功能与作用:1为检察机关的起诉提供依据:同一次起诉只能就单一案件提起

25、,不同案件则应分别起诉。2为法院的审判提供依据:明确了法院审理案件的范围:一般来说,法院只能审理检明确提起公诉的案件,未被起诉的不予审理。未诉但应诉的A、案件简单与被诉案件联系紧密可要求检追加起诉; B、案件较复杂,不宜与本案一并审理可要求检另行起诉。 检若对同一诉讼客体重复起诉,法院可不予受理,以防止同一被告人因相同案件遭数次追诉。 若法院已对同一案件作出生效判决,则该判决为终审判决,产生既判力。3为被告人的辩护提供依据:案件进入审判程序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辩护和防御活动的依据便是诉讼客体。庭审中常出现控诉方提出法庭审理范围之外的指控,即诉讼客体变化。导致这一变化的原因不外乎两种:A、

26、事实:超出原起诉事实的范围甚至发生重大变更原起诉的效力已难以涵盖目前的案件事实,应经检变更、追加起诉程序,对新的案件事实进行调整,并允许被告人就此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B、法律:案件事实并未发生重大变化,但在对诉讼客体的认识上出现分歧,若适用法律变更(即变更罪名)对被告人的防御可能产生实质不利影响时,法庭应给予被告人提出异议的机会及必要的准备时间。(三)结构:又称刑诉形式、刑诉构造,指受一定诉讼目的决定并制约该目的,在刑诉中所形成的控、辩、裁三方刑诉主体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1、当代刑诉结构的基本类型及区别阶段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混合式1、侦查嫌与侦查机关是平等的诉讼主体,双方都有权手机证据来支持

27、奔放主张。嫌在讯问中享有沉默权。侦查机关与嫌是追诉方与被追诉方的关系,嫌作为被侦查对象,很难与侦查机关平等对抗,且负有容忍侦查机关讯问的义务。嫌享有沉默权,可委托辩护人帮助辩护,有权就非法拘禁申请法官审查。嫌及其辩护人享有一定的侦查权。警察初步侦查,检补充侦查,必要时检也可自行侦查。2、起诉实行起诉便宜主义,检对于需起诉的案件,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作出不起诉决定。控辩双方可进行辩诉交易,前提是被告人承认犯有某种罪行;一旦否认,则案件应交付审判。实行起诉法定主义,即检在证据充分时必须起诉。起诉时,检将全部案卷材料及相关证据一并移交法院审查。一般禁止辩诉交易。实行起诉书一本主义,即起诉时仅提交起诉

28、书。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查阅控诉机关所掌握的证据材料。专门的检委会可自行或依申请对检察官的不起诉决定加以审查,防止检察官滥用职权。3、审判法庭审理进程由控辩双方共同推动和控制,法官则处于消极中立地位。法官居于中心主导地位,主导整个法庭审理进程。必要时,法院有权直接收集证据以查明案情。庭前审查中,法官可查阅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易在庭前形成预断,导致审判流于形式。当事人双方掌控证据调查的进行,对于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双方可交叉询问。法院主要负责确认或变更证据调查的范围、顺序或方式;听取双方意见后,可依职权展开必要的调查。2、 我国刑诉结构:依主流观点,我国是复合型。 1侦查程序结构:带有较为明显的纠

29、问式特点。侦查机关实施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强制措施时,除逮捕需检批准外,基本上都可自行决定;嫌不享有沉默权。 2起诉:一般只有两方主体检察机关vs被告人。检既是控诉方也是裁判方,实际上行使了控、裁的双重职能。 3审判:包括控、辩、裁三方主体;刑诉法经修改后,吸收了当事人主义的长处,采控辩对抗,审判居中的庭审方式;运作方式上,弱化了法官的庭前审查,强化了控辩双方在庭审中的对抗。法官主要负责主持庭审,只在必要时才依职权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 可见,在侦查、起诉阶段,我国刑诉并不具备典型的控、辩、裁三方构造,而往往由追诉机关见人裁判方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发挥侦控机关的积极性,提高追诉效率;但与诉讼规律相违

30、背,易导致权力滥用,侵犯公民合法权利。有待进一步完善应与诉讼的基本原理相契合: 控辩平等对抗:应使之贯穿整个刑诉程序。 控裁分离:承担控诉职能的主体不能也不应行使裁判职能。裁判中立:保证裁判的公正性、权威性。(四)职能:依法律规定,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刑诉中所承担的职责和所发挥的特定作用。范围:目前的通说采“三职能说”控、辩、审。此三项职能相互联系、相互影响,构成刑诉程序中最重要的内容。(此外还有4=3检的法律监督、5=4协助司法、7) 1控:特定主体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出庭支持公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职责与功能。我国行使控诉职能的主体:控诉机关、被害人混合起诉主

31、义。国家公诉机关是主要追诉主体,侦查、起诉机关都是控诉职能的承担者;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处于辅助地位,在自诉案件中则承担主要控诉职能。 2辩:针对控诉方的指控,对其进行反驳和身边的职责和功能。与控诉职能相对应。辩护职能的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完整的辩护权,应当既包含嫌、被的辩护权,也包含辩护人的辩护权。2013年刑诉法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权,与律师法基本形成衔接,为刑辩的有效运行提供了立法保障。 3审:法院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所遵循的方式和所发挥的作用。在我国,典型意义上的诉讼便体现在审判阶段,审判是整个诉讼活动的总结。审判职能的有效行使,对于解决控辩双方冲突、完成刑诉的任务、

32、维护社会秩序与安全,都具有重要意义。(5) 目的:国家进行刑诉所期望达到的,基于对刑诉的基本规律和固有属性的理性认识而作出的预期目标。【我国三种主要观点】1、 以惩罚犯罪作为刑诉目的:保证正确有效地揭露犯罪、惩罚犯罪是刑诉法的首要任务程序法工具主义的体现。2、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点3、 直接目的与根本目的的层次说:直接: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惩罚只是使用实体刑法的后果,通过适用刑罚等活动抑制犯罪才是刑诉的目的)根本:维护我国宪法制度及其赖以巩固与发展的秩序。【反思】 1、工具主义诉讼目的观混淆了当事人与一般诉讼参与人的区别,抹煞了实体性权利与程序性权利的界限,显然不利于现代行诉制度的建构

33、。 2、刑诉目的“双重论”存在理论误区,看似全面、辩证,实有重大漏洞。将“打击犯罪”作为刑诉目的有以偏概全之嫌,甚至违背了法的一般原理。当代刑诉是通过控辩双方的对抗和裁判者的居中裁判来查明案件事实,进而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这表明,刑诉活动除检察机关实施指控外,还有被告方的辩护和法院的居中裁判。 况且,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除了追诉犯罪,还承担着客观性及合法性之义务(“保障终局裁判之正确性与客观性”、“防止任何无辜者被恣意追诉或定罪”)另外,打击犯罪只是一种政治性宣传口号,根本不是一个纯粹的法概念,与现代法律的价值追求相左,更不可能成为任何法的目的。 将“保障人权”作为刑诉目的之一看似是诉讼

34、理论的进步,实则不然。刑诉目的应当有明确指向并能体现刑诉活动的特性,而保障人权可以看作是具有较强共性的法律原则,在刑诉中保障人权是这种共性的具体体现,因而将保障人权作为刑诉目的并无必要,甚至易造成对真正诉讼目的的忽视。3、刑诉目的与刑诉主体目的混同。我国现有的刑诉目的理论中,无论是惩罚犯罪还是控制犯罪,强调的都是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高于公民个人利益,保障人权也只是前者的辅助和补充,归根结底都只是控诉一方的目的。而作为辩护方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目的则是通过正当法律程序来保障其合法权利。刑诉目的应具有概括性,应是各刑诉主体所共同遵循的目的,但并不等于控辩双方各自目的的简单叠加,而应当是立法者对各方利

35、益权衡后确立的理想目标。【我国刑诉目的的定位】刑诉目的应当具备的三个特性:整体性 单一性 客观性消解控辩双方的刑事冲突从更高层次上为刑诉提出预期目标,避免了复合目的观内部存在难以调和的矛盾,且是对刑诉基本规律和固有属性的正确认识和客观反映。(六)价值:依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所设计的,由特定诉讼主体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的刑诉程序自身所应当体现的基本价值标准。1、【“目的价值观”】由公正、秩序、效率、人权所组成的价值目标体系,揭示了刑诉的实体目的,也揭示了刑诉存在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根基。目的价值作为人的根本需求,始终是人类社会存续发展不变的目标。 缺陷:并未突破传统法律价值理论的窠臼,仍将价值定位于

36、哲学认识论上的主客体关系的观念,只能推导出“价值即有用性”的结论,而未能从哲学伦理学的视角对刑诉的价值问题作出具体而有针对性的探讨。2、 【“过程价值观”】刑诉绝不仅仅是一种以查明真相为目的的认识活动,还应包含一系列诉讼价值的实现和选择过程。从哲学伦理学角度来看,价值即值得人们追求和向往的“善”,而“善”又可分为“作为方法的善”和“作为目的的善”。据此,刑诉的程序也有两项独立的价值标准外在价值或工具价值:刑诉程序对于实现某一外在目标是否存在“有用性”;内在价值或固有价值:刑诉程序本身是否具有独立的内在优秀品质,使控辩双方真正受到公正对待。3、【关系】“目的价值观”与“过程价值观”相互统一、不可

37、分割。一方面,二者具有内在统一性都是对人的需要的满足;另一方面,二者又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形式价值是目的价值得以最终实现的有效保障,而目的价值又为形式价值提供目标和导向。 “目的价值观”并不必然导致“程序工具主义”,只是不应将目的价值奉为刑诉的唯一价值而忽略过程价值的存在及其重要性。现代刑诉的价值体系应当是一个由目的价值系统和形式价值系统共同构成的多元价值体系。公正核心地位。实体、程序秩序通过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秩序、预防社会秩序被犯罪所破坏)追究犯罪的活动是有序的。效益效率 推动社会经济发展(七)阶段阶段1公: 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2自: 受理审判执行划分标准各个阶段的

38、直接任务、参加诉讼的机关和个人的构成、诉讼行为的方式、诉讼法律关系、诉讼的总结性文书第二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一、我国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由刑诉法规定的,贯穿于整个刑诉过程,对刑诉的进行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司法机关在诉讼中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1、特点:确定了司法机关的职权和相互关系,保障刑事司法权的运作;保障诉讼民主和诉讼监督,有利于保障诉讼公正的实现;突出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核心地位;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贯穿于整个刑诉过程,体现于刑诉各个方面。2、地位:在刑诉法律规范体系中处于承上启下的中介地位。是刑诉指导思想的体现,对刑诉目的和任务的实现具有理论上和实践上的保障作用。

39、与具体诉讼程序紧密联系:基本原则是具体程序性规范赖以成立的核心,具体程序性规范是基本原则得以实现的保障。3、价值:对刑诉立法及司法解释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是设置具体的刑诉程序规范的合理性基础和目标性指向。对刑诉实践具有指导作用:可以指导和保障法律实践者正确理解法律规定,对法律规范作出合目的性解释,并在此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于具体案件,从而解决诉讼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新问题。具有弥补法律规定不足和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实践中,如何解决刑诉法具体条文未规定或规定不甚明确的问题,还需以基本原则为指导。二、我国刑诉基本原则(1) NO.3:职权原则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权力权力主体职权内容侦

40、查权公、检、国安、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执行、决定适用除逮捕外的强制性措施检察权检察院检察、批准逮捕、自侦、提起公诉监督、决定适用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审判权法院审判执行、决定适用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注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世界多国的诉讼活动实行“审判中心主义”,而我国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二)NO.5:独立行使司法权原则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1、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法、检在法定范围内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行使审判权、

41、检行使检察权,都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审判权、检察权由法、检各自作为一个组织整体独立行使。2、正确处理三方面关系:党的领导与独立行使司法权: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法、检在依法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应当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但党的领导只能是组织上、思想上的,不能具体干涉司法业务工作。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与独立行使司法权:二者并不矛盾,且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有利于法、检排除各种干扰,严格依法办案;监督应以集体方式进行,不能代替、包办具体工作,也不得干涉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社会监督与独立行使司法权:二者是统一的,而非对立的。所谓“不受干涉”,特指排除干扰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的非法行为,

42、而非不接受正常的工作建议和批评意见。当前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实行的审务公开、检务公开,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批评和意见,就是法、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有利于法、检及时改进工作,更加认真履行职责,增强法制的权威性。1、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谁独立?检法独立于谁?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独立的程度?上下级是“领导关系”,检察一体,集体独立。上下级是监督关系,不能“请示、汇报”,上级只能通过审级监督2、上下级法院审判业务关系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已经查清事实的案件,二审法院原则上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其他理由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的,原则上只能发回一次。 其他理由不限次数二审法院作出发回重审裁定时,应当在裁定书中详细阐明发回重审的理由及法律依据。最高院的监督指导方式审理案件、制定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发布指导性案例、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组织法官培训等。最高院发现高院制定的审判业务文件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相抵触的,应当责令其纠正。高院的监督指导方式审理案件、制定审判业务文件、发布参考性案例、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组织法官培训等。中院的监督指导方式审理案件、总结审判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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