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德科技大学金融保险学系信托制度课程专题研讨信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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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3.2021,1,樹德科技大學 金融保險學系【信託制度】 課程專題研討信託法之誤用債務人脫產主講人:土地銀行 中正分行 副 理 詹 益 裕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五年 三月 二十 日,23.03.2021,2,講師: 詹 益 裕 現任 : 土地銀行 中正分行 副理(1)國立中山大學 企業管理研究所 企管碩 士 (MBA)。(2)國立中興大學企業管理學系畢業 (商學士)教育人員審定 : 教育部 大學講師 審定合格。公務人員銓審 : 分類職位公務人員經建行政銓審合格。考試院及格証書: (1)考試院特考經濟行政人員考試及格。考試合格証照: (2)財政部證期會證券商高級業務員考試合格。(3)

2、財政部證期會期貨商業務人員考試合格。 (4)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務人員考 試合格。 (5)信託業信託業務人員信託專業考試合格。 (6)理財規劃人員專業能力測驗考試合格。 (7)銀行內部控制測驗考試合格。,23.03.2021,3,信託法之誤用債務人脫產,壹.信託與信託法之概念 貳.信託契約成立之要件法則 參.信託法之誤用債務人脫產行為 肆.債務人脫產-信託契約之撤銷要件 伍.債務人脫產-信託契約之撤銷訴訟 陸.結論,23.03.2021,4,壹.信託與信託法之概念,一.信託之概念 1. 財產權為中心的法律關係 信託標的物為財產權(實體與非實體) 須有財產權移轉之事實 具有風險阻隔與破

3、產隔離之功能(獨立性) 2.信託導管體理論 委託人(財產移轉) 受託人受益人(權利歸屬) 金融資產證券化(金融機構) 創始機構 特殊目的信託(或公司)投資人 3.信託理財-信託財產折現值之觀念 信託財產折現值與理財節稅規畫,23.03.2021,5,二.信託法之概念 1.信託法定義 及信託目的 2.信託法律歸屬與利益享受分立 3.信託財產具有物上代位性 4.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 5.信託法律關係之存續性,23.03.2021,6,1.信託法定義 及信託目的 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如下圖-信託流程圖

4、 信託須有財產權移轉之事實;與民法委任管理財產不同(財產權無移轉之事實)。,23.03.2021,7,簽訂契約,移轉 (處分)財產,處 分,管 理,指 示,信託利益,信託流程圖,23.03.2021,8,2.信託法律歸屬與利益享受分立 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 信託財產登記名義下之所有權人(即:受託人),對信託財產所生之利益,無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 *即:信託【法律歸屬】與【利益享受】分立,23.03.2021,9,3.信託財產具有物上代位性 受託人因信託行為取得之財產權為信託財產。 受託人因信託財產之管理、處分、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取得之財產權,仍

5、屬信託財產。 如下圖信託財產所示具有物上代位性。,23.03.2021,10,(信託財產) 之物上代位性,23.03.2021,11,4.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 (信託財產不屬於受託人之遺產) 受託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 (信託財產不屬於受託人之破產財團) 受託人破產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破產財團。 如下圖示說明具有獨立性。,23.03.2021,12,(信託財產之獨立性),23.03.2021,13,4.信託財產之獨立性(續) (受託人之債權人原則上不得對信託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6、。 違反前項規定者,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23.03.2021,14,4.信託財產之獨立性(續) (債權債務不得互相抵銷) 屬於信託財產之債權與不屬於該信託財產之債務不得互相抵銷。 (財產權取得不得混同而消滅) 信託財產為所有權以外之權利時,受託人雖取得該權利標的之財產權,其權利亦不因混同而消滅。,23.03.2021,15,5.信託法律關係之存續性 (信託關係) 信託關係不因委託人或受託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委託人或受託人為法人時,因解散或撤銷設立登記而消滅者,適用前項之規定。,23.03

7、.2021,16,貳.契約信託-成立之要件法則 一.契約信託須具備二要件 1.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具有物權效果),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具有債權效果)之關係(信託法第一條定義)。 2.契約信託二要件 (1)委託人須與受託人訂立契約,並將其財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予受託人,使受託人成為該財產權之權利人 (2)受託人須依信託本旨,為信託行為所定之受益人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23.03.2021,17,二.契約信託-信託行為無效之情形,(信託行為無效之情形) 信託行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其目的違反強

8、制或禁止規定者。 二、其目的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三、以進行訴願或訴訟為主要目的者。 四、以依法不得受讓特定財產權之人為該 財產權之受益人者。,23.03.2021,18,參.信託法之誤用債務人脫產行為,一.信託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1.核其立法意旨,係因信託財產名義上雖屬受託人所有,但受託人係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處分之,故受託人之債權人對信託財產不得為強制執行。 2.委託人之債權人亦不得對信託財產為強制執行,因信託財產移轉為受託人所有後,該財產形式上已屬受託人財產而非委託人財產,是委託人之債權人當然不得對已登記為受託人名義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23.03.202

9、1,19,二.信託法之誤用債務人脫產行為?個案探討(一),信託財產不受法院強制執行,生意人如果先將所有財產信託出去,萬一破產了再透過自益信託每個月支付的現金當成生活費行得通嗎? 法院還是有會依破產案例,將自益信託支付的受益金,以薪資收入處理,法院可以逐月扣除一定比例,返還債權人,此路行不通。,23.03.2021,20,三.信託法之誤用債務人脫產行為?個案探討(二),1.張先生將所有不動產房地,事先交付信託予配偶(或是子女)為受託人,一旦生意失敗,全家人至少還有地方住,5年、10年,等待翻身的機會。 2.因事先交付信託,若非屬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自住不動產不會產生收益,也不會被

10、法院強制執行拍賣。,23.03.2021,21,四.信託法之誤用債務人脫產行為?個案探討(三),張君 因為最近一、二年經濟不景氣的影響而負債累累。他聽說財產一旦交付信託以後,債權人就不能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於是 張君 就在支票跳票前,趕把自已名下的不動產信託登記給好朋友李阿土,並且指定自己的兒子張大明為受益人。這時候,張君的債權人該怎麼辦呢?,23.03.2021,22,肆.債務人脫產-信託契約之撤銷要件,一.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債權人聲請法院撤銷(提起民事訴訟)。 二信託契約撤銷要件: 1.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

11、人權利時。 2.向法院聲請撤銷(提起民事訴訟)。 (有害及債權之推定) 信託成立後六個月內,委託人或其遺產受破產之宣告者,推定其行為有害及債權。,23.03.2021,23,伍.債務人脫產-信託契約之撤銷訴訟,一.信託脫產之防止與規範 1.為防止委託人假藉成立信託脫產,損及債權人之權益。 2.信託法第6條第1項規定,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撤銷權之聲請) 。 前項撤銷,不影響受益人已取得之利益。但受益人取得之利益未屆清償期或取得利益時明知或可得而知有害及債權者,不在此限。,23.03.2021,24,二.有害及債權之推定與舉證,1.有害及債權之推定 信託成立

12、後六個月內,委託人或其遺產受破產之宣告者,推定其行為有害及債權。 2.有害及債權之舉證 主張債務人(即:委託人)有假債權、脫產或信託行為有害及債權時,聲請人(即:債權人)應負舉證之責任。,23.03.2021,25,三.撤銷權行使之除斥期間,應在如下規定期限內,提起民事訴訟(撤銷權行使之除斥期間): 1. 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自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23.03.2021,26,四.債務人脫產-信託契約之撤銷訴訟實務,(一)信託契約之撤銷訴訟之應注意事項 實務說明與解析 1.訴訟當事人聲請撤銷之人為原告 (即:委託人之債權人) 委託人及受託人為共同

13、被告 (注意!不可只列委託人或受託人) 2.訴之聲明宜採用【先位聲明】與【備位聲明】兩者併存(如下所列)。,23.03.2021,27,(二).訴之聲明採用【先位聲明】與【備位聲明】兩者併存訴訟,【先位聲明】用【確認之訴】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 信託登記,應予塗銷。 (參照民法第87條第1項) 委託人及受託人通謀之虛偽意思表示無效之法律行為 信託關係不存在。,23.03.2021,28,【備位聲明】用【形成之訴】撤銷該 信託行為 信託原因之所有權移轉 登記,應予塗銷。 (參照信託法第6及第7條規定) 委 託人移轉財產予受託人信託行為有害及債權時, 聲請法院撤銷該信託行為。,23.03.2021,2

14、9,(三)訴之聲明採【先位聲明】與【備位聲明】兩者併存之範例,【先位聲明】 確認被告等就- 信託關係不存在。 被告等就- 信託登記,應予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備位聲明】 被告等就- 所為 信託行為,應予撤銷。 被告等就- 以信託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23.03.2021,30,陸.結論,1.依照信託法第6及第7條之規定,您可於知悉該信託行為有害及債權時, 向法院聲請撤銷該 信託行為。 2.您主張委託人有假債權、脫產或信託行為有害及您的債權時,應負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舉證責任之規定) 3.聲請法院撤銷該 信託行為之撤銷權,應於法定除斥期 間內,提起民事訴訟,才能確保權益。 4.判決確定後,須向標的物登記主管機關聲請辦理塗銷信託登記(或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以利強制執行拍賣及債權取償。,23.03.2021,31,THANKS ! 謝 謝 !,【信託制度】 課程專題研討 信託法之誤用債務人脫產 敬請 指教!,23.03.2021,32,个人观点供参考,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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