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业主委员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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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14 页 内蒙古自治区业主委员会 章程 范本 第 2 页 共 14 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_. 地址:_. 所辖区域范围:_. 第二条 性质和宗旨 业主委员会是本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 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是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业主 代表大会)负责。其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 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第三条 委员会自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之日起 第 3 页 共 14 页 成立,并接受

2、其监督与指导。 第四条 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住宅 的非住宅房屋及其他各类物业和产权所有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 开发建设单位,在街道办事处配合下组织业主召开第一次业主 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以前建成的各类房屋或住宅区(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后的住 宅区) ,按物业管理区域,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 建设单位或原产权单位,在街道办事处配合下组织业主召开第 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15 日内持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 请书、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委员会章程到当地房地产

3、行政主管部 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条 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参加,业主 人数较多的,应当按栋或单元推选业主代表,组成本物业管理 第 4 页 共 14 页 区域的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必须有半数 以上的业主(业主代表)出席才能举行,业主可以委托其代理 人出席大会。 产权性质单一的写字楼、商场、大厦、居住区、工业区等,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自行产生。 第七条 第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按下列程序召开 1.由大会筹备组介绍大会筹备情况; 2.由大会筹备组介绍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情况; 3.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成员投票选举产生业主委 员会成员。 第八条 业主

4、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 主委员会负责在会议召开 7 日之前将大会召开日期和内容送达 每位业主(业主代表) 经 10以上业主(业主代表)提议,委员会应在接到提议 后 15 天内,就其提议的内容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第 5 页 共 14 页 大会对提出的议案已作出决定的,业主(业主代表)在半年内 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 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应按栋或按业主人数的一定比例邀请 非业主的房屋使用人列席会议。 第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由出席会议的 业主(业主代表)投票表决,过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条 委员会设委员名(根据实际情况

5、设定,不得少于 5 人) ,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会中 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连选连任 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聘任专职或兼职执行秘书一名,负 责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等有关部门 也可以参加委员会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委员会权利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 第 6 页 共 14 页 2.制定委员会章程,代表业主、使用人,维护其合法权益; 3.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或指导下,采取公开招标 或其他方式,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 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4.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

6、理服务年度计划、年度 财务预决算、住宅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维修项目计划; 5.负责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6.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7.组织换届改选业主委员会; 8.提出修订业主公约、委员会章程的议案; 9.监督、检查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及各项规章制度的 执行情况; 10.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和权利。 第 7 页 共 14 页 第十三条 委员会义务 1.向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 3.接受业主和使用人的监督; 4.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 管理服务活动; 5.协助物业管

7、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协助物业管理企 业收缴物业管理的有关费用; 6.涉及全体业主利益的有关事项决定,应书面或口头通告, 也可张贴公布。其中重大事项,必须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 会)通过 7.建立业主委员会档案制度; 第 8 页 共 14 页 8.自觉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 物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9.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不得违反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不得损 害公共利益 第十四条 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同意,委员会主任、 副主任和执行秘书可获得适当津贴 1.主任: _ _; 2.副主任: _ _; 3.执行秘书

8、: _ _. 第 9 页 共 14 页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由主任召集、主持, 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会提 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十六条 委员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 7 日之前将会议召开 日期和内容送达每位委员。如会议讨论重大事项,可以邀请房 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 物业管理单位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会议,但上述人 员没有表决权。 当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有三分之一以上为出租时,必须 聘请承租人代表列席委员会会议,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八条

9、委员会会议必须做好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签署 后存档。涉及重大问题应由与会全体委员签署。 第三章 委员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 10 页 共 14 页 1.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 2.能够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主公约、 业主委员会章程; 3.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能够较好履行业主委 员会成员职责; 4.品行端正无劣迹; 5.热心公益事业。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委员会委员,已 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确认 1.已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 2.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连续 3 次以上; 3.因健康原因丧失履行职责的能

10、力; 4.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的; 第 11 页 共 14 页 5.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委员的。 第二十一条 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半个月内将由其管理、 保存的委员会各种资料和财物移交给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缺额时,应在下一次业主大会(业 主代表大会)召开时予以补选;缺额人数较多时,可召开临时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予以补选。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1.负责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2.负责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 3.代表业主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4.核定维修基金帐目; 5.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的其他 事项。 第 12 页 共 1

11、4 页 第二十四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参加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参与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3)具有对委员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2.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4)向本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每届期满必须进行一次财务审 第 13 页 共 14 页 计和工作述职报告;离任时应进行离任审计,发现问题应及时 纠正和查处。 第四章 经费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经费由费用中支出。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业主代表 大会)和委员会会议;有关人员津贴;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 经费收支帐目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每季度向委员会汇报, 每年度向业主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 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 会)补充。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都是 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制定和修订后的章程,应报当地房 第 14 页 共 14 页 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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