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局车辆维修管理办法通用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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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局车辆维修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分局车辆维修管理,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包括分局机关使用的所有车辆。 (二)、车辆维修应坚持确保车辆运行安全和做到厉行节约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定点维修。 (三)、分局为确保车辆维修质量,指定2家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大众维修站、汽车修理厂),并与其签定维修合同,按合同规定维修车辆。 (四)、分局成立具有高级技师职称的专业人员组成车辆故障检测小组,负责车辆故障技术鉴定工作。鉴定小组成员由3人、)组成,车班负责人为小组长。 (五)、驾驶员要加强对所管理、使用车辆的保养与维护,经常检测各项性能,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维修,确保车辆完好

2、率达100%。 (六)、车辆故障报修程序: (一)本车驾驶员提出修车报告(除车辆正常保养以外); (二)由检测小组鉴定车辆检测故障原因,到维修厂家询价后,由车队负责人写出书面维修报告; (三)办公室主任签字确认; (四)分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 (五)驾驶员持车辆维修审批单到定点修理厂修理; (六)车辆修理完毕,驾驶员验收合格后,应对修理所用材料、工时费等在验车单上予以签字确认。 (七)、维修费报销程序:所有车辆维修费,坚持一月一次月底统一结算。具体是: (一)由驾驶班和财务部派员一同前往修理厂结账; (二)车班填写报销凭证; (三)办公室审核; (四)按分局财务报销制度审批报销。 (八)、在外执行任务的车辆发生故障或事故,经分管领导同意,可以就近维修,但仅以恢复车辆运行为限,同时上报办公室备案。 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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