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涉法上访问题成因与防范机制的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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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浅析涉法上访问题成因与防范机制的构 浅析涉法上访问题成因与防范机制的构浅析涉法上访问题成因与防范机制的构涉法上访是指已经进入法律程序的案件或应当被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受理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不服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作为与不作为,在申诉和控告未能如愿的情况下,转而向上级机关投诉,或者寻求法律程序之外的请愿活动。当前,涉法上访问题面临的形势非常严峻,上访总量不断上升,规模不断扩大,已严重影响到了社会稳定,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一、涉法上访问题形成的原因涉法上访问题形成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两个方面:(一)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方面的原因首先,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

2、人员政治素质较低,在个别案件处理过程中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有失公平、公正原则,造成案件当事人的怨愤,引发上访。其次,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明知案件处理不当的情况下,怕揭短亮丑,影响单位形象,不能正确采取补救措施,严格依法追究,致使案件当事人在申诉无果的情况下上访。第三,某些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不能依法办案,遇有疑难案、缠手案,”怕”字当头,不是积极主动地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而是推给上级机关。个别案件到了上级机关又引不起高度重视,认为此类案件应由下级机关解决,处理不及时,造成当事人产生对立情绪,对司法机关不信任,引发上访。第四,某些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缺乏大局意识、稳定意识,就案

3、论案,不能将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很好地统一,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不能耐心细致地做好涉案人员的思想工作,而是武断专横,以法压人,当事人口服心不服,敢怒不敢言,留下后遗症。第五,当前由于种种原因,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度在普通百姓中间偏低,而且满意率下降,一些涉法上访人员产生了信上不信下,信访不信法的扭曲心理,加之社会上经常出现”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不良现象,于是当事人片面认为要想使自己的案件及时公正处理,只有找有关上级领导,让其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进行干预,才能实现自己的愿望。因此,在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处理案件未果的情况下,当事人频频找上级机关以求引起关注。第六,办案质量不高

4、或久拖不决,引起当事人不满意而上访申诉。个别案件在实体或程序处理上的确存在问题,导致当事人上访申诉。部分上访、申诉案件处理不及时、不到位,致使经年累月无法处理。部分上访申诉案件,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但由于当事人不懂得申诉程序和要求,或由于接访人员敷衍塞责、审查不细,使申诉案件没有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久而久之,使案件陷入无法处理而当事人又不服判息诉的境地。第七,处访机制不健全。一旦出现问题,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之间存在互相推诿,久拖不决现象。同时,解决社会矛盾与纠纷的机制存在真空,尤其在基层,矛盾调处环节缺失,丧失了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使简单的事情复杂化。(二)上访群众方面的原因首先,案件客观

5、事实与法律事实存在差异是造成当事人上访不休的重要原因。案件发生后,需要经过一定的时间才能进入行政执法程序和司法诉讼程序。时过境迁,由于种种原因,案件进入法律程序后,经调查查明的事实与案发当时的情况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甚至相差甚远。案件的真实情况只有双方当事人心知肚明,而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只能依据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作出裁判。一方当事人得不到期待的结果后,不能正确认识和对待裁判结果,而是极力地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作出符合客观事实的处理。但当事人又无法提供确实充分的有效证据,也就不可能再现当时的客观情形,以致当事人对此上访不止。其次,在新闻媒体和舆论传媒日益发达的今天,群众对国家的

6、法律法规熟悉得越来越多,并且在日常生活中能够加以运用,群众的民主意识、法制意识普遍增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观念有了一定提高,遇事敢说、敢找、敢反映,为当前涉法上访打下了基础。但一些群众对法律法规理解得不够深透,导致不能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遇事不能冷静处置,有的甚至把司法机关的法定程序误解为不尽职责,拖案不办,故而上访。第三,部分当事人诉讼心理扭曲,一旦认为自己”受屈”,就通过上访要求给予保护。其主要表现是,无端猜疑案件承办人与另一方当事人有密切关系,案件尚在处理过程中,就到处上访。对处理结果不服,在完全可以走正常的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却到处信访申诉。此类当事人认为,上、下级机关的执法人员”官官相

7、护”,走法律程序也不会有好结果,不如通过上访引起领导重视,给予关注,既省了一些费用,又解决了问题,唯信访为”大”、为”上”。二、涉法上访问题防范机制构建涉法上访问题,由来已久,绝非一朝一夕能够解决。近期,有人评论中国遭遇信访洪峰。群众集体访、重复访和群众赴京访上升幅度大,人数多、规模大、持续时间长、行为激烈,并且上访组织性增强,甚至有一些集体上访有幕后组织者策划者,有的出现不同地区乃至全国性的串联。不少上访群众专门选择重大政治活动及节日等敏感时期越级进京上访,给党委政府施压。在一些地方和行业引起连锁反应,严重影响首都北京和局部地区的社会稳定。上述情况的出现并不是偶然的,而是一些长期沉积问题的暴

8、露,也是我们依法治国进程中不可避免的、必须面对的。社会的和谐稳定,不能靠压制甚至试图消灭上访来实现,这其中有的涉及司法的公正与效率的关系问题、诉讼成本问题、社会矛盾与纠纷的解决机制问题,也有的涉及提高执法人员的职业素质、普及法律知识、防止当事人诉权滥用等等问题,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信访制度,作为中国最基本的民意表达制度,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历史上曾经发挥了重要作用。而现在涌现的信访高潮表明,这一民意管道堵塞程度严重。因此,解决群众涉法上访绝不能再沿用过去治标不治本的做法,应探索建立长效的纾缓社会矛盾的超前防范机制。首先应切实加强涉法上访调处机构建设,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思路和架构来解决涉法上访。

9、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要”正确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保持安定团结的局面”。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近期对信访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也要求必须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必须带着深厚感情做工作,必须坚决贯彻党的政策,必须加强协调配合。因此建议各行政执法、司法和信访部门发挥解决涉法上访案件的联动功能,在当地政法委组织下,成立相应的机构,建立市民投诉中心,实现多部门联动、合署办公、协调立场、打破条块分割,由各单位信访、控申部门派员联合会诊、就地办公,谋求问题的”一缆子”解决,实现”一站式服务”。东营市从1998年实行的”五长”联合接访就实现了公、检、法、司、信

10、五部门联动,从这几年的实践来看效果非常明显。二是夯实信访工作基础,完善基层防范机制。逐步实现信访调处进基层,在街道、乡镇和社区,实现人民调解、信访办理、矛盾调处与法律援助”一条龙服务”,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定纷止争”的作用,实现司法、信访功能整合、优势互补的目标。东营市实施的信访”网底工程”在完善基层防范机制方面作了有益尝试,他们增强了基层和部门工作体系建设,在村级成立了信访民调组织,配备了信访信息员,在社区明确了信访工作人员,在乡镇配齐了专职信访办主任,在部门、单位健全了负责信访工作的业务科室,实现了信访工作重心下移和责任下移,从源头上减少了大量不安定因素。三是建议行政执法部门、司法部门及信访

11、部门合作,设立”人民来访法律咨询”机构,利用电话、网络答复群众咨询和当面答复咨询等方式,为上访群众提供快捷、优质的法律服务。通过加强依法上访教育,提供法律援助,使群众明白采取何种方式才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采取盲目上访的方式。四是完善矛盾排查化解工作机制,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都应成立矛盾排查化解工作组织,能够做到级级有人抓矛盾排查化解工作,搞好排查、预测、预报和预防。在此基础上,各级政法委应成立矛盾排查化解工作信息中心,切实提高各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息资源共享,及时了解涉法上访的动态,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五是进一步畅通渠道,拓宽联系群众的方式。建立党政一把手公开答询和电话答

12、询制度,通过办信、接访、公开电话、征求意见等形式,倾听群众的呼声。建立起处理信访绿色通道,加快来访来信的处理效率。避免以往那种对群众上访采取”躲、推、堵、哄”的办法。六是建立预警处理机制。涉法上访具有可预见性,因此应充分利用其自身特点,建立超前防范机制,防止和减少涉法上访的发生。建立”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的预警处理机制,对有可能发生的涉法上访问题和动向及时、全面和准确地掌握。建议同级行政执法部门司法部门与信访部门微机联网,使上访人的自然情况、上访事由、责任单位、处理意见、反馈情况一目了然,整合各部门的资源,及时沟通信息,逐步实现”网上控访”。七是建立诉讼风险预先告知制度。涉法上访案件,很大

13、一部分是由于当事人承担了一定诉讼风险后引起的。因此司法机关在立案处理的同时,应将必要的诉讼风险一并告知当事人,让其对诉讼结果有个大致了解,从源头上减少涉法上访案件。八是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制度。我国现行的人民调解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做出了突出贡献,承担着涉法上访”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我国民间纠纷发生了新的变化,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组织形式等许多方面已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形势,必须与时俱进,改革创新,逐步完善。积极探索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的衔接和协调,建立层次丰富、形式多样而又协调一致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体系,形成维护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版权

14、所有九是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案件办理监督制约机制,增强工作透明度,严格违法违纪责任追究,确保案件公正处理,预防因执法不公引发涉法上访案件。推行涉法上访案件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定时间、定人员、定案件的包案工作制度。对有上访苗头的案件,组织人员及时排查、吃透案情、快速疏导,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对因办案不规范、不负责任等引发的越级上访,要追究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严格的、具有针对性与可操作性的执法质量考评体系,追究那些因故意或过失行为而影响办案质量的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的责任,从源头上堵塞可能出现的涉法上访诱因。十是依法接访,发挥信访工作的示范作用,

15、减少涉法上访隐患。各级各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对待,抓好处理工作,避免因工作方式方法的原因产生新的上访。信访工作的示范作用很强,信访工作应当在引导群众理性上访的同时,注意依法、理性接访并注意宣传、舆论导向,积极探索解决信访问题的新途径,避免产生负面效果。20xx年3月14日温家宝总理在十届人大二次会议结束答记者问中,谈到要靠制度、政策和法律来解决群众上访问题。因此,对于上访人的赔偿或补偿,应以存在过错和责任追究为前提,不能单纯地为了息访而赔偿,防止助长一部分上访人员产生不良心理。同时,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建立必要的属于社会保障性质的救济机构,对因客观因素无法执行的案件,或确有困

16、难的上访人给予适当的经济救助,从而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政法干警复习指导-热点问题收入分配 2018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七届五中全会,将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作为十二五的核心议题,并再次重申了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目标,即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要推进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关键在于落实。并且,收入分配问题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单兵突击式的改革已难以为继,需要全面改革方能保障和改善民生。需要深化行政体制、财税体制、社会保障体制、就业制度、教育体制、医疗卫生体制、国企、户籍等多方面的改革,需要推进区域之间的协调发展和城乡

17、一体化的发展,通过综合措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才会起到实效。只有不断深化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才能从根本上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 一、进一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评价公共服务型政府程度的重要内容。所谓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指政府要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能够体现公平正义原则的大致均等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的民生性 服务,如就业服务、社会救助、养老保障等;公共事业性 服务,如公共教育、公共卫生、公共文化等;公益基础性 服务,如公共设施、生态维护、环境保护等;公共安全性 服务,如社会治安、生产安全、消费安全、国防

18、安全等。这些基本公共服务做好了,才能使全体社会成员共同享受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的成果。 十一五以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总体而言,我国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不足、发展失衡的矛盾仍然十分突出。政府在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过程中同时存在着供给不足和供给不均问题,公众对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存在享受不均,这些都是造成基本公共服务不均等的原因。从供给情况看,尚未明确提出基本公共服务的标准和范围,公益性 服务领域投入长期不足,历史欠账巨大,不能满足社会需求。从城乡情况看,农村公共服务严重滞后,可及性差。从区域情况看,不同地区公共服务差距比经济差距还要大。从不同人群情况看,城乡低收入家庭和社会困难群体的基

19、本公共服务权益还不能得到充分保障。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应当明确基本公共服务的标准和范围,加强基层公共服务机构的设施和能力建设,保障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范有效运转。可以优先确定在底线生存服务和基本发展服务两个方面,具体包括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卫生、公共文化体育、福利救助服务等七个领域。 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能够有效缩小居民收入差距。在中国,这项工作如果在十二五有较大进展,至少应当减少基尼系数0.05,将基尼系数从目前的0.48减少到0.43左右。 二、充分发挥政府在一次分配中的作用 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

20、等化,是政府在二次分配中的作用。但政府在一次分配中的作用不能缺失。近年来,劳工工资占GDP的比重下降,无论是与中国过去比,还是与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比,这一比例都过低了。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成熟和不健全、劳动力资源配置转型不到位、历史形成的户籍制度割裂了城乡劳动力市场、没有一个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等等。目前存在的一个严重现象是,资本势力的张狂和强势,资本所得严重挤占劳动所得。中国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的画面是:初次分配中农民工的工资被长期压低,行业收入差距过大,一些农民工的工资已经压低到很低的地步,尤其是在低端劳动力市场中,以农村转移劳动力为主的非熟练、非技术劳动力的

21、劳动报酬更是被压低到极限,工资还经常被拖欠克扣,并且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障,长期处于被资本剥夺的境地;一些企业经常违背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规定,延长劳动者时间、劳动保护不到位;相当多的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缓慢,等等。 从深层原因分析,上述现象是劳动者权益得不到尊重的体现,也与政府在一次分配中的作用缺位有关。就中国目前现状而言,中国各级工会组织,本身就是政府的一部分。要在一次分配体现公平,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真正发挥工会组织对劳工权益保护的职责,健全集体协商机制。通过健全劳动力规则,形成劳、资和政府三方合作伙伴关系,这也是政府在一次分配中应当尽到的责任。 政府在一次分配中的作用是制定规

22、则,政府应当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和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建立工资指导线,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降低劳动力流动成本,打击和取缔非法暴利等措施,从而合理划分国民收入的蛋糕,让劳动报酬占有更多份额。 此外,政府还应规范初次分配的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在最低工资、劳动工作时间确定等方面,虽然有相关的规定,但却疏于执行和监管,一些企业强制加时加班,滥用童工,私了工伤事故等违法违纪的事情时有发生。而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和自身的政绩,对于那些无视劳动法律法规的雇主们疏于监管,并与企业合力压低本地劳动力成本。因此,各级政府必须进一步完善收入分配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为劳动者获得合法收入

23、提供法律保障。 惟其如此,才是各级政府职责所在,也是一次分配体现市场公平的含义所在。 三、打破国有企业的行业垄断 四、财税体制改革 财税体制改革,是政府在二次分配中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环节。在现行所得税分类征收方式下,由于缺乏对多种形式的不合理或不合法收入有效的监管手段,致使出现了富人少交税、穷人和工薪阶层多交税的逆向再分配局面,助推了收入差距的扩大。这主要表现在,纳税主体税负不公,税收政策不完善,城乡居民间、高低收入者之间、不同经济类型单位间存在税负不公的问题;税收待遇差别较大,费用扣除不合理,等等。此外,财政转移支付导向不明确,调节功能微弱,各级政府事权和财权范围模糊;转移支付形式繁多管

24、理分散。应当加强个人收入调节。调节过高收入,要加大税收调节力度,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将高收入者的重要来源财产转让、赠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纳入个税征管对象。对不同地区、不同收入阶层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设定应做到区别对待,不能一刀切,做到依法治税,应收尽收,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调高不是简单的抽肥补瘦,而是要通过税收等手段,使高收入群体的一部分财富交给国家,用于二次分配,推进分配公平。 五、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进一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基本内容。中国的二元结构、鲜明的城乡差别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最

25、大缺陷和特点。除此之外,社保制度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覆盖面不足。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几乎都存在覆盖面过窄的问题,受到保障的主要是城镇正规单位职工,而非正规部门和非主流群体基本没有或只能享受部分社会保障。二是制度不统一,除城乡的制度性分割外,在城镇还存在企业与事业单位的制度差别,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别。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目前在很多地方实际上不是生存标准,而是政府财力标准。政府财力高,保障标准也就相应高。三是缺乏制度保障,至今未出台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资金缴纳、筹集缺乏强制性约束,社会保障执行标准的确定和执行还存在较大的主观随意性。 为推进十二五的社会保障工作,主要内容包括,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

26、,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等相关法律;加快建立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大政府的公共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和稳步提升社会保障水平等内容。 六、推进产权制度改革 在我国目前收入分配格局中,国民收入三大分配主体政府、企业、居民中的分配比例是333037;改革开放初期,这一比例曾经是241856。国家和企业分得多,居民分得少,是我国现有分配格局的最大特点。各级政府用税收、收费罚款、土地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等权力在国民收入中进行分配,成为市场经济体系中最大的利益主体。 政府分配占比高,问题症结在于政府职能转变滞后,产权制度改革缓慢。因此,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减少和规

27、范行政审批,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深化资源价格改革,限制一些地方政府出卖资源的收益,是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 产权是关于财产的权利。收入的分配无非是产权收益的分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分配原则是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由于我国要素市场不健全,要素的产权不明晰,使得各种要素的贡献不能完全按照公平的市场价值得到实现,产权利益扭曲。以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为例,持续至今,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已有多年,但所有者虚位和政企不分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真正解决。在建立了公司制的企业中,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尚未真正形成。企业产权制度缺陷已成为企业分配制度改革的主要障碍。在企业产

28、权制度不完备、缺乏有效监督制约制度的情况下,草率实行经营者股权激励等向少数经营者倾斜的分配方式,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方面,农民拥有的只是对所承包土地的使用权或经营权,却不拥有转让、抵押、入股等处置权以及相对应的收益权。农村土地没有真正成为可以在市场上流转和交易的生产要素。这种土地产权制度既不利于土地的合理配置和使用,还严重助长了政府批地过程中的权钱交易和徇私舞弊,使少数人中饱私囊,广大农民却不能从中受益。中国目前出现的大量的群体事件,一个重要因素是政府在公共利益的名义下对农民土地的剥夺。总体情况是,中国农民只得到了土地出让金的5%,其余则被政府和开发商占有。要做好农村产

29、权制度改革,需要在宅基地、农村承包经营、农村集体财产等多个方面确定每个家庭和个人的实际权益,建立承包地、宅基地的退出和补偿机制。 七、加大户籍制度改革,推进农民工市民化 要对现行的户籍制度进行改革,就是要取消其依赖于户籍制度的各种歧视。这些歧视有些是体制原因,有些是发展阶段的原因。就是应逐步创造农民工可转化为稳定的城市产业工人和市民的制度环境。充分考虑农民工户口迁入城市条件的设定,在住房、就学、社会保障、社会管理等方面推进与户籍制度改革相关的配套改革。例如,对现有土地制度进行改革,将政府土地收益的相当大的一部分用于解决进城农民工的住房保障问题,对在城里有连续五年以上工作记录的农民工,为其提供住

30、房保障,纳入城市低保范围,给予城市居民的合法身份;把农民工纳入所在城市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纳入城市失业和就业统计范围,通过建立统一的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保障农民工实现就业。 对现行的户籍制度进行改革,为农民工提供日益增多的公共服务,逐步缩小依赖于户籍制度的各种歧视,逐步实现农民工的市民化,这对推进中国人口的城市化,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无疑会产生重要影响。 八、推进三次分配体系的建立 民办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又称三次分配制度,是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收入再分配和社会福利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第三次分配体系的建立,在道德力量的支配下,社会成员以自愿捐赠等方式,资助困难群体,使社会分配更趋公平,这能够在

31、一定程度上弥补一、二次分配的不足。 中国自古就有崇尚恤老慈幼、扶贫帮困、乐善好施的传统风尚,但是现在中国企业在慈善方面的表现远远落后于西方。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复杂,其中重要一点就是没有在捐赠方面建立税收减免激励机制。例如,税法虽然规定企业的慈善捐赠在利润总额12%以内可扣除所得税纳税所得额,个人在所得总额30%以内也可扣除,但同时又规定只有捐给县以上政府或者是中央有关部门认定的公益机构,才能获得这种抵扣。这极大地限制了企业与个人捐赠的积极性。在中国,能够获得这种抵扣资格认定的公益机构很少,迄今只有区区几十家,而美国有100多万家,也造成了企业与个人捐赠的不方便。由于对政府和指定的公益机构接受

32、捐赠后的行为及资金流向难以跟踪、把握,很多企业和个人并不愿意进行这种捐赠,这也是企业及个人对公益捐赠热情不高的原因之一。为此,要推进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就要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推进慈善和公益事业的文化氛围,有利于推进慈善和公益事业体制机制,包括在税收减免等方面的措施。 此外,收入分配改革还包括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手段努力增加农民收入,加大对低收入群体的扶持力度,稳步提高职工工资收入,努力促进中小企业服务业发展,打击腐败等多方面的举措。通过综合配套措施,才能有效推进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 背景资料: 北京交通大学交通运输学院张晓东博士,多年来一直关注中国物流。他告诉记者,按照高速公路的运营方式来看,特别

33、是跟国外比,河南高速公路发展公司洛阳分公司人员显然是过多了。但是,以目前全国的水平来看,它还不是最多的。他说:“我们做了一个粗略的统计,就是目前现在十几家高速路的经营性上市公司,每营运公里的营运人员平均是3.1个人,它是4个人,等于是高于平均水平。但是我们这里头找到的一些数据,像个别的,包括像沪宁高速之类的,按照我们查到的它的相关数据,它每公里能够达到5.4个人,甚至有一家是六点多个人。” 2018年3月30号开始深圳共取消了九家收费站, 松安收费站就是其中之一 ,目前这里交通状况是非常顺畅的 ,但是在收费站取消收费之前这里却是另一番景象。 5月17日,交通运输部紧急印发了关于2018年治理公

34、路“三乱”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严格纪律,严格执法,昂贵的运输成本推动了我国物价的上涨。 原因分析: 京佳教育范非凡老师认为造成公路“三乱”屡禁不止的原因主要存在于管理制度、管理理念、处罚力度、执法形式等方面。 一、我国缺少全国统一的公路收费站人员岗位体系,缺乏科学管理制度与运营方法。公路管理公司人员臃肿、效率低下。 路网已经畅通,但从管理上看,管理还没有通,体制更没有打通。高速公路收费站中的人员设置包括收费员,养护人员,后勤保障人员和管理人员等,目前对于这些人员的定岗定编,我国还没有统一规定。各省有自己的管理办法,并且有相当一部分省市区没有公开。因为全国没有统一的规定,所以人员安排是

35、不是合理,很难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计算。但统计显示,虽然高速公路硬件设施与发达国家已相差不远,但我国运营管理人员配置远高于发达国家。平均每公里高速路的运营人员,加在一起,算管理,算后勤的是3.1个人,其中两个人是收费的,就是每公里就有两个收费员,相当于这种水平。而国外这是没有的。 二、我国公路执法形式有问题,运动式养鱼式执法,围堵模式,力度低,效果差。 一方面,货车司机由于运输利润微薄,不堪重罚,更多的情况下,宁愿少交点罚款换来通行。另一方面则是有些地方的执法部门以罚代管,罚款创收。目前,很多地方公路三乱的治理,确实陷入了养鱼执法的怪圈。 三、缺少法律法规上的支持,处罚不具备震慑力。 对于超限运输

36、等违规行为,很多国家都是以重罚来制约,处罚力度非常大,比如欧洲,每超载一顿,会被罚款2000到3000欧元,是运费的10倍,同时鼓励公众电话举报超载,并给予很高的奖励。德国第一次发现超载,司机会被警告,第二次发现,将面临3个月的监禁,1年内3次超限,会被吊销驾驶执照,终身不得从事驾驶行业工作。韩国对超限的司机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相当于人民币1.5万元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一旦被发现,会被公路部门直接引导到法院接受法律惩处。日本一旦发现超载,货主、运输企业、司机都会被罚,超过行驶证最大载重量,会处以6个月以下徒刑,以及相当人民币7400元的罚款;美国在罚款外,还会被列入不良记录档案,同时会面临

37、刑事诉讼以及监禁。此外,一些发达国家还在大货车上加装科技设备,一旦超载,车辆就跑不动。 四、对公路管理理念存在问题,只想到收费未能考虑到公路的公益性,未定下收费期限,收费标准太高。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常务理事翟学魂说,他曾经做过专项研究,从全国范围内来看,如果改变现在的管理机制和模式,高速公路公司现在收费标准下降30%到50%,同样还可以做到盈利。翟学魂说:“比方举个例子来说,说我这一段公路,一共花了比如说1百亿,然后这是我国家规定的路费标准,谁能够帮我在最短的时间里还贷,我就把这个管理交给谁,外包给谁,肯定社会上有一大堆的人说我来吧。然后我保证这个8年给你回收,或者12年给你回收。 解决之道: 京佳教育范非凡老师认为想要彻底根治公路“三乱”问题,需要我们在改变当前管理理念的同时加强管理体制的改进,对管理队伍进行精兵简政;加大对“三乱”的处罚力度;有计划地取消收费站点;加快相关法律的立法进程;构建一个全面完善的长效机制,切实降低公路运输成本,改变现有的公路运输高昂成本,减少物流环节的费用,保障物价稳定。 21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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