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会计督导员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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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会计督导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会计内部管理,规范会计行为,防范操作风险,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和内控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督导员,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信用社有关规章制度要求,对本级及辖属营业机构各项会计规章制度执行的规范性、流程管理的科学性以及业务操作的严密性等情况开展检查,并进行业务辅导的会计人员。第三条 会计督导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通过监督、检查各级营业机构执行规章制度情况,严格会计管理,控制会计风险,维护客户和信用社资金安全,促进信用社会计工作质量和内控管理水平的提高。第四条 会计督导员、委派会计作为不同的会计管理岗位,其工作对象及

2、工作重点不同,会计督导员应加强与委派会计及稽核等监督人员的联动和配合,形成严密高效的会计监管体系。第二章 人员配备及任职条件第五条 会计督导员在县级联社(含)以上会计主管部门配备,专司检查督导工作。第六条省联社会计主管部门设12名专(兼)职会计督导员,负责组织全省会计业务的交叉检查和经验交流,不定期抽查各地检查督导工作开展情况,行使督导职能。第七条市地联社、办事处会计主管部门至少设1名专(兼)职会计督导员,负责辖属县级联社会计业务的检查督导,每半年对所辖机构抽查一次,抽查面不小于机构总数的30%。第八条县级联社会计主管部门根据辖内机构网点数量及业务量,配备24名专职会计督导员,负责对辖内所有营

3、业机构(包括核算中心)的会计业务进行检查督导,每季度至少检查督导一次,并根据需要实施不定期检查督导。第九条会计督导员享受部门副职级待遇,业务相对独立。第十条各级联社应为会计督导员实施检查督导提供必要的条件,对跨区域(非本级联社所在地)开展检查工作的给予相应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出差补助标准。第十一条 会计督导员应同时具备以下任职资格:(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廉洁奉公,爱岗敬业,工作认真负责,敢于坚持原则,具有较强的责任心。(二)熟悉会计业务相关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熟练掌握各项业务流程及操作技能,特别是综合业务网络系统的操作流程;具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能够解决业务疑难问题;具有较强的分析能力和

4、文字综合能力;具有一定的授课能力。(三)年龄45(含)周岁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会计、经济类初级以上职称,从事金融会计工作三年以上。(四)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五)无违规违章等不 良记录。(六)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第十二条 会计督导员实行聘任制,由本级联社人力资源部门会同会计主管部门组织考试、考核后予以聘任。每届聘期三年,可连续聘任。第三章 工作任务第十三条会计督导员的工作任务是以风险为导向,对辖属营业机构进行业务辅导,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跟踪核实整改结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第十四条 会计督导员的主要工作内容(一)接受会计新业务产品培训,并对辖内会计人员进行业务辅导及培训。(二)

5、检查辖内营业机构会计工作合法合规性。检查内容主要包括:1、会计基础工作管理。检查是否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内部考核方案、各项业务应急预案等制度,会计人员是否具有上岗资格,不相容岗位设置是否合理等。2、印章、档案、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等管理。检查各项业务印章的领取、使用、作废、上缴等业务环节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及时登记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检查会计档案是否按规定进行归档、装订,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是否正确,会计档案调阅手续是否齐备,会计档案的移交及销毁等业务处理手续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领取、保管是否按规定流程处理,重要空白凭证的出 首、作废、销毁等业务是否按规定办理,是否做到

6、印、证分管等。3、综合业务系统应用及管理。检查综合业务系统业务操作是否坚持授权分责原则,授权责任是否明确,有关人员是否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业务操作;检查柜员卡的保管、使用情况,检查柜员密码的设置、管理是否符合规定;综合业务系统会计信息的打印是否及时、完整,保管是否符合制度规定。4、会计核算管理。检查会计科目的使用是否正确,会计凭证的使用、审核、传递是否合规,各项登记簿的使用保管是否正确,各项票据的签发、兑付等业务是否合规,实时清算、跨行支付、同城票据交换等业务处理手续是否合规。5、重要业务和特殊业务管理。检查内外账务核对情况,包括辖内往来、同业往来、人行往来等业务涉及的重点账户对账情况,各类过渡性

7、账户的使用情况,银企对账制度执行情况。检查查询、冻结、扣划业务、提前支取业务、大额存取业务、签发资信证明、抹账、冲正业务事权划分是否清楚,授权、审批是否超越权限,业务处理流程是否合规。6、存贷款业务管理。检查存、贷款业务的处理流程,包括存贷款业务处理手续、贷款本息核算、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等会计业务的合规性。7、账户管理。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及有关登记情况,检查账户使用的合规性,客户信息和账户信息建立、调整情况,检查预留银行签章、支付密码等管理的规范性及长期不动户的管理情况。8、现金业务管理。检查现金库房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库房钥匙(密码)及副钥匙的保管和启用情况,现金出入库、

8、现金调拨以及查库制度的执行情况等。检查柜员尾箱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是否设置合理的尾箱限额、是否坚持一日三核库、是否账款相符等情况。检查现金业务流程的合规性,重点检查大额现金审批手续、柜员箱包交接手续等。9、财务管理。检查财务管理制度的健全性,财务收支的合规性,包括是否执行权责发生制原则,执行利率、加罚利息、复利计算等是否符合政策规定,费用开支是否合法、合规,手续是否齐全,应收款是否有非营业性垫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过渡性科目列账是否符合规定,销账或摊销是否符合规定,各项税金是否按规定计提、缴纳,各项准备是否按规定计提;检查各项财产管理情况,包括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购置和核算是否合规,在建

9、工程、无形资产等科目的使用、核算是否合规,营业外收支是否合规等。10、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检查账务勾挑有关情况,检查委派会计履行职责情况,检查对问题的整改情况。11、其他需要检查的会计事项。第四章 工作权限第十五条 会计督导员在检查督导工作中具有以下权限:(一)检查权。会计督导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有权调阅被查机构的会计档案和业务资料,有权就检查的业务询问有关人员。被查单位和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情况,不得以各种理由阻碍会计督导员的正常履职,不得隐瞒和歪曲事实,保证检查质量和工作效率。(二)建议权。会计督导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权依据有关规定、制度、办法提出整改建议,责令被查单位和人员

10、纠正;对有章不循、屡禁不止的责任人,有权向被查机构提出处罚建议;对内部管理混乱、有章不循、违章不究、差错事故严重的机构,有权提出限期整顿建议。(三)报告权。会计督导员在检查中发现被查机构、人员存在违规操作等重大事项时,有权向本级领导或上级会计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四)知情权。会计督导员有权参加与业务管理相关的会议、培训,有权调阅有关业务文件。第五章 工作制度第十六条 会计督导员应按规定的职责范围及频率实施检查,并对检查结论负责。第十七条会计督导员实施检查要做到查前有提纲,查时有记录,查后有报告,保证督导检查的合规性。(一)查前有提纲是指在每次检查前,应就检查目的、重点、方式和样本

11、的选取等内容拟订详细的提纲。(二)查时有记录是指在检查过程中,应填写检查督导记录(附表1),详细如实记录检查事项、存在的问题疑点,并据以填写检查督导工作底稿(附表2),作为形成检查报告和提出整改建议的依据。(三)查后有报告是指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向被查机构出具书面检查报告,对被检查机构的会计工作进行评价,肯定成绩,指出不足,落实责任,对有关重要事项进行记载,以备查考。检查报告须经被检查机构负责人签字认定。第十八条会计督导员应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建议,并跟踪被查机构的整改进度和核实整改结果,确保检查工作的连续性、实效性。第十九条会计督导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业务违规事项或事故案件,应在

12、第一时间先以口头、后以书面形式报告本级会计主管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检查督导档案。检查督导档案属于会计档案,应按年度进行整理、装订和保管,保管期限为15年。检查督导档案包括: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检查督导方案、检查督导提纲、检查督导工作底稿、检查督导记录表、检查督导报告、被查单位整改报告、移送处理责任人相关资料等。第二十一条 会计主管部门应采取多种方式对会计督导员进行业务培训,统一检查督导口径,规范检查督导方法,加强对新业务、新制度、新办法的学习培训,提高会计督导员的业务素质。第二十二条 会计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召开会计督导员例会,组织会计督导员业务学习及经验交流

13、,通报检查工作情况,研究检查工作方法,安排检查工作重点,加强会计督导员之间的沟通和交流,提高会计督导员的工作水平。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第二十三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工作业绩突出或及时发现重大差错事故、案件隐患的会计督导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四条 被查机构发生案件、重大违规事故的,应由上级主管部门对会计督导员的尽职情况进行评定。对业务素质低、工作责任心不强、出现重大失误或发现问题隐瞒不报的会计督导员,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第二十五条 会计督导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了问题和重大事项,已经向本级及上级会计主管部门和本单位负责人提交书面报告,但未引起有关部门和负责人重视并加以整改,从而造成重大差错事故和案件,应免于追究会计督导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各市地、县级联社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相关制度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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