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范本:教你怎么写离婚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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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离婚协议书范本:教你怎么写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范本1 协议人:方 某, 男,××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号。 协议人:王 某, 女,××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号。 协议人方某王某双方于××年×月×日在×

2、×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因协议人双方性格严重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且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方某与王某自愿离婚。 二、儿子方××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在每月5号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岁止,1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也可一次性付清抚养费)。 三、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座落在××路××小区××室商品房一套

3、,价值人民币80万元,现协商归女方王某所有,由女方一次性给付男方方某现金38万元,此款在本协议签订后的第二天付清;此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归女方所有。 四、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若有债务,在谁的名下则由谁来承担。 五、方某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时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下午五时送回王某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王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 协议人: 2008年月9月18日 自愿离婚协议书范本2 协议人:张 某, 男,_年_月_日出生,汉族,住_市_路_号。 协

4、议人:王 某, 女,_年_月_日出生,汉族,住_市_路_号。 协议人双方于_年_月_日在_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 张某与王某自愿离婚。 第一次,办理完离婚手续当天给付人民币10万元; 第二次,办理完离婚手续的当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男方人民币10万元; 第三次,办理完离婚手续的次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男方人民币15万元。 女方若不按时支付,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支付数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违约金。男方有义务配合女方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以及产权变更手续,相关变更手续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即予以办理。若由于

5、男方不予配合女方办理房产转移而给女方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男方必须双倍返还。 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2万元,归女方所有,女方向男方支付1万元。 三、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四、儿子张某某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500元,在每月10号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高中教育阶段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五、张某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点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早上九点送回王某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王某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

6、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 协议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编后语:一日夫妻百日恩,俗语说宁劝人打子,莫叫人休妻。在离婚前,双方一定要多做考虑,不要一时意气,为自己、为家人和孩子考虑。如果实在感情破裂无法愈合,再提出离婚。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普民二(商)初字第916号 原告马某 被告高某 被告上海某物业顾问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金

7、 一 代理审判员 张 玮 人民陪审员 刘尚松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被告李育来,男,1958年4 月14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邵沛然为与被告李育来、李乐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1月9 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李育来、李乐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沛然,被告李育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乐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邵沛然诉称,原告与被告李育来曾在河南省长垣县合伙承包一修路工程。2005年6 月初,原告到郑州结账回来时,被告向原告借2000元,且

8、要求原告回灵宝后交给被告的儿子李乐乐。原告回到灵宝后将2000元交给被告李乐乐。被告李乐乐给原告写了收条。同年6 月底,原告回长垣县后,被告李育来还了原告700 元。剩余1300元,被告李育来答应年底结账后归还原告。到了年底,被告却没有还钱。后来原告多次找到被告李育来催款,被告李育来总是推三阻四。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欠款1300元及利息,承担原告催要欠款期间所受的经济损失500 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李育来辩称,原告邵沛然诉状所述不属实。事实是:被告李育来与原告邵沛然以及郑欢许、李军于2002年集资购买了压路机,由李军负责出租及催要台班费用。2005年6 月份,李军在郑州

9、支付给原告邵沛然台班费6000元,其中有被告3000元。原告邵沛然后来见到被告李乐乐,就给了李乐乐2000元,并让他打了便条。被告给原告的700 元是2006年由于工地没活干,原告要托运压路机就让被告出运费,被告就给了原告700 元。再者,被告李乐乐打的便条上并未显示是欠款,原告诉状上陈述的也是收条,说明原告所持的并不是欠款条,而是收款条。总之原告所述不属实,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邵沛然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为:收条一张。证明被告李育来欠原告2000元的事实。 被告李育来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李育来对原告提交的收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收条不完整,不能证

10、明被告借了原告的钱,收条反映的2000元是被告李育来应得的钱。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李育来对其真实性不持异议。该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一致陈述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原告邵沛然与被告李育来曾在河南省长垣县合伙做生意。2005年,原告在灵宝通过被告李乐乐借给被告李育来2000元,并由被告李乐乐出具了收条。收条内容为:收到2000元贰仟元李乐乐。后被告李育来偿还原告700 元。原告在催要剩余欠款时与被告李育来发生矛盾,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欠款1300元及利息,承担原告催要欠款期间所

11、受的经济损失500 元。另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合伙经营期间双方相互给付现金均没有出具过条据。审理中,由于,原、被告双方各持己见,导致未能达成调解意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本案中,被告李育来经被告李乐乐之手借原告邵沛然2000元,虽然被告李乐乐出具的收条在形式上不规范,但结合本案事实,能够反映出被告李育来向原告邵沛然借款的客观事实。后被告李育来偿还给原告邵沛然700 元,下余1300元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邵沛然要求被告李育来偿还借款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育来辩称,收条反映的款项并非借款,而是其应得的款项。本院庭审查明,原、被告在合伙

12、经营期间双方相互给付现金均没有出具过条据。故该辩称违背常理,本院不予采信。由于收条上并未约定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催款期间所受经济损失的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被告李乐乐系借款经手人,不是借款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育来偿还原告邵沛然借款余额13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邵沛然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

13、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育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征远 人民陪审员李伟 人民陪审员董晔锋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杨晓峰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9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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