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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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 1、贪污罪 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情节较重的。 2、挪 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2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和挪用公款数额在2万元以上,归个人进 行营利活动的。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3、受贿罪 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情节较重的。 4、单位受贿罪 单位受贿罪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5、行贿罪 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6、对单位行贿

2、罪 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万元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7、介绍贿赂罪 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 以上的; 介绍贿赂数额虽然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8、单位行贿罪 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10、隐瞒境外存款罪 隐瞒境外存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11、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国有资产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12、私分罚没财物罪 私分罚没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13、滥用职权罪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3、 造成经济损失、人员伤亡虽然不足规定的数额或者数量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4、玩忽职守罪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造成经济损失、人员伤亡虽然不足规定的数额或者数量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5、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不征或者少征税款10万元以上的。 16、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或者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致使国家税收损失在10万元的。 1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失职被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建立法律求

4、助网络为群众提供优质法律援助 记保德县法律援助中心 保德县法律援助中心于一九九九年八月份成立以来,一直在专业人员欠缺的条件下探索性地开展工作。二OO二年八月,具备律师和公证员双重资格的康之强任主任以来,我中心根据县政府有关做好社会稳定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法律援助工作自身的特点和县情实际,坚持“维护法律,热情服务,扶弱济贫,匡扶正义”的法律援助基本原则,牢固树立“法律援助无小事”的指导思想,较好地履行了法律援助中心的基本职能,按期完成了构筑保德法律援助大厦的基础工程,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树立了优秀的社会公众形象。一、借助司法行政普法职能,搞好法律援助宣传工作。我中心首先大

5、力加强了法律援助的宣传工作,初步做到法律援助宣传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近几年来,我们的主要宣传手段是:1、配合局宣教股在全县城乡开展了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和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援助宣传教育活动,参与人数达9万人次;2、利用县属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的优势,配合开展法律援助咨询活动,共为3000人次提供了义务法律咨询;3、向弱势群体散发法律援助传单近20000份,其中利用集会在街头散发放15000份,利用双休日上门发放5000份;4、利用全县乡村社区的普法黑板报,累计出了30期法律援助宣传教育专版;二、探索刑事法援对象的保护工作,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我中心早在2003年

6、就与县检察院签订了关于为弱势群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协议, 以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协议签订以后,我中心积极与县检察院配合,在开展为弱势群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过程中,始终将弱势群体维权工作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截止到2005年5月份,我中心共受理县检察院指定的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2件,占我中心法律援助案总数的五分之一。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弱势群体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援助工作,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2005年4月,我中心又与县检察院续签了关于为弱势群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补充协议,增加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决定不起诉的法律援助工作

7、,并初步建立了双方联合回访等制度。三、加大法律援助调解力度,及时维护法援对象的合法权益。维护法援对象的合法权益,并不都要通过诉讼途径实现。有时候,通过调解也是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的环节。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不但迅速简便,而且可以很好地起到减诉息事的作用。几年来,我中心共居间调解解决息事并制作调解协议书22份,基本上都得到了履行。只有1件因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而被诉至法院。最后经法院审理,因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要求而被法院判决维持。四、整合社会团体力量,健全法律援助组织网络。我中心先后在县妇联、工会、残联成立了法律援助站。为了使法律援助工作深入社区方便群众,我中心又在城关街道办成立了“社区法律

8、援助站”,专门为城区妇女儿童、老弱病残和家庭困难者答疑解惑。实现了即时援助、就近援助,以援助介入案件,以调解解决矛盾,更好地实现了对弱势群体权益的有力保障,从而形成了以县法律援助中心为枢纽,以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各社团和街道办为基础的保德县法律援助组织网络,促进了法律援助向深度和广度发展。五、搞好上门服务工作,提高弱势群体依法维权意识。为了方便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我们制定了上门服务制度,把法律送进千家万户。近三年来,我中心共主动上门为群众代写协议、诉状、申请等法律文书近30份,解答咨询200多人次,调解各种民事、经济纠纷11件,回访20多次。上门代写、咨询、调解数量分别占到总数

9、的10%、15%和50%。近三年来,我中心还联系法律援助顾问单位9家,代理诉讼和非诉讼案件100多件。通过为广大群众、企事业单位提供广泛的法律援助和法律帮助,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50多万元,使援助服务对象通过接受法律援助服务,充分意识到法律援助工作的作用和地位,逐渐形成了自觉依靠法律,自觉运用法律的良好习惯。六、加强内部建设,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中心内部基础工作的健全与完善,是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基本保证。近年来,我中心围绕“有章可循,有据可查,运行高效”的工作目标,着重抓了以下几方面工作:1、建立案件办理制度。在实践中,中心与县检察院起诉科建立了指派、受理案件等的操作程序;指派专

10、人对口负责县检察院起诉科指定的法律援助案件,坚持按照规定的条件,遵循严格的程序,进行严格的审查,以保证有限的资源发挥充分的社会效应。我们要求各办案人员在案件办结后,一个月内将案卷交于我中心,由我中心对业务档案进行立案、分卷、归档,便于我中心对法援案办案质量进行检查。对指派下去的援助案件的办案情况做到案前有布置,案中有检查,案后有反馈。中心将集中检查与日常监督相结合,不断提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形成有效制约的机制。具体做法有开展行风评议活动、问卷调查、上门听取有关部门意见等方式。2、抓好信息反馈工作。做到咨询接待”一月一分析”、”一季一信息”、”半年一简报”,坚持一事一报,急事急报;3、创新办

11、案激励机制。中心设计法律援助登记册,使律师、法律工作者人手一本,将每个律师、法律工作者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况予以汇总登记,对承办数量较多者予以表彰。七、加强专职队伍建设,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近几年来,我中心一直深入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教育活动,把深情爱民、真心为民精神落实到日常工作中,切实提高了法律援助人员的政治素质,使他们认识到法律援助的重要性,认识到法律援助是联系党和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把温暖送给人民的窗口。为此,我们不断加强法律援助专职人员的业务学习工作,具体做法是:1、建立了业务学习制度和定期业务测评制度;2、定期组织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参加业务培训;3、建立了每周一次的新法律

12、法规的学习制度。多年的法律援助工作使我们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和好的工作方法,同时,我们在法律服务工作方面有着独到的方面。多年来,我们一直以满腔的热情和周到的服务,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我们通过工作,化解着矛盾、调处着各类纠纷,也解决着各种法律问题。如何在提高法律援助专职人员的业务水平的同时,结合我县实际,充分行使好对包括社会力量在内的整个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职能,并探索制定出一套简便易行、方便群众的法律援助工作措施和程序,正是我中心一直努力的工作。经过几年的努力,我中心在法律援助工作中虽然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跟社会的需求和群众的愿望相比还差距较大。我们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创新工作方法,总结工作经验,以取得更大的成绩。 当事人,这里是指诉讼当事人,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原告和被提起诉讼的被告双方。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包括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法定代表人、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 9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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