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北省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实施细则无纸化考试考务安全监控系统及方法。 下文是河北省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河北省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实施细则新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教育考试统一科目考试的顺利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 、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和河北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的安全保密工作,贯彻 分级管理、逐级负责
2、 的原则。试卷 (含答案及评分参考、答卷、答题卡,以下简称试卷 )印刷过程中的安全保密由省教育考试机构和承担试卷印刷工作的国家统一考试试卷定点印刷单位 (以下简称 定点印刷厂 )共同负责,省保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试卷的运送、 保管由省、市、县教育考试机构分别负责,省、市、县公安和保密部门协助配合,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共同做好试卷运送、保管的安全保密工作。第二章职责范围第三条省、市、县均应成立试卷保密领导小组,由同级招生、自学考试委员会领导。第四条省试卷保密领导小组职责:(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试卷保密室建设的法律、法规,制定我省试卷保密室建设与管理的工作制度;(二)负责普通高考、成人
3、高考、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自学考试等评卷点试卷保密室和各市试卷保密室、定点印刷厂保密设施及安全措施的指导检查工作;(三)负责本单位及评卷点试卷保密室设施建设及安全措施的落实工作。第五条市试卷保密领导小组职责:(一)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试卷保密室建设的法律、法规,制定并落实本市试卷保密建设的工作制度,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二)负责所辖各县试卷保密室保密设施和安全措施的指导检查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试卷保密室的建设及安全措施的落实工作。第六条县试卷保密领导小组职责:(一)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试卷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二)负责制定本县试卷保密建设的工作制度,落实有关保密室建设的规定和措施
4、 ;(三)负责保持保密室设施的良好、完备,确保试卷的安全,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七条各级领导小组均负责对试卷保密人员进行思想、业务、安全保密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增强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应变能力 ;负责协同有关部门追查并处理窃密、重大失、泄密事件 ;负责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公安、保密部门报告情况。第三章试卷印刷环节的安全保密第八条 国家教育考试全国统一试卷由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教育机构负责印制,必须在经国家保密局审定批准的定点印刷厂印制。双方应当签定安全保密、印刷质量等方面的协议。负责试卷印制工作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在印卷工作开始之前将承印定点印刷厂的印刷项目、时间等情况报同级保
5、密部门、 上级考试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对定点印刷厂在承担试卷印制工作期间负有监督、检查的职责,必须向定点印刷厂派住入闱监印人员。(一)入闱监印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无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2.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定点印刷厂的安全保密制度;3.身体健康。(二)入闱监印人员的职责是:1.监督、检查定点印刷厂的安全保密执行情况,责成定点印刷厂及时整改不符合规定的操作环节, 并将工作情况及时报派出教育考试机构 ;2.检查试卷及相关材料的印刷质量;3.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定点印刷厂的保密规定及相关措施,接受教育考试机构及定点印刷厂的安全保密教育。第十条承担试卷印制工作
6、的定点印刷厂应当对试卷及相关考试材料在厂区的安全保卫与保密工作负责,除必须具备国家保密局规定的 国家统一考试试卷定点印制单位保密基本标准 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厂区 (指厂内封闭区,下同 )与外界应当有高墙隔断,非生产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 生产工人不准进入其他车间, 任何人不得单独进入存有试卷的场所。 严禁厂内向外运送任何物品。 加强对车间门窗、下水道、排水管等特殊部位的监控。(二)凡接触试卷及相关材料的定点印刷厂工作人员应当强制入闱。1.入闱人员必须经过审查,并具备以下条件:(1)无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2)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定点印刷厂的安全保密制度;(3)身体健康。2.入闱
7、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入闱人员不许出厂。因公、伤、病必须出厂的,须经工厂入闱负责人及教育考试机构的监印人员共同同意,并有两名以上安全保卫人员同行。(2)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不会客、不通信、不打电话、不串车间、不议论与试卷有关的问题。非入闱人员不得进厂。因公需要进厂的,须经入闱负责人同意, 至指定地点会谈, 会谈时需有三人以上 (包括工厂入闱负责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的监印人员)在场。(三)厂区内的生产区、 试卷库、废卷库、生活区等能够隔离 ;生产、生活设施维护良好,有能力自行维修主要设备;备件、备料充足 ;消防器材齐全。(四)具有足够的安全保卫人员,确保试卷的安全保密。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厂
8、区外围的巡逻防范,切实提高治安控制能力。厂区内由入闱职工组成内部保卫队伍,负责厂区安全保密工作,负责对车间门、 单独设置的试卷库、 废卷库和厂区内部实行昼夜警卫值班。值班巡逻人员应当有详细的值班巡逻记录。(五)严禁个人将无线电话机、对讲机、手机等通讯工具以及带有摄像、录音功能的器材带入厂区。 入闱人员使用厂内专控电话必须经入闱负责人同意,并指定两人在场,对电话内容进行记录(录音 )。厂区内应当安装可覆盖整个厂区的无线信号屏蔽设备,并保证入闱期间连续开机工作。(六)建立保密室,专人专柜保管试卷清样、校样、印版、纸型、底片等物品,专人负责试卷库、 废卷库等涉及试卷及相关材料的场所安全,并制定相应的
9、保密管理制度。(七)各生产工序之间必须履行严格的交接手续,严格核对生产用纸与成品、废页的数量。废页、残页必须经清点、登记后在教育考试机构入闱监印人员监督下当日销毁,销毁成品等与试卷有关的材料必须经教育考试机构入闱监印人员批准。(八)严禁在车间、仓库区使用明火、吸烟。(九)外出设备、车辆和人员必须接受检查。(十)重视安全保密教育,严格管理。严格审查入闱人员及负责外围安全保密工作的公安人员的情况,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保密教育,检查安全保密措施的落实情况。第十一条 试卷包装封面须标明密级标识,并注明所包装材料的解密时间,试卷包装必须用专用密封签密封。 对有试题内容的答题卡的印刷同试卷要求。第十二条
10、试卷清样进厂、试卷及相关考试材料的制成品等出厂应当履行严格的交接手续。 教育考试机构、 定点印刷厂必须有专门的交接记录单,由专人负责接收。 各环节的经手人必须在交接记录单上记录交接材料名称、数量、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并签署姓名。做到谁经手、谁签字、谁负责 。第四章试卷运送环节的安全保密第十三条省教育考试机构委托定点印刷厂负责试卷从定点印刷厂到市教育考试机构的运送工作,并对运送工作中的安全保密负责;市教育考试机构负责试卷从市教育考试机构到省评卷点的运送工作,并对运送工作中的安全保密负责;县教育考试机构负责试卷从市教育考试机构到县教育考试机构之间的运送工作,并对运送工作中的安全保密负责。第十四条
11、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指定一名主要负责人分管试卷运送工作。第十五条运送试卷必须做到:(一)运送前应当进行车辆检修并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在运送途中的免检手续 ;(二)以密封车运送,人卷分离的需配备押运车辆;(三)由教育考试机构负责人带队(从定点印刷厂到市, 由定点印刷厂干警负责 ),有公安 (或者武警 )人员参加。单车三人以上押运,两辆车以上押运时按每车不少于两人配备;(四)在任何情况下,运送途中试卷现场押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五)严禁搭乘与试卷运送无关的人员,或者搭载与试卷运送工作无关的物品 ;(六)使用火车运送试卷,应乘坐软卧,要求独立包厢,两人以上押运 ;达不到条件的,三人以上押运。必须有公安
12、 (或者武警 )人员参加 ; (七)试卷需邮寄的,按机要邮寄部门相关要求办理 ;(八)随时向同级教育考试机构报告试卷运送途中情况,必要时向上级教育考试机构、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公安及保密部门报告试卷运送途中发生的异常情况。第十六条试卷押运人员必须经过审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无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二)遵守国家和教育考试机构的安全保密制度;(三)身体健康。第五章试卷保密室的安全保密第十七条省、市、县教育考试机构均应建立试卷保密室,用于存放启用前的全国统一考试绝密级试卷。考试实施期间,市、县试卷保密室同时作为答卷保管室使用。第十八条市、县试卷保密室设在教育局机关或招生考试机关院内 (县试
13、卷保密室视情况也可设在中学或考点 ),应避开人员出入复杂的场所。第十九条试卷保密室必须设在楼房的第二层以上,必须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鼠功能。房间必须是钢混 (或者砖混 )结构的套间,套间的外屋供值班巡逻人员使用, 内屋用于存放试卷, 内外屋之间隔断必须具备防盗功能, 且保证外屋可观察到内屋情况。 内外屋之间须安装防盗门,防盗门应是公安部门批准生产的产品。第二十条试卷保密室的窗户和内外屋之间隔断或观察窗须装防护网等防盗设施,防护网用直径 8mm 以上钢制防护网或用直径12mm以上的钢筋,横向间距不超过100mm,纵向间距不超过500mm,做成护栏,用膨胀螺丝固定于墙壁。第二十一条试卷保密室必
14、须安装红外线报警器,试卷存放期间,除取存试卷外,报警器必须保持开机状态,有条件的可与110 联网。试卷保密室必须配备视频监控设备, 确保试卷存放期间, 对试卷保密室内屋的通道、铁柜、 窗户等部位实施全程监控,并存储全部监控资料。有条件的可以实行全市联网, 实时对县试卷保密室进行视频监控。试卷保密室使用期间的监控资料由教育考试机构至少应当保存到考试结束半年。第二十二条 试卷保密室必须配备铁皮柜,数量以能够满足分科存入全部试卷为准。如因试卷数量过大、不能存放进铁皮柜的,也必须存放在保密室的内屋。第二十三条 试卷保密室至少设置两道锁,分别为:内屋门锁和铁柜门锁,钥匙分别掌管。条件允许,还应当使用密码
15、铁柜。 掌管铁柜密码的人员不得同时掌管铁柜钥匙。试卷保密室在非试卷保存期间一般不应挪作他用。 如确需挪作他用的,在下次启用前必须更换内屋门锁和铁柜锁, 密码铁柜必须更换密码。第二十四条 试卷保密室必须配备干粉灭火器, 须安装程控电话、空调器。试卷保密室的设置要考虑到值班巡逻人员就餐、用水、卫生等方面的便利。第二十五条 省试卷保密室的建设,必须符合保密要求并经省公安、保密部门的检查验收 ;市、县试卷保密室的建设,必须符合保密要求并经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和同级公安、保密部门的检查验收 ;每次使用前,教育考试机构须自查并报同级公安、保密部门检查批准,同时报省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使用期间接受上级教育考试
16、机构、公安及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试卷保密室使用期间,人员配备如下:(一)负责人两名,其中一名必须是当地教育考试机构负责人;(二)值班巡逻人员四人以上 (不含试卷保密室负责人 );(三)如有密码铁柜,则需安排专人掌管密码 (不含试卷保密室负责人和值班巡逻人员 ),密码可由两人分别掌管一部分。第二十七条试卷保密室负责人、值班巡逻人员及铁柜密码掌管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纪律,工作认真负责;(二)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本次考试的省、市、县教育行政或者考试机构、高等院校的正式在职在编人员和公安(或者武警 )人员 ;(三)身体健康。第二十八条试卷保密室负责人的职责:
17、一)全面负责试卷存放期间试卷保密室的安全保卫、保密工作;(二)一人掌管试卷保密室内屋门锁钥匙,另一人掌管铁柜门锁钥匙 ;(三)负责试卷的接收、保管和发放工作。试卷接收和发放应当面清点试卷袋数量,核实科目,检查试卷袋密封情况,履行交接手续,填写接收和发放记录 (参见附表二 )。第二十九条值班巡逻人员的职责:(一)昼夜值守,实时监控试卷保密室内屋的情况;(二)负责试卷保密室的安全保卫,填写值班记录表;(三)负责试卷保密室外围的安全保卫,每半小时应当派出两人对试卷保密室周边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做详细的值班巡逻记录。(四)随时向试卷保密室负责人报告保密室的情况。第三十条对漏封、破损或者其他影响正常考
18、试的试卷,试卷保密室负责人须报告当地教育考试机构有关负责人,经批准后,指定专人 (两人以上 )进行技术处理, 并如实记录相关情况 ;对接触外漏试题内容的人员应当采取有效隔离措施。第三十一条 试卷保密室负责人和值班巡逻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安全保密教育,学习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熟悉试卷的收发要求和手续。每次进行接收、分拣、分发等工作时,必须逐袋清点,符合要求后办理相关手续。应当特别注意对备用试卷袋的检查工作。第三十二条 县教育考试机构在开考前保管试卷不得超过两天。边远交通极不方便地区确需超过两天以上保管时间的, 应当由省教育考试机构批准。第三十三条自试卷运抵各考区起,当地教育考试机构必须安排专人昼夜
19、在试卷保密室进行值班巡逻,应有详细的值班记录 (参见附表一 )。试卷保密室负责人及值班巡逻人员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一)值班期间严禁在试卷保密室会客、吸烟、饮酒、文娱活动、私自使用电话 ;(二)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试卷保密室;(三)不得以任何理由开启试卷密封包装;(四)不得将试卷保密室的钥匙转交他人或者互相代管,不得泄露密码 ;(五)拒绝他人索用试卷保密室门、铁柜钥匙,拒绝代领试卷。(六)在试卷保管期间,教育考试机构按规定逐级上报试卷的安全保密情况。第三十四条进入试卷保密室内屋或开启试卷铁柜时,须两名试卷保密室负责人同时在场,并有值班巡逻人员监督方可进入或开启。第三十五条试卷保密室值班巡逻人员无意
20、外情况或未经试卷保密室负责人同意不得接触试卷。第三十六条试卷保密室使用期间,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公安、保密部门应当成立联合检查组, 每半天对试卷保密室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第三十七条试卷保密室使用期间发生试卷泄密、被盗、损毁、涂改等重大事件应立即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省教育考试机构、 公安和安全保密部门,并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防止扩散。同时由省教育考试机构报教育部。第三十八条 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确定一名主要负责人分管试卷保密室的工作,监督本实施细则的执行。试卷保密室应遵照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完备的工作规章制度,并张贴上墙。第六章评卷期间答卷保管室的安全保密第三十九条 省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答卷
21、保管室 (评卷工作在高校的也可设在高校 ),用于存放评卷期间的国家教育考试答卷。第四十条 省答卷保管室的建设, 必须符合保密要求并经省公安、保密部门检查验收。 在评卷期间,答卷保管室由省教育考试机构负责管理 (答卷保管室设在高校的由高校负责管理 ),接受上级教育考试机构、同级公安及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 答卷保管室必须是钢混 (或者砖混 )结构的房间,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鼠功能,配备铁门、铁窗,铁门应配备两道锁。答卷保管室应当配备报警的视频监控设备, 并保证这些设备在存放答卷期间一直处于工作状态。 从答卷存入答卷保管室到评卷结束期间的监控资料由省教育考试机构至少应当保存到考试成绩公
22、布后半年。 答卷保管室的设置应当考虑到值班人员能随时观察到答卷存放情况, 同时应当考虑到就餐、用水、卫生等方面的便利。第四十二条 省教育考试机构应当确定一名主要负责人分管答卷保管工作 (答卷保管室设在高校的应由一名校级负责人分管答卷保管室工作 ),监督本工作规定的执行。第四十三条答卷保管室应当有详细的值班巡逻记录(参见附表一 )。第四十四条答卷保管室使用期间,人员配备如下:(一)负责人两名,由省教育考试机构或评卷单位选派;(二)值班巡逻人员四人以上 (不含答卷保管室负责人 )。第四十五条答卷保管室负责人及值班巡逻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本次考试
23、的省教育考试机构、高等院校正式在职在编人员和公安 (或者武警 )人员 ;(三)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纪律,工作认真负责;(四)身体健康。第四十六条答卷保管室负责人的职责:(一)全面负责答卷存放期间答卷保管室的安全保卫、保密工作;(二)分别掌管进入答卷保管室的钥匙;(三)负责答卷的接收、保管和发放工作。答卷接收和发放应当当面清点答卷袋数量, 核实科目,检查答卷袋密封情况, 履行交接手续。填写接收和发放记录 (参见附表二 )。第四十七条值班巡逻人员的职责:(一)昼夜值守,实时监控答卷保管室的情况;(二)负责答卷保管室的安全保卫,填写值班记录表;(三)负责答卷保管室外围的安全保卫,每一小时应当
24、派出两人对答卷保管室周边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做详细的值班巡逻记录。(四)随时向答卷保管室负责人报告保管室的情况。第四十八条对漏封、破损或者其他影响正常评卷的答卷,答卷保管室负责人须报告省教育考试机构有关负责人,经批准后,指定专人(两人以上 )进行技术处理,并如实记录有关情况。第四十九条答卷保管室负责人和值班巡逻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安全保密教育,学习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熟悉答卷的收发要求和手续。第五十条答卷保管室负责人及值班巡逻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下述规定:(一)值班期间严禁在答卷保管室会客、吸烟、饮酒、文娱活动;(二)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答卷保管室;(三)不得以任何理由开启答卷密封包装;(四)答卷保管室
25、负责人分别掌管的钥匙不得转交他人或者互相代管 ;(五)拒绝他人索用答卷保管室钥匙,拒绝代领答卷。第五十一条 答卷保管室使用期间,省教育行政部门、公安、保密部门应当成立联合检查组,每天对答卷保管室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第五十二条 答卷保管室使用期间发生全国统一考试答卷被盗、损毁、涂改等重大事件应当立即报告省教育考试机构、 公安和保密部门,并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第五十三条 答卷保管室负责人和值班巡逻人员不执行本工作规定,发生答卷被盗、损毁、涂改等重大事故,追究其直接责任。第七章评卷、考试成绩的安全保密第五十四条 评卷情况、考试成绩等相关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由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和评卷高校负责。 严禁泄
26、露未正式公布的考生信息、考试信息、评卷信息等。第五十五条 参与评卷工作的考试工作人员不得向外界透露统分进度和有关情况。考试分数未经省教育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同意不准擅自查询考生考分, 更不准改动考生考分。 如发现有改动考分的可疑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 计算机操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改动考生考分。第五十六条 做好计算机机房、计算机硬件设备的安全和维护工作,防止黑客恶意的攻击或者自然灾害的损害,保证数据的安全。第五十七条 经教育考试机构负责人授权的工作人员可以使用内部网络,未经授权人员不得操作、使用内部网络内的任何计算机。第五十八条 考试数据实行备份制度。成绩数据库由数据管理员和系统管理员共同
27、负责。数据管理员每天定时对数据进行备份。第五十九条 计算机密码应当由省教育考试机构专人负责掌管,重要计算机的密码必须有三人以上共同掌管。第八章新闻宣传环节的安全保密第六十条 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在考试前后应当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指定专人担任。 考试信息应当由新闻发言人及时准确地向新闻媒体提供, 其他任何个人或者部门都无权发布。任何新闻媒体不得以任何方式炒作关于考试中发生的有关事件。第六十一条 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在宣传工作中,不得泄露涉及具体试卷印刷场地、 发送时间、运输路线、保存地点和评卷场所等内容。第六十二条 在考试期间,不得向任何媒体提供或者在任何媒体上发表考试试题、答
28、案及评分参考 ;考试结束后,不得向任何媒体提供或者在任何媒体上发表考试试题的评分细则。第六十三条评卷工作结束之前, 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考生成绩。第九章报告制度第六十四条 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将下列情况报上一级教育部考试机构:(一)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值班安排;(二)试卷清样 (或者试卷 )、答案及评分参考等材料的接收情况;(三)试卷印刷情况 ;(四)试卷运送情况 ;(五)试卷的考前保管情况 ;(六)考试实施情况 ;(七)答卷的运送及保管情况 ;(八)评卷期间的情况。第六十五条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按上级教育考试机构的要求上报安全保密工作的有关情况。第十章奖励与惩罚第六十六条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个人或集
29、体,给予奖励:(一)在危急情况下,保护试卷安全的;(二)对泄露或非法窃取试卷的行为及时制止、检举、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失的;(三)一贯严守试卷秘密或长期从事试卷保密工作的管理,事迹突出的 ;(四)在涉及试卷保密的专项活动中对维护试卷安全做出重大贡献的。第六十七条试卷管理人员和值班巡逻人员不执行本实施细则,玩忽职守,发生试卷泄密、被盗、损毁、涂改等重大事故的,将视情节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八条 凡保密室建设和管理不符合本 实施细则要求的,取消当年设立考点资格 ;试卷保密室工作出现问题的,除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外,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第六
30、十九条 试卷保密工作发生重大事故的,除追究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将追究分管领导的有关责任和主要领导的领导责任。第十一章附 则第七十条 属于非全国统一考试科目的高考自主命题、自考省级协作命题、自考省级命题和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招生单位自主命题、社会考试、普通高中毕业会考、 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等, 其试卷印刷、运送、保管和评卷等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可参考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要求。第七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凡此前下发的文件中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第七十二条 文中所提 市为设区市, 县 为县、县级市、区,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一)入闱监印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无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2、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定点印刷厂的安全保密制度;3、身体健康。(二)入闱监印人员的职责是:1、监督、检查定点印刷厂的安全保密执行情况,责成定点印刷厂及时整改不符合规定的操作环节,并将工作情况及时报派出教育考试机构。2、检查试卷及相关材料的印刷质量;3、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定点印刷厂的保密规定及相关措施,接受教育考试机构及定点印刷厂的安全保密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