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安全技术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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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辆安全技术管理制度为保证营运车辆技术质量,防止事故发生,根据总厂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一、车辆档案管理1、新车行驶证、营运证、附加费证、购车发票、附加费收据复印件及车辆照片等有关行车资料交给单位,建立车辆基本情况档案;2、车辆驾驶员要在保养月25日前将车辆保养维修、肇事情况上报单位登记、保存;3、车辆重要部件或证件如有改动,应将改动情况报总厂或物流中心登记备案;二、车辆检查1、驾驶员出车前后要做好检查,严禁带病营运,一经发现,视情况轻重罚100至500元;2、总厂或物流中心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车辆进行检查,车辆技术状况必须达到以下标准:(1)车辆号牌齐全、清晰,安装位置正确,无遮挡物;(

2、2)灯光、喇叭、雨刮器、后视镜等装置齐全有效;(3)发动机汽缸工作正常,无异响、漏油、漏水等现象;(4)转向装置操作灵活,无过紧或过松现象,高速行驶时车辆不会出现跑偏或摆头现象;(5)制动系统良好,符合国家制动规范要求,前后四轮的定位准确;(6)车辆各种线路完好,连接安全牢固;(7)轮胎保持良好;(8)其他部件符合安全行车标准。3、总厂或物流中心管理人员在路检、夜检车辆时,驾驶员必须积极配合,如发现车辆状况不佳的或违反总厂或物流中心安全管理规定的,管理人员有对车辆进行停运整改的权力。三、车辆保养和审验1、关于车辆二级维护、季检、年审。车辆每季度需在具备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认可的二类维修企业资质汽

3、修厂进行二级保养;如保养后不能向物流中心提供二级维护三单一证的,视为不按规定保养车辆,物流中心将对该车停运直至保养完毕;2、车辆每年在车管所年审一次,年审时间以行驶证要求审验时间进行,年审内容以车管所审验要求内容为准;四、车辆报废规定1、报废条件:凡车辆技术经济情况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应予以报废。(1)交通事故造成主要总成或大部分零件严重损坏,已无修复价值;(2)累计行驶里程达到50万公里以上或经过三次大修以上,且零部件损坏严重的老旧车;(3)车辆经过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4)经修理和调整后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5)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2、报废程序(1)经物流中心核准报总厂主管部门、车管所批准,从批准之日起列入报废车,停止运营;(2)车辆申请报废,经物流中心核准,三个工作日内将车辆的有关证件交给物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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