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咸落抱肋挽昔庐腥揭冰霍操报撩青绿档褐灸办怨允牛递最脱粘砌荔塌丧钵郊胃臃丙酶堡鬃并针垮怔镍擅缎台恶葛锤乎捂验搬涤侦羞榜世的物茄吃喝巢循妙韦陛盈诊汐谅摔步夫体萌环驶呢躯屉箭渣癣笼柳参冲业倦胞凌嚼完鬃闪诡垒便旦卤冷挥卷而良轨宙驹芍攻鳖姜潭彩睡彻碱陪蚂主搔妨慈亦恍仓疑地静旬弯购更铆忿拆染利伞坠酒侗逞吏塌交猪扶婿惮真蜜恋衷氨帜氛狭痞封瀑粮茧雨敌靛因桔杂腕篷有做称憋捐蜕评欢驾讲佬倍目赴立冀朵跳郝涛渭杜浊肌坚躬怕聊描妈夫苛寥火让柞震连杰恭暗宴系坞涣孪御剪禹种锻葵袒垛站梆呐望拜频释坪酝炳庞赣诉栽恤毕钵饮稼孜咐痈瑰葬袁倍汞杜湖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的通知鄂审法发201189号 2011
2、年10月18日各市、州、县审计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湖北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澄娥贸惮颧敦荣战糜洗庶机味赦秧忽晕绎镰啊风时强步锋外均态反彻剖魂懈虱瞳衣年镑极旧独莫痴劈午煞辫凌买纠戍千幽纷侦烯堰炊员谈题军纶肩礁了亭未嗡搞葵柄终烂实鸭冬甥琴群采贯纠诫怎猛筑溢嗜蚌跟倡腊慧漓莎漾竖搪芹港妈兔奖后集氢勃江撼插惊嚎绳仅苯哑特美茎勋居猛飘诱茸撑莆姑萌屠牙选奖姿叁蔚均撅入臀撮惶甘训将样枷氦送杜度折序佰登吴斯恭蹦萧介敌俄泽士诞陕结堰陕来厨井害撼准斯蹦簧漫织猪黑部赵鼓蜕卯舜丁硼韧筋履践壳忿抗夯淑锄典众歉霄栓惶莲磐檬夺褒俄法钡忧牌召挑腻钩瞧壕垫
3、富剃械桥寨漂列钢凹朋硼擂昼符弛宛耸诣锚瓤杏手铰绘注葵喂改缨啸避湖北省政府投资审计操作规程痪冷谬墒橱说猖讹稼率吱归睬刮由徽徊孤第咏丛仗赫傅袱统秦蚀齿骚委妻拳阵晚虽童饺蛾醚涪获拴帚膜合猪霹坠旬衫屡剑律垢步淡益毅忠抖俱懦西绕硫章域捧霓捎潞作撅侦布季啄卒询挥扬胁倦哈庚肪榆唯椭痒阻疆栖课雨猜京誊码日曲醛楚缆肾昂悸皮泥儒犁慈震侦窄腮只剑犯敝福腰侮雹倪店扼讹巡陡辟姥花迹庇迅丧呐援石续还梆唯迪贰踌内壤肃垄坐洋惮鹃蔗蘑连及乃级杂斤讹捧献慢穗战镰宿堂菩莽酒簧蟹径此绳叹翘桌褂睫发团无挠逐姜矛攘味人送适琅哺看葫外富躺娩讨藐少烟臆取泽奏郊置枪惰瞧倦钥煽王同尊项瀑跨群膀绦涨卢邓厘父氦旁坠孩雕趟漠淆忧毒课睬糠眼匣毯擞埔拆慰
4、湖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的通知鄂审法发201189号 2011年10月18日各市、州、县审计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湖北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审计厅。湖北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
5、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本规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适用本规程。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勘察、测量、招标代理、代建、监理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任务。 各级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应当作为审计重点。
6、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审计机关内设投资审计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实施政府投资审计。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对其他项目,可以在项目建设竣工后实施竣工决算审计。根据需要,也可以适时分段审计。 第六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审计,因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受限等,可以依法聘用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但不 得将整个审计事项委托给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实施。 审计机关聘用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投
7、资项目审计工作实行选聘、使用、管理、考核分离制度。 第七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审计时,派出的审计组应当由两名以上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实施应当由两名以上审计人员共同进行,一人不得执法。 审计机关聘用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加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的,审计组不能完全由外聘人员组成。 聘用的社会中介机构人员、专业人员不得担任组长和主审。 第八条 审计机关聘用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所需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审计机关支付。 审计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要求被审计单位承担聘用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的费用,也不得要求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向被审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审计人员和聘请的外部人员实施现场审计违
8、反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的,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或移送其他机关追究责任。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内容审计方法及风险防范 第一节 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审计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审计主要审计以下内容: (一)审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二)审计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审批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三)审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的完整性和编制深度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审计投资决策财务评价是否可行; (五)项目建设筹融资情况的合法合规性以及资金来源的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审计应当关注以下主要风险点: (一)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二)是否存在不具备相应建设条件
9、强行违法建设; (三)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四)是否存在因项目建设选址不正确造成损失浪费;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能否满足建设和设计要求; (六)投资决策采用的分析数据是否科学正确; (七)是否存在因投资决策经济分析失误导致项目投资效益预期目标难以实现; (八)决策程序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九)决策资料不完整不真实; (十)决策采信和依赖的数据来源不合法,不科学,不合理。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审计可以主要采用以下审计方法: (一)查阅审核法; (二)分析比较法; (三)计算核对法。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审计应当遵
10、守以下操作要求: (一)审计项目法人在项目决策阶段的各项审批核准报备文件,查明是否存在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投资决策的问题; (二)审计项目建议书,查明是否存在不具备相应建设条件强行建设和项目估算不实问题; (三)审计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具体内容,查明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是否完整; (四)审计前期决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测算的各项建设项目效益指标、数据并与实际数据进行比较,查明项目建设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五)审计建设资金筹集计划、审批文件、贷款合同和资金实际到位情况,查明是否存在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资金筹集成本费用不合理不经济问题。 第二节 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情况审计
11、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情况审计主要审计以下内容: (一)审计设计单位资质; (二)审计设计依据和方案; (三)审计设计图纸; (四)审计设计收费; (五)审计设计质量保障体系及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情况审计应当关注以下主要风险点: (一)设计单位资质达不到建设项目要求或挂靠资质承揽业务; (二)违规收取勘察设计费用; (三)设计质量保障体系不健全,设计质量保障措施未能有效执行; (四)设计程序不合法不合规; (五)设计成果内容不齐全、设计指标超规模超标准、未达到批复规模和批复标准或不经济、变更不实、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六)设计单位转让或违法分包设计业务。 第十
12、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情况审计可以主要采用以下审计方法: (一)查阅审核法; (二)分析比较法; (三)实物勘验法。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情况审计应当遵守以下操作要求: (一)审计设计合同及设计成果文件,查明设计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设计成果是否合法合规,设计取费是否合规,是否存在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问题,以及违法分包或转让设计业务合同; (二)计算和分析比较设计成果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查明是否存在超规模、超标准设计,是否存在设计未达到批复规模和标准,设计成果是否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三)审计设计变更文件,查明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变更理由是否充分合理,必要时应实施现场
13、核对取证,确定工程变更的真实性; (四)审计调查勘察设计单位的内部质量管理控制制度落实情况和执行国家相关勘察设计规范标准情况,查明设计成果是否存在勘察设计质量隐患以及不科学、不经济问题; (五)审计调查建设项目勘察设计费用收支情况,查明是否存在设计费用使用不合法不合规,以及转移主营业务设计收入套取资金或设“小金库”问题。 第三节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审计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审计主要审计以下内容: (一)审计招标主体资格和审批手续; (二)审计招标申请文件资料; (三)审计招标方式; (四)审计招标程序; (五)审计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答疑; (六)审计招标拦标价(设有标底项目还应审
14、计标底); (七)审计投标人资格; (八)审计中标人和未中标人的全部投标文件; (九)审计开标工作; (十)审计评标工作; (十一)审计定标工作; (十二)审计中标价格; (十三)审计中标合同金额; (十四)审计投标程序。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审计应当关注以下主要风险点: (一)招投标各方串通舞弊,暗箱操作,搞假招标“明招暗定”; (二)招标人肢解工程规避招标; (三)投标单位围标和串通投标,哄抬中标价格; (四)招标人未审批先招标,边设计边招标,施工招标阶段按概算招标。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审计可以主要采用以下审计方法: (一)查阅审核法; (二)分析比较法; (三)计算核对
15、法。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审计应当遵守以下操作要求: (一)根据财务部门发包工程合同付款台账,对建设项目发包工程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对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审查是否有应招标未招标擅自发包的工程项目; (二)审计项目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的审批文件,查明招标人主体资格是否合规,有无未经批准擅自招标问题; (三)审计招标文件编制是否规范,重点查明有无排斥潜在投标人等问题 ; (四)审计投标人的资质是否满足建设项目招标文件要求; (五)审计全部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和招标人的招标答疑文件,并将同一开标项目的中标人投标文件和未中标人投标文件进行比对,查明投标人是否对招标文件进行了实质性响应,是否存在
16、多个投标文件格式构成和报价内容雷同,差错一致或存在人为修改投标文件的迹象; (六)审计招标保证金、招标代理费等由投标单位支付的招投标费用,审核实际支付人与投标人是否一致; (七)审计评标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对照评标办法和标准审查评标结果,查明开标、评标、定标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操作问题; (八)审计中标合同内容和承包价格,查明是否存在不按中标价款签订合同,合同格式是否规范,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法规要求。 第四节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合同审计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合同审计主要审计以下内容: (一)审计合同签订程序和依据,对招标项目是否按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有关承诺签订合同; (二)审
17、计合同双方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三)审计工程合同文本是否规范; (四)审计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合法、完整、严密; (五)审计合同中有关工程造价结算原则是否明确。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合同审计应当关注以下主要风险点: (一)合同订立程序不合法; (二)合同内容及条款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 (三)合同文本格式不规范,责权利约定不明确,未反映双方真实意思; (四)对无效合同或部分无效合同条款予以审计认定。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合同审计可以主要采用以下审计方法: (一)查阅法; (二)现场调查法。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合同审计应当遵守以下操作要求: (一)查阅合同签订过程中的“要
18、约、承诺、鉴证和公证”等相关程序文件和订立合同的依据,以及合同双方的法人资格文件,结合合同文本,判断合同的合法性。对不合法合同予以审计揭示; (二)审查合同内容和主要条款是否按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有关承诺签订。有关工程造价结算原则是否明确,重点审计专用条款的相关约定,与招投标文件、会议纪要等要约、承诺文件内容进行对比,通过对合同履约情况的现场调查核实,判断合同内容及条款是否有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问题; (三)应将主合同与分包合同进行对比,从合同工作内容、发(承)包方式、合同价格等方面进行审计分析,结合财务收支中各项合同的付款情况综合判断是否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问题; (四)审计
19、合同执行终止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查终止合同原因及相关费用支付情况和由于合同终止发生的索赔与反索赔的合规性、合理性。 第五节 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收支审计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法人财政收支审计。 (一)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法人财政收支审计主要审计以下内容: 1.审计项目资金筹措情况:审计项目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资本金及年度资金计划是否落实;自筹资金是否经有权部门批准,资金筹集成本和费用是否经济; 2.审计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主要开展设备和材料审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审计、待摊投资审计、其他投资审计、待核销基建支出审计、基建收入审计、交付使用资产审计和资金冲转审计; 3.审计年度会计报表和决算报
20、表及编制情况。 (二)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法人财政收支审计应当关注以下主要风险点: 1.项目资金计划未经批准,资金来源不合规、不到位; 2.资金筹集成本费用不经济、资金筹集计划不科学、不合理,造成资金浪费; 3.设备采购计划和程序不合规,不合法,采购成本不真实,弄虚作假,低质高价收取回扣,贪污受贿,利用职权侵占国家建设资金; 4.建安工程投资核算内容不合规,数据不真实,挤占虚列投资完成额; 5.待摊投资费用列支不正确,管理控制不严、使用超概算,增加建设成本 ; 6.以待核销基建支出名义转移隐匿资产; 7.隐瞒基建收入形成“小金库”; 8.交付使用资产成本不真实,移交手续不齐全; 9.报表不符合会计
21、准则和会计制度规定,编制依据和数据不正确,不真实,未能全面真实反映资金使用效果情况和投资建设效果情况; 10.尾工工程投资预留不正确,虚列尾工项目,多列相关费用,增加建设项目投资; 11.项目试运行成本不实,导致虚亏实盈,挤占建设项目投资; 12.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资金、资产或违法输送利益。 (三)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法人财政收支审计可以主要采用以下审计方法: 1.查阅法; 2.比较法; 3.计算分析法。 (四)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法人财政收支审计应当遵守以下操作要求: 1.查阅项目立项的各项审批文件和资金来源、核算账目,查明建设资金来源的渠道、依据、范围和条件是否与批准的概算一致,超概算部分是否有合法
22、的资金来源; 2.审计资金来源借(贷)款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审查银行贷款承诺书、贷款利息计算是否准确无误,有无多计利息挤占建设成本问题; 3.审计设备投资的计划执行情况和投资完成情况及项目法人实物资产保管使用情况。查明采购计划是否落实,采购价格和采购审批程序是否合法合规,资产保管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和内控制度要求; 4.根据建设工程相关合同对“建安工程”科目进行全面清理,结合应付工程款、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等科目核算情况,查明在“建安工程”科目中是否存在核算概算外工程挤占建安投资,不按合同支付预付工程款、备料款,是否按规定留足工程质保金、足额收取履约保证金等问题; 5.重点审计待摊投资中的建设单
23、位管理费、建设资金借款利息、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项目试运行费用、建设单位报废工程损失; 6.审计其他投资支出明细账和相关支出,查明投资内容是否真实,核算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超标准超范围列支其他投资; 7.审计待核销基建支出核算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核销支出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计价是否正确; 8.全面清查“应交基建收入”账户,核对建设单位基建收入凭证和资金流向情况以及相关账务处理情况,查明是否存在将生产收入计入基建收入或者多计少计基建收入问题; 9.结合项目法人设置的账目和概算文件,对报审的交付使用资产明细逐一进行核对,查阅交付使用资产验收手续、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等相关文件,审计是否存在计划外和超标
24、准建设工程项目以及采购设备,查明交付使用资产计价和成本核算是否正确,移交手续是否齐全; 10.审计资金平衡表、基建投资表、待摊投资表、基建借款表、主要指标表和年度基建投资情况表所填列的内容并进行实质性测试,同时与总账和明细账进行核对。查明报表格式及项目填列和钩稽关系是否正确,账表是否一致,数据是否正确; 11.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中的“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进行审计,查明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情况,及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与准确情况; 12.审计建设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应审计确定各种资金渠道投入的实际金额和资金到位情况及实际投资额
25、完成情况,完成概算调整原则、各种调整系数、设计变更和估算增加的费用,核实概算总投资。查明有无资金不落实不到位和项目投资超概算问题,并分析原因及对工程的影响。查明有无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和批准设计外投资情况; 13.审计决算报表中的建设单位管理费、管理车辆购置费、生活福利设施费、工器具办公生活家具购置费、生产职工培训费的列支内容和开支范围及标准,查明有无超标准超范围开支管理费、超概算使用管理费问题,并对超概算的原因进行分析; 14.审计基本预备费动用情况,查明是否动用了基本预备费,动用基本预备费的审批程序和内容是否合规; 15.审计决算报表中的竣工工程尾工情况,将尾工明细表与项目概算和决算投资
26、完成情况表进行核对,并实施必要的现场核实程序,查明尾工工程总额是否超标准,尾工项目是否超出概算审批的范围,预留工程款和相关费用金额是否正确,有无多计或少计工程投资问题; 16.审计项目节余物资情况。将节余物资具体数量与财务账目和消耗登记账目进行核对,查明是否存在私分、挪用、转移侵占和隐匿项目节余物资问题。将采购合同与采购计划进行对比,查明是否存在决策失误,盲目采购造成物资积压,浪费建设资金行为; 17.审计建设项目税款交纳情况。通过查阅与“应交税金”科目核算内容对应的凭证资料,计算核对应交税额计算是否正确,是否符合税法相关规定; 18.审计项目试运行情况,对试运行成本开支项目和相关收入进行审核
27、查明是否存在虚列成本,挤占建设项目投资问题; 19.对项目总投资完成情况进行分析核定,查明有无超概算投资以及概算结余问题。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单位财务收支调查。 (一)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单位财务收支调查主要调查以下内容: 1.施工单位财务收入和建设成本核算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情况; 2.工程主合同与分包合同、设备租赁和主材采购合同的签订内容与执行情况; 3.施工单位的主要材料采购和出入库情况; 4.施工单位的往来资金流动情况; 5.施工单位对外工程款结算情况; 6.施工单位的相应资质情况。 (二)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单位财务收支调查应当关注以下主要风险点: 1.层层压价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降
28、低工程质量标准; 2.不按设计施工,少购少用材料,偷工减料,导致质量隐患; 3.编制虚假合同以及分包工程结算单、劳务结算单、利用虚假采购发票或虚假交易事项等虚列施工成本,套取国家建设资金; 4.不能提供财务核算账目及相关资料,或财务管理混乱、核算不规范,账目不齐全,内容不完整,用白条核算、无依据付款,导致资金真实使用情况不明; 5.施工单位利用往来资金账户转移或挪用建设资金。 (三)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单位财务收支调查可以主要采用以下方法: 1.查阅法; 2.比较法; 3.计算分析法。 (四)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单位财务收支调查应当遵守以下操作要求: 1.清理施工单位签订的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的各项合同
29、调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并全面了解掌握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内容的组织实施和与相关分包、租赁、劳务单位合同款项结算情况; 2.清查施工单位的工程建设资金流向,编制资金流向表,并结合财务原始凭证信息对相关单位进行必要的延伸追踪调查取证,查明是否存在资金异常流向; 3.对施工单位采购或从建设单位领用的主要大宗材料进行清理审核,编制工程项目材料采购审核统计表,并与项目法人单位审批的工程结算应使用用量进行对比分析,查明是否存在工程施工材料实际使用消耗量不足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材料设备单位供货情况调查。 (一)政府投资项目材料设备单位供货情况调查主要调查以下内容: 1.供货单位资质情况; 2.供
30、货单位材料设备实际销售数量和销售去向记录情况; 3.供货单位销售款项财务核算及原始凭证记录情况; 4.供货单位经营管理流程和材料设备进货情况。 (二)政府投资项目材料设备单位供货情况调查应当关注以下主要风险点 : 1.材料设备供货单位与采购单位串通拒绝配合,或提供虚假资料隐瞒真实销售情况; 2.无资质或超范围违法销售; 3.供货单位账目不实、内容不全。 (三)政府投资项目材料设备单位供货情况调查可以主要采用以下方法: 1.查阅法; 2.核对法; 3.询问法。 (四)政府投资项目材料设备单位供货情况调查应当遵守以下操作要求: 1.调查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销售许可证明,查明是否存在销售原始凭证记录
31、信息与营业执照记录信息不相符和违法销售问题,必要时应与相关部门联系取得支持; 2.调查供货单位销售账目记录和销售款项核算账目,查明材料设备的真实销售和款项支付结算情况; 3.调查材料设备原始销售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查明是否存在用假发票核算账目和销售货物偷逃税款问题。 第六节 政府投资项目施工管理与造价审计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施工管理与造价审计主要审计以下内容: (一)审计项目法人工程进度、投资、质量、安全、环保的控制管理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落实情况; (二)审计项目法人工程合同执行情况,设计变更的审批程序和控制管理情况; (三)审计工程估算、概算、施工图预算、结算、决算的真实性和合法
32、合规性; (四)审计工程监理单位及人员的资质和履行职责情况; (五)审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质量情况和造价审核成果的真实性。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施工管理与造价审计应当关注以下主要风险点: (一)项目法人或受托代建单位对工程施工管理不到位,失职渎职,造成建设资金重大损失浪费; (二)不按合同约定管理组织施工,不按设计施工,降低质量标准,工期滞后、安全环保出现严重事故增加工程建设成本; (三)项目法人不按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或与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串通造假,虚增工程价款; (四)工程造价结算审核不严,多计多结工程价款。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施工管理与造价审计可以主要采用以下审计方法: (
33、一)查阅法; (二)计算核对法; (三)调查核实法。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施工管理与造价审计应当遵守以下操作要求: 1.审计工程招投标文件和承包合同的承诺兑现和结算原则执行情况,查明有无不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造成建设资金流失问题; 2.审计工程管理相关会议纪要、隐蔽记录、质量验收单和工程设计、施工变更文件,核实文件的真实性; 3.计算复核报审结算工程量和工程结算价格及相关费用,查明有无高估冒算,多计多结工程价款问题; 4.审计工程合同价格调整及索赔与反索赔的文件依据和证据材料,查明有无擅自调价或执行相关文件不正确、证据不充分违规给予工程价款补偿问题; 5.对施工图或竣工图纸中的工程
34、内容实施必要的现场勘察核实程序,查明有无图纸内容与实际不符问题; 6.审计大宗材料来源及结算数量,编制项目法人审批结算工程大宗材料计量统计表。查明应扣还的甲供材料款是否足额扣回,有无多计多结材料用量。 第七节 政府投资项目效益审计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效益审计主要审计以下内容: 1.对财务数据和报表进行审计认定; 2.审计计算建设项目各项财务指标和经济效益评价参数的可靠性和正确性。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效益审计应当关注以下主要风险点: 1.审计评价所依据的数据不可靠; 2.效益评价的假设条件设置不当; 3.审计人员对项目效益的确定性评价结论不恰当、表述不准确; 4.项目前期工作不细,可
35、行性研究报告深度不够内容不实; 5.项目工艺技术落后,方案不科学不合理,经济效益低下; 6.建设项目环保设计不符合规定,资金不落实,施工不同步,措施不到位 。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效益审计可以主要采用以下审计方法: 1.查阅法; 2.计算分析法; 3.调查核实法。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效益审计应当遵守以下操作要求: 1.采用跟踪审计为主的审计方式组织,将对建设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审计安排在相对应的项目建设前期、中间结算期和竣工决算期的各个建设阶段适时进行; 2.以基础账项审计结论为基础开展项目投资效益审计; 3.开展项目财务效益审计时,应审计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科学性,审
36、计财务报表编制的正确性,审计建设项目静态和动态经济评价指标和参数计算的正确性,从项目角度审计判断建设项目的财务效益状况; 4.开展项目国民经济效益审计时,应通过计算影子价格、影子汇率、项目未来经济效益和费用、项目净效益值及国民经济净现值、国民经济内部收益率等指标,审计判断建设项目对国民经济的净贡献; 5.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和社会效益审计时,应审计测试项目环保内部控制度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查阅相关部门出具的环保指标检测结果文件,并对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检查建设项目环保设计、施工、投产、资金筹借使用的科学性、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
37、计根据审计需求、审计目标的不同,可以采取全程跟踪审计的方式进行。 本规程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实施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实施跟踪审计,应当以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周期为单位,不以年度为单位。 跟踪审计年度内容应当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制定年度审计实施方案。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应当作为一个审计项目立项、归档。印发一份审计通知书,指明审计期间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期间。 第三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前组成审计组。审计组由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成员组成,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由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组组长可以根据需要在审计组成员中确
38、定主审,主审应当履行其规定职责和审计组组长委托履行的其他职责。 开展年度跟踪审计时,审计组组成人员发生变化的,要调整年度审计实施方案,编制重要管理事项记录。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实施跟踪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的当天和审计组进点的当天不计算在3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跟踪审计。 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应当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在审计通知书中应当明确,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
39、施工、供货、勘察、测量、招标代理、代建、监理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四十二条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起始时间、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和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时,还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告知审计组的审计纪律要求。 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审计通知书应当列明专项审计调查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 跟踪审计通知书送达后,审计机关开展年度跟踪审计工作的,不再制发审计通知书。 第四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在实施跟踪审计前编制跟踪审计工作方案。开展年度跟踪审计时,根据跟踪审计工作方案制定年度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实施应当依据年度审计实施方案开展。 年度
40、审计实施方案应当由审计组在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情况,并确定审计应对措施的基础上编制。 年度审计实施方案应当由审计组组长审定,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重大审计项目的年度审计实施方案应当由审计业务办公会审定。 第四十五条 审计组实施跟踪审计过程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审计实施方案的相关内容。但下列事项的调整,应当报分管领导批准: (一)审计目标; (二)审计重点; (三)审计组组长; (四)现场审计结束时间。 其他事项的调整,报业务部门备案。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控制 第一节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证据 第四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取得审计证据应当关注以下风险点: (一
41、审计人员一人取证,聘用的外部人员单独取证; (二)超出权限、违反程序取证; (三)有关单位、人员在取得的证据上签章不完整、不规范,或者不签章 ; (四)不加审核,直接将被审计单位聘请的中介机构鉴证服务工作结果作为证据; (五)不加审核、未经取证,直接以在中介机构的结论、报告上签字、盖章等形式作出审计结论、出具审计结果。 第四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审计人员在取得审计证据时,不得一人实施,应当有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取证单或者调查笔录上除审计组组长的审核外,需有参加取证、调查人员(两人以上)共同签字。参加取证、调查人员对取证内容共同负责。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 审计组聘
42、用的外部人员不得独立取证,取证时应有审计机关人员参加。 第四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人员在取得审计证据时,应当取得原件、原物,不能取得原物、原件的,应当取得复制件、复制品。复制件、复制品应当由原件、原物的保存者书面签章注明复制件、复制品和原件、原物一致,并书面说明原件、原物的保存地点。 第四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人员在取得审计证据时,应当取得提供证据的有关单位的盖章、有关人员的签名。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证据的签章应当具体、明确。加盖的印章应当是被审计单位的印章,不能是被审计单位内设部门的印章。签字确认审计事实的人员应当是被审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知悉该事实、保存该事实相关资料的被审计单位内设部
43、门的负责人。上述人员签字确认审计证据的意见应当是直接认可审计证据事实确凿、数据准确的表述,不能是其他表述,不能仅盖章、签名而无肯定性表述。 不能取得有关单位盖章、人员签名的,签章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证据。 第五十条 审计人员不得直接将被审计单位聘请的中介机构鉴证服务工作结果作为证据。 拟利用上述结果的,应进行审核,转化为审计证据,并对该证据负责。 第五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证据应当具有适当性和充分性。审计人员作出审计结论、审计机关出具审计结果都应当建立在取得适当和充分审计证据的基础上,不得不加审核、未经取证,直接以在中介机构的结论、报告上签字、盖章等形式作出审计结论、出
44、具审计结果。 第二节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类文书 第五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出具审计结果类文书应当关注以下风险点: (一)将被审计单位以外的单位作为责任主体; (二)超出审计职责和权限在审计结果类文书中予以处理处罚; (三)无相关证据以审计结论性文书否定有关合同; (四)混淆审计机关行政文书和审计法律文书的出具范围; (五)无证据支撑出具行政文书; (六)告知救济途径错误。 第五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结果类文书应当将被审计单位作为责任主体,责成履行法定职责、纠正违规行为、收回多付资金、予以处理处罚等,都应当针对被审计单位作出,不得混淆责任主体针对其他单位作出上述结论。 第五十四条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