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入党积极分子读书感想_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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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2018年5月入党积极分子读书感想 读中国式蚁族有感一部蜗居深深刺痛了我们每个大学生的心,让我们每个人感到了现实的残酷与无奈,让我们在幻想美好未来的时候给了我们一点警示。但过了一段时间后,我们似乎又忘记了现实的种种。现在的大学生拿着父母给予他们的零花钱在学校挥霍,丝毫没有想想我们的父母。在学校里潇潇洒洒的过完四年,可又有多少人真真想过大学结束后我们该何去何从,是依靠父母再为我们找一份不好也不坏,可以过完一生的工作;是什么也不做,在家做待业族中的一员;是读完大学又回头学一门技术来养活自己;还是自己出去闯荡一番,不论结果怎么样。也许现在的我们都懒得去想这些,认为大学时间还长。中国

2、式蚁族一书深刻的揭示了毕业的大学生出去闯荡的不易与艰辛。“大学毕业即意味着失业”,这是这本书上的原话,事实也是如此。我们刚毕业的时候有谁去要一个没有工作经验,刚从大学毕业不懂人情世故,除了我们有很多不好的习惯,什么都没有的我们谁要。也许有人会说我们在大学学到了很多的知识啊,是,我们是学到了一些知识,可这些知识相对于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而言,这又算什么。现在的社会就连毕业的硕士生都有去卖猪肉,卖盒饭的,那么我们呢,我们又有什么比他们强的。所以我们在学校更应该全面提高我们的综合竞争力,不仅仅是书本上的知识,更应将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提高我们队知识的了解程度,以便我们在运用知识的时候能得心应手。“

3、太多美好的幻想在现实面前都是不堪一击的,那些曾经美好的誓言都会慢慢被我们遗忘”,好多恋爱中的同学现在在花前月下许下天荒地老的誓言,可他们又拿什么来保护,去实现这誓言。当我们真正出生社会后,当我们也面临着找工作,当我们也被买房子的事搅的心烦意乱时,谁还愿意去实现那幼稚的誓言,谁又还愿意实现大学的诺言。我们的幻想是美好的,可现实往往是残酷的,没有经济基础哪有上层建筑。当然这样的句子还很多,在我们忘乎所以的时候会,它给予我们警示,让我们认清自我。我们不要盲目乐观,但我们也不要盲目悲观。我们最富有的就是我们的青春,我们在大学能学的还有很多,我们能做的而不仅仅是打传奇,打CS,逃课其实我们完全可以用大学

4、的时间来充实我们自己。 离婚协议中财产协议反悔的处理 来源:中国妇女网 案例 陈秀芬(女)和李其何于1988年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李洁。婚前李其何有坐落在宁海县桃源街道唐安李村四间平房、一间附房,婚后双方将四间 离婚协议中财产协议反悔的处理 案例 李其何不同意变更双方于2007年3月13日签订的离婚协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分析 一、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适用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分割协议,应优先适用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财产分割协议与身份关系有关,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但是也不能忽视的是,财产分割协议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

5、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基于这种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发生纠纷的,同样应适用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否则,婚姻法及相关法律中未对财产分割协议做出规定的部分,则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二、离婚协议中财产协议的效力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明确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本案中,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有共同的房屋赠与第三人(双方当事人之子),现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该财产赠与协议生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协议的约定。 三、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协议反悔的处理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协议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为赠与,但其与一

6、般的赠与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一般的赠与行为仅仅是一种单纯的财产处分关系,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分割共同财产的一种方式,只有在符合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的条件下,才可以行使撤销权。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可以撤销的情形。因此,原告要求撤销赠与协议于法无据,应当予以驳回。 延伸阅读:婚姻登记机关不予

7、受理的协议离婚情形 离婚协议虽然签订,但不必然生效 案情原告张某(夫)、被告李某(妻)于2001年5月登记结婚,次年9月育有一子。2004年12月,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之子随被 离婚协议虽然签订,但不必然生效 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儿子随其共同生活,并接受原告放弃全部婚后共同财产,但对原告提出的每月给付儿子抚育费400元的主张不予认同。被告认为,原、被告在诉前曾达成过书面离婚协议,在协议申明确离婚后原告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人民币1000元,并一次性给付被告5万元。该协议已经双方签字认可,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离婚时应履行上述协议内容。 原告承认确实于2004年

8、9月左右在其家人同意资助的情况下,为了去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曾与被告达成过离婚协议,但却辩称,当时是出于协议离婚的目的而书写的,可双方未办理离婚登记。且现在原告家人也不再愿意资助,故原、被告诉讼前达成的离婚协议是没有约束力的。 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改判原告履行离婚协议所约定的义务。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诉讼前自行签订的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并据此于2005年4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本案争议焦点为夫妻离婚诉讼前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 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

9、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夫妻签订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协议后,该协议成立,但夫妻财产分割是离婚的后果之一,在婚姻关系终止前,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同子女抚养协议一样,不能脱离婚姻身份关系消灭这一前提而独立、提前生效,而只能在婚姻关系解除后才生效。因此,夫妻财产分割协议生效前,协议对双方没有拘束力,一方当事人不能将协议作为向对方主张权利的依据。也就是说,夫妻在离婚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即使双方都在协议上签字确认,但只能在婚姻关系解除时生效,如果婚姻关系未解除,该协议就不能生效。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所涉离婚协议,应仅指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过的夫妻离婚协议。 实践中,有的离婚协议签订后,虽然没有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但夫妻双方已就该协议办理过公证,那么,是不是经公证的离婚协议就能生效呢?我们认为,不管是公证,还是第三人见证,他们毕竟不是法定的办理离婚手续的机关,与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存在本质差别,所以不应赋予其见证具有相应法律约束力。延伸阅读:离婚前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婚内离婚协议有何效力 5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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