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安全用电“十不准”及电气管理核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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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安全用电“十不准”及电气管理核心 (1)不准带电检修; (2)不准甩掉无压释放器、过电流保护装置; (3)不准甩掉漏电继电器、煤电钻综合保护和局部通风机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 (4)不准明火操作、明火打点、明火爆破; (5)不准用铜、铝、铁丝代替保险丝; (6)停风、停电的采掘工作面,未经检查瓦斯,不准送电; (7)有故障的供电线路,不准强行送电; (8)电气设备的保护失灵后,不准送电; (9)失爆电气设备,不准使用; (10)不准在井下拆卸矿灯。 井下供电应做到: 1)三无: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 2)四有:有过电流和漏电保护装置,有螺钉和弹簧垫,有密封圈和挡板,有接地装置; 3)两齐:电缆悬挂整齐,设备硐室清洁整齐; 4)三全:防护装置全,绝缘用具全,图纸资料全; 5)三坚持:坚持使用检漏继电器,坚持使 用煤电钻、照明和信号综合保护,坚持使用甲 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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