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易燃品安全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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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易燃品安全规程 1) 不许将易着火的物质放置在明火附近和试验地区附近。2) 在贮存易着火的物质的周围不应有明火作业:点着的煤气(酒精)灯、燃着的火柴和其它等;3) 3用在蒸馏或升华时易着火的物质应注意;a)不许用明火如热,加热可用水(油)浴器,电热板或电砂浴。周围也不应有明火;b) 试验仪器应当严密不透气;c)在蒸馏装置下面,应有一金属浅盘。(边高80100公厘);d) 工作地点应有良好的通风,四周不可放置有可燃性的物料;e)工作时要戴上眼镜。4) 在实验室内存放各种可燃性物质总量不许超过三公斤,每种不得超过一公斤。随用随取,用后送回专门的贮放地点;5) 遇水易着火的物质(如黄磷、过氧化钠

2、、金属钠、钾等);禁止丢入废液桶内。凡能引起火的物质(如废油、废有机溶剂)应集中在专门的容器内放在安全的地方,不得任意乱放。6) 一旦发生失火事故,首先应撤除一切热源,关闭煤气和电门,然后用砂子或石棉布盖住失火地点或用二氧化碳等灭火机灭火。除酒精外,化学物品失火,不许用水灭。7) 应经常检查防火设备:灭火机、黄沙、石棉及毛毡。8) 当加热、蒸馏及其它有关用火的工作进行时,要有专人负责管理,不许随便离开,用完后即关掉热源。9) 可燃的尤其是易挥发的可燃物,应存放在密闭的容器中,不许用无盖的开口容器贮瓶。10) 易着火的物质有:(1)醇类;(2)醚类;(3)丙铜;(4)苯;(5)甲苯;(6)酚;(7)汽油;(8)二硫化碳;(9)磷;(10)过氧化钠;(11)金属钾、钠、镁等;碳化钙。11) 做蒸馏提纯或蒸馏实验,必须用明火加热时,则每次蒸馏物的数量不得超过一百毫升,附近不许存放易燃物质,同时,应有放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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