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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案情】:被告人:苗XX 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0年11 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苗XX窜至延安火车 站北侧DK500 + 130M的方塔大桥上,为盗 窃电缆防护管,用事先准备好的斧头砍断铺设好的四条光缆、一条电缆(五条光电缆直径分别是300mm、178mm、215mm、320mm、420mm),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66370元,盗窃光电缆防护管一根(直径140mm,长5000mm,内套两根小管),价值人民币14950 元,销赃后得款2500元。【审判】:西安铁 路运输法院认为,被告人苗 XX目无国法, 故意毁坏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 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予惩罚。其当庭能如 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初次犯 罪,且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 罪,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苗XX犯故意毁坏公共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评析】:这起案件是典型的由路盗行为造成的故意 毁坏财物犯罪,根据司法解释,要在盗窃罪 和毁坏公共财物罪中择一重罪处罚,因此, 本案被告人苗XX应按故意毁坏公共财物罪处罚。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