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建筑法异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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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国建筑法规存在的问题2.1 建筑立法问题(1)建筑法规体系中国在法规体系上已经形成了建筑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相结合的法规体系, 但是就总体而言, 高层次的建筑法规数量太少, 而低层次的建筑规章制度有些自相矛盾。这在不同部门之间显得尤为突出,法规的可操作性有所欠缺。(2)专家参与立法在发达国家, 专业学会、 专业人士、 行业协会在建设管理法规的制定和监督执行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是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得力助手。 而中国在这方面还很欠缺, 建设部在草拟法规时, 缺乏有立法经验的专家, 而在法律修改定稿阶段, 国务院法制局又缺乏建筑业的专家,导致有些法律条款违反了建筑业的固

2、有规律。(3)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在国外, 技术规范和标准基本上是由专业人士组织或行业协会制定的, 制定的规范与标准一般都比较严谨、 准确。 但是中国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一般是由建设部主管部门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的,缺乏专业性。(马纯杰,陈拳来,余剑英,2002)2.2 建筑法规与国际接轨问题(1)WTO 原则及国际惯例WTO 作为 “ 规范全球经济贸易运行的国际组织 ” ,其最终目的是消除贸易壁垒,实现市场的自由化。 各个国家的建筑法规都必须依照服务贸易总协定进行调整与完善。 比如其中的最惠国待遇、 透明度原则等都应在建筑法规中予以体现。而中国现行建筑法规中仍存在许多有悖于“国民待遇”、“透明度原则”

3、的文件。比如像 “外国承包商能成立独资企业”以保护国内企业的规定,与国际惯例严重脱节。(2)规范国际工程承包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绝大多数是规范国内建筑市场行为的,而针对国际间的建筑与工程服务贸易的条款只在个别法规中略有涉及,而且也存在许多问题。(3)合同范本各国的建筑法规中, 都规定了合同范本式样、 条件。国际通用的合同范本条件的最大特点是依据“案例法”,结合部分“成文法”,以合同双方“约定”以及按WTO协议、协定、各成员国的法律和具有同等地位的原则、规定而拟订的合同条件, 而中国的建筑法律法规中规定了以习惯使用的 “成文法”的合同范本的合同条件, 这就使得对“案例法”合同范本的合同条件不熟悉,

4、不利于中国施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梁成柱,2003)国外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来源:作者:时间:2010-4-15 10:35:37 【大 中 小】 浏览次数:145 打印关闭收藏建筑质量缺陷问题频发,特别是城镇商品房质量问题层出不穷,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引起各种纠纷,不利于社会和谐,而且造成了社会资 源的浪费,不符合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宗旨。解决这一 问题的可行措施在于实施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所 谓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是指建筑工程的参建各方对工 程质量投保,在一定期限内对由于工程质量不符合强 制性建设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而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由于国外实施建筑工程质量

5、保险制度较早,对已存在 的制度的深入研究可以为我国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的建立和完善提供借鉴。1国外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概况一些发达国家实施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较早,如法国、西班牙、意大利等,其中尤其是法国 在开展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方面是最早也是最成熟的。法国从1978年制定斯比那塔法(Spinetta ACT ) 实施对建筑工程质量10年内在缺陷保险以来,建立 了较为完整的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构架体系。斯比那 塔法规定建筑工程10年内在缺陷保险为强制性保 险,建筑工程的参建各方必须投保。斯比那塔法分为责任、保险和质量检查 三部分。其中责任方面规定所有参加建筑工程项目的 机构都有质量责任,包括业主

6、(建设单位)、建筑师(咨询师)、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检查机构, 并对建筑工程各方面的质量负责期限做出详细规定。 保险方面分为两类,一是参与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必须投保10年期的责任保险,这些机构为建筑设计 咨询单位、施工图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质量检查机 构,二是建设单位(业主)则必须为建筑物 10年内 可能出现的损坏(内在结构缺陷)进行投保。质量检 查方面规定质量检查工作由独立于设计和施工的第三 方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机构实施,该检查机构要针对每个建筑工程的特点,从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施工图 设计和施工过程的各个阶段进行质量控制。西班牙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是在总结法国建 筑工程质量保险经验的基础上,

7、经过试点正式立法实 施的,在内容上基本一致。主要差异在于业主投保项 目不同,在法国,业主投的是财产保险,对参与建筑 工程的各方为民事责任险,两者都是强制的,而在西 班牙,业主投保的是建筑工程侵害保险,没有强制参 与建筑工程项目各方的技术责任险,相比之下西班牙 的法律有利于业主,因为民事责任保险须经过法官审 判后才能实施赔偿,而侵害保险只要伤害存在,检查 评估确认后保险公司立即赔付。另外在法国建筑工程 质量保险中没有设置免赔,而西班牙的建筑工程质量 保险则设置了免赔,因此西班牙的建筑工程质量保险 的赔付率较低 国外实施建筑工程保险制度的概况。可见各国和地区采取的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模式不尽相同,下面

8、通过从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实 施的必要性、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保险人的质量监 督三个方面对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进行分析。2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实施的必要性根据外部性理论,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负 的外部经济性,即边际社会成本大于边际私人成本。 在理想状态下,社会各项制度健全,社会诚信度高, 建筑工程生产者(包括开发商、施工单位、建设单位 等)自觉地完全按照与建筑工程质量有关的标准进行 建设施工,且发生质量缺陷时其维修费用由建筑工程 生产者承担,此时:Cp=Cc (Cp表示建筑工程生产 者的边际私人成本;Cc表示边际社会成本),不存在 外部性。而在实际状态下,建筑工程生产者为了压缩成本,进行不合理

9、的节约,如包括人员、材料、工艺方面的标准降低和理想状况下正常维修责任的逃避等,此时建筑工程生产者的边际私人成本为 Cp1 ,且 有:Cp1 Cp;而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却会造成边际社会 成本的增加,如维修成本、购房者和法院等维修纠纷 解决参与各方(建筑工程生产者除外)的时间及费用 成本、由建筑质量问题引起的维持社会稳定的成本、 由于建筑质量问题引起的诚信度降低进而引发的社会 交易成本增加等等。此时的边际社会成本为 Cc1 ,且 有Cc1 :Cc。由此可见,在实际状态下,有:Cp1 Cp=Cc Cc1 ,即有:Cp1 Cc1 o建筑工程生产者边际私人成 本小于边际社会成本,则在市场力量的作用下,从生 产者私人角度选择的最优产量大于从社会角度选择的 最优产量,就是说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实际产生量大于 社会福利最优化时的量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引入可以有效的解 决建筑工程质量缺陷负的外部经济性,保险公司根据 建筑工程质量信息,利用承保决定权和浮动费率的机 制来决定对于建筑工程生产者的经济奖罚,由此可达 到将建筑工程生产者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使建筑工程 生产者的边际成本和整个社会的边际成本相等,从而 使二者的利益趋同精品资料Welcome ToDownload !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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