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流园区优惠政策汇总( 其他地区 )广饶物流园区项目筹建办二一年六月四日物流园区项目优惠政策目录1、合肥现代物流园区32、连云港金港湾国际物流园 63、重庆永川物流园 74、南京龙潭物流园区 105、青海朝阳物流园区116、大连保税物流园区 137、内蒙古红山物流园区 158中宁县物流园区 189、 翁牛特旗乌丹商贸物流园 1910、 秀山(武陵)现代物流园区2011、 阜新市新邱物流园区22附件1 :广饶县加快物流业发展意见(讨论稿) 23附件2 :济南市关于推进物流业振兴发展的意见(实施)26合肥现代物流园区合肥现代物流园区位于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新增规划范围内, 园区核心功能 区占地规
2、模 3.3 平方公里,总投资约 27.4 亿元。主要建设项目:公铁联运中心、物 流信息中心和区域配送中心等。最终形成以信息技术为核心;运输配送、装卸搬运、 自动化仓储、 库存控制、包装加工等专业技术为支撑; 完善的各类物流设施和不同类 型物流企业集中布局的场所, 成为具有一定规模综合服务功能和辐射力的区域性物流 集散地枢纽。园区发展商:合肥现代物流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是经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管委会批准,于 2004年 7月与香港升辉国际有限 公司合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金为 500万美元,投资总额 1000 万美元以上, 公司受管委会委托, 全面承担物流园区基础设施的融资、
3、建设和物流园区的市场化开 发任务。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物流园区建设,计算机工 程及软件开发。园区优惠政策 为了加快合肥现代物流园区的开发建设步伐, 鼓励和扶持物流企业的发展, 对进驻物 流园区的物流企业,园区将实行一定的优惠政策。一、财政税收政策 1园区内入驻的物流企业,对其经营发生的仓储、运输、包装、流通加工、配送等 活动,不分别计税,实行统一征税。2对园区内新办的独立核算的物流企业,按不同的经营项目享受税收优惠:(1)凡从事仓储业、物资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 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2)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的企业或单位,自
4、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 所得税,第二年减征所得税;(3)对从事物流咨询业、信息业的企业或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 征所得税。4)对从事物流软件开发或公益性物流信息平台的企业,经市信息办审定,税务部门同意,自开办之日起,可免缴所得税两年,减征所得税三年。 3凡列入市物流信息化示范工程的项目,对其贷款,市信息办可给予适当贴息,对 公益性物流信息项目,经市信息办审批,可给予适当补贴。4对各类物流企业视其规模、资质和业务量,在发货票管理上给予方便。 5在税收上,允许物流企业经营货物运输业务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征税,代 理与货物运输有关业务的收入,按“代理业”征税, 并允许扣除与代理业务
5、有关的 支付给其他单位的运费、检验检疫费、装卸费等相关费用。二、改善通关环境 凡在物流园区内注册的物流企业和进出口企业, 可实行海关监管。 海关对于监管的进 出口货物,采取双信息放行的办法, 对转关和关内放行以纸面和电子数据放行的形式, 通过港口 EDI 中心传输给相关物流单位。、 对在物流园区内设臵的物流企业实行 “一次报关、 一次验单、一次查验” ,简化手续, 加快办理速度。三、工商管理政策(1)凡在园区内投资兴办物流企业均可从事国家允许的运输、仓储、包装、配送、 流通加工及相关信息等物流业务。 物流企业要依据全市物流业的发展规划、 法律、法 规和相关政策建设和经营,共同促进现代物流业的健
6、康发展。(2)对于新办的现代物流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组建为物流企业的注册 登记,工商部门视其为新兴产业提供方便,加快办理登记发照速度。(3)凡在园区兴办物流企业到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时,对其经营项目按运输、仓储 等具体项目审批;本市的各有关管理部门要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鼓励非国有经济的物流企业的发展, 鼓励外资企业和外省市企业在园区内兴办物流企 业。物流园区需要政府以下政策的支持一、规划和土地管理政策(1)对列入规划的物流园区内的物流项目和列入全市计划的物流项目,在规划、使 用土地审批上,作为重点项目,开辟绿色通道,特事特办,适当减免土地出让金及市 政基础设施配套费。(2)凡兴建物
7、流设施用地与全市总体规划不一致的,在国家允许范围内可在一定程 序上给予适当调整。(3)凡社会投资主体投资于物流园区基础设施开发的,类同于投资交通基础设施, 享受省市关于鼓励基础设施投资的各项规定。二、融资政策鼓励和引导银行在独立审贷的基础上, 向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发放贷款。 完善贷款担 保体系,鼓励各类担保基金向物流业倾斜。 加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金对物流业高新 技术项目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通过股票上市、 企业债券、项目融资、资产重组、股权臵换等方式筹措资金。鼓励和允许上市公司以 资产重组和增发新股方式进入物流业。三、车辆养路费、过路过桥费减免征策 为了发展城市
8、物流配送, 凡经市物流主管部门批准, 使用统一标识的配送车辆享有城 市内道路的无限制通行的权利(交管部门有专门规定者除外);并享受减免养路费、 过路过桥费的待遇。四、其他扶持政策 设立物流引导发展基金。通过贴息、补助、奖励等多种形式,用于物流公共项目的补 助、公益性物流信息平台的建设、 物流人才的培训和教育、 重要物流项目的贷款贴息。 对物流园区重点扶持的物流项目和冷冻、 保温物流的专业设备, 适当降低用电收费标 准,物流企业用电按照工业用电标准收费。五、加强行业管理 成立市物流管理办公室,加强经济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规范 市场准入条件,增加管理透明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
9、制止不正当竞争、限制竞争 和其他违法行为。 建立物流业宏观监测、 预警和信息发布制度, 建立健全物流业统计 制度和方法。组建市物流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沟通政府和企业的关系, 制定行业标准,组织企业自律,制止不正当竞争,推广先进经验,辅助行业管理和行 业统计,制定发展规划,组织交流合作和职业资质培训以及建设公益性信息平台等。金港湾国际物流园区金港湾国际物流园区是市政府根据 连云港市城市总体规划 和连云港港总 体规划 而规划的国际物流基地, 物流园区位于连云港市东部城区中云台山区域, 规 划总面积 22平方公里( 2200公顷),首期启动区 5平方公里( 500公顷),
10、园区距港 区 5 公里,通过疏港高速公路直接相连,其周边和境内分别有连徐高速、242、 226省道、连云港港疏港航道和沿海铁路, 西北与东南侧分别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 板徐临港产业区, 交通运输条件十分优越, 政府配套支持政策明显, 已列入江苏省重 点物流发展项目。园区内规划的保税物流功能区总占地面积 115公顷,一期 30公顷。园区定位 :园区立足连云港港口和城市, 服务苏北及亚欧大陆桥区域经济, 辐射 中亚及东北亚地区的区域性国际物流中心, 成为连云港现代物流业发展龙头和江苏苏 北,沿陇海线规模最大、国际化程度最高的综合型港口物流基地。八大功能 :港口物流作业功能、保税物流功能、临港物
11、流产业功能、城市物流配 送功能、区域物流联运 / 分拨功能、综合贸易功能、国际商务功能、综合管理服务功 能。开发进度 :一期: 20072012年,首期用地 7500亩用地基础设施和开发建设; 二期: 20092015年,完成 10000亩用地开发;三期: 20122020 年,完成 15500 亩用地开发。园区按照标准化建设、 标准化招商、 标准化服务的经营宗旨, 致力于打造一流的投资 发展平台, 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形成连云港特色的各类优惠政策体系, 建立招商引资绿色通道,创造真正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投资环境。主要优惠政策:基础设施建设扶持政策: 多方面创新投融资渠道,积极鼓励区域内外的相关物
12、流企业投资基础设施和物流产业,并给于一定优惠。-用地优惠政策:如对物流基础设施用地减免土地出让金等。-行政监管政策:简化物流市场的行政监管流程,改进和创新对物流企业的行政监 管形式。人才引进政策:物流企业在国内招聘博士、硕士和重点大学毕业生,以及具有高、 中级职称的管理人才和科技人才,组织人事部门优先审批;公安部门优先为其直系亲 属办理入户手续。同时,在住房分配、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照顾。同时, 企业向国外聘请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外事、人事部门有限办理审批手续等。财税、投融资优惠政策:加大对大型物流企业的信贷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大型物流 企业的贷款,政府可给予财政贴息或者税收减免等, 设
13、立现代物流业发展资金,重点 支持大型物流企业的贷款信息。物流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政策:加大对现代物流关键技术研发的投入,政府加强引导 和宣传,加快物流关键技术的产业化过程。产权改造政策:积极鼓励重点物流企业加快改组改制步伐,优先支持重点物流企业 与国际著名物流企业合资合作。交通优惠政策:在不影响道路畅通的前提下,交通、公安等部门可对物流企业经常 出入城区的货运车辆发放通行证,允许其在市内道路临时停等。用水用电优惠政策:对物流企业的用水用电等给予一定的优惠和支持。重庆永川物流园区发展的优惠政策为推进重庆永川物流园区建设发展,加快发展我市现代物流产业,提高区域经济 运行质量和效益,制定如下优惠政策:一
14、财税政策1、合理确定物流企业的营业税计征基数。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 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 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 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2、允许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物流企业在不同区域设立的 分支机构,凡在总部领导下实行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分别设银行结算账户、编制 财务报表和账簿, 并通过微机联网、 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 经市国税局或地税局 按管理职能认定后,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3、所得税优惠政策。凡在我市设立的物流企业,符合西部开发国家鼓励类产业 目录,经批准可享受所得税西部优惠税率,在 2010 年底前,企业
15、所得税减按 15%的 税率征收。4、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和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物流企业投资于建设和技术改造 的进口设备以及国产设备,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经审查批准,进口设备享受免关税、 增值税,国产设备享受投资抵免所得税政策。5、经批准的物流企业电子商务、信息平台、物流软件开发和关键装备制造等高 新技术项目所需新建或购臵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臵之日起五年内免征房产税。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6、对入驻物流园区物流企业的货运车辆的养路费、货运附加费、运管费按现有 标准的 85%收取。7、物流企业参与重组、兼并、收购原国有仓储运输企业,在组建物流企业过 程中发生的资产臵换以及土地、 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
16、行政性收费, 经物流园区管委 会批准予以免交,并依照有关税收政策减征或免征契税。三、土地政策8、物流企业的物流用地按成本价供应。9、对列入“十一五”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的重点物流业项目,包括物资储备、 分拣、加工、包装、仓储、运输装卸等设施应优先保障用地,其用地和各种规费按照 工业园区用地政策执行,免收其配套费。土地出让金按照工业用地标准执行。10、严格管理物流用地。若物流业主退出,须通过招标确定新的物流建设或物 流经营企业。对规划的物流用地要从严控制,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物流用地性质。若 土地经批准变更为经营性用途的, 须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 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四、奖励政策11、为物流园区
17、成功引进资金或项目并投资建设的单位或个人, 按全市招商引资 奖励办法给予奖励。12、进入园区的物流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前两年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和 营业税地方留成的 30%、后三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50%奖励给企业,用于基础设 施建设和技术改造。13、物流企业纳入全市商贸流通企业纳税大户和商业十佳企业的评选,由财政 安排适当奖金给予奖励。五、其他政策14、建立扶持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基金。市交通局每年提供 10 万元和从物流 园区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20%作为物流园区管委会的专项资金, 用于重点物 流项目贷款贴息和重点物流项目的补贴,连续三年不变。15、对入驻物流园区的货运车辆由物
18、流企业统一到车管部门办理上户或过户手 续。16、物流企业的电力安装、供水、供气管网工程,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具备资质 的单位进行设计和安装, 工程竣工后由业主向相关部门申请进行验收。 物流企业水电 价格按非普通工业标准收取。六、保障措施17、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全过程服务”的方式,所有进入物流园区的企业, 统一由物流园区管委会跟踪服务办结,为投资者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18、简化工商登记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为物流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时,除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外其它前臵审批事项一律取消。19、鼓励第三方物流企业发展城市配送业务,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 城市配送车辆的相关标准, 优先为第
19、三方物流企业发放货运车辆入城证, 并为城市配 送车辆在专业市场、商场、百货店、超市等市内商业网点停靠提供便利条件。七、附则20、进入物流园投资额度达 500 万元以上,从事物流或物流相关行业的企业, 经物流园区管委会认定,享受本优惠政策。21、对投资 5000 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或国际国内知名物流企业,可采取一事 (企)一议政策。22、其他未尽事宜,按我市工业园区有关优惠政策执行。23、本优惠政策由物流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24、本优惠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南京龙潭物流园区优惠政策一、税收减免:1、入基地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 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技术 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高新技术企
20、业,或者外商投资在 3000 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 间长的项目,减按 15%的税率征收。2、经营期十年以上的外资生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所得税实行 “两免三减半”3、入基地的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期满后,凡当年 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 70%以上的, 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 10%的按 10%计算缴纳。4、鼓励企业从事国际货物的分拨、集散、配送等业务。对新开办的独立核算的 仓储、物流类企业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5、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 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
21、环节增值税。二、财政扶持 :入基地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头 3 年享受地方留成 50%的财政扶持,后 3 年享受地方留成 30%的财政扶持。青海朝阳物流园区凡入驻青海朝阳物流园区 (以下简称园区) 的各类现代物流企业及相关机构 (以下简 称入园企业),经园区管委会认定,均可享受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 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青政, 2005? 47 号)、青 海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若干政策措施(青政, 2003? 35 号)、青海省发展现 代物流业若干政策意见(青经运, 2005? 77 号)规定的优惠政策。一、税收及收费政策(一)园区内物流企业,自生产经营
22、之日起两年内,由园区财政按照年度企业实 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50%作为园区财政扶持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新办 物流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 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 5 年内减按 15%征收企 业所得税。(二)对新办独立核算的咨询业 (包括科技、 法律、审计、会计、税务等咨询业) 、 信息业、技术服务业以及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经营之日起, 2 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年。(三)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 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 见(发改运行, 2004? 1617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国
23、税函, 2006? 270 号)文件规定,合理确定物流企业营业税计征基 数。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 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 应 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它项目支出后的余额, 为营业税计税的基数; 允许符合 条件的物流企业统一缴纳所得税。 物流企业在全省设立的跨区域分支机构, 凡在总部 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并与总 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四)凡经联运主管部门认定符合联运企业条件的物流企业, 经省地方税务局认 定,允许自开或代开货运发票。(五)入园企业,可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减
24、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卒 策。二、注册登记政策(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审批、核准的物流经营项目外,其它经营 项目,一律实行工商部门直接登记注册制。三、土 地 政 策(七)入园企业可通过出让、转让、联营、联建、入股、租赁、臵换等多种方式 取得土地使用权。(八)投资者在园区兴办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土地使用权可以以 划拨方式取得。四、其它优惠政策(九)入园企业, 其物流开发建设项目的市政工程配套费按三类地区的收取标准 减半收取。(十)入园企业,自来水增容费减半收取。(十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确保道路安全、顺畅的条件下,对进入“园区”的 物流运输车辆提供优先通行和停靠的便利; 进入
25、园区” 需办理通行证的物流运输车 辆,对手续齐全的,在半个工作日办结。五、服 务 承 诺(十二)园区实行一站式服务,做到“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公开办事 内容、程序和时限,对投资商申报的事项,凡资料齐全、文件齐备的,内资企业在 3 个工作日内、外资企业在 7 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十三)园区依法保障区内一切经济组织、个人的合法经济活动和权益,任何部 门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在园区进行收费、摊派、评比等活动。六、其 它(十四) 本优惠政策由管委会负责实施及解释。在管委会未成立之前由青海朝 阳物流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十五)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对本政策施行前已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26、期限未 满的,仍按原政策执行。本政策未涉及的内容,按照省内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 发布日期: 2006年 11月 13日大连保税物流园区( 一 ) 投资政策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大连国际物流园区内设立专业或综合性的物流企业, 开展分销、 仓储、配送、运输、流通加工、货运代理、维修及培训等业务,为境内外厂商及分 销商提供物流服务。外商可申请 100%的独资公司,是唯一可在中国设立外商独资贸 易公司的地方。( 二) 外汇政策区内企业可开设外汇帐户和人民币帐户, 资本金帐户和贸易结算帐户合二为一。 区内企业和区外企业之间允许以外汇或人民币结算。区内企业收取的外汇可100%现汇留存,实行意
27、愿结汇制度。经保税区管委会认定的物流分拨企业,在首先使用其自有外汇的前提下,对不 足部分的外汇,由企业提出申请,给予限量购汇的方便,用于支付进口货物所需外 汇。(三)海关政策园区内企业既可经营非保税品物流,也可经营保税品物流,且允许无限期保税 存放或展示,海关不征收任何监管费用。保税商品亦可在区内自由买卖。境外与区 内间货物进出自由,免关税,免许可证。按照国际惯例简化通关手续,货物进出区实行备案制和报关制相结合的申报制 度。货物在区内和境外之间进出,只需收、发货人或其代理向保税区海关备案,具 备条件的区内企业可与海关之间实行 EDI 联网报关。园区的进出口货物在港口和园区之间实行“直通式”的通
28、关模式。进境或进口 货物可从港区接运入区内,在区内报关、查验;出境或出口货物在物流园报关,查 验后直接运进港区,真正实现“港区一体、直提直放”。(四 ) 税费政策有固定资产投资的外资物流企业,可以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 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予以免税。经保税区管委会认定的物流分拨企业,其货物的进出口可由保税区管委会核定 的进出口公司代理服务,并减收代理服务费。保税区管委会根据区内重点物流企业对保税区经济贡献的情况给予财政扶持。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仓储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
29、经主管 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免收仓储场站管理费内蒙古红山物流园区内蒙古红山物流园区为了更好地招商引资,红山区政府出台了园区内新建企业 2 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入园企业在办理工商、税务、土地、房产等相关手续时,相 关收费按允许的最低标准收取等优惠政策和措施。内蒙古红山物流园区将采取 “物流+市场”的经营模式。园区内新建企业 2 年内免 征企业所得税, 2年后再减半征收 3 年;除排污费、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外, 取消园区内各类服务业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入园企业在办理工商、税务、土地、 房产等相关手续时,相关收费按允许的最低标准收取。为提升园区档次,园区提高了招商门槛,设定投
30、资规模超过 1000 万元以上的 企业允许进入,限制投资规模小、占地面积小、发展潜力小的 “三小”企业入驻。发布部门:红山政府中宁县物流园区为了加大物流园区招商引资力度, 推进物流园区建设和招商引资项目落地, 促进 全县现代物流业发展,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一、土地政策1、物流企业用地,按工业类项目进行供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1.88 万元/ 亩, 物流企业缴纳国家和自治区收取的相关款项,县级收取的土地管理费予以免收,土 地出让期限为 50 年。2、物流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用地,必须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期限和条件开 工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 1亿元以下的,建设周期原则上不得超过 1年,在 1 亿
31、元以上的,建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六个月。特别重大的项目建设期限经县委、政 府“一事一议”研究决定。3、物流项目用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得低于50 万元/亩,入园物流企业必须在完成投资额的 50%以上,方可办理土地使用证。4、占用荒山荒地需进行土地平整的,土地平整工作一律由项目单位按照物流园 区规划自行完成。县人民政府根据项目投资建设情况验收核实后予以补助:凡年内 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入园企业按2元/m3的标准补助土地平整费; 凡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在 5000万元至 1亿元(含 1亿元)的入园企业按 3元/ m 3 的标准补助土地平整费;凡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在 1 亿元以上的入园
32、企业,企 业土地平整由政府组织统一平整。二、财政扶持政策5、鼓励入园物流企业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相关部门资金支持,对争得国家级、 自治区级资金的企业,分别按 1:1 、1:0.5 的比例予以配套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6、积极推荐有发展潜力的重点现代物流项目列入中央国债贴息资金项目计划。三、税费管理政策7、对物流企业承运县外物资的,凭县税务部门开具的货物运输发票结算费用, 以发运企业支付承运人运费所产生的税额县级分成部分的 40%作为奖励支持企业发 展。8、对新办的现代物流企业,经当地税务部门报上级税务部门批准后,从其取得 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3 年;对物流园区项
33、目用地,免征土地 使用税;对以仓储为主的物流企业,减半征收房产税。9、物流园区建设运营的用水、用电价格执行工业标准。四、服务性扶持政策10、园区内坟墓的迁移、主干道路的修建、给排水主管线路的铺设、高压供电主 线路的架设,以及主干道两侧各 10 米的绿化带和山包、沟坡、空闲地的绿化等公共 基础设施,由县政府统一组织投资建设,连接企业的部分及企业内部的由企业自行 承担。11、园区通讯、供暖、消防等配套设施,属园区公用的部分由县政府协调相关单 位或企业投资建设,属企业的部分由企业自行承担。12、入园企业的项目申报、规划许可、土地审批、房屋产权登记等手续,相关部 门可按照有关规定优先办理,按最低标准收
34、取或给予适当的减免优惠,优惠情况见 附表。五、附则13、本优惠政策由中宁物流园区管委会办公室(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14、本优惠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政策未涉及的内容,按照自治区内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翁牛特旗乌丹商贸物流园区翁牛特旗乌丹商贸物流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促进翁牛特旗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根据 国家、自治区和赤峰市有关规定,结合我旗物流园区建设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 2010年 12月 31日以前入驻园区投资新建的旗内外所有 从事仓储、加工、配送、货物运输、物流交易、信息服务、产品展示等企业(不含 国家政策性投入的资金和项
35、目)。第三条 收费及税收政策(一)投资新建项目,从立项审批到开工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工 程质量监督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道路临时占用费、征用土地管理费、卫生许 可证工本费等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留成部分免收。(二)对入驻园区的物流企业,自运营之日起,前 3 年地方行政性收费免收;以后 按国家规定收费项目下限征收,旗级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三)对入驻园区的物流企业土地使用税执行自治区土地使用税额规定最低标准, 企业所得税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四)对入驻园区新建项目和新办物流企业,享受翁牛特旗招商引资管理办法 和翁牛特旗关于促进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入园物流
36、企业和项目享受工业企业 同等的用水、用电价格。第四条 注册登记政策(一)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审批、核准的物流经营项目外,其他经营项 目,前臵性审批事项一律取消,实行工商部门注册制。(二)需经审批、核准的物流项目,严格按照翁牛特旗企业投资服务指南要求, 从快从简办理。第五条 建设用地政策(一)对于入驻园区的企业建设用地,采取公开出让方式配臵;对于政府特殊扶持 的公益性、基础性物流项目的建设用地,及投资规模在 1 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经 旗政府批准,实行特事特议。(二)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规划组织实施,其配套用房建筑面积控制比例参照工业 用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原则上控制在总建筑面积的 7%以
37、内,允许经营权转让、 出租, 但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三)企业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专地专用,并按照合同约定限期动工建设。 1 年内主体工程未开工建设的由旗国土资源局收取土地闲臵费, 2 年内项目未完工的 由旗国土资源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项目未按园区修建性详规进行建设的,由旗 国土资源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原项目主体工程、主要经营业务在该项目完工投 入使用前作重大调整的,应报旗政府重新审批,未获通过的,由旗国土资源局依法 收回土地使用权,违反批准内容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主体自负,相应的扶持政策予 以取消。(四)已经建成的项目或企业,因经营不善而倒闭的,其土地转让时,旗政府可优 先安排用于其他重点
38、物流项目或依法收回土地。第六条 对于投资额在 2 亿元以上特大型项目或者对旗域经济发展、 物流产业培育有 显著带动作用的项目,可根据“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双方协商”的原则,给予更 加优惠的政策。第七条 凡符合规定, 应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 需填写申报表并附投资说明等有关材 料,经旗政府审查核实后出具证明,相关部门、单位按优惠政策办理有关减免手续。第八条 其它(一)本优惠政策由旗招商局负责解释。(二)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对本政策施行前已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期限未满的, 仍按原政策执行。(三)本政策未涉及的内容,按照自治区及赤峰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二OO九年十二月五日秀山(武陵)现代物流园区为加快
39、建设秀山(武陵)现代物流园区,扶持入驻企业和经营户,特制定本优惠 政策。一、用地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开发培育专业市场和从事第三方物流、 物流加工、 配送、仓储等项目 建设的入园企业,通过“招拍挂”方式,以不低于 8 万元/ 亩的标准获得土地使用权。 专业批发市场建成后入驻率(保持 2 年以上)达到 60%-80%,按所交土地价款的 80% 奖励企业;达到 80%以上的,按所交土地价款的 100%奖励企业。二、财税扶持政策1、对入驻园区从事专业批发市场开发经营的企业和经营户及电子商务企业,自 开发经营之日起, 前三年上缴所有税收县级留成部分全额补助企业; 后两年上缴所有 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的 50%
40、补助给企业。2、对园区内新办的独立核算的物流企业,按不同的经营项目享受税收优惠: (1)对入驻园区的第三方物流企业、物流信息服务企业,自经营之日起,前三 年上缴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补助企业,后两年上缴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50%补助企业。(2)对投资额达 1000 万元以上,从事仓储、配送、物流加工的企业,第一年上 缴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全额和营业税县级留成的 50%、后两年上缴所得税县级留成部 分的 50%补助给企业。三、规费优惠政策对入驻园区从事专业批发市场开发及经营的企业和经营户、 现代物流企业, 自开 发、经营之日起,县级各种行政事业性规费前三年免收,第四、五年减半征收四、融资优惠政策对入园企
41、业提供融资服务, 帮助企业获得贷款支持; 协助入园专业市场开发企业 及现代物流企业获得贷款担保。五、其它扶持政策1、在物流园区投资的企业除享受本优惠政策外,同时还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政 策、重庆市投资优惠政策、少数民族地区优惠政策和秀山县投资优惠政策(试行) 。2、投资 1 亿元以上国内外知名物流企业、年销售额达 5 亿元以上的专业批发市 场,或者对区域经济发展、 商贸物流产业培育有显著带动作用, 对秀山经济社会发展 有特殊意义的投资或项目,可根据“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双方协商”的原则,给予 更加优惠的政策。3、园区内实行一站式服务,按“部门委托(进驻) -园区代办 -部门备案”的行 政审批模式
42、由园区统筹办理规划、建设、国土、工商等方面的行政审批事项,做到 “行政审批不出园”。4、园区内实行封闭式管理,实行检查审批制度。县级相关职能部门进入园区企 业检查(刑事、安全、环保、预警级防疫检查除外) ,必须事先书面报告管委会批准, 方可进入。5、投资者无论规模大小,其子女入学与本地常驻户口学生享受同等待遇。本人 及家庭成员迁入秀山一律免费入户。本优惠政策由秀山物流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辽宁省阜新市新邱区物流园区新邱区投资优惠政策一、土地优惠政策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100万美元或 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500 万美元或 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且投资密度每平方米不低于 1000 元人民
43、币的生产经营型项目,区 政府按企业缴纳土地收益区本级部分的 30%,做为基础设施专项资金一次性奖励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500 万美元或 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1000万美元或 10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且投资密度每平方米不低于 1000 元人民币的生产经营型项目,区 政府按企业缴纳土地收益区本级部分的 50%,做为基础设施专项资金一次性奖励给企 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1000 万美元或 10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且投资密度每 平方米不低于 1000 元人民币的生产经营型项目,区政府参照企业缴纳土地收益区本 级部分的 100%,做为基础设施专项资金一次性奖励给企业。二、税收
44、优惠政策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100万美元或 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500 万美元或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 企业上缴税金 (国、地税)区级留成部分按 30%奖励给企业, 奖励期限为 3 年。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500 万美元或 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1000万美元或 10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企业上缴税金(国、地税)区级留成部分按50%奖励给企 业,奖励期限为3年。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1000 万美元或 10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项目,企业上 缴税金(国、地税)区级留成部分按 100%奖励给企业,奖励期限为 3 年。三、资金扶持政策对于投资 1000 万元以上
45、项目,符合国家和省扶持政策的,区政府帮助投资者积极 争取国家专项资金和贷款贴息支持。四、奖励引荐人政策 对所引进生产经营型项目在一年内开工并投产纳税的, 对于项目第一引荐人, 以 固定资产投资 500万元为基数,按资金实际到位额计算, 奖励 1万元人民币,每增加 500万元,奖励增加 1 万元,上不封顶(该项奖励为一次性奖励) 。附件 1:广饶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为积极实施“商贸兴县”战略,进一步加快我县商贸流通业的发展,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 逐步实现传统货运业向现代物流业的转变, 做大做强现代物流这一朝阳 产业,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一、指导
46、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发挥我县二产优势,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 主体,以降低物流成本和提高物流效率为核心,突出体制创新、制度创新、技术创新 和管理创新, 合理规划布局我县物流产业, 加大物流资源整合力度, 加快物流基础设 施建设,加强现代物流市场培育,不断增强我县集聚辐射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二、目标任务1建设物流园区。规划、兴建广饶物流园区和物流中心,完成初始化配套项目建设,整合和利用各企业物流资源,大力吸收、引进物流技术和管理人才。积极引导重点企业物流科学地向专业第三方物流企业转型, 将广饶物流园区打造成为公共物 流信息平台的建设中心和指导中心。2升级物流园区。深化挖掘多方物流资源优
47、势,完善物流园区和各物流中心配套设施、设备建设, 升级和拓展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基本实现产业链相关业务 流程的无缝链接, 不断提高信息平台辐射带动范围和品牌响应程度, 注重规范各项物 流服务标准, 平衡和协调好企业发展与环境等相关要素建设的多重关系, 实现全县物 流业的快速可持续发展。三、政策扶持1、扶持范围。县内专业从事现代物流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纳入县政府 规划的物流园区的重点物流企业。2、扶持基金。为鼓励现代物流企业加快发展,每年县财政安排专项扶持资金, 用于扶持重点物流企业发展和新上重点物流项目建设。3、考核奖励。为引导和鼓励物流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电子数据交换、互联网等 信
48、息网络技术, 每年由县经贸局牵头, 县财政局等单位参与对其进行考核认定, 对大 力发展信息网络技术的企业,按当年度信息化投资额的 10%对企业进行奖励。4、税收优惠。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仓储业务分给其他企业并由其统一 收取价款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它运输、仓储企业的运费、仓储费后的余额, 作为营业税计税基数。经营货物运输业务收入,按“交通运输业”征税,代理货运业 务按“代理业” 征税,并允许扣除与代理业务有关的支付给其他单位的运费、 检验费、 装卸费等相关费用。从母公司中分离出来的物流企业(全年上缴营业税额 10 万元以 上),自开业之日起前 2 年,给予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和营业税地方留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