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 CPA 税法讲义 第六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烟叶税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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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 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税法第六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烟叶税法一、城建税法1. 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或个人。2. 税率:7%、5%、1%特殊情况:代扣、代收“两税”的,按扣缴义务人所在地适用税率计算代扣代收的城建税。 3.计税依据的确定(一般、特殊)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额之和。特殊规定:6 项(1) 纳税人违反“两税”有关规定被查补“两税”,补税款也要补缴城建税,但滞纳金和罚款不 作城建税的计税依据。(2) 出口环节不退,进口环节不征。(3) 出口“免抵退”方法中:当期免抵的增值税,应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 育费附加。(4) “两税

2、”减免优惠,城建税也要同时减免。(5) 因减免税而“两税”退库的,城建税也可同时退库;“两税”因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 即退的,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6) 新增: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 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二、烟叶税法1. 收购单位为纳税人2. 应纳烟叶税税额实际支付价款(含 10%补贴)20%3. 收购烟叶的当天发生烟叶税的纳税义务,纳税地点为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烟叶税按月计征,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月终了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三、教育费附加(3%)和地方教育附加(2%)第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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