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工作责任领导的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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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管理工作责任领导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司法行政系统财务管理工作,落实“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的要求,建立运转顺畅、程序规范、执行严格的财务管理运行新机制,经局党组讨论研究,结合本局实际 情况,特作如下规定:一、坚持重大经费开支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制度,实行报告审批同意后开支使用制度。“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不是“一把手”不管经费财务,“一把手”要加强对财务经费开支的审 批、监督、管理;二、主管财务的分管领导在班子成员中产生,由个人申请、个别酝酿、党组集体讨论决定,负责对单位各项经费的使用把关和签字入帐,对上级有关财经纪律执行落实负全面直接责任,凡分管期间发生受到县直有关部门 2 次以上

2、(不含 2 次)责令整改 情节时,由“一把手”提请党组讨论更换分管领导;三、主管财务的分管领导必须严格执行有关部门关于财经纪律的各项规定,财务票据必须做到“五签字一直达”,即报销人签字、经办人签字、分管领导签字、财务审核签字、主管领导签 字、直达报销人帐户;四、为加强主要领导对财务经费的审批监督管理,所有经费使用开支之前必须经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同意(1 万元以上)或报局主要领导同意(1 万元以下),每月 5 号(遇节假日往后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由主管领导将上月开支清单提交主要领导审阅,每月 30 日(遇节假日往后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由计财股负责人将当月入帐凭证归档并报主要领导、纪检组长审阅;五、尽量避免签字记帐式公务开支环节,签字记帐式公务开支实行固定人员记帐签字,必须是先报告后签字记帐。记帐人固定为办公室负责人或者政工股负责人,如两人均不能到场记帐签 字的,报局长同意后安排他人签字记帐。六、财务主管领导要积极主动做好各项经费的争取工作和争 取协调工作。七、财务人员及各经办人必须认真履行相关程序、规范要求,做好详实记录,切实做到把好关、提好醒、履好职等各项配合工 作。财务管理工作责任领导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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