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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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发布)第一条 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 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 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 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

2、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 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 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 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 %,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第七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 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 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 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你很善良,也很努力,你明白 “ 人若志趣不远,心不在焉,虽学五成 ” ,那么请你继续以努力为本,继续追求。学习的时候放下顾虑,聚精会神,提高学习效率,尽量做到最好。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 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

4、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 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 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你相信 “ 人若有志,就不会在半坡停止。 ” 就学习的阶段性而言,你处在初中的半山腰;就你进步的阶段而言,你也处在半山腰,这座右铭包含了你对自己的鼓励 ,希望你能真正意义上的做到勇往直前!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 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 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第十二条 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 的福利费用。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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