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运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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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稿)郑州市城乡规划局二一三年八月一日目 录1 总 则2建设用地2.1用地分类2.2建设用地控制3公共服务设施配建3.1 分类分级3.2 市、区两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3.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3.4 实施导则4建设工程4.1建筑规划设计4.2建筑间距4.3建筑物退让4.4 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4.5容积率指标计算4.6 绿地4.7 商业设施控制5交通工程5.1 城市道路5.2道路交叉口5.3 停车场5.4 城市公共交通5.5 道路绿化5.6其他交通设施6 市政工程6.1供水工程6.2排水工程6.3 电力电信6.4供热工程6.5 燃气工程6.6 管线综合6.7

2、 环卫和消防工程附录A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表附录B 建筑间距图表附录C 名词解释1 总 则1.0.1 【目的与依据】 为了推进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1.0.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郑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1.0.3 【内容组成与效力】 本规定的附录是条文内容的组成部分,必须一并遵守执行。1.0.4 【授权解释】 本规定施行中遇到的具体技术问题,由郑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1.0.5

3、 【技术修订】郑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定期组织本规定的修订工作。2 建设用地2.1用地分类2.1.1 【用地分类】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照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应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规定,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一)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14小类,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表3.2.2的规定。(二)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2小类,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表3.3.2的规定。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

4、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2建设用地控制2.2.1 【用图标准】 建设用地红线图应在1:1000现状地形图上绘制,特殊情况可采用其他比例尺的地形图。图上应根据需要绘制规划用地范围线、拆迁范围线、道路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等,应用坐标标注,精确到小数点后3位。规划用地面积计算单位为,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2.2.2 【规划用地界线的划定】 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界线的划定应当考虑城乡规划要求、土地权属权限、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技术规范等因素综合确定,以现状实测地形图为依据。2.2.3 【建设项目用地面积】 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包括建设项目自身用地面积和相邻道路、

5、绿地、管线走廊等用地面积,各部分用地面积应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2.2.4 【确定用地性质和规划条件】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依据已批准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应依据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完成未经审批的,因涉及省市重点项目、重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可参考其规划成果,确定规划条件。2.2.5 【选址原则】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进行建设项目的选址。因安全、保密、环保、卫生、交通等原因需要单独设置的项目或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可依据有关专项规划实施规划许可。 2.2

6、.6 【选址要求】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建设项目应符合城乡规划布局的要求;(二)建设项目与城乡交通、环保、文物保护、市政、消防、防灾等规划的衔接与协调;(三)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乡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四)建设项目其他规划要求。2.2.7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选址】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因节约土地、功能需要等原因,经论证可以结合规划道路、河道、绿地等用地进行安排。2.2.8 【工业、仓储和批发市场用地调整】城市建成区以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工业、仓储和批发市场用地,应按规划进行调整,搬迁后的用地应优先安排水、电、气、暖等市政基础设施和中小学、医疗卫生等

7、公共服务设施。2.2.9 【教育、医疗、市政设施等用地调整】控制教育、医疗、市政设施等用地改变用地性质用于其他项目建设。大、中专学校及职业学校外迁后,其用地应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园绿地和中、小学等项目,经省、市政府批准的特殊情况除外。医院、学校周边的可利用建设用地,应优先保证医院、学校扩建使用。2.2.10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控制】变电站、加油站、加气站、公交场站、消防站、污水处理厂、调压站、环卫、抢修基地、维护基地等市政公用设施,在城市规划区内或因功能需要独立设置的,其控制性指标应符合行业规范及以下规定。(一)变电站项目用地的技术经济指标及用地规模规模总体布局形式用地面积(m2

8、)容积率参考设计方案(国网通用设计方案)110千伏全户内180024001.01.5110-A2-1半户内240027000.51.0110-A3-1全户外320037000.2110-C-3220千伏全户内480050401.01.5220-A2-1半户内650078000.360.5220-A1-2全户外9200252001.0220-A1-1220-C-4500千伏变电站项目均为户外布置,用地面积为3000060000,容积率小于1.5,建筑密度小于50%,建筑高度小于30m。(二)油气合建站项目用地的技术经济指标:用地面积20004700,容积率0.20.5,建筑密度20%45%,绿地

9、率不小于25%。(三)加油站项目用地的技术经济指标:容积率0.40.6,建筑密度小于30%,绿地率不小于25%。2.2.11 【开发用地规模限制】单独开发的建设用地面积应不低于表2.2.11规定值。 单独开发地块建设用地面积下限值 表2.2.11建设项目类型居住建筑商业、办公类建筑工业、仓储类建筑用地面积下限值(m2)3000200030002.2.12 【城市净空保护】凡在机场净空保护范围内,新建或改建建(构)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相关保护管理要求。2.2.13 【规划用地限高】文物保护单位、发射塔、气象站、雷达站、微波通道等对周围环境有特殊要求的设施,其附近规划用地内建筑高度、

10、建筑形式和距离均应符合限高要求或其他有关规定。3 公共服务设施配建3.1 分类分级3.1.1【公共服务设施分类】郑州市公共服务设施分为教育设施、医疗卫生、文化设施、体育设施、养老设施、社区服务、商业金融、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共9类。3.1.2【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郑州市公共服务设施按市级、区级、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五级配置。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为35万人,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为11.5万人,居住组团的人口规模为0.10.3万人。3.2 市、区两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3.2.1【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与城市功能定位相适应,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11、3.2.2【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区级是指市内五区、经开区、高新区、郑东新区、上街区、荥阳市、中牟县、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也适用于本市城市化地区新建的20万人左右的居住片区。各项须配建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和相关配建标准应按表3.2.2执行。除医院和市政设施外,功能相近的公共服务设施宜相对集中设置,形成区级市民活动中心。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表 表3.2.2分类序号名称每处最小规模(万/处)备注建筑面积用地面积文化设施1区级图书馆0.610.50.9宜独立设置,每个行政区不少于一所2区级文化中心0.610.61.0含歌舞剧院,每个行政区不少于一所3区级青少年宫0.51为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应符合

12、相关安全防护要求,每个行政区不少于一所4区级老年人活动中心0.51应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每个行政区不少于一所体育设施5区级体育馆0.6111.2宜独立设置,含室内游泳池。每个行政区不少于一所6片区运动场地2.5包含标准400m跑道,标准足球场1处,网球场、篮球场、羽毛球场、乒乓球场各510处。每20万人规划设置一处绿地7片区公园10每10km2应规划设置一处医疗卫生8区级妇幼保健所0.30.5区级妇幼保健所、区级卫生监督所以及区级健康教育机构可合并建设。每个行政区不少于一所9区级卫生监督所0.1210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0.30.60.40.7每个行政区不少于一所,应独立设置,不

13、宜毗邻学校、市场、交通干线、公共娱乐场所,不宜远离居民区。11区级残疾人康复中心0.30.5为残疾人提供康复、医疗、教育、职业等服务的公益性服务机构。每个行政区不少于一所12区级人民医院5.46.9一般不宜少于600床。新区建设可按5床/千人的标准计算规模,用地规模按115/床, 建筑规模按90/床。每20万人设置一处13区级中医院2.43.3一般不宜少于300床。区级中医院用地规模按110/床, 建筑规模按80/床。每20万人设置一处养老福利14特殊教育学校0.41.0弱智、盲、聋哑教育等,每20万人设置一处15养老院0.710.81.2应独立设置,每20万人设置一处,每处养老院的规模为20

14、0300床。行政管理21区级社区服务中心0.50.6统筹社区管理,构建社区公共服务平台。每个行政区不少于一所市政公用22消防站0.270.40.390.56每7 km2应规划设置一处,近郊区管辖范围不应大于15 km23.2.3 【养老院】应按20万人一处进行配建,每处养老院的规模为200300床。养老院应独立设置,集中绿地面积应按每位老年人不低于2计算,活动场地应有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日照阴影线以外。3.2.4 【片区运动场地】达到20万人的居住片区,应集中建设一处室外运动场,用地面积不得小于2.5公顷,应包括:标准400m跑道、标准足球场1处,篮球场、羽毛球场、网球场和乒乓球场各510

15、处,也可酌情配建其他专项体育场地, 3.2.5 【片区公园】在新区建设中,每10km2应规划设置一处片区市民公园,用地面积不得小于10公顷。3.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3.3.1 【分级配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各项设施配建标准应按附录A中附表一执行。3.3.2 【教育设施选址原则】新建的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址应选择在交通方便、阳光充足、空气流动、排水通畅、地势较高、公用设施比较完善、接近城市绿化带、方便家长接送的地段。中小学校、幼儿园严禁建设在地震、地质塌裂、暗河、洪涝等自然灾害及人为风险高的地段和污染超标的地段。校园及校内建筑

16、与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对各类污染源实施控制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校园;当在学校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3.3.3 【教育设施服务范围】中小学生不应跨越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车流量大、无立交设施的城市快速路和主干道上学,寄宿制学校可不受此限制。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幼儿白天在园所生活的托儿所、幼儿园)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3.3.4 【教育设施环境要求】中小学校、幼儿园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与铁路路轨的距离不应小于300 m,与高速路、地上轨道交通线或城市主干道

17、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距离不足时,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中小学校建设应远离殡仪馆、医院的太平间、传染病医院等建筑。与易燃易爆场所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有关规定。3.3.5 【教育设施层数日照要求】托幼生活用房不应设在3层以上;小学主要教学用房不应设在4层以上;中学主要教学用房不应设在5层以上。托幼主要生活用房(寝室、活动室)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中小学普通教室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3.3.6 【中小学校运动场地】新建学校运动场地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运动场地应能容纳全校学生同时做课间操,小学每生不宜小于2.88,中学

18、每生不宜小于3.88。小学应设置200400m的环形跑道和两组60m的直跑道,中学应设置300400m的环形跑道和两组100m的直跑道,直跑道每组按6条计算。位于旧区的中小学校,因用地确有困难,跑道的设置可适当减少,但小学不应少于一组60m直跑道,中学不应少于一组100m直跑道。每6个班应有一个篮球场或排球场。运动场地的长轴宜南北向布置,场地应为弹性地面。3.3.7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5万人的居住区应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建地区宜预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独立用地一处,不少于3000 ;旧区改造可不单独占地,应设置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的用房。3.3.8 【社区卫生服务站】已设置卫生服务中心

19、的居住区不再设置卫生服务站。11.5万人的居住小区应设置300400的卫生服务站一处;达到3千人不足1万人的独立地段应按本规定3.4.3的要求设置卫生服务站,最小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50。3.3.9 【文化设施】35万人的居住区应设置文化活动中心一处,建筑面积为40006000。11.5万人的居住小区应设置500600的文化活动站一处。少于1 万人的独立地段,应按本规定3.4.3的要求设置文化活动站,宜与其他非独立占地的公配设施组合设置。3.3.10 【体育设施】35万人居住区应集中设置综合体育中心,综合体育中心包括综合健身馆和综合运动场,与社区体育活动场地分开计算面积。人口达到 1000人的住

20、宅区应设置社区体育活动场地,应按照用地面积不小于0.3 /人,同时最小场地面积不得小于300 的标准进行配建。各类体育场地配建标准应按附录A附表4要求执行。3.3.11 【养老设施】达到1万人不足1.5万人的居住小区应设置托老所,建筑面积不少于750;1.52.99万人的居住小区,托老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85;35万人的居住区应设置建筑面积不少于1600的托老所一处。10万人以上的居住区宜参照区级养老院标准配建不少于150床的养老院。3.3.12 【居委会】11.5万人的居住小区必须设置居委会一处,建筑面积不少于350;达到6千人不足1万人的住宅区应设置居委会,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50。3.3.

21、13 【社区服务站】11.5万人的居住小区应设置社区服务站一处,建筑面积200300;少于1 万人的居住组团,应按本规定3.4.3的要求进行设置;35万人的居住区可合并设置一处社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10001500。3.3.14 【物业管理】应当按照不低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的标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2万以下的住宅区,物业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80。3.3.15 【菜市场】达到1万人的居住小区必须设置菜市场一处,建筑面积按1000/万人配建。每处菜市场规模宜为20003000,菜市场应通风良好、自然采光。新建菜市场应选择单体建筑或非单体建筑中相对独立的场地,不得安排在地下

22、、半地下室或地面三层及以上建筑内,层高不得小于4.5m。菜市场机(非)停车场配建标准应按附录A附表2、附表3执行。3.3.16 【配套商业设施】3千人以下的居住组团按建筑面积6080/百户配置便民店;35千人的住宅区应设置建筑面积为6001000的便民店;11.5万人的居住小区应设置10003000的便民店。经营项目宜包括两店工程(早餐店、菜店)、日常维修等便民利民项目,应设置在组团和小区交通便利、人流相对集中的区域。住宅区内配套商业设施宜集中设置,可结合住宅区出入口、绿地广场布置商业内街。35万人的居住区应设置居住区商业中心,可按500/千人的建筑面积进行配建。3.3.17 【市政公用设施】

23、居住区应设置的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开闭所、变电室、二次供水加压泵站、热交换站、通信综合接入机房、再生资源回收站及中转站、垃圾转运站、(非)机动车停车场、公厕和公交首末站等设施。3.3.18 【通信综合接入机房】 13千人的居住组团,机房建筑面积为60100;35千人的住宅区,机房建筑面积为100120;0.5(含)1.5万人的居住小区,机房建筑面积为120200。小区通信综合接入机房可与其他公配设施合设,不应与变配电室、水泵房毗邻。3.3.19 【再生资源回收站、中转站】11.5万人的居住小区应设置一处再生资源回收站,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可与其他公配设施合设,应注意防止二次污染。35万人的居住

24、区应设置一处再生资源中转站,用地面积不得少于100,宜与垃圾转运站毗邻设置。3.3.20 【垃圾转运站】35万人的居住区应设置一处垃圾转运站,旧区用地面积不得小于100,新区用地面积不得小于150,且与周围建筑物的间距不得小于5m。3.3.21 【机动车停车配建】住宅建筑机动车停车应按照一户不少于一个泊位的标准配建,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30的户型应按照一户不少于两个泊位的标准配建;公租房应按照每户0.5个泊位进行配建。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严格限制地面停放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数占泊位总数的比例不宜大于10%。居住区配套商业设施配建停车场应单独设置,独立使用。各类建筑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应符合附录A附

25、表2的规定。3.3.22 【非机动停车配建】为方便居民存放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宜在组团入口处、组团内或靠近组团设置非机动车存车处。商品房按1.5辆/户配置,政策保障性住房按2辆/户配置。各类建筑非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应符合附录A附表3的规定,按照地上1.3/ 辆,地下1.6/ 辆进行面积核算。3.3.23 【公交首末站】 35万人的居住区应独立设置公交首末站一处,城市旧区按1200 /万人设置用地,新区按2000 /万人设置用地。3.3.24 【街道办事处】 510万人的居住区应设置一处街道办事处,建筑面积为20003000,用地面积为10001500,可独立设置,也可与其他公配设施合设。3

26、.3.25 【派出所】 510万人的居住区应设置一处派出所,应独立占地。旧区建筑面积不小于800,用地面积不小于800;新区建筑面积不小于1200,用地面积不小于1200。3.4 实施导则3.4.1 【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实施导则】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宜采用“居住区服务中心(包括6项)”+“独立设置(6项)”即“6+6”方式适当集中(少数设施除外),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保证规划范围内居民步行500700m(15分钟)能到达。居住区服务中心总用地面积不应小于6000,宜以综合楼方式集中布置以下6项设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托老所、社区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文化活动中心和综合健身馆,具体布局方

27、式参照居住区服务中心联建示意图。居住区服务中心应进行无障碍设计。独立占地的6项公配设施为:居住区综合运动场、派出所、公交首末站、居住区商业中心、菜市场以及中学。各项公配设施应按照附录A附表2、附表3配建(非)机动车场(库)。 3.4.2 【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实施导则】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宜采用“小区服务中心(包括7项)”+“独立设置(4项)”即“7+4”方式适当集中(少数设施除外),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保证规划范围内居民步行200300m(10分钟)能到达。小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应小于4000,宜以综合楼的方式集中布置以下7项设施:便民店、托老所、卫生服务站、文化活动站、居委会、治安联

28、防站、社区服务站,具体布局方式参照小区服务中心联建示意图,小区服务中心应进行无障碍设计。独立占地的4项公配设施项目为:小区体育活动场、菜市场、小学、幼儿园。各项公配设施应按照附录A附表2、附表3配建(非)机动车场(库)。3.4.3 【组团级社区综合用房实施导则】3000户以下(每户3.2人)的居住组团,社区综合用房应合并设置于住宅区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方便居民到达,规划建设标准为:(一)设计规模在2000户3000户的住宅区,社区综合用房建筑面积应按不小于1000进行集中设置。其中,居委会150,社区服务站100,文化活动站450(含社区阅览室、室内健身场所、午托站、多功能厅等功能),社区卫生

29、服务站250,治安联防站30。另外,应规划不少于1000的社区便民店。(二)达到1000户,不足2000户的住宅区,社区综合用房集中应安排以下功能:文化活动站350(含社区阅览室、室内健身场所、午托站、多功能厅等功能),社区服务站100,社区卫生服务站150,治安联防站20。另外,应规划不少于600的社区便民店。(三)1000户以下的住宅区,社区综合用房按照40/百户进行集中配建,由所属社区居委会根据实际需要安排文体活动室和治安联防站等功能。另外,便民店按6080/百户进行配置。3.4.4【同步建设原则】组团级公配设施应与组团建设同步进行。居住小区和居住区级公配设施应制定分期建设计划,作为报批

30、方案的要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严格执行。4建设工程4.1建筑规划设计4.1.1【建设工程定义】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地上、地下建(构)筑物等建设工程。 4.1.2【规划资质】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4.1.3【多方案比选】主干路、快速路两侧和城市重点控制地区内建筑面积5000以上的建筑工程规划设计,一般地区建设用地大于5公顷的成片开发地区、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超高层建筑、建筑面积2万以上重要公共建筑的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应委托两个以上相关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不少于三个方案,报城乡规划行政

31、主管部门按程序审定方案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4.2建筑间距4.2.1【基本原则】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防灾、消防、环保、国家安全、管线敷设、建筑保护、建筑节能、视觉卫生以及空间环境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4.2.2【日照标准】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不低于大寒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要求,其中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要求。新建建设项目对周边现状建筑日照影响,仅考虑与新建建设项目基地相邻现状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物。违法建筑不视为被遮挡日照的建筑。4.2.3【住宅间距控制】住宅建筑间距除必须满足4.2.2日照标准外,同时符合以下规定(图示参见附录B):(一

32、)多、低层住宅控制间距1.多、低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1)主朝向为南北向,南侧为多层时,控制间距不应少于20m。(2)主朝向为东西向时,应按卫生间距20m的要求控制。2.多、低层住宅建筑垂直布置(1)山墙开窗时,控制间距不应少于13m;山墙不开窗时,控制间距不应少于10m,同时应保证消防、管线敷设等要求。(2)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建筑山墙宽度必须小于等于13m;大于13m的,其间距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3.多、低层住宅建筑并列布置的间距(1)山墙不开设窗户的,最小控制间距多层为6m,低层为4.5m。(2)山墙开有居室窗的,其山墙间距应适当加大。4.多、低层点式住宅次要朝向开有居室窗时,其间距

33、应按不小于13m控制。(二)中高层住宅控制间距1.中高层与中高层平行布置时,主朝向为南北向时,建筑间距不应少于25m;主朝向为东西向时候,建筑间距不应少于20m。2.中高层与中高层垂直布置时,建筑间距不应少于18m。3.中高层与中高层并列布置时,建筑间距不应少于9m。(三)高层住宅与高、多、低层住宅的控制间距1.高层塔式住宅与高层塔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控制间距不宜小于表4.2.3.1所列要求: 高层塔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控制间距 表4.2.3.1 高度(m)主朝向24H4040H6060H100南北向(m)253035东西向(m)2025302.高层板式住宅与高层板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控制间距不宜小于表

34、4.2.3.2所列要求:高层板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控制间距 表4.2.3.2 高度(m)主朝向24H4040H6060H100南北向(m)303545东西向(m)2530353.高层板式住宅与高层板式住宅垂直布置时,控制间距不宜小于表4.2.3.3所列要求:高层板式住宅垂直布置时控制间距 表4.2.3.3高度(m)24H4040H6060H100最小距离(m)182025垂直布置的高层住宅山墙宽度应小于等于16m,大于16m时其间距按平行间距要求控制。4.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并列布置时,控制间距不宜小于表4.2.3.4所列要求: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并列布置时控制间距 表4.2.3.4高度(m)24H4

35、040H6060H100板式山墙最小间距151820(m)塔式最小间距(m)1820255.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对角布置时,对角最小控制间距按照附录B要求执行。6.高层住宅与多、低层平行布置(1)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新建高层住宅位于南侧时,除应满足相关退界及日照要求外,北侧相邻现状建筑退地界满足相关规定时,建筑物间距应符合表4.2.3.1和表4.2.3.2规定;北侧相邻现状建筑退地界不满足相关规定时,在满足日照标准的前提下,新建建筑间距可适当减少。(2)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新建高层住宅位于北侧时,应以满足建筑退界和日照要求为基础控制建筑物的间距。7.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不得小

36、于表4.2.3.5所列要求。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表4.2.3.5两类住宅垂直布置时相对位置最小控制间距(m)高层住宅在南侧时20高层住宅在北侧时158.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并列布置时,山墙间距不得小于13m并同时满足消防要求,山墙有卧(居)室窗户的应适当加大。9.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对角布置时,对角最小控制间距按附录B中对应标准执行。10.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超高层住宅与各种层数住宅的最小控制距离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四)建筑长边成角度布置的控制间距,应按附录B中的对应标准执行。1.当两栋建筑夹角小于等于3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2.当两栋

37、建筑夹角大于30度小于等于6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的0.8倍控制。3.当两栋建筑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间距控制。(五)建筑对角布置的控制间距,应按附录B中的对应标准执行。1.当两栋建筑夹角小于等于6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并列布置的间距控制。2.当两栋建筑夹角大于60度小于等于9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间距控制。3.当建筑临近四边均为长边(长度大于等于16m)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间距进行双向控制。4.2.4【其他建筑间距控制】有日照要求的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之间距离参照4.2.3执行。非住宅建筑之间间距按相关专业要求进行控制。4.2.5【特殊日照要求】医院病

38、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的生活用房、老年人居住建筑和大、中、小学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日照2小时的日照标准;托儿所、幼儿园主要生活用房(寝室、活动室)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4.2.6【日照分析中的相对高差】当相邻建筑所处场地有地形高差时,日照影响分析中应增加或减去地形相对高差。住宅建筑底层规划设计或现状为商业、车库等非住宅用房时,日照影响分析以住宅层的窗底标高为基准。4.2.7【特殊要求】本节规定以外的建筑类型和布置形式的建筑间距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核定。4.3建筑物退让4.3.1【基本原则】沿建筑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城市绿地、河渠道、铁路两侧及电力线路、文物保护区

39、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符合消防、防灾、防汛、交通、安全、管线敷设、环境保护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节规定。4.3.2【退地界距离】沿用地边界建筑物,其退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当退界距离小于消防要求时,应按消防要求控制。(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建筑用地界线起计算退界距离,退界距离不得小于表4.3.2所列要求: 各类建筑退地界距离表 表4.3.2建筑分类文教卫生建筑住宅建筑非住宅建筑筑主要朝向(m)低层866多层1098高层201512次要朝向(山墙)(m)低层655多层866高层1099(二)界外为住宅建筑,除应满足表4.3.2退界距离规定外,应同时满足4.2建筑间距的有关要求。(三)地下建筑物的最

40、小退界距离不宜小于5m,同时地下建筑物退界距离不宜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0.7倍,有特殊要求的应按相关要求执行。(四)多、低层住宅次要朝向宽度大于13m、高层住宅次要朝向宽度大于16m时,退界距离按主要朝向控制。(五)在双方相邻产权人协商达成协议后,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退界距离可适当调整。(六)当北侧相邻地块有日照要求,且为空地或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建筑物退地界应满足其大寒日2小时日照阴影线超出地界不应超过自身大寒日日照阴影线的1/2。(七)项目建设用地满足一定条件时,其北部最后一排的新建建筑高度,不宜超过北邻现状居住建筑的高度。4.3.3【退道路红线】

41、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4.3.3所列要求。 各类建筑退道路红线距离表 表4.3.3道路宽度L(m)L3535L2525L10新区旧区新区旧区新区旧区建筑高度H(m)H24151010610624H6020151512151060H100252020151515(一)退线距离以建筑最外轮廓投影线起算,底层裙房退线距离应按主体建筑退线要求执行。(二)地下建筑物和地下附属设施,退让规划道路红线最小距离为6m。(三)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后退道路转角视距红线的距离应按主要道路退线要求执行。(四)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应在表4.3.3的基础上相应加大后退距离。(五)商业步行街、特色街区的建筑退线距离应依据城市设计执行。4.3.4【退绿线、蓝线】各类建筑退城市绿线距离不得小于5m,商业设施(含住宅底层商业)退城市绿线距离不得小于10m;市级公园周边新建建筑物退公园地界应符合表4.3.2退界距离规定,并不能对植物生长所需阳光有较大遮挡。沿河(渠)道规划蓝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的建筑其后退河(渠)道规划蓝线的距离,应结合防洪、生态水系及其他专项规划进行合理控制,不得小于5m。4.3.5【退高架桥】沿城市规划快速路新建建筑后退道路红线不宜低于20m。沿城市高架快速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其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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