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工业气体制备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XX.刖三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团体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逐步取代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在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
2、范是主干,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是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以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关于五大要素。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各项要素是工程建设活动必须遵守的基本规定。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产业布局、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结合需求、资源、效益等因素合理分布。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
3、成和用途、项目构成的基本组成单元等,应实现并发挥项目的预期目标。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明确绿色、智慧、安全、环保等项目性能应达到的基本水平。项目的关键技术措施要求,主要规定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节能降耗、生态环保、公共服务、可持续等方面的具体技术要求,应支撑或满足项目的功能性能要求贯彻落实。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同时,还应
4、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条件等因素,实施相关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进一步将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各项要求落实到项目的建设和运维中。除配套执行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外,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也可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达到更高质量、更高水平、更高效益。项目采用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相关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
5、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1总则12基本规定23规划33.1一般规定33. 2厂址选择33. 3总平面布置44设计64. 1一般规定64. 2工艺设备64 .3工艺布置95 .4供暖通风104. 5仪表电气114.6 建筑与结构124.7 管道及附件134.8 消防设施175施工安装185. 1一般规定185. 2施工安装186. 竣工验收206.1一般规定206.2试运行206.3竣工验收217运行维护及拆除227.1一般规定227.2生产运行227.3维修247.4拆除261总则1. 0.1为在工业气体制备中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
6、全、生态环境安全、公共安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的基本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钢铁、有色、化工、石化、轻工、电子、医药、煤炭、煤化工、纺织、建材等行业常用的十二种工业气体的制备,十二种工业气体包括空气、氧气、氮气、筑气、锐气、氢气、氯气、债气、氢气、乙快、一氧化碳、二氧化碳。1.0.3新建、改建和扩建工业气体制备的规划、设计、施工安装、竣工验收、运行维护及报废拆除,必须遵守本规范。1.0.4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2基本规定2. 0.1工业气体制备的规
7、划、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应遵循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生产、保障供应、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原则。2. 0.2工业气体制备的规划和建设应与用气项目的规划和建设相适应和协调。2. 0.3工业气体制备不得使用应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2. 0.4工业气体制备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2. 0.5工业气体制备的安全设施和环保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2. 0.6事故状态泄漏的物料能够造成水体污染的工业气体制备工厂,应设置事故应急池。3规划3.1一般规定3. 1.1工业气体制备的总体规划应从生产、运输
8、防震、防洪、防火、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发展循环经济等多方面,并结合当地经济与水文、地质、气象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后确定。3. 1.2工业气体制备的总体规划应贯彻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分期建设时,总体规划应正确处理近期和远期的关系,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3. 2厂址选择3. 2.1工业气体制备选址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工业布局与当地城乡整体规划,择优选取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好且安全可靠的厂址。3. 2.2厂址选择应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3. 2.3事故状态泄漏或散发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工厂,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饮用水源地、国家重要设施和主要交通地段。3
9、 2.4深冷空分装置的厂址,应与散发碳氢化合物、二氧化碳、氧化亚氮等有害气体发生源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应位于乙快站和电石渣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3. 2.5乙快站的厂址应符合下列规定:1乙快站严禁布置在易被水淹没的地点。2乙快站应远离深冷空分装置的吸风口。3乙快站区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3.3总平面布置3.3.1工业气体制备站区内生产不同种类工业气体时,应根据生产工艺、生产类别、相互关系、危险因素等分区集中布置。3.3.2空分装置室外布置的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1氧气(液氧)与氮气、氨气等惰性气体(液体)储罐的间距应满足施工和维修要求,且不应小于2mo2氮气、筑气等惰性气体(液体)储罐的
10、间距应满足施工和维修要求。3工艺设备、氧气储罐、惰性气体储罐与其制氧厂房的间距,应按工艺要求确定。4大型液氧储罐及罐组与空分塔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4m。两座空分塔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IOmo3.3.3乙快制备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总容积不超过511?的固定容积式储罐,或总容积不超过2011?的湿式储罐的外壁,与制气站房或充装站房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5m。2电石库与制气站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o3独立乙快瓶库防火间距,当实瓶储量小于等于1500瓶时,应按储量小于等于IOt确定;实瓶储量大于1500瓶时,应按储量大于IOt确定。3.3.4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
11、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3.3.5办公室、休息室以及装置内的控制室、机柜间不应设置在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内。当贴邻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外墙设置时,应满足本规范4.6.4、4.6.5条的规定。3. 3.6与甲、乙类厂房贴邻并供该甲、乙类厂房专用的Io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应采用无开口的防火墙或抗爆墙一面贴邻,与乙类厂房贴邻的防火墙上的开口应为甲级防火窗。其他变(配)电站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以及爆炸危险性区域外,不应与甲、乙类厂房贴邻。4设计4.1一般规定4. 1.1工程设计所依据的勘察资料和数据应完整、真实可靠。4. 1.2工艺设备、装置应有配套完善的检测、监视、操作、自动调节和连锁保护
12、设施。4. 1.3工业气体制备的辅助生产设施应配套完善。4. 2工艺设备4. 2.1深冷空分装置的大气设计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对吸风口处空气中的有害杂质含量进行实际检测或模拟测算。2大气设计条件不应低于实际检测值或模拟测算值,且不低于表4. 2.1的空气质量设计基础条件。表4.2.1深冷空分装置吸风口处空气质量设计基础条件序号检测项目名称含量1机械杂质(mg/mD302乙焕CzHz含量(体积分数,I(T)0.53甲烷CH&含量(体积分数,10三)54总煌CnHm含量(体积分数,I。+)85二氧化碳CO2含量(体积分数,IOF)4006氧化亚氮NQ含量(体积分数,10与0.354. 2.2深
13、冷空分装置应采取防止乙快及其他碳氢化合物和氮氧化物在液氧、液空中积聚、浓缩、堵塞引起燃爆的措施。4. 2.3氧气压缩机吸入口应设置可清洗的氧气过滤器,并设置氮气或无油干燥空气试运转管路。透平氧压机应设置自动快速氮气灭火措施。4. 2.4透平氧压机和用于输配的多级离心液氧泵,应设防护墙(罩)与周围隔离。4. 2.5深冷液体加压气化输送及充瓶系统应设置系统报警及连锁停泵装置。水浴式气化器的出口温度低于TOC或超压时系统应报警。4. 2.6液氧输送设备的液体接口下方和液氧储罐周围5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不应铺设沥青路面,液氧装卸车辆下方的不燃材料地面长度不应小于车辆的全长,宽度不应小于2.5m。4.
14、 2.7室内制氢设备及其管道内的冷凝水,应经各自的专用疏水装置或排水水封排至室外的废液收集坑。水封上的排放管,应通过放空管道分别接至室外安全处。4. 2.8氨分解制氢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液氨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2低温液氨储罐应设温度指示仪。3液氨储罐进出口管道应设置双切断阀,出口管道的一只切断阀应为紧急切断阀。4液氨储罐上部应设置水喷淋系统。5室外液氨储罐应通风良好,并应有防晒措施。4.2.9接至用氢设备的支管应设切断阀,氢气作保护气和接至用氢的明火设备时,每台(组)用氢设备的支管上应设阻火器。4.2.10乙快制气站房内的中间电石库的电石储量,不应超过3d的设计消耗量,且不应超过
15、5吨。4.2.11电石库、中间电石库,严禁敷设蒸汽、凝结水和给水、排水等管道。4.2.12乙快压缩机与乙快充装台之间,应设置干燥装置。4.2.13乙快充装台上应设置水喷淋冷却装置,喷淋水应能直接喷到充气汇流排上所有气瓶。4.2.14乙快供气系统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安全装置:1多台乙快发生器的汇气总管与每台乙快发生器之间,应设置安全水封。2接至厂区或用户的乙快输气总管上,应设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3电石入水式低压乙快发生器,应有防真空措施。4高压干燥装置出口管道处,应设置阻火器。5乙快压缩机前应设置安全水封。6高压乙快放回低压储罐或低压设备的管道上,应设置阻火器。7乙快汇流排通向用户的输气总管上,应
16、设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4.2.15气瓶充装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设有超压泄放用安全阀。2应设有分组切断阀。3应设有压力显示、报警仪表。4应设有吹扫放空阀。4.2.16可燃、助燃气体气瓶充装系统应采用防错装接头充装夹具。4.2.17可燃、助燃气体的充装站应配备识别待装气瓶剩余气体及其杂质的检测仪器。4.2.18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吸入管道应有防止产生负压的措施。4.2.19可燃气体的设备、装置均应设置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置换的吹扫系统。4.2.20压缩机组的联轴器和皮带传动部分应装设安全防护设施。4.3工艺布置4.3.1当有爆炸危险房间与无爆炸危险房间必须相通时,应以走廊相连或设置双门斗,且应
17、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4.3.2采用加氢去除微量氧的气体净化工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氢气实瓶应存放在靠外墙的单独房间内,不得与其他房间直接相通。2氢气瓶的储放量不得超过60瓶。3当加氢催化反应装置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大于等于5%时,应布置在靠外墙的单独房间内,并不得与其他房间直接相通。4. 3.3气瓶充装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充装间应布置在单独的房间内。2充装间与瓶库的气瓶应分实瓶区、空瓶区布置。3可燃气体的充装台、空瓶和实瓶布置在同一房间内时,可燃气体实瓶数量不应超过60瓶,且实瓶、空瓶应分开存放;当可燃气体实瓶数量超过60瓶时,可燃气体的充装台、空瓶和实瓶应分别布置在单独的
18、房间内,通过门洞相通,且应各自设独立的出入口。4应有防止气瓶倾倒的措施。5氧气、氢气气瓶未装余压保持阀时,充装台应设置防护墙。4.3.4固定式乙快发生器及其辅助设备或乙快充装压缩机及其辅助设备,应布置在单独的房间内。4.3.5当固定容积式乙烘储罐的总容积超过5m3,或湿式乙快储罐的总容积超过20m3,应布置在室外。4.3.6充装站房的乙快实瓶储量超过500瓶时,充装站房和制气站房应为两座独立的建筑物,充装站房中实瓶的最大储量,不应超过100O瓶,并且空瓶间和实瓶间的总面积,不应超过400m2当乙快实瓶储量不超过500瓶的充装站房与制气站房设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时,应以防火墙隔开,充装站房的空瓶间和
19、实瓶间的总面积,不应超过200m2O4.3.7独立的乙快瓶库的空瓶、实瓶储量不应超过3000瓶,且其中应以防火墙分隔,每个隔间的气瓶储量不应超过100o瓶。4.3.8当氧气供气汇流排间与同一使用目的的可燃气体供气汇流排间毗连建造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同一建筑物中时,应以无门、窗、洞的防火墙相互隔开。4.4供暖通风4.4.1甲类、乙类厂房和仓库严禁采用明火、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在储存或产生可燃气体或蒸气的场所内使用的电热散热器及其连接器,应具备相应的防爆性能。4.4.2甲类生产火灾危险性建筑物内应选用易于清除灰尘的散热器。电石库、中间电石库不应采暖。4.4.3生产、使用和储存可燃、助燃、有毒及有
20、窒息性气体房间应设置良好的通风设施,通风换气装置应与气体浓度检测装置联锁。4.4.4含有大量有毒气体的空气不应直接排放,应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理措施。4.4.5生产、使用和储存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的房间,上部空间应通风良好,建筑物顶部应设气窗或在最高处设排气孔。4.5仪表电气4.5.1可燃、助燃、有毒及有窒息性气体生产、储存、充装的建筑物内,应设置相应的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4.5.2气体浓度监测报警信号应发送至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并在进入厂房必经通道的出入口处设置声光报警。4.5.3工艺设备与其在线分析仪表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工艺要求确定,布置在爆炸危险区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内设备为非防爆型
21、时,在线分析仪表间应正压通风。4.5.4除控制室或化验室专用外的可燃、助燃、有毒及有窒息性气体及液体的在线分析仪器不得安装在控制室或化验室内。4.5.5对水电解制氢装置,应设置氧中氢含量和氢中氧含量在线分析仪;当回收氧气时,应设置氧中氢超浓度报警装置和氧中氢手工分析装置。4.5.6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力装置及照明灯具,应根据爆炸危险区域的分区及可燃性物质、粉尘的特性进行设计选型。4.5.7可燃、助燃气体区域内,电缆接头及电缆沟内的非阻燃电缆应涂阻火涂料。电缆沟不得与其他管沟相通,并应保持通风良好。4.5.8可燃、助燃气体及液体的各类设备应有防静电接地装置。爆炸危险区域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物体应
22、采取防静电措施。4.5.9建(构)筑物以及室外装置、设备,处于爆炸危险区域的应按不低于第二类防雷建筑物进行防雷设计,用于氧气生产、储配的应按第三类防雷建筑物进行防雷设计。4.5.10爆炸危险区域内的设备、管道、构架、电缆金属外皮、钢屋架和突出屋面的放空管、风管等应接到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上。4.5.11各类建(构)筑物的防雷最大冲击接地电阻值与防静电最大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表4.5.11的规定。表4.5.11各类设施防雷防静电最大接地电阻()设施名称防雷接地最大冲击电阻防静电最大接地电阻室外空分装置、制氧间、压氧间、氧气充装站房、氧气储罐30-制氢间、氢瓶库、氢气充装站房、压氢间10-空分装置内、外
23、积聚液空、液氧的各类设备-10氧压机、氧充装台、架空氧气管道-10室内氢生产、储配系统-10室外氢生产、储配系统、架空管道1010注:1室外空分装置防雷接地和冷箱内主要设备防静电接地应分别设置。2其他可燃气体设施的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的要求按表中氢气的要求。4.5.12架空电力线路严禁跨越爆炸危险区域和助燃气体区域;架空线路与有爆炸危险性设备、助燃气体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L5倍。4.5.13装置内的电缆沟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或含有可燃液体的污水进入沟内的措施。电缆沟通入变配电所、控制室的墙洞处应使用不可燃材料填实、密封。4.6建筑与结构4.6.1甲、乙类房间应设有直接通向室外的安
24、全出口。4.6.2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4.6.3有爆炸危险房间与无爆炸危险房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OOh的防火隔墙隔开。当设置双门斗相通时,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o4.6.4办公室、休息室贴邻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OO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4.6.5装置内的控制室、机柜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贴邻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OOh的防爆隔墙与厂房分隔。2面向装置内有火灾危险性设备侧的外墙应为无门窗洞口、耐火极限不低于3.0Oh的不燃烧材料
25、实体墙。4.6.6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顶棚内表面应平整,无死角。4.6.7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封闭厂房,或底部封闭的半敞开式厂房,应采用不发火花地面。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当厂房内确需设置地沟时,地沟应填砂充实并加密封盖板,或采用强制通风措施。4.6.8乙类制氧厂房相互之间,以及乙类制氧厂房与其他毗连厂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OO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进行分隔。4.6.9气瓶装卸平台应设置大于平台宽度的雨篷,雨篷和支撑应采用不燃烧体。4.6.10电石库、中间电石库的通风帽,应设有防止雨、雪侵入和防止凝结水滴落的措施。
26、4.7管道及附件4.7.1可燃、有毒介质的管道不应穿过不使用该介质的建筑物、生产装置、辅助生产及仓储设施、贮罐区。4.7.2氧气及有窒息性气体管道严禁穿过生活间、办公室、控制室,当必须穿过不使用该气体的其他房间时,应采取防止气体泄漏的措施。4.7.3有爆炸危险房间与无爆炸危险房间之间,因生产需要必须穿过管道时,应采用不燃烧体材料填塞空隙。4.7.4管道穿过墙壁或楼板时应敷设在套管内,套管内的管段不应有焊缝,管道与套管的空隙用阻燃材料封堵。4.7.5可燃、助燃气体管道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可燃、助燃气体设备、管道、阀门上的法兰连接和螺纹连接处,当电阻值超过0.03欧姆时,应设跨接导线。4.7
27、6架空金属管道在进出有爆炸危险的建筑物处,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距离建筑物100nl内的管道,应每隔25m接地一次。埋地金属管道,在进出有爆炸危险的建筑物处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4.7.7可燃气体管道应设置分析取样口、吹扫口、放空管,其位置应能满足管道内气体取样、吹扫、置换、放空的要求。4.7.8可燃、助燃、有窒息性气体的放空管均应引至室外安全处,放空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放空管口距地面和操作平台不得低于4m,放空管口应有防雨雪侵入和杂物堵塞的措施。2助燃、有窒息性气体的放空管口应高出Ionl范围内的平台3.5m以上。3可燃气体连续排放的放空管口应高出20m范围内的平台
28、或建筑物顶3.5m以上,间歇排放的放空管口应高出IonI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4可燃、助燃气体放空管应设静电接地。5可燃气体放空管应有防雷保护措施。6氢气放空管应设阻火器,阻火器应设在放空管出口处。4.7.9可燃气体管道和支架上不应敷设除管道专用外的动力电缆、电线。4.7.10架空敷设的可燃、助燃气体管道,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的支架上,管道靠近热源时,应采取隔热措施,管壁温度不应超过70。4.7.11氧气管道与同一使用目的的可燃气体管道同沟敷设时,沟内应填满砂子。氧气管道不应与其他可燃气体管道、油质管道、腐蚀性介质管道、电缆线同沟敷设;并严禁氧气管道地沟与该类管线地沟相通。4. 7.
29、12可燃、助燃气体管道地下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严禁通过烟道、通风地沟,严禁通过建筑物、构筑物和露天堆场的下面。2当必须从铁路或不便开挖的道路下面敷设时,应加设套管。3当必须穿过热力沟、排水沟时应设套管。4采用不通行地沟敷设时,沟上应设防止可燃物料、火花和雨水侵入的不燃烧体盖板。5直接埋地或不通行地沟敷设的管道上不应装设法兰连接点。当必须设阀门时,应设独立阀门井。4.7.13进、出装置的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管道,在装置的边界处应设可靠切断阀门,在阀门处应设平台,长度等于或大于8m的平台应在两个方向设梯子。4.7.14乙快管道阀门和附件的公称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1工作压力为0.02MPa及以下
30、的低压乙快管道,不应低于0.6MPa2工作压力为0.02MPa以上至0.15MPa的中压乙快管道,管内径不大于50mm时,应采用1.6MPa,管内径为65mm80mm时,应采用2.5MPa3工作压力为0.15MPa以上至2.5MPa的高压乙快管道,不应小于25MPa04.7.15管道内径大于50mm的中压乙烘管道上,不应有盲板或死端头,并不应选用闸阀。4.7.16管道中氧气的最高允许流速,应根据管道材质、工作压力确定,并应符合表4.7.16的规定。表4.7.16管道中氧气最高允许流速V材质工作压力P(MPa)P0.10.KP1.01.0P3.03.0P10.010.0P15.015.0P20.
31、0碳钢根据管系允许压力降确定20m/s15m/s不允许不允许不允许奥氏体不锈钢30m/s25m/s撞击场合:PV45MPam/s非撞击场合:PV80MPam/s且V25ms撞击场合:4.5ms非撞击场合:8.0ms4.5m/s注:1最高允许流速是指管系最低工作压力、最高工作温度时,最小流动横断面的实际流速。2撞击场合和非撞击场合:使流体流动方向突然改变或产生旋涡的位置,从而引起流体中颗粒对管壁的撞击,这样的位置称做撞击场合;否则称为非撞击场合。3银及银铜合金、铜及不含铝的铜合金,在工作压力小于20.0MPa条件下,在压力降允许时流速没有限制。4.7.17当氧气调节阀上游有碳钢材质管道,调节阀前
32、应设置可定期清洗的过滤器。4.7.18氧气过滤器壳体、内件、滤网的选材应满足最不利条件下的安全要求。4.7.19工作压力大于0IMPa的氧气管道,严禁采用闸阀。4.7.20氧气管道的弯头严禁采用折皱弯头。4. 8消防设施4.8.1工业气体制备站内应设置与生产、储存、运输的物料和操作条件相适应的消防设施。火灾报警、控火、灭火、防排烟设施以及灭火器材的设置应符合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的有关规定。4.8.2工业气体制备站内应设置可通行消防车并与外部公路连通的道路。消防车道或兼作消防车道的道路,应满足消防车安全、快速通行的要求,不应有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4.
33、8.3乙快充装间内应设置供灭火用的紧急水喷淋装置。4.8.4工业气体制备的甲、乙类可燃液体非全防罐储罐应设防火堤。5施工安装5.1一般规定5.1.1工业气体制备工程施工前,应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在施工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5. 1.2在设备安装前应进行设备基础的检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基础,不得进行设备安装。5. 1.3工程施工应进行环境危害因素识别。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制定环境保护的有效措施并全面实施。5. 1.4动火作业前应对动火作业进行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价,制定风险控制和削减措施。5. 1.5工程所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按相关标准进行工地进场验收,合
34、格后方可使用。5. 1.6工程施工中所用的各种计量和检测器具、仪器、仪表和设备的精度等级应满足被检测项目的精度要求。5. 1.7施工安装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进行检验并做出记录。5. 1.8焊接前,应掌握待焊材料的焊接性能并进行焊接工艺评定。5. 1.9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管理,并应采用硬质围挡。5. 1.10与氧气及液氧直接或间接接触的设备、阀门、管道、仪表,应脱脂后方可安装。5. 2施工安装5. 2.1设备安装、现场组焊应按设计图纸和相关技术文件的要求进行。5. 2.2管道焊接时,严禁用管道作为焊接地线。5. 2.3焊接碳素钢和不锈钢氧气管道时,应采用氨弧焊打底。
35、5. 2.4装置、设备及管道系统安装完毕,应按照设计文件规定进行检验与试验。输送可燃、有毒气体的装置、设备及管道,应进行泄漏性试验。5. 2.5可燃、有毒气体储罐,在出厂已超过一年时间安装或者在大修后,应进行强度试验和泄漏性试验,试验合格后方能使用。5. 2.6管道系统强度试验及吹扫应设置禁区。6竣工验收6. 1一般规定6.1.1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6.1.2工程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验合格的基础上进行。6.1.3工程质量验收应按检验项目(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顺序依次进行。6.1.4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项目,应重新进行验收。6.2试运行6. 2.1装置及设备
36、试运行前,应编写试运行方案。7. 2.2装置、设备及管道等均应全部施工完毕,施工记录和资料应齐全,施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试运行。8. 2.3试运行需要的能源、介质、材料、工机具、检测仪器等,均应符合要求,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应符合设计技术文件的规定。9. 2.4设备或系统试运行,应在其润滑、气(汽)、水、加热、冷却和电气等系统单独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10. 2.5在试运行中需要调试的安全装置,应在试运行中完成调试,其功能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11. 2.6可燃气体系统试运行时,应先用氮气置换系统内的空气,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试运行。12. 2.7氧气压缩机试运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用氮气或
37、无油干燥空气进行吹扫和试运行,严禁用氧气直接试运行。2试运行合格后,应对压缩机进行开盖检查,壳体内部部件应清洁干净。3开盖检查合格后,应再用氮气或无油干燥空气进行试运行,确认运行正常后,应再用氧气进行试运行。6.2.8当氧气管道中有过滤器,则在送氧前,应确认氧气过滤器内清洁无杂物。6. 3竣工验收6. 3.1工程经试运行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7. 3.2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7运行维护及拆除7.1一般规定8. 1.1工业气体制备站区内严禁烟火;可燃气体及液体制备站区内严禁使用非防爆通信设备。7. 1.2进入工业气体制备站区,应穿戴齐全劳动保护用品。7. 1.3工业气体制备的
38、生产装置或设备及其配套公辅设施应在设备单体试车及装置联动调试合格、试运行满足设计安全生产各项要求且验收合格,方可转入正常生产。7. 1.4工业气体生产装置、设备或管道发生事故时,应按照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立即对事故进行处理,杜绝一切次生危害的发生。7.2生产运行7.2.1装置或设备生产过程的监控、报警、联锁应处于完好状态,涉及到人员或设备安全的监控、报警、联锁严禁擅自解除。7.2.2深冷空分装置周围如存在二氧化碳集中排放源,应定期检测吸风口处的二氧化碳含量。深冷空分装置分子筛系统出口二氧化碳的含量应控制在IXl(T(体积分数)以下,当大于IXI(T(体积分数)时应报警。7.2.3深冷空分装置浸浴
39、式主冷应全浸式操作。应定期化验液氧中的乙快、碳氢化合物等有害杂质的含量。大中型、特大型空分装置液氧中乙快含量不应超过0lxl0-6(体积分数),小型空分装置不应超过IXl(T(体积分数),超过时应排放;大中型、特大型空分装置液氧中以甲烷计的碳氢化合物总含量不应超过250Xl(T(体积分数),超过时应排放;空分装置降膜式主冷应对氧化亚氮进行监控,液氧中的含量不应超过5xl(体积分数)。7.2.4带有初级制取贫氟氤装置的深冷空分装置,应定期监测氯氤浓缩塔液氧中的甲烷、总碳氢化合物、二氧化碳及氧化亚氮的含量,甲烷及总碳氢化合物含量不应超过3500Xl(T(体积分数),二氧化碳含量不应超过IXloF(
40、体积分数),氧化亚氮含量不应超过60xl(体积分数)。7.2.5大型液氧储罐液氧中乙快含量,每周应至少化验一次,其值超过0.1XI(T(体积分数)时,空分装置应连续向储罐输送液氧,乙快浓度应稀释至小于0.1x10-6(体积分数),并启动液氧泵和气化装置向外输送。7.2.6深冷空分装置排放的低温液体,应向空中气化排放,排放过程要严格控制排放速度并排放至安全处。液氧排放口附近严禁放置可燃物质及杂物。7.2.7深冷空分冷箱上的防爆板动作或喷出珠光砂,应立即检查。当继续运行有安全风险时,应停车处理。7.2.8氧气过滤器应定期清洗。7.2.9氧气设备、管道或阀门着火时,应先切断氧气气源。7.2.10氧压
41、机生产过程应符合下列规定:1氧压机检修后试运转应按本规范第6.2.7条执行。2氧压机级间管道出现泄漏造成周围氧气浓度超过23%时,应立即停车处理。3透平氧压机自动快速氮气灭火系统在设定条件下应能自动联锁动作。4活塞式氧气压缩机应定期检查压缩机的气封和油封的密封效果,当出现气封漏气或油封漏油时,应停机处理。7.2.11稀有气体氟氤混合气清除甲烷、速氢混合气加氧除氢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反应速度和反应强度,严禁系统超温超压现象发生。7.2.12氧气、可燃气体充装时应先对待装气瓶剩余气体及其杂质含量进行检测,对气瓶进行确认,严禁气瓶标识气体与其他气体混装。7. 2.13工业气体气瓶贮存应符合下列规定:1
42、可燃气体气瓶应与助燃气体气瓶隔离存放。2储存和使用气瓶的场所应通风良好。3不得靠近火源、热源及在太阳下暴晒。4不得与强酸、强碱及氧化剂等化学品存放在同一库内。5气瓶贮存设施应保证防雷、防静电设施完好。7.2.14严禁有毒、有害的固态、液态、气态污染物无组织排放。严禁可燃、助燃气体(液体)进入装置区域电缆沟、污水沟及城市排水管网。7.2.15严禁可燃、助燃低温液体气化设施采用明火加热、烘烤或直接电加热气化。7.2.16可燃、助燃气体区域不应任意接临时开关、按钮和一切电气设备。7.2.17输送可燃、助燃气体的设备、管道的防静电接地装置,以及阀门、法兰的防静电跨接线,应每年检测一次。7.2.18对建
43、筑物、设备及管道的防雷设施应进行定期校验,所有防雷接地装置应定期检测接地电阻,每年应至少检测一次;对爆炸危险区域的防雷装置应每半年检测一次。7.2.19对运行装置或设备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异常工况、缺陷、泄漏等应及时处理;对严重影响装置或设备运行或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应立即处理,不能在线消除的,应立即停车处理,严禁装置或设备带病运行。7.3维修7.3.1工业气体制备企业应制定装置和设备的检修方案及安全预案;作业人员不得擅自进行检修,不得擅自拆开设备、管道系统上的安全保护装置。7.3.2禁止将系统内可燃、助燃、有毒、有腐蚀性及有窒息性等有害气体排放在建筑物内部。7.3.3工业气体制备装置或设备检修后
44、还应完成相关系统的检查、检验与试验,在满足条件后方可进行系统试运行。7.3.4工业气体管道在检修后或长期停用后再投入使用前,应将管内残留的水分、铁屑、杂物等用无油干燥空气或氮气吹扫干净,直至无铁锈、尘埃及其他杂物为止。严禁用可燃、助燃、有毒气体吹扫管道。7.3.5深冷空分装置大加热时应缓慢升温,加热时应有专人负责监测温度、压力,严禁超温、超压,深冷空分装置在采用氮气进行大加热或单体局部加热时,应挂警示标志,排放口附近不准有人停留。7.3.6从事具有缺氧危险的作业时,应按照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采取充分的通风换气措施,环境空气中氧含量在作业过程中应保持在正常值范围且不低于19.5%o严禁用通入氧
45、气的方法来提高氧含量。7.3.7受限空间作业场所空气中可能存在有害气体时,必须在测定氧含量的同时测定有害气体的含量,并根据测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7.3.8深冷空分装置珠光砂充装、扒砂作业时应制定安全防护和防止溢尘的措施。充装应设置安全防护栅网。扒砂应采取防砂爆措施,应执行先上后下、分层扒砂的原则,扒装现场应留有人员安全撤离的通道。7.3.9可燃、助燃气体设备及管道检修应使用铜质或其他不发火花工具,不应随意触动运行设备,不应随意敲击设备。7.3.10可燃、助燃、有毒及有窒息性气体系统停用应采取隔离措施。检修的设备与运行的设备间应采取隔离措施。7.3.11可燃、助燃、有毒气体的设备、管道和容
46、器在检修、动火作业前应用氮气进行置换,应取样分析相关气体的含量,满足作业条件后方可进行作业。7.3.12氧压机及氧气管道接触氧气的部位检修时,工具、吊具、工作服等严禁沾染油脂。与氧气接触部位检修过后应进行脱脂,并应检查确认脱脂合格后,方可安装或扣盖。7.3.13携带式照明灯具的工作电压不应超过36V。在金属容器内、金属平台上和潮湿处的灯具工作电压不应超过12Vo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应使用防爆型灯具。7.3.14装置或设备的大修过程应严格遵循创新改造原则,不断提高装置或设备的安全性和经济性。7.4拆除7.4.1装置或设备拆除前,应制定系统拆除方案,方可拆除。拆除方案应包括:1停车方案。2拆除顺序。3吊装方案。4现场原材料和设备处理方案。5拆除过程安全预案。6拆除过程环保预案。7.4.2拆除后的场地,应满足当地工业用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