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消防管理细则货物储存、装卸搬运、电器火源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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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仓库消防管理细则1、基本要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管理部门的审核。仓库竣工时,需经公安消防管理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2、职责2.1 公司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对公司消防工作全面负责,应为仓库消防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公司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负责及时组织处理涉及仓库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2.3 安全管理部门职责2.3.1 参与拟订解决仓库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2.3.2 指导、督促、检查基层单位的仓库消防管理工作;2.3.3 负责指导、监督消防隐患整改和应

2、急工作。2.3.4 定期组织库房消防检查,排查消防隐患,对消防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2.4 各分(子)公司职责2.4.1 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仓库消防管理细则;2.4.2 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立完善消防管理档案;2.4.3 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整治安全隐患,认真落实事故应急管理工作。3、管理内容与要求3.1 组织管理3.1.1 仓库所属分(子)公司一把手是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根据国家、行业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配备消防管理人员。3.1.2 防火负责人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组织落实下列工作:3.1.2.1 组织学习贯彻消

3、防法规,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3.1.2.2 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制定库房管理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3.1.2.3 制定灭火应急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组织扑救火灾;3.1.2.4 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3.1.2.5 组织仓库管理员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3.2 储存管理3.2.1 仓库应依据

4、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类设置。3.2.2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0.3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米。3.2.3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3.2.4 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3.2.5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

5、度。3.2.6 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3.2.7 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3.2.8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3.2.9 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米。30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管理部门的同意。31 存甲、乙、

6、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公安消防管理部门同意。3.3 装卸管理3.3.1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阻火器。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3.3.2 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3.3.3 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3.3.4 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

7、、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3.3.5 库房内固定的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3.3.6 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3.4 电器、火源管理3.4.1 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3.4.2 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3.4.3 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

8、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3.4.4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米。3.4.5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3.4.6 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3.2.7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3.4.8 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3.4.9 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

9、定期检测,保证有效。3.4.10 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3.4.11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3.4.12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3.4.13 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仓库以及周围50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3.5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3.5.1 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3.5.2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3.5.3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3.5.4 甲、乙、丙类物品仓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宜设置直通报警电话。3.5.5 仓库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4、监督检查安全管理部门对库房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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