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 “适当帮助”的一方不履行怎么办.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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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协议离婚 “适当帮助”的一方不履行怎么办 徐某与何某因性格等问题,双方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徐某当时考虑何某生活困难,同意在办理离婚手续时接济5000元给何某,半年内,再给付5000元,并写进离婚协议之中。时隔半年后,徐 徐某与何某因性格等问题,双方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徐某当时考虑何某生活困难,同意在办理离婚手续时接济5000元给何某,半年内,再给付5000元,并写进离婚协议之中。时隔半年后,徐某却以自己生活困难为理由,拒绝履行最后5000元的帮助义务。 分歧 当事人起诉到法院时,要求对方继续履行给付5000元的经济帮助。立案法官对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二

2、种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2条 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该规定是赋予当事人的享有应得的权利和相应的诉讼权利,那么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法院应该受理该纠纷。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从程序相关规定上看,虽然婚姻法解释 二规定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

3、受理。是对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后,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问题是否受理的解释。而对于本案所涉及适当帮助,或者称经济帮助的离婚后帮助纠纷,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这是解释的缺陷所在,既然婚姻法42条对经济帮助作出明确规定,并赋予法律的强制力,就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不受理,就剥夺了何某的诉权。 从实体法分析,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何某在登记离婚时,有合法夫妻关系的存在事实,那么,就可以说明其有民法意义上的诉权存在。亦可以证明何某有向对方请求经济帮助的权利,即所谓请求权。假如这类纠纷在登记离婚时,

4、没有彻底得到解决,当事人又没有依法救助的办法,其请求权的实现就是空洞的法律了。 敬爱的党组织:农民党员入党申请书 我愿意加入中国* * *,愿意为* * *社会主义事业奋斗终身。我之所以要加入中国* * *,* * *,因为中国是具有光荣历史的党,是使成千上万的中国人民站在世界面前的聚会上,领导中国人民摆脱贫困落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党,坚持真理,实事求是的聚会,是时候为人民服务,一个危机可以站起来去参加聚会。 中国* * * * * * * * *,为了实现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的最终目标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 * *理论为行动指南,它是用先进的理论武装团伙,是为人民服务的心脏和灵魂晚会

5、,是有能力领导全国人民进一步繁荣富强的聚会。她总是发展要求的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并通过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实现基本的国家和人民利益不懈的斗争。 我是一个在党的光辉闪烁着年轻人的成长。我想要一个中国* *农民党员入党申请书 *员,但因为我的努力失败了。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我一次又一次地回到他的要求,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创造条件,克服自己的缺点,尽快成为一个* * *员的愿望。 中国* * *是中国无产阶级的先锋队,人民的利益是中国各民族的忠实代表,是中国事业的领导核心的社会主义。党的最终目标是实现* * *主义社会制度

6、。中国* * *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 * *理论为行动指南。 在组织的关怀与培养下,我努力学习,努力工作,政治思想觉悟和个人综合素质有了长足的进步,基本符合标准的一名共产党员,特此请求组织批准了我的应用程序农民党员入党申请书。如果我的申请批准结业典礼,我要戒骄戒躁,继续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是一个名副其实的党员。如果组织没有接受我的请求,我也不会气馁,继续争取,相信有一天它将加入中国* * *。 我愿意加入中国* * *,* * *事业奋斗一辈子! 这 敬礼! 求职者:NiuMin 2018年3月 【案情】陈某与张某于2006年5月1日登记结婚。2006年11月,陈某患抑郁症,

7、2008年12月22日,陈某与张某到婚姻登记部门填写了离婚登记申请书,双方订立了离婚协议书。同日,民政局向陈某、张某颁 【分歧】本案在审理中对于应按哪种程序处理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是婚姻登记机关行政登记行为引起的纠纷,应按行政诉讼程序撤销婚姻登记机关的离婚登记行为,宣布离婚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是形式审查,当事人离婚的形式要件具备,登记机关即可准予离婚,因此,应按民事诉讼程序先确认离婚协议无效,然后再由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离婚登记。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由陈某作为原告,其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申请宣告离婚无效。 【评析】笔者比较认同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婚姻登记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我国实行的是登记制的婚姻程序立法原则。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查登记行为属于行政确认行为(确认式的行政决定)。结婚登记行为即属于婚姻登记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之间自愿缔结婚姻关系的法律事实进行认可和证明的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宣告当事人之间成立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互为配偶,相互享有婚姻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离婚登记行为则产生相反的效果。这种登记行为只具有表明身份关系有变动的事实的宣告效力,而没有使身份关系发生变动的创设效力。既不赋予相对人权利,也不限制当事人权利。 5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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