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院2018上半年工作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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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卫生院2018上半年工作总结 2018年,我院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区卫生局的关心指导下, 我院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医患和谐,顺利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全面推进医院科学发展,使我镇医疗卫生事业得到了较大的发展,现将我院上半年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一、医改工作开展情况(一)加强领导、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如何使“人民群众得实惠,医务人员受鼓舞,卫生事业大发展”的重要目标得以实现,我院全体班子成员认真研读相关“医改”配套文件,领会并把握“医改”方向,认清

2、并紧跟 “医改”形势,积极探索,共同努力,从思想到行动均做了积极充分的准备。(二)成立组织机构、强化政策宣传培训1、我院先后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副院长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医改筹备领导小组和医改岗位设置领导小组,确保医改工作扎实稳步推进。2、加大医改宣传氛围,共出版2版医改宣传版报,大横幅和小横幅各1条,将“医改100问”和其他有关医改政策文件复印下发至班子成员、科室主任,做到人手一份,并在公示栏张贴便于职工随时阅读、学习文件,了解“医改”政策。(三)核对药品价格、执行零差率销售1、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自5月1日起我院配备的所有药品均实行零差率销售,将国家基本药物和广西增补基本药物

3、目录复印下发到各临床科室,通过学习培训,并制定用药制度,引导、改变医生原来的用药习惯。3、通过计算机系统信息化的管理,核对药品进货发票价格,输入微机管理系统,2018年5月1日起所有药品全部按进货价销售,所有药品均未超过国家指导价和自治区药品招标采购价。(四)、审核资质证件、摸清人员情况(五)、设置拟定岗位、组织竞聘上岗依据核定我院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编制77个,工勤技能岗位编制7个,拟定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做好竞聘上岗的各项准备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因需设岗、按岗聘人、合同管理的原则落实竞聘上岗工作。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及时发现、解决竞聘上岗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

4、新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医改领导小组报告,使竞聘上岗工作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圆满完成。 当前如何做好“窗口”行业依法治理和依法治企工作一、充分认识“窗口”行业开展依法治理和依法治企的重要意义(一)开展普法依法治理,是实践“三个代表”的迫切要求。“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治国方略,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各个领域、各个部门的工作。实施这一方略的方式也是多层次、全方位和综合性的,从“横”向看,表现为区域依法治理和基层依法治理,从“纵”向考察,表现为行业的依法治理。在行业依法治理中,“窗口”行业的依法治理具有更为深远的意义,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窗口”行业依法治理具有广

5、泛性、复杂性,深入开展“窗口”行业依法治理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作为“窗口”行业,尤其是“窗口”行业的企业,深入开展普法依法治理,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迫切要求,也是实践“三个代表”的具体体现。(二)开展普法依法治理,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需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保证国民经济正常运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当前市场经济秩序混乱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比较突出,制假、售假、合同违约、逃废债务、偷税漏税等问题在一些企业依然存在。这些问题的出现,与一些“窗口”行业和企业法律意识淡薄、有法不依、违法经营和执

6、法机关执法不严、监管不力密切相关。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必须标本兼治,重在治本。而最重要的治本之策,就是加强法制建设,切实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违法经营的问题。为此,必须大力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下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是信用经济。省委回良玉书记说,“个人无信不立,企业无信不旺,政府无信不威,社会无信不稳,国家无信不强”。诚实守信不仅是道德建设的范畴,同时也是法制建设的范畴。因此,组织和指导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迫切需要在企业尤其“窗口”行业开展普法依法治理。(三)开展普法依法治理,是深化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国有企业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

7、革的中心环节。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探索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有效途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许多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还不够完善,公司制改革不够规范,经营机制尚未根本转换。一是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有的企业未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法定机构,有的虽然设立了这些机构,但不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相应的职权。二是国有资产出资者职能尚未真正到位,公司经营管理者对出资者诚信意识尚未形成,驾空所有者现象时有发生。三是有的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没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债务清理,也没有以公告或者通知的方式告知债权人,企业

8、债务被悬空,加大了债权人的风险。要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对国有企业进行战略性重组和结构调整,做到发展有路,退出有门,必须深入开展普法依法治理,提高企业的法律素质,严格依法作,依法规范。(四)开展普法依法治理,是应对加入世贸组织后面临挑战的需要。加入世贸组织是党和国家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标志着我国的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既是事业发展的机遇,也是挑战。企业领导要加快转变管理方式,按照WTO的国民待遇原则、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改变目前市场行业垄断、条块分割、地区封锁等状况,促进统一、开放市场的建立。同时,要积极推进企业的改革,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在国际经济活动

9、事务中,首先需要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更多地掌握国际贸易方面的法律知识,了解世界贸易组织中的有关基本规则。其次,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竞争能力,增强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水平。第三要特别注意学习掌握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应当把尽快使企业熟悉和学会WTO规则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这既是企业应对加入世贸组织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摆在广大企业面前的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二、在新形势下,积极推进“窗口”行业依法治理和依法治企工作(一)围绕“建设信用城市”的目标,推进“窗口”行业依法治理和依法治企工作。推进“窗口”行业依法治理和依法治企工作,必须围绕“建设信用城市”的目标,努力使南京在全国率先形成诚信的社

10、会形象,良好的道德水准,完善的诚信制度,规范的经营秩序,安全的金融区域,有力的法律保障,科学的监管机制。建设“信用城市”是复杂的系统的社会工程,而就信用主体而言,主要有政府、企业、个人三大层面,其中政府信用是关键,企业信用是重点,个人信用是基础,三大主体信用互相影响;就社会信用的支撑力量而言,则主要是制度规章、道德文化和监督管理等三大建设,其中法制是外在约束,道德是内在要求,监管是执行保障,三大建设缺一不可。所以,实现这一目标,必须抓住企业信用这个重点,通过深入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最终使信用成为社会的“通行证”。在围绕“建设信用城市”这个目标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同时,应做到“

11、法治”和“德治”有机结合。“法律是道德的底线,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所以,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过程中,不仅需要法治,而且也需要德治,使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谁不讲道德,不讲信用,不讲法律,就应让谁名声扫地,就应让谁付出沉重代价。(二)以“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目标的实现为重点,推进“窗口”行业依法治理和依法治企工作。“四五”普法规划明确了“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的总体目标,即通过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由增强全民法律意识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质转变,进一步提高广大公民的法律素质;扎实推进依法治理工作,各项事业的管理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转变,不断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法律意识是公民对法

12、律的认识或认同,法律素质则是指公民掌握法律知识、运用法律的综合能力。所以,在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过程中,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的人民主体观念、法律价值观念、法律至上观念和依法行政的观念,熟练掌握和运用法律法规,转变管理观念和手段,切实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转变。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做到依法办事;逐步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前的法律咨询审核制度,进一步完善科学决策的制度和机制。要继续做好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不断提高企业法律工作者的整体素质。要在稳定现有队伍、提高现有从业人员素质的同时,根据企业的实际和依法治电的需要,发展法律顾问队伍,并注意对法律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

13、政治素质的培训与提高,形成“对内讲制度、守规矩,对外讲信用、守合同”的企业素质。(三)加强“窗口”行业依法治理和依法治企工作的理论研究,不断提高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水平。依法治理的理论研究工作既是建章立制必不可少的前期工作过程,同时也是公开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广泛了解民情,听取民意,在调查研究中宣传法律法规的过程。在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过程中,许多突破原有计划经济束缚的边缘领域和交叉领域发展迅速,企业势必有许多来自第一线的鲜活经验,所以在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理论研究工作必须及时跟上形势的发展。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法制部门应根据公司改革与发展的需要,结深化管理体制改革、打破行业垄断等方面,大力

14、进行依法治理理论的研究工作,及时提出针对新情况的应对策略和措施,形成丰厚的前瞻性政策理论储备,使各项政策措施更加符合实际,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推进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 关于司法鉴定问题的调研报告涉及诉讼的鉴定习惯称为司法鉴定,主要包括物证鉴定、法医学鉴定和精神病学鉴定。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是在建国多年的司法实践中自然形成的。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缺乏对司法鉴定立法,使鉴定工作在法律定位、管理体制、鉴定程序、鉴定标准等方面都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鉴定的科学性、公正性、严肃性,并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司法公正,同时也在人力、物力、财力上造成极大浪费。年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15、上,有个代表团的名代表提出议案,要求尽快立法规范司法鉴定工作。今年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又有个代表团的名代表提出该议案。为妥处理上述议案并答复提案代表,从去年月至今年月,全国人大内司委多次派出调研组赴广东、重庆、福建等省、市,围绕司鉴定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今年上半年,又分别邀请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等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的专家学者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的有关负责同志,就建立和完善司法鉴定制度和制定司法鉴定管理法等问题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现将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亟待规范的几个主要问题调研综述如下。一、确立鉴定的法律属性

16、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司法鉴定的概念及法律属性做出明确的界定。多年来,实践中就如何解决鉴定机构设置和管理多元化的问题,以及由此造成的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甚至虚假鉴定越来越严重等问题,有关部门所持主张及具体做法不尽相同,甚至大相径庭。我们在调研中发现,有的同志认为,目前鉴定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主要是由于管理体制混乱造成的,并提出从理顺管理体制入手,将分设在公、检、法、安、司机关中的鉴定机构进行改造、整合或重组。有的提出仿照行政体制,逐级建立自下而下、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对此,有一些不同意见:有的认为,鉴定是侦查破案的一个重要手段,是侦查工作的组成部分,公安机关设立鉴定机构是必须的;有的认为,检察机

17、关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都需要对侦查中的鉴定结论进行审查、确认或重新鉴定,而且检察机关还担负着一部分案件的侦查工作,因而,检察机关必须设立司法鉴定机构;还有的同志认为,鉴定是法院审判职能的一部分,各级人民法院应建立鉴定机构,并实行自上而下的统一管理。我们认为,解决鉴定中存在的问题的关键,不应在现行体制框架内去理顺管理机制,首先应该是通过立法,明确司法鉴定的性质,我国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都规定,鉴定结论是证据之一。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侦查机关自主进行鉴定是为了发现犯罪、证明犯罪、指控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辩护人申请进行鉴定,是为了获取证据,以便向法庭举证,进行无罪或罪轻的辩护。在民事和行政诉

18、讼中,双方当事人委托鉴定是为了将鉴定结论作为向法庭提出主张的一种依据,都是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某一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它既不是一种行政行为,也不属于检察和审判职权范畴,更不是一种诉讼活动。鉴定的概念和法律属性应当是为了向法庭提供证据,对某些专门性问题,由具有专门知识或技能的人,依照法定程序所作的检验、鉴别和判断,是一种依法为诉讼活动提供帮助的科学鉴定。二、明确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体制由于目前有关部门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体制存在不同的认识,在规范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工作时又发生直接冲突,因此,我们认为司法鉴定的管理体制问题必须通过制定全国统一实施的司法鉴定管理法予以解

19、决,并在立法中,依据对司法鉴定管理是司法行政职能而不是审判职能这一内在属性,确立科学的鉴定管理机制。即除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检察机关负责自侦案件的部门)为侦查犯罪而设立的鉴定机构外,所有鉴定机构都应当是依照法定程序设立,依法被指定或接受聘任为司法机关和委托人提供鉴定服务,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各鉴定机构之间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互不隶属、无大小和级别高低之分,其管理模式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一样实行行业自律。在机构设置上,由司法行政机关按法定条件进行注册登记并进行监督是必要的,过渡到行业自律后也仍要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监督。确立科学的鉴定管理体制,是规范司法鉴定

20、工作的一个关键性问题。三、明确司法鉴定的范围和种类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各类案件中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越来越多,范围也越来越广。如何界定司法鉴定的范围,有的意见认为,按照我们法律规定,鉴定结论是法定的证据之一。因而,凡是为诉讼活动服务的鉴定,都应当属于司法鉴定。这种意见所讲的鉴定,据有关专家统计,至少包括类,多个学科。而且随着科技的发展,各类诉讼活动中需要鉴定的问题和涉及的学科还将不断增加。重庆等市制定的司法鉴定条例,已经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产品质量、工程质量、知识产权等纳入了鉴定范围。我们认为,作为司法鉴定进行管理的鉴定范围不宜太宽。相关法律已明确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做出的技术鉴定,不应再列

21、入司法鉴定的范围。司法鉴定主要是法医学鉴定、精神病学鉴定、司法化学规定、司法物理学鉴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未作规定,且与审判紧密联系的学科和与之相关联的边缘问题;会计、审计、建筑工程质量、产品质量、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法规已经规范的内容,不应再列为司法鉴定的范围。此外,医疗事故鉴定作为临床医学的一个组成部分、相关行政管理法规已明确规定各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为唯一合法的医疗事故鉴定组织,它的鉴定结论是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因此,医疗事故鉴定也不宜纳入司法鉴定范围。工伤事故鉴定也应如此。四、建立统一司法鉴定人员资格制度在司法鉴定工作中,鉴定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至关重要。近年来,由于鉴定人员专

22、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问题,出现在鉴定问题上的错鉴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现象屡屡发生,影响了司法鉴定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主要原因就是我国长期以来法律没有对鉴定人的从业资格和考试、考核及管理制度予以规范。为此,司法鉴定工作一定要建立起统一的鉴定人员考试、考核和资格审查制度。五、建立鉴定人负责制度关于谁对鉴定结论负责的问题,现行的有关规定是鉴定人在鉴定结论上签名,其所在的鉴定机构在鉴定结论上加盖公章。这实际上意味着除鉴定人本人外,鉴定机构也要为鉴定人出具的鉴定结论承担责任。这种规定削弱了鉴定人的鉴定责任,不利于保障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为解决这一问题,应该建立司法鉴定和鉴定人负责制,将现行

23、有关法律中规定的以单位负责为主,改为以鉴定人负责为主,单位负管理责任,即每一个鉴定人都要对自己署名的鉴定结论负责。对多人参加的鉴定,如存在不同意见,应当注明保留意见,不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做法。特别是精神病的鉴定,可邀请不同单位的鉴定人一起会诊,各负其责,避免同一单位的多数人做出错误鉴定结论。六、制定统一的鉴定标准我国现行的一些鉴定标准有的不够科学,有的不够准确,给司法审判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如法医鉴定中重伤偏轻和轻伤偏重以及轻伤与轻微伤的鉴定结论就概念模糊。现实生活中重伤就是重伤、轻伤就是轻伤,不应存在偏轻、偏重的问题类似这样的鉴定结论在其他学科中也还有一些。司法鉴定标准是鉴定工作的一项重要

24、内容。目前,重复鉴定问题和发生在鉴定中的徇私舞弊现象与规定标准不统一有直接关系。因此,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不同学科,制定统一的鉴定标准。七、废除终局鉴定制度司法实践中鉴定结论的多样性和重复鉴定问题,给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在人力、物力、财力上造成极大浪费,也给审判机关高效、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带来困难。为此,学术界和公安司法机关的同志都提出了不少解决问题的办法。有的提出限制鉴定次数;有的提出要组织权威性鉴定机构,实行“终局鉴定”制度;有的提出只有法院自己作的鉴定或法律委托作的鉴定才算数等等。在目前有关司法鉴定的规范中,有的规定各地成立的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本地区司法鉴定的终局鉴定。有的规定鉴定限于两次,两

25、次后由司法鉴定委员会进行终局鉴定。上述规定的出发点是好的,但限制鉴定次数和采取终局鉴定的做法,不仅与我国法律规定和证据原则不符,而且侵犯了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权。我国诉讼法规定,所有证据必须经过人民法院认定才能作出判案的依据。因此,无论是司法鉴定委员会还是权威鉴定机构所作的终局鉴定,不仅在法律上没有任何意义,取代不了人民法院的最终决定权,而且影响和妨碍了人民法院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并有可能直接导致对证据认定上的错误。八、依法维护人民法院对鉴定结论采信的绝对权威宪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审判权的行使是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通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并依据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作

26、出裁判来实现的。鉴定结论作为诉讼中的一种证据,法院享有对其审查判断并对其是否作为定案依据的最终决定权,但并不能认为只有法院自己的鉴定机构或者法院委托的机构和人员才具有鉴定资格。就鉴定结论的性质和鉴定结论产生的过程而言,它是一种科学实证活动,不是审判行为。因此,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建立科学完备的质证、辩论和专家咨询制度,帮助审判人员对鉴定结论作出公正、准确的认定。实行专家咨询制度也是鉴定立法要解决的一个问题。近年来,除全国人大代表不断提出立法议案外,许多法学家、法律工作者和从事鉴定工作的专家学者,也通过媒体阐述观点,呼吁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制定司法鉴定管理法。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公安部

27、、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已取得共识,即通过立法,规范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一是对现行法律中没有规范的,且在诉讼法中又无法规定的关于鉴定的性质、原则、鉴定范围、鉴定程序、鉴定方式、鉴定机构的设立、鉴定人员资格、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权利义务、鉴定文书、鉴定的监督、法律责任等内容。通过制定司法鉴定管理法予以规范。二是通过立法确立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的行政管理职责和管理内容;确立各级人民法院在分类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名册中抽选法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进行鉴定的制度。关于司法鉴定管理法的起草工作,大家一致认为公安司法机关多年的司法实践、各类司法鉴定机构的经验积累、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以及有关部门和各地人大制定的法规等都为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法奠定了理论和实践基础,立法时机已经日趋成熟。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的同志普遍表示,鉴定立法涉及到我国的诉讼制度。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关系,不是哪一个部门的事情、任何一个部门都难以承担该法的起草工作,建议由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牵头,各有关部门共同参加起草。 15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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