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的性质对抵押合同效力的影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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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的性质对抵押合同效力的影响王伟伟案情简介B公司将其投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A公司承包给C公司经营,将A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土地使用权证交C公司用于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B公司由于经营要将公章收回,C公司则因签订合同需要,私刻公章,并为担保本公司向银行的借款,以A公司的名义将A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因债务到期不能清偿,银行主张抵押权,与A公司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理解析一、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一)A公司与B公司的法律关系B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A公司,而成为其独股股东,享有股东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但A公司与B公司在法律上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彼此的责任财产并不关

2、联,也就是说,B公司作为A公司的独股股东,仅以其出资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A公司的债权人不得以其对A公司的债权不能受偿的部分向B公司追索。(二)B公司与C公司的法律关系B公司与C公司为合同上的债的关系。B公司与C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合同,C公司取得A公司的经营权及经营收益权,对B公司负有支付承包经营费用的义务。同时,C公司对B公司负有诚实经营以实现其投资资产保值增值的义务。B公司作为股东将其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证、营业执照和公章转交C公司,其行为在股东权限范围之内,属合法有效。C公司取得合同项下的权利。(三)A公司与C公司的法律关系B公司给予C公司的授权,得以A公司的名义对外为法律行为,且行为的后果

3、直接归属于A公司,B公司在经营合同中对C公司的限制,无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即使C公司以A公司的名义行为,有违合同义务,亦是如此。C公司基于A公司股东的授权取得A公司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法律地位,该权限实际归C公司的董事会掌控。C公司作为公司的代理人或代表人,其经营收益应归属于A公司,则C公司与B公司对A公司的权利如何实现?B公司作为A公司的股东享有资产收益权,但其与C公司签订合同,而将其股权收益权转让与C公司。那么C公司为B公司的债权人抑或为A公司的股权人?C公司于A公司缴纳税金、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后,是否与B公司处相同的利润分配权之地位?C公司并未向A公司投入资产,B公司也未

4、将其股权转让于C公司,对于A公司的权利与B公司不同,其非为股权性的权利。承包合同的当事人为C公司与B公司,但该合同具有涉他性,即双方约定由A公司直接向C公司给付。因为B公司作为合同当事人,应由其向C公司履行债务,不过由于太过麻烦(首先由B公司决定是否及如何分配股利,然后B公司基于其合同,依约向C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且经由B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会多一分风险,C公司也乐于由A公司直接向其履行。若此,则C公司成为A公司的债权人。C公司因此具有双重身份,既为A公司的代表人(或代理人),又为A公司的债权人。C公司的承包收益权的性质为债权还是股权?这一点并不是很确定。鉴于A公司可以处分其股权,其处分的途径也可

5、以为设定他物权,C公司完全有可能成为A公司资产的他物权人。但股权中能否派生出他物权仍存有疑问,与股权性质的争论也有极大关系。结论仍很难做出,那就通过两种情形加以讨论。(1)如果C公司的权利为债权性的,则C公司位于A公司外部人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C公司不能以其债权人的法律地位从事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它不具有这种法律能力。C公司既是公司的经营者又是A公司的债权人,C公司债权的实现有赖于公司的经营,因此C公司与A公司存在利益同一性。但C公司仍有可能利用A公司的独立人格图利自己,从事有损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此时,C公司违反其作为经营者所负的谨慎和勤勉义务。(2)如果C公司的权利为股权性的,则C公司

6、为公司的内部人。C公司取得类似股东的法律地位,则其利用A公司的独立人格从事有损于A公司的利益的行为,可能构成股东对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得依诚实信用原则追究C公司的法律责任。在这两种情况下,以A公司的名义所为对外的法律行为的效力是不同的。以上的分析是为了理清三方主体的法律关系,以进一步确定合同的效力问题。二、 抵押合同的效力(一)B公司收回其公章的法律意义根据给定事实,B公司收回公章并非意在终止合同或收回其授权,而是因其业务需要暂时收回,则C公司以A公司的名义为为法律行为,且行为的后果直接归属与A公司的法律行为的权限并未丧失。其仍得以A公司的名义经营公司。(二)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效力公司以其自有

7、资产为本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的,公司法并不禁止。根据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前者不在禁止之列。但公司能否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为发挥公司责任财产对债权人真正意义的保证作用,各国一般都对此作出限制,公司无对外担保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我国学术界和司法界一般认为,在我国公司可为他人提供担保,但为本公司股东或其他人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同意或章程另有规定。不过,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担保合同虽无效,担保人仍承担较大的债权性的赔偿责任。根据上文对C公司的法律地位的分析,如果C公司处于A公司债权人和经营者的法律地位,则

8、本案中A公司为C公司提供担保,并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相反,C公司如取得类似股东的权利,则A公司为本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其担保的效力就存在严重的问题。(三)董事从事有违公司利益的行为的法律后果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即董事和经理对公司负有谨慎和勤勉的法定义务,其不得从事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本案中,C公司相当于A公司的董事会和法定代表人,其对A公司应负此种义务。C公司以A公司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C公司是否违反了董事的此项义务?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目的,C公司违反合同义务将土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抵押合同并不因此而无效,承包合同对C公司的限制,不能对抗作为善意第三人的银行。但C公司却违反了董事所负的义务,给A公司及B公司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以公司名义所为法律行为的效力却不因此而受到影响,即担保合同有效。根据以上的分析,只有在视C公司的法律地位为类似股东时,抵押合同方依据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在其余情况,抵押行为即使是存在疑问的,也不是无效的。4 / 4文档可自由编辑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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