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助教上半年工作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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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大学助教上半年工作总结 大学助教上半年工作总结在20xx年上半年里我们迎来了四级通过率85%的傲人成绩,迎来了10级这批朝气蓬勃的新一届镐京学子,迎来了镐京讨论式教学全面推进的新局面。在这一年里我也荣幸的成为经济六系,国贸1012班班主任。转眼间,我担任班主任加助教工作已经两个月有余,现将上班学期的工作分两大部分总结如下:一、自我成长篇20xx年1月7日晚我正式接手国贸1012的班主任加助教工作,开始了从学生向班主任的角色转变。由于在校期间没有认真的做过职业规划,加之没有经过岗前培训,跟班实习,因此在这段工作中显得有些力不从心。我将从以下几点谈谈我的成长1、探索阶段在这一时期

2、,是我走过的最艰难的时期,也是我成长最快的一个阶段。由于学生刚换完班主任,在情绪上产生了很大波动,再加之自身能力的不足,在前两周内愿意跟我交流的学生寥寥无几。在这个关键的时期又碰上了英语新概念2的听写让我感到有些措手不及。在这段时间里我竭尽全力向办公室同事交流,讨方法,作总结,做规划,已完成我学生向班主任的重要转变。2、实战阶段在这一阶段,对学生管理有了初步的认识。加强同学生间的沟通,了解学生间存在的问题,制定新的班级制度,总结归纳在探索阶段所遇到的一些问题并对此作出快速反应。加强新概念英语背诵的检查力度,学生出勤的考核力度,竭尽全力快速使学生达到思想上的统一,与此同时掌握学生的心理动向,竭力

3、作出正确引导。3、完善阶段在这一阶段,主要分析前面的考试,结合本班班情分析班级存在的问题。从自身角度去分析自己的管理方法、班级制度等所存在的问题。这样以来让我真正的认识到班主任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彻底完成了从学生向老师的角色转变,实现了第一次全面的成长。经过以上三个阶段,我得出以下心得体会1、身为教师,必须以身作则,成为学生的表率。作为教师必须不断学习,提高自身修养、提高个人专业知识水平,加强自身的道德建设,以自身的人格魅力去影响学生。2、既要严格要求,又要无限热爱学生,“严”与“爱”应统一起来。“严”就是要求学生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班级制度,“爱”就是要热爱学生,多关心学生,帮助学

4、生解决一些实际问题。3、尊重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大一学生情感丰富,但较脆弱,渴望得到老师的尊重,对老师有着亦师亦友的希冀。我在平常的言行举止中时常流露出对学生的尊重、理解,通过真挚的爱去感染、引导学生,从而使学生在情感的驱动下更有效地接受教育。4.4、注重与学生的交流,充当学生倾诉的对象,从学生的角度去理解他们,帮助他们分析、解决问题,成为学生信任、愿意交心的朋友。重视班级日志,日志也是班主任和学生交流的一种重要方式。作为班主任,我用自己的言行来纠正和指导学生们的言行和学习的态度,课上是师生关系,课下是朋友关系。总之,我觉得学生管理最重要的是情感交流和制度的合理使用。4.5、关注中间型学生

5、。一个班里所占比例最多的学生是“中间型”学生。一开始接手班级的时候,我把精力主要集中在对“后进生”的转化上,后来通过与学生的接触、交谈,我深深感悟到,“中等生”心里是非常渴望得到老师重视的。二、班级情况及班级管理国贸1012班级共67人其中男生17人,女生50人。经过一学期的努力,班级的学风渐浓,班级的成绩也有了一定的提高、学生凝聚力大有提升,班级卫生、班级纪律等方面有了明显的改观。然而班级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如:班级成绩两极分化严重,并且成绩差的学生所占比重较大;班级部分学生思想消极,学习积极性不高;班级制度不够完善,班级管理缺乏系统化;部分学生个人主义情节严重。在这段管理过程中,主要是狠抓班

6、级到课率、建立健全班级制度,组织开展具有特色、主题鲜明的主题班会、文明寝室创建,学习经验交流会、数学小组的建立。增加了班级各项工作的透明度,使班级各项工作都有条不紊的进行。高的到课率是三本学生快速接受知识的有力保障,三本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差,只靠自主学习很难把握对知识的充分理解,也缺少了课堂监督的有效环节。健全的班级制度是班级健康成长的基本依托,因此国贸1012班需要进一步完善班级制度。主题班会的召开能够有效提高学生的思想认识,增强班级凝聚力。宿舍是班集的组成单位,因此文明寝室的创建是优秀班级建设的重要环节,在此过程中要慎重选择宿舍舍长,由优秀舍长带头创建良好的舍风,为良好班风建设做好铺垫。注重

7、班级学生之间的学习经验交流、学习小组的设立,加快班级学习成绩的迅速提高。在过去的半年里,国贸1012班班级各项成绩还处于低谷,针对于此我制定了如下计划:1.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与自我修养。班主任不仅仅是用制度管理学生,更重要的是交流,与此同时,班主任的言行举止对学生的学习态度,人生态度也会有一定的影响,因此提高自身素质是重中之重。2.加强班级制度创新,班委会建立。一个好的班级必然有严格创新的班级制度约束和一支领导力极强的班委会队伍。总结本班情况,在很多班级问题中仍未及时解决,如班级纪律问题,个别学生的思想问题,班委会成员的作风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必须在新学期内建立健全的班级制度,对班委会成员进行重

8、组,为本班良好的学习环境做好基本保障。3.加强同经验之师的交流。对于我来说管理经验不足是目前面临的最大问题,将国贸1012班成绩迅速提高有一定的困难,因此与经验之师交流是势在必行的。4.进一步加强加强班级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进一步加强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增强学生的班级荣誉感,做到人人为国贸奋斗,进而提高学生成绩。强调先做人后做事,低调做人,高调做事的做人理念,成功人生做好铺垫。5.抓后进,推中间,扬先进。充分发挥党员力量,不断鼓励后进学生,避免两极分化现象的进一步扩展。加强学习监督工作,力争下学期班级成绩能够突飞猛进。6.加大主题班会、学生学习交流会的召开总之,新学期新气象,在下学期里力求创

9、新,转变思路,力求国贸1012班迎头赶上! 对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思考修改后的婚姻法于20xx年4月28日正式颁布。和原来的婚姻法相比,修改后的婚姻法更加强了对妇女和无过错一方的保护。如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这些规定更充分体现了保护弱者,维护公平与正义这一立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宗旨。但对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笔者想谈一点粗浅的看法。一、损害赔偿提起的条件。“同

10、居”从字面上的解释是指共同居住生活,这里的“同居”应作字面解释,还是应作扩大解释呢?即“同居”一词如何界定呢?,是仅仅指“包二奶”呢?还是包括一般的婚外情呢?笔者认为,这里的“同居”应严格按照其字面解释去理解,具体理由如下:首先,同居与一般的婚外情相比具有较大的公开性,易于无过错方的举证。如果将制裁的范围扩大到一般的婚外情,无过错方为了获取证据,往往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甚至采取跟踪、盯梢、偷拍等违法手段,这样不仅容易激化矛盾,引发大量的纠纷,而且最终因其取证方式不合法导致证据不能被法院采信,而将不满集中到法院。其次,“包二奶”的人一般都具有较强的经济基础,判决后易于执行。而一般的婚外情

11、并不需要什么经济基础,经济能力相对薄弱,如果判决赔偿后得不到执行,反而降低了法律的权威与尊严。第三,从过错方的意图、情节来看,与他人同居,公然置法律与道德于不顾,置家庭与子女于不顾,其行为本身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应该予以严厉的制裁;而一般婚外情只是追求婚外性刺激,大多数并不以破坏家庭为最终目的,只要离婚时在财产分割上多照顾无过错一方即可达到惩戒的目的。二、损害赔偿诉讼的被告主体。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只规定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对无过错方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被告主体没有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但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因而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诉讼的被告

12、主体应该是自己的配偶。笔者认为,无过错一方不仅可以向有过错的配偶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也可以向与其配偶有非法同居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损害赔偿诉讼。首先,损害赔偿责任就其责任本身而言是一种侵权责任,它是由有过错一方与第三方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引起的,因而有过错一方与第三方构成了共同侵权,而对于共同侵权,共同侵权人理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它与刑法上重婚罪的规定是一致的。重婚罪的犯罪主体不仅是自诉人的配偶,也包括与自诉人配偶结婚的第三方。即使第三方的配偶不提起重婚自诉或第三方系未婚,只要第三方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第三方就构成了重婚罪,就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这样就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合法的婚姻,制裁了婚姻

13、犯罪行为。如果将损害赔偿被告主体的范围扩大到第三方,也能同样起到最大的惩戒作用,反之,第三方将可能逃脱法律对他(她)的制裁,如第三方未婚,或第三方有足够的经济实力足以维持两个家庭且第三方的配偶不提出损害赔偿诉讼。最终势必造成“包二奶”这种令世人所不齿的行为禁而不止。第三,将第三方也作为损害赔偿的主体可以保证无过错一方的权利最终得以实现。如果仅仅把有过错一方作为损害赔偿的被告主体,当有过错一方无任何经济来源时,无过错一方的权利就无法得以实现。这不仅损害了无过错一方的利益,也使制定该条法律的最终目的不能实现。当然,是将有过错的配偶作为损害赔偿的被告主体,还是将第三方作为损害赔偿的被告主体,抑或是将

14、有过错的配偶与第三方作为损害赔偿的共同被告主体,应该由无过错一方自由选择。三、损害赔偿的提起方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同居,造成离婚的,无过错方应如何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呢?如果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起诉要求与过错方离婚,无过错方可以在提出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这时损害赔偿是作为一个单独的诉讼请求提出的。而更多的情况往往是有过错的一方首先提出离婚诉讼,那么作为被告的无过错一方能否直接在离婚案件中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呢?有人认为,无过错方在有过错方提出离婚诉讼后可以提出反诉,要求对方进行损害赔偿。笔者认为,无过错方应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首先,将损害赔偿诉讼与离婚诉讼合并审理会使离婚案件复

15、杂化,法院在审理时不仅要审查是否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而且还要审查损害事实是否存在,这样就增加了婚姻案件的审理难度,使本来可以调解解决的案件矛盾趋于激化。第二,单独提起诉讼并不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需要缴纳诉讼费用,提出反诉也应该缴纳相应的诉讼费用,因而,单独提起诉讼并不增加当事人的经济负担。第三,当事人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也不增加法院的审理成本。法院在审理损害赔偿诉讼时,对离婚案件中已经认定的事实可以直接予以认定,而只需审查损害事实是否存在,这和反诉中的审查范围是一致的。第四,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

16、权请求损害赔偿。这里请求损害赔偿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二是导致离婚,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如果将离婚诉讼与损害赔偿诉讼作为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此时离婚诉讼是离还是不离尚处于不确定状态,如果最终婚姻不能得到解决,损害赔偿就无从谈起,法院势必要驳回无过错方的反诉请求。而无过错方在婚姻案件判决离婚后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就不存在这方面的问题。第五,如果无过错方不仅要求其配偶进行损害赔偿,还要求第三方进行损害赔偿就更应该单独提起诉讼了。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反诉除必须具备诉的要素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反诉的当事人必须是本诉的当事人;反诉只能在本诉进行中提起;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

17、反诉必须与本诉为同一诉讼程序;反诉与本诉应有联系即反诉与本诉的标的或诉讼理由,必须有法律上或事实上的牵连关系。因为损害赔偿诉讼的被告主体与离婚诉讼的原告主体不一致,因而不符合反诉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离婚案件的被告不能在离婚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反诉。当然,如果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也可一并解决损害赔偿问题,而如果协商不成,无过错方应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四、损害赔偿的标准。婚姻法中规定的这种损害赔偿不同于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赔偿的数额是可以核定的,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是可以通过一定的方法计算出来的,即使是人身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其标准也可以参照残疾赔偿金计算给付。而婚

18、姻法中的这种损害赔偿则是一个纯抽象的概念,没有任何可作参照的系数,更不用说形成统一的标准了。从这一点来讲,它更类似于侵犯名誉权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由于全国没有形成统一的名誉权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以致出现了广州精神损害赔偿最低线为5万元,上海精神损害赔偿最高线为5万元的反差。上海与广州都是经济发达的大城市,经济基础大体相当,所制定的标准尚且存在如此大的差距,全国各地经济条件迥异,所制定的标准更将五花八门,这样就会出现同样案例因所在地区的不同,而判决结果悬殊的现象。对此还可以作出由于人的身份、地位、文化程度的不同,所受到的精神损害的程度也不尽相同的解释,而婚姻法中的这种损害,其损害程度并不与无过错

19、方的身份、地位、文化程度成正比。因此有必要制定一个相对统一的标准,以便于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具体操作,也便于双方当事人自己把握,还可以增加司法的透明度。那么如何在经济基础迥异的全国制定统一的标准呢?笔者认为,这个统一应该是一个相对的统一,即按照过错方和第三方财产的一定比例计算损害赔偿数额,这个比例是统一的,但随着过错方和第三方个人财产的不同而存在赔偿数额的差异。这样做既有一定的原则性,也有一定的灵活性,既便于审理,也便于今后的执行。综上所述,婚姻法中损害赔偿的提起条件应是过错方实际与他人共同居住生活并导致离婚;损害赔偿的被告主体可以及于与其配偶同居的第三方;损害赔偿诉讼提起的方式应以独立起诉为

20、原则;损害赔偿的标准应相对统一。 浅析遏制司法腐败现象的思路司法是反腐败斗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司法腐败,将严重影响司法机关以及国家机关的社会公信力,必将造成社会混乱,依法治国就无从谈起。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其作用越来越为重要,它代表着社会公理与正义的象征。审判是否公正、高效、廉洁关系到人民法官、人民法院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同时也关系到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社会对司法腐败现象的关注越来越多。就法院遏制司法腐败的问题,笔者认为,关键是加快改革步伐,打破传统思想和习惯做法,破格启用有知识、有文化、有理想、有道德的社会精英,从而优化法官队伍,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一、加强思

21、想政治学习,提高干警的政治素质,从而增强干警防腐抗变能力。政治思想工作是做好各项工作的生命线,是入世后中国进一步扩大开发的重要思想保证。毛泽东同志早就指出:“政治路线确定以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江泽民同志也指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政法队伍,首先要提高思想政治素质,这是一项带根本性的任务。”如何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一)加强思想教育应从“三观”入手。党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基础在于教育。世界观不正确,就会感到“政治是虚的、理想是远的、权力是硬的、票子是实的”,理想信念就会发生动摇,政治信仰就会发生危机,人们的意志就会衰退,丧失进取心,价值观就会扭曲,腐败也就此而生。

22、成克杰、马向东的腐败事实证明,只要“三观”出了问题,思想上不求进步,生活上追求享受、作风不端正,就会被美色迷惑,就会被金钱击倒,就会走向腐败堕落。因此应当把思想政治教育和“三观”改造相结合,作为党风建设固本之举来抓。采取多种形式,强化道德意识,牢记共产主义的信念,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使广大干部在市场经济洪流中始终保持清醒头脑,提高防腐抗变能力。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公正行使权力,办事作风正派,以一个“公仆”的形象展示在人民面前。才能把廉洁自律,清廉为官的原则,贯穿于工作的始终。(二)、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颁布,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和教育

23、提供了规范。法官是否具备优良的品行,高尚的道德情操,这对廉政执法、勤政为民意义十分重大。现实中有些法官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原因主观上是由于职业道德水平低下,客观上群众轻信、制度上有漏洞、管理上存在疏忽。所以在制度未健全前,应当抓好职业道德教育,精心营造思想防线。要坚持把经常性教育与针对性、适时性教育相结合,本单位突出的问题和身边的人和事的专题教育及专项整顿相结合,跳出纪检监察工作滞后“怪圈”。要及时抓好思想发生偏差的问题,在思想问题尚未转变为行为之前,有针对性做好警示教育工作,变被动查处为主动预防。通过教育,提高文明执法意识,清除特权思想,使法官能自觉遵守各项制度,面对名利不失志、利诱不动心、份

24、外之物不能取、不义之才不能收,真正做到自重、自励、自警、从而增强防腐抗变的能力,经得住考验。二、完善管理制度,建立法院内部反腐倡廉的保障体制制约。制度不完善是目前滋生腐败的重要原因之一,廉政建设要标本兼治,就必须以教育为基础、制度为保证、监督为关键。制度是“公正与效率”的保障。要改变过去“以人管人”的做法,实行以“制度管人”,用“制度来约束人”的管理模式。其主要内容是要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制和廉政建设情况上报制度等廉政制度的贯彻落实。要加大监督,使党内监督、职能部门监督、群众监督各符其实,并更为有效,从而使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因此,一方面只有从制度上消除缺陷,健全机制,强化功

25、能,才能把防腐抗变的窗口前移,从源头遏制腐败,另一方面有了制度,不仅是把制度贴在墙上,记在心上,更重要落实在行动上。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方面来抓法院的制度管理:(一)、健全完善纪检监察内部制约机制。江总书记指出:“从严治党,关键在于建立一套便利、管用、有约束力的机制。”邓小平同志也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做坏事,制度不好可以会使好人无法做好事。”目前,法院纪检监察制度还不健全,监督还不够规范和完善。故必须对现有纪检监察制度进行全面梳理、规范和完善,逐步使纪检、监察纳入制度管理,使其规范运行,适时调控,定期检查的良性状态。目前,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中央出台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26、廉政准则、收入申报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制止奢侈浪费八项规定等制度用来规范党员干部的行为。人民法院也根据自己工作实际制定了法院领导干部从业行为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引咎辞职规定(试行)、法官行为规范若干规定等具体制度,保证了党中央一系列制度的可操作性。各法院落实上述一系列制度的过程也就是健全、完善纪检监察制约机制的过程。笔者认为首先应从纪检监察队伍入手,改变目前存在的现状:有的纪检监察人员兼职较多,精力不集中,工作不扎实,有的单位人员不落实,组织不健全,队伍参差不齐力量比较薄弱。应当科学设置内部机构和配备人员,并进行专业培训,强化纪检监察工作技巧和艺术。第二,应从

27、增强纪检监察独立办案入手。监督机构的独立性越强,监督的效果则越好。现行的制度规定,将纪检认为有问题的案件立案督查,由基层领导研究决定的做法值得尚榷。笔者建议,此类案件立案督查与否由纪检监察部门自己决定,再及时向基层领导汇报督查结果。甚至有些案件进行提级督查或交叉督查,这样可以避免对同级纪检监察机构查处时,被督查人满不在乎,甚至设置关系网,使办案人员失之于软,失之于宽。(二)、健全财务制度,铲除腐败温床。财务管理上漏洞增长了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长期以来,预算外资金管理上的漏洞,给私自截留、滥支滥用、挥霍浪费甚至挪用、侵吞国家和集体资财等违法违纪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必须把贯彻“收支两条线”,完

28、善财务管理机制,实行统一监控,防止建立账外资金和“小金库”。对设立账外账,弄虚作假,以及采取各种手段逃避检查的,必须严肃处理。(三)继续加强案件查处力度,把查处案件作为巩固预防成果的重要手段。在案件查处过程中,要特别注重解决以下问题:群众反映强烈裁决不公,偏袒一方;办事拖拉,效率低下;态度粗暴、行为不检“地方保护”,久拖不执等问题。把那些行贿受贿的违法违纪案件放在首位,重点突破。现在有一部分干部在会上讲一套,背后做一套;对下级和群众要求一套,在自己“亲信”和亲朋中另搞一套;工作执行的是一套,生活中干的又是一套。这个问题不解决,讲廉政、讲党风只能停留在口头上。在基层普遍存在着有案不办,有案不认真

29、查,查了不严肃处理现象。纪检不检查、监察不监督就没有威性。“公生廉,廉生威”,对违法违纪问题必须一查到底,无论是谁,只要存在违法违纪现象,都必须追究其责任。纪检监察部门要从各种渠道收集违法违纪问题的线索,认真组织力量,周密安排,查清问题,按照“该保护的坚决保护,该支持的坚决支持,该惩治的坚决惩治”的原则坚决执行。不能重制订,轻落实,年头讲的凶,年底一场空,下不了狠心,从而失之于宽,失之于轻。坚持人人平等的原则,讲真理不讲面子,讲原则不讲关系,讲党性不讲私情,老同志新同志一个样,普通干警与领导干部一个样。只有加大查处力度,才能规范行为,才能让违法意识息灭,才能让人民满意,才能遏制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15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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