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公司防尘、防毒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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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物公司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保障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消除粉尘、生产性毒物等职业危害因素对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的影响,预防职业病的发生,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生产特点,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存在粉尘、生产性毒物的作业场所的管理。3、职责3.1、生产部是作业场所防尘、防毒管理的部门,负责编制防尘防毒规划,监督粉尘、生产性毒物等职业危害因素防护措施的落实。3.2、安全部负责组织粉尘、生产性毒物的年度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3.3、生产部负责动态监测生产场所的粉尘、生产性毒物。3.4、技术质量部负责建设项目防尘、防毒设施的设计与验收。3.

2、5、采购部负责防尘、防毒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及更换。3.6、生产部负责发放防尘、防毒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3.7、财务部负责落实防尘、防毒所需经费。3.8、安全部负责对接触尘毒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维护检修防尘、防毒设备设施。4、内容4.1、公司现有的职业危害因素有:有毒物质、粉尘、噪声。4.2、环安部应依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认真编制防尘防毒规划,结合挖潜、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尘毒危害。4.3、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按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21)要求进行设计,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含防尘、防毒设施)“三同时”制度。4.4

3、、防尘防毒的基本要求是限制有毒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护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采取有效的卫生和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定期监测和体检。4.4.1、产生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或加工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或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料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不能实现全密闭或隔离的,就加强通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和净化处理等措施,不得随意排放。4.4.2、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时,必须有相应的安全卫生和防护设施,经检验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生产。4.4.3、在生产或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内,不得设置住房或工棚。4.4.4、在存在粉尘或毒物的

4、作业场所,应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地面要有防水层和排水沟。4.4.5、对产生和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对各种防尘防毒设施,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4.4.6、在使用和处理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应设置防护和急救器具专用柜、安全淋浴和洗眼喷泉,并有禁止饮食、吸烟以及按操作要求等警告标志。4.4.7、所有盛装有毒有害物质的容器,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漏泄扩散,容器外部应有警告标签。4.4.8、定期检测作业场所空气中各种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从业人员作业地点空气中粉尘及有毒物质的浓度应符合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21)的规定。4.4.9、安全部每年组织一次生产场所的粉尘、生产性毒物检测和评价。4.4.10、新入公司员工必须经过健康检查,不适于从事尘毒作业的,不得分配到粉尘或有毒有害岗位。4.4.11、对接触尘毒的在册从业人员,应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建立健康监护档案。4.4.11.1、接触粉尘作业人员,当粉尘中含游离有毒物在10%以上时,每两年至少检查一次;在10%以下时,每三年至少检查一次。4.4.11.2、接触有毒物质作业人员,每年至少检查一次,除一般内科项目外,还需要进行职业病的特殊项目检验。有特殊情况时,应及时进行检查。对有职业禁忌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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