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钱还债偷走借条案例-条据书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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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钱还债偷走借条案例-条据书信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然而有人却不这么想,由于没钱还债竟然想着偷走借条。下面_我整理了关于没钱还债偷走借条,偷走借条怎么惩罚方面的学问,供你参考。 没钱还债偷走借条案例 【大事经过】 河源市龙川县男子邱某光却不这么想。他为了躲避债务,居然趁债权人外出买菜时,偷走自己手写的借条,并当场销毁冲进厕所。昨日,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并作出终审裁定,维持龙川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被告人邱某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惩罚金人民币5万元。 无钱还债 他偷走借条销毁 经法院审理查明,从20xx年6月份至20xx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邱某光陆续向叶某英借钱,共计17万

2、元。20xx年5月16日,邱某光归还叶某英4万元,剩余13万元则写了一张借条,由邱某光之妻邱某群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了名。 因邱某光无钱偿还,又可怕叶某英向他们夫妻追债,20xx年5月27日上午,邱某光在叶某英家居住期间,趁叶某英出去买菜,将其放在房间衣柜抽屉一个手提包里的13万元借条偷走并当场销毁冲进厕所。20xx年5月30日,叶某英发觉借条丢失之后报警。20xx年6月20日,邱某光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邱某光之子邱某波偿还叶某英人民币3万元,并取得叶某英的谅解。 【法律解读】 偷走借条构成盗窃罪 龙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邱某光为了躲避债务,盗窃其写给债权人的借条,数额巨大,

3、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邱某光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回部分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惩罚。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邱某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惩罚金人民币5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邱某光不服,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源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晰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延长阅读 借条能否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 借条是不是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应首先明确它所体现的法律性质。借条虽然不代表全部权关系,但它是代表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财产权利凭据,是据以主见权利的证据,具有与其记载的债权债务等

4、同的经济价值。因而抢劫借条的行为,事实上妨害了债权人主见权利,但并不因此毁灭债权债务关系。 其次,要看这种财产权利凭据与财产本身的取得与丢失是否有挺直关系。虽然从民法角度分析,抢劫借条是一种侵害债权的行为,但是从刑法上来看,假如丢失借条,债权人就很难复原自己的权利,合法权利难以实现,因而抢劫借条的行为,对债权人的财产权利也形成实质的侵害。所以也应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也符合抢劫罪的客体要求。 刑法其次百六_条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全部人、保管人当场用法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的抢劫罪所侵害的不仅是有形财产,更主要的是侵害公私财产的合法全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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