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污染原创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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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航082班 鄢一明200810621085论强制性民事责任保险制的重要性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学习体会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颁布,实际上是“强制责任保险制”在我国受到重视与应用的体现。本文论述了实行强制民事责任保险制对海上防污工作的重要性。关键词: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强制民事责任保险 海上防污染 在中国经济不断增长、国内外贸易量日益增加的同时,作为承载了大量贸易量的海洋运输业也给我国带了不小的环境问题。尤其是我国目前“小船大污染”的现状,更是宣告着我国需要一套更加完善的海上防污染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以下

2、简称实施办法)的颁布,意味着我国开始认识到本国的海上污染现状,并针对我国具体状况制定了相关实施办法;更体现了这我国关于强制责任保险制对于海上防污染的重要性的重视与应用。下文笔者将对我国实行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制的重要性加以论述。一、实施办法中的强制责任保险本质1、何为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是指承保致害人(被保险人)对受害人(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当被保险人依照法律需要对第三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代其赔偿责任损失的一类保险。2、 实施办法中的民事责任保险制实施办法第8条规定:“中国籍船舶应当向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并公布的保险机构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经国家海事

3、管理机构确定并公布的保险机构以及境内银行等金融机构所出具的保函、信用证等其他财务保证。”此外,第2条中“承担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和互助性保险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更是直接指出这些非国有机构的保险机构要承担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3、民事责任保险制下“隐藏”的强制性实施办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载运油类物质的船舶和1000总吨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其所有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同时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禁

4、止进出港或者过境停留,并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我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船舶,其所有人未按照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其他财务保证的;(二)” 由此不难看出实施办法实行的是强制保险制。海上强制责任保险与一般的商业保险最大的不同在于其是一种法定的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种,其目的不在于营利。油污侵权损害发生后,受害人最需要的,就是保证自己受损的利益得到赔偿。正是因为以上这些区别于普通商业保险的特点,索赔人在受到油污损害之后,可以直接向保险人或者其他保证人索赔。船舶发生油污事故后,有时肇事方会因为无力负担赔偿而导致破产关闭,而受害方则无法获得赔偿。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在对这种赔偿

5、责任进行强制保险,即该船舶进行强制性保险后,可由信誉好的第三方代替船舶所有人进行赔偿,从而使得受害人获得快捷、公正的赔偿。 二、中国关于海上强制民事责任保险所面对的立法问题在实施办法颁布之前,中国关于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的立法一直面临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关于船舶的吨位问题。根据中国现有的立法和已经加入的CLC1992,2000吨以上的散装油类货物船舶属于强制责任保险的范围,并且这种船舶的种类也限定为从事国际航线运输的船舶。此外虽然2009年3月在中国开始生效的燃油公约使得中国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立法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其的适用范围也只是1000总吨以上的船舶。但是,除了以上规定,其他吨位的船舶,即非CLC

6、 1992以及燃油公约所涵盖范围内吨位的相对小型的船舶,并没有具体规定。据对中国176家航运公司所属1091艘油轮的调查分析,中国沿海航线大部分为1000总吨(约2000吨)以下油轮,内河油轮吨位更小,500总吨以下占87,有47的油轮不足200总吨,这使得很多船舶被排除在CLC1992以及燃油公约的规涵盖范围之外。而小油轮技术状况、船员素质和通信导航水平较差,容易引发事故,又不具备足够的赔偿能力。中国很多沿海运输油轮和内河油轮多为吨位小的船舶,而且这种船舶容易导致油污污染的发生,同时由于其自身比较小,相对来说,赔偿能力低,占了污染赔偿中很大比重。二是中国并没有加入1996年国际海上运输有害有

7、毒物质责任和损害赔偿公约(HNS公约),很多发达国家都签署了HNS公约,中国如果到这些国家港口运输,也需要受其制约。按照HNS公约,凡在当事国领土包括领海内造成的任何损害,和在当事国按国际法确定的专属经济区中造成的环境污染所致的损害等,都按照HNS公约的赔偿责任要求进行赔偿(缔约国声明的内容除外)。其适用范围的扩大,必将涉及中国的沿海海域。而目前中国国内还没有制定一个完整的赔偿规范,也没有成立一个赔偿基金,只是通过船舶保险(部分船舶)来承担运输时的风险,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一旦污染损害事故发生后的损害赔偿问题。三是对中国而言,关于海上强制保险制度的规定相当匮乏。三、颁布实施实施办法解决的问题

8、实施办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载运油类物质的船舶和1000总吨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其所有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其中明确提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载运油类物质的船舶”需要向有关机构投保,这就大大增大了强制民事保险的涵盖范围,这对改变我国“小船大污染”的现状将有极为重要的实际意义。实施办法第17条还有如下规定:“在我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外国籍船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适用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应当持有缔约国主管机关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二)适用200

9、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应当持有缔约国主管机关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三)1000总吨以下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应当持有有效的非持久性油类污染民事责任保险单证或其他财务保证证明。”这使得实施办法不仅对持我国国籍的船舶有强制效力,也使得所有经过我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外国船舶也同样需要受其约束。这就很多程度上缓解了中国与那些加入了HNS公约的国家可能产生的相关争议和矛盾。而实施办法的颁布,更是弥补了我国在相关法律规定上的漏洞,完善了我国的海上责任保险体制,并有利于促进我国海上防污法律体系的不断发展。四、实行强制民事责任保险制的重要性实施办法效

10、力的维护,本质上还是依靠它所具有的强制性。可以说,如果其“民事保险责任制”不具有强制性,它的实施也将毫无效果。总而言之,针对我国船舶溢油污染事故频发,给沿海渔业、养殖业以及海洋生态环境造成巨大危害的现状,只有建立船舶油污强制保险制度,同时借助保险公司的经济实力,才能在发生油污事故时更好保障船舶污染损失得到赔偿限额范围内的赔偿;也可以解决应急情况下清污启动资金的问题,使被污染的环境在进一步恶化之前,得到及时、有效的清理和修复。这在本质上有利于我国海洋防污事业的开展。结语 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随着海上污染及安全事故的增多,其自身的优点受到了各国立法上的重视,不论是在现今的国际海事公约中,还是一些海

11、运大国强国的国内海事立法中,都采用了这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颁布意味着我国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制的完善,也表现出我国整个防污法律体系的进一步成熟。但是我们仍应该努力与实际接轨,不断根据实际的发展去调整各种法律法规,使我国在相关国际法律体系中占有更为重要的地位以保持优势性。参考文献:周在青.船舶防污染法规与实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1969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2议定书(即CLC1992) 2001年船舶燃料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即燃油公约) 罗辑.中国船舶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相关规则的探讨 完善我国船舶油污责任保险体系之法律并研究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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