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课件--未经登记而同居的“夫妻”投保出险后索赔遭拒审理案(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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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未经登记而同居的“夫妻”投保出险后索赔遭拒审理案一、案情介绍自小“青梅竹马”的夏仲青与邱小眉一起离开农村到城里打工,两人在打工生活中萌生爱意。几年后,两人于1999 年 5 月未经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生活。 2002 年初, 为使两人今后生活获得保障, “丈夫” 夏仲青以 “妻子”邱小眉为被保险人向某寿险公司买了一份 20 年期的两全保险,保险金额为 10万元。投保人夏仲青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为他自己和邱小眉两人。投保后不久, 灾难降临到这对小 “夫妻”头上,邱小眉在外出购物时竟遭遇 车祸而意外死亡。事后,悲痛万分的夏 仲青以受益人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给 付保险金的申请。但是,他万万

2、没有想 到,保险公司竟然以他与被保险人的婚 姻形式不合法为由拒绝给付。夏仲青索 赔不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期望通过 法律手段来获得他应享受的合同权利。二、问题思考1 我国保险法对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内的保险利益是怎样认定的?2 投保人夏仲青对被保险人邱小眉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他能否为邱小眉投保寿险?他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人寿保险合同是否有效?3 保险法律关系与婚姻关系是不是同一种关系?4 你认为法院对本案应作出怎样的判决?保险公司是否要履行给付责任?三、本案评析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新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自 1994 年 2月 1 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婚姻关系无

3、效,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本案中,在 1994 年以后(即 1999 年 5 月)未经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夏仲青和邱小眉,根据法律规定,他俩之间的婚姻关系就是一种非法同居关系, 是违法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由于夏仲青和邱小眉两人并不是法 律意义上的配偶,不符合保险法所 列出的“配偶”的涵义,因此作为投保 人的夏仲青对被保险人一一并非其配偶 的邱小眉不具有保险利益。法院据此作出了以下的判决:根据 婚姻法的规定,认定夏仲青和邱小 眉两人的婚姻形式不合法,不受法律保 护;根据保险法对具有保险利益的 家庭成员关系范围的规定,判定夏仲青 对邱小眉没有保险利益,夏仲青与某寿 险公司订立的人身保险

4、合同无效。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夏仲青要求被告某寿险公司给付 10 万元保险金的诉讼请求。保险法律关系与婚姻关系此案的判决在法律界和保险界引起了较大的反响。有不少保险专家学者对法院的判决提出质疑:保险法律关系与婚姻关系是同一种关系吗?保险法律关系能否用婚姻法来调整?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婚姻法和保险法这两部法律调整的法律关系,毫无疑问,是不同的:保险法涉及的是保险合同主体之间及保险行政法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本案涉及的是保险合同主体之间的 关系);婚姻法涉及的是婚姻及基于 婚姻而形成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法律关 系。尽管两者有联系,但是,除非法律 上有比较明确的准用性规定,一般情况 下,法院不可以用婚姻法调

5、整保险 法律关系,更不可以用婚姻法的规 定否定保险法条款的法律效力。本案中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保险利益投保人夏仲青和被保险人邱小眉未 经婚姻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这一关 系不受婚姻法保护。由于他们不是 法律意义上的配偶,不适用保险法 关于配偶之间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但 是,夏仲青和邱小眉两人同居在一起, 生活在一起,两人在经济上具有较密切 的联系这一点显然是不应被忽视的。夏 仲青出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和保障 与他一起生活、同居的邱小眉的利益而 决定投保,应该是合理的。而且,很重 要的一点是:夏仲青为邱小眉投保人身 保险是征得了作为被保险人的邱小眉的 同意。所以,寿险公司不能否定夏件青 对邱

6、小眉因获得后者的“同意”而有保 险利益的这一事实。夏仲青为邱小眉投保人身保险具备了 保险法 第 53 条规定的条件: 一是两人之间存在密切的经济利害关系;二是邱小眉作为被保险人同意夏仲青为她投保。因此,投保人夏仲青对被保险人邱小眉具有保险利益,他与寿险公司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完全有效,应当受到保险法的保护。对法院所作判决的异议对法院的判决,我们持有异议。我们认为法院对此案的判决不当,错误地支持了保险公司以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没有保险利益为由而拒绝承担给付责任的主张。其理由是:第一,本案中的投保人夏仲青和被 保险人邱小眉未经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 居,构成了事实婚姻。由于他们未到结 婚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7、,他们的婚姻 是违法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然而, 夏、邱两人的婚姻关系仅仅是不具备结 婚成立的形式条件即没有办理结婚登 记,却是符合结婚成立的实质条件的, 包括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不具有禁止 结婚的条件,如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 定结婚年龄、符合一夫一妻制、没有禁 止结婚的血亲关系、没有禁止结婚的疾 病等。除此以外,他们同居、生活在一 起,也没有妨碍公共秩序。第二,夏仲青和邱小眉的婚姻关系 不受法律保护是肯定的,但他们的其他 合法权益(包括他们之间存在的保险利 益)却不能因此而被剥夺。我们不能用 涉及婚姻法律关系的婚姻法去调整 保险法律关系。所以,夏仲青与某寿险公司订立的 人身保险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保险 公司应当按照合同履行给付保险金责 任。 可编辑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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