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车险费率协议的持久性及其阻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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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车险费率协议的持久性及其阻碍内容摘要:车险费率协议是在车险费率改革及保险市场化进程中 形成的,在寡头市场结构下,车险费率协议的持久性值得疑心。由竞 争模型能够看出,价钱与边际本钱的庞大差额,可能引发各保险公司 之间的“欺骗二车险费率协议可能会扭曲财产保险价钱信号、降低市 场效率。关键词:寡头市场费率协议竞争模型市场效率尽管车险费率改革作为一项保险制度改革不同于车险价钱改革, 但它毕竟是围绕车险价钱这一市场的核心要素展开的,而且必将带来 车险价钱的竞争.尽管车险费率治理体制改革不同于市场化,但此项改 革毕竟有助于加速车险市场化进程的步伐。为了避免车险“价钱大战”, 尽可能降低改革对车险市场乃至

2、整个保险市场的“负面”阻碍,保护 保险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各地财产保险公司纷纷组织起来,签定车险 费率协议。但是,车险费率协议不可能持续下去,更不能给各保险公 司提供一个公平竞争和合作的平台,把车险市场真正导入一个有序持 续的进展道路。车险费率协议的形成我国保险业尽管具有了竞争性市场的大体特点,但整体上看仍然 属于寡头市场,这是车险费率协议形成的市场背景。第一,车险市场的竞争主体的寡头特点明显。尽管目前有几十家 财产保险公司,2004年保险市场集中度有较大幅度下降,但人保、平 安财产两家产险公司的市场占有率仍在60%以上,加上太保财产,三 家公司的市场占有率仍然在70%以上。因此,中国保险市场属

3、于典型 的寡头市场。再次,“串谋”是寡头垄断市场特有的特点。现代经济学的奠基人 亚当斯密以为:“同业中人乃至为了娱乐或消遣也很少聚集在一路,可 是他们谈话的结果,往往不是阴谋对付公众即是规画举高价钱:从表 面上看,我国车险费率协议的形成是行业的自发行为,目的是为了增 强各财产保险公司之间的“协作”和“合作”。但从本质上讲,这种费 率协议带有明显的“串谋”特点,是一种公布的价钱“串谋”形式。 一方面,各家产险公司就像一家保险公司一样联合行动,希望与其他 同类公司开展合作,并对取得的利润进行瓜分;另一方面,各产险公 司又可怕其他公司的行为对自己不利,明里暗里进行竞争。我国车险费率协议的持久性分析车

4、险费率改革后,车险市场的竞争将在一个更高的平台上展开, 而且竞争的手腕更趋多样化,竞争的内容更丰硕,程度加倍猛烈。为 了减少由于竞争带来的多败俱伤,各保险公司不能不达到协议。但在 寡头市场结构下,这种“默契”可否持续下去值得沉思。从“囚徒窘境”这一简单博弈原理看,我国各产险公司都是车险市场博弈的局中人,而且它们都是理性的,同时明白竞争对手也是理性的,每一个产险公司都试图使自己的报酬最大化。如图1所示:图中左上三角形中的数字为A寡头垄断产险公司的利润,右下三 角形中的数字为B寡头垄断产险公司的利润。从上图可见,保险公司 之间通过“串谋”(签定费率协议),其收益是庞大的:利润翻了一番, 从5万元增

5、加到10万元。但是这种状态可不能进行下去,因为两个寡 头垄断财产保险公司为了自身的市场份额仍然会彼此竞争。A公司以 为:若是B公司不降低费率,自己也不降低费率,那么两边都能取得 10万元利润;但如果是自己单方面降低费率,那么就可取得13万元 的利润。显然单方而降低费率比“串谋”(遵守费率协议)要划算得多。 若是自己的竞争对手(B公司)降低费率,而自己维持原先的费率, 那么自己的利润为4万元;可是若是自己也降低费率,那么,利润将 增加到5万元。因此,不管竞争对手(B公司)是不是降低费率,自 己降低费率的境况老是更好。一样,B公司也会做相同的试探,其结 果是,A、B两家产险公司都降低费率,这时每家

6、公司的利润均为5万 元,比串谋时减少了一倍。在这场简单的博弈中,若是A、B两个产险公司都依照自身的利益 行事,结果两家公司的处境都比较糟糕;若是他们能够聚在一路并达 到协议,并“要挟”对方不要偏离协议,那么两人的处境都会更好。 由此可见,在寡头垄断型市场结构下,我国车险费率协议事实上确实 是参加协议的各产险公司之间的一场博弈。尽管费率协议对各产险公司有明显的益处,同时在必然程度上也有利于整个保险市场的进展, 但因存在较强的竞争,这种费率协议要维持下去并非容易。车险费率协议对保险市场的阻碍我国车险费率协议面临的最大困难是自觉执行问题。现假设由A、 B两家产险公司组成的一个双寡头车险市场,其中每一

7、个产险公司都 能够通过“串谋”(费率协议)来限制降价或进行竞争,那么,依照上 面的分析,费率协议面临的要紧困难是任何一个协议成员公司进行欺 骗都是划算的。因为长期以来,我国车险费率属于政府垄断型的高费 率,在寡头垄断市场结构下,存在车险费率协议的成员进行欺骗的鼓 励因素一一价钱与边际本钱之间的庞大差额(如图2所示)。这种价钱 与边际本钱之间的庞大空间为车险费率协议的每一个成员进行欺骗提 供了很强的鼓励。由于保险商品大体属于价钱高弹性商品,若是费率 协议的所有其他成员公司都维持车险费率不变,余下的那个公司就会 从较低的车险费率中取得更多的益处;但如果是参加费率协议的许多 成员公司都采取相同的欺骗

8、行为,那么费率协议将难以发挥作用,乃 至自动解体。各财产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模型如图2所示:上图中,假设所有加入车险费率协议的产险公司都面对相同的固 定的边际本钱。图中给出了车险市场需求曲线和参加车险费率协议的 财产保险公司的联合利润最大化的车险商品效劳量QC和费率Pc 即参加车险费率协议的成员公司作为一个整体的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本 钱。但整体的边际收益并非等于任何产险公司的边际收益。任何一个 产险公司都以为它能够欺骗参加协议的其他公司而且可不能被发觉。 若是它降低车险费率,使之略低于Pc,而且由此增加市场份额(车险 商品销售增加),那么该公司从额外增加的一单位车险商品中将赚取接 近Pc减去边际本

9、钱的利润。我国车险价钱由于长期实行国家定价(几 乎是垄断价钱),以至于车险费率(价钱)大大高于边际本钱(车险费 率改革后各公司下调费率的空间就足以说明这一问题)。由于各财产保 险公司的经济处境不同,而对各公司应该占有多少市场份额,协议并 无规定一个原那么,如此,那些自以为受到了不公平待遇的公司最有 可能对“费率协议”进行欺骗。由此可见,车险费率协议对保险市场的阻碍应该说是十分明显的:费率协议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各成员公司可否自觉执行的问题。若 是政府和保险监督治应当局没有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来标准或约束各 保险公司之间的“串谋”行为,那么,各保险公司极可能利用“费率 协议”作掩体,一起举高车险价钱。

10、另一种情形是,参加费率协议的 某些成员往往通过广告等媒体许诺其价钱不高于任何其他公司。这对 车险消费者来讲似乎是一件好事,但事实上可能致使更高的费率,乃 至在高利润的差遣下有可能冒违法的风险而进行合谋,阻止其他公司 进入本地市场,限制竞争,无益于推动保险市场化进程。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全面开放,中外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并非在同 一水平,像我国如此一个保险潜在资源丰硕的国家,国内产险公司最 有可能对费率协议进行欺骗。因为维持车险费率协议必需支付大量的 组织、和谐和监督本钱,必需具有对违背协定者严厉而行之有效的处 惩机制。在都缺乏完善的组织系统的情形下,全然无法取得作为核定 所谓行业平均本钱之基础的成

11、员公司的真实本钱信息,而且其内部加 倍缺乏严厉有效的制裁手腕。另一方面,车险费率协议可能将车险市 场显性问题“隐蔽化”,给保险监管部门带来一种失真的信息一一有行 业自律把守,以至于在履行监管任务时有可能被成心或无心地放松警 戒。费率协议扭曲车险价钱信号,致使严峻的鼓励问题。有效的保险 费率应该是能够反映承保风险的预期损失本钱、承保人的费用率水平 和适当的利润率。但是,车险费率协议专门大程度上限制了费率依照 不同投保人、不同地域、不同时刻损失本钱预期的不同而转变的可能 性,是不同投保人、不同地域和不同时刻费率水平的一种平均,致使 了低风险投保人和低风险地域对高风险投保人和高风险地域的保险费 补助

12、。这一方面使得高风险的投保人所缴纳的保费低于其损失本钱, 即从事高风险的本钱没有完全内部化,有一部份由其他人代为承担, 这就会鼓励其进行高风险活动。另一方面,低风险的投保人也没有从 其较低的损失本钱中取得适当的奖励,其收益也没有完全内部化,这 就会减弱其增强本钱操纵的鼓励。上述两个方面的效应组合是社会损 失本钱的进一步增加,保险在降低社会总风险本钱方面的效率被大打 折扣。而本钱上升带来的费率进一步上升又加重了交叉补助,鼓励机 制的扭曲程度更严峻。对产险公司来讲,费率协议使车险费率难以随 不同时刻损失本钱和自身经营本钱的转变而转变的特点,大大减弱了 降低保险本钱和进行产品创新的鼓励作用。车险费率

13、协议可能会造成消费者的福利损失。费率协议旨在保护 较高的车险费率,这对保障消费者以后可得性赔款利益,增进保险业 稳固、健康进展固然有必然作用。但车险费率协议往往使费率监管更 多地站在保险公司立场上和和谐消费者与保险公司的利益冲突的立场 上维持较高的费率,过度强调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和进展,造成保险 消费者保费支出的增加和福利的损失。车险费率协议降低了社会福利和经济效率。车险费率协议形成进 程中较高信息搜集本钱必然会降低效率,也确实是说存在费率形成机 制的帕累托改良。同时,费率协议给人造成产险公司具有无穷理性的 错觉容易引发道德风险一一消费者老是相信产险公司的理性化和同质 性,不去认真尽力分辨车险

14、市场上保险公司的好坏,保险公司也不具 有为消费者提供质量信息,尽力提高经营治理水平,降低本钱的外在 压力。从而致使加倍严峻的信息不对称,使社会福利和经济效率进一 步下降。车险商品属于高弹性商品,各产险公司若是想博得更多的市场份 额,就必需采取降价的方式。由于各财产保险公司所处环境迥异,对 那些状况较好的公司来讲,若是没有行政力量的支持,车险费率协议 是明显不划算的。这必然降低保险行业的整体福利和效率。综上所述,在保险市场尚不成熟,车险市场法律和保险监管模式 尚不确信,保险企业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形下,费率协议具有调和过度竞争和市场矛盾的短时间效应。但长期看,费率协议的效率也值得研究,更不能代替法规的作用,毕竟费率协议是与保险市场化相违的。参考资料:1 .谢宪,车险治理制度改革理论试探,中国保险报,20022 .毋育生,对车险治理制度改革的几点熟悉,中国保险报,200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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