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格式条款利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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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格式条款利弊试论格式条款利弊 本文关键词:利弊,试论,条款,格式试论格式条款利弊 本文简介:合同,又称为“契约”,在英文中称为“contract”。現代汉语词典这样解释“合同”,契约是指“依照法律订立的正式的证明、出卖、抵押、租赁等关系的文书”。从法理上看,契约指个人可以通过自由订立协定而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和.地位的一种.协议形式。私法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合同中表现为合同自试论格式条款利弊 本文内容:合同,又称为“契约”,在英文中称为“contract”。現代汉语词典这样解释“合同”,契约是指“依照法律订立的正式的证明、出卖、抵押、租赁等关系的文书”。从法理上看,契约指个人可以通过

2、自由订立协定而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和.地位的一种.协议形式。私法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合同中表现为合同自由,即是否订立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合同内容的约定自由、合同形式的自由、变更与解除合同的自由。虽然在现代合同法中,契约自由的行使受到诸多限制,但契约自由仍然是合同法领域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则。格式条款的出现和发展是合同法发展的重要事件之一,格式条款的出现对传统订约方式做了极大改变,对契约自由形成重大挑战。一、格式条款的特点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二款对格式条款做如下定义:“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在合同的订立上,传统

3、的自由协商、要约与承诺这一基本的缔约方式在当事人之间采用格式条款时无法适用。合同法采用了格式条款的概念,所以在一个合同中,可以将条款分为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合同法第39条第一款的规定为各种类型的格式合同提供了法律规范,它规定:“采用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根据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可以得出,格式条款具有以下特点:(一)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在订立契约之前已经预先拟定好,而不是和对方当事人反反复复协商而制定出来的。与格式条款相对应的,就是非格式条

4、款,也被称为个别磋商条款。格式条款的适用降低了企业的生产和交易成本,并进而降低了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使整个.都获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适应了现代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要求。格式条款在契约订立之前就已经拟定,可以“重复使用”,由此,可将“可重复使用”也看作格式条款的一个特征。有学者认为,格式条款的规格化和定型化是其两大基本特征。笔者认可该说法,在.实践中,格式条款往往多次被使用,如电信服务合同、各种客运车票的说明等,此种被重复使用的事实按照一般行业惯例即可辨别。(二)格式条款的适用对象并不确定格式条款的制定者通常是处于垄断地位的所有从事同一商品或者服务业的竞争者。经济上处于劣势的一方只能接受格式条款或者

5、放弃该契约。该处于劣势的一方合同相对人通常都是.上分散的消费者,地位具有不特定性。因此,格式条款的适用对象并不特定,是不特定的相对人。正因为如此,格式条款在订立以前,要约方总是确定的,而承诺方即广大的消费者总是不特定的。这就成为与一般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前均为特定的当事人的最大不同。(三)格式条款的内容确定格式条款普遍适用于一切与条款的提供者订立合同的不特定的相对人,相对人只能选择同意或者拒绝,而没有修改、变更合同的权利。由于这种合同的内容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因此格式条款也就是指在订立合同时不能协商的条款,具有不可协商性。另外,在格式条款的适用过程中,要约方和承诺方的地位也是固定不变的,而在一般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要约方和承诺方的地位可以随时改变。(四)相对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处于附从地位相对人并不参 论文: 转载请保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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