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合成:公司章程(8月)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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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九条,北大国际医院集团西南合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二一二年八月修正案),第一章,总则,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于 1993 年 4 月经重庆市体改委199391 号文批准而设立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重 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码 5000001804220。 1997 年 4 月 15 日经重庆市政府函(1997)93 号文批准由定向

2、募集公司转为上 市公司,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公司于 1997 年 5 月 1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500 万股。其中,向职工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职工股 450 万股,并已分别于 1997 年 6 月 16 日和 1997 年 12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第四条 中文全称:,公司注册名称: 北大国际医院集团西南合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全称: PKU International Healthcare Group Southwest Pharmaceutical Co., Ltd.,第五条 邮政编码: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3、,公司住所:重庆市江北区寸滩水口。 400025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95,987,425 元。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CEO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CE

4、O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COO、财务负责人、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团结拼搏,优质高效,为民兴利,跻身世界,,用最严谨的方法和科学的管理,生产、研制、销售疗效高、质量优、绝对安全可靠 的药品,确保公司得以不断发展,并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让股东获得 满意的投资回报。,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制造、销售(限本企业自产药,品)片剂、硬胶囊剂(含抗肿瘤药)、软胶囊剂、颗粒剂、小容量注射剂、粉针剂(头 孢菌类素)、原料药及无菌原料药(按许可证核定的产品项目从事生产经营),普通 货运

5、、危险货物运输(第 2 类第 1、2 项,第 3 类,第 4 类第 1、2 项,第 5 类第 1 项,第 8 类)。生产、销售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销售五金、交电、化工产品及 原料(不含化学危险品)、百货、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钢材、 木材、电器机械及器材、普通机械,制药技术咨询及转让,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 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或审批后方可 从事经营)。,第三章,股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2,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

6、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司集中托管。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公司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公司的发起人为西南合成制药厂,于 1993 年以其生产经营性,净资产 8500 万元作价入股(折股比例 1:1)。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9,598.74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59,598.74 万股。 公司的实收股本为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随着公司实收股本的变化, 相应修改实收股本数额,并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7、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8、: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3,(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9、(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 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10、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4,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11、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东,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 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12、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在书面说明查阅的范围和用途并经公司审核不存在下列不正当目的后有 权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如果公司有合理依据认为股东有诋毁公司、与公司竞争对手勾结、恶意诉讼或 者仲裁以及其他可能严重损坏公司利益等不正当目的的,有权拒绝该股东查阅。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

13、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5,(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 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第三十五条,董事

14、、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15、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6,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

16、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和,公众投资者利益,违反规定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 将根据法律、法规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若出现控股股

17、东及其附属企业资金占用情况,启动“占用即冻结”机制。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CEO、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工作。 若发生资金占用情况,应依照以下程序处理: 发现资金占用时,财务负责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长、CEO、董事会秘书,并向 董事长书面报告资金占用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股东名称、占用资产名称、 占用资产位置、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 董事长根据书面报告,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安排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向人民法院 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事宜。若控股股东无法在十五日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 期限到期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通过司法程序将冻结

18、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 董事会秘书依据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若发现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公司董事会视情节 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情节 严重者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7,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19、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8,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

21、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重庆市。,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 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22、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9,第四十七条,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 公告。,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23、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不含投票代理权)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 和内容完整

24、的提案。股东应亲自提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要求并亲自签署有关文件, 不得委托他人或其他股东提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要求,也不得委托他人或其他股 东签署有关文件。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不含投票代理权)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25、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会议的议题与提案应与上 述提交董事会的提案完全一致。股东应亲自提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要求并亲自签 署有关文件,不得委托他人或其他股东提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要求,也不得委托 他人或其他股东签署有关文件。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10,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不含投票代理权)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相关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应自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期间锁定。,

26、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的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提案内容,否则相关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 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通知中列明的会议地址为重庆市。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不含投票代理权)。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二条 司承

27、担。,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不含投票代理权)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不含投票代理权)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

28、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五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11,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29、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 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30、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第五十八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五十九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12,第六十条,股权登记日登

31、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 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32、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三条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

33、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13,第六十六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CEO 和其他

34、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

35、议决议的 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 批准。,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一条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36、记载以,下内容: 14,(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CEO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37、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

38、的 2/3 以上通过。,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15,(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39、;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第八十一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

40、,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第八十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CEO 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 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16,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 股东公告候选

41、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第八十四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第八十五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八十六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42、,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第九十条,出席

43、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17,第九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 应当立即组织点票。,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

44、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第九十三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获得股东大会通过后即时就任。,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九十六条,股东大会在保证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前提下遵照科学、高效,的决策原则在股东大会在闭会期间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的部分职权。 (一)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 1、以公司的经营发展为中心,把握市场机遇,保证公司经营的顺利、高效运 行。 2

45、、遵循灵活、务实的原则,在不违反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避免过多 的繁琐程序,保证公司经营决策的及时进行。 3、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有关公司生产经营计划的制定、实施与考核。 2、审核并报告公司的财务决算情况,制定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 3、策划及具体实施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融资活动。 4、筹备股东大会相关事宜,特别是股东大会提案的审定、章程的修改方案等。 5、处理公司经营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类突发事件。 6、办理股东大会决议授权的具体事项。 18,(三)董事会对授权事项进行决策时,应进行必要的沟通、商讨和论证,必要

46、 时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咨询,以保证决策事项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四)董事会对授权事项进行决策的过程中,应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自 觉接受公司股东、监事会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督。 (五)出现股东大会授权中未涉及到的事项,需要董事会紧急处理,董事会可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事后向股东大会报告处置结果。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第九十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47、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第九十八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48、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除非有关主管机关明确其为市场禁入者、或法院判 决其对公司没有尽到勤勉尽责义务,否则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19,董事可以由 CEO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CEO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以后每届董事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提名;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 上股份(不含投票代理权)的股东提名的人士,亦可作为候选人提交股东大

49、会选举, 其递交的董事候选人总人数不得超过董事总额。 选举董事可以采用累积投票制。即在选举董事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 股份每股有选举董事数目的复数个投票权,即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持有其所代表的 股份数与待选董事人数之积的表决票数,股东可将其集中或分散投给一至九名董事 候选人,但其投出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总票数。依照得票多少确定董事 人选,当选董事所获得的票数应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代表的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

50、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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