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服务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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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志愿效劳条例第一条为了推动志愿效劳事业开展,标准志愿效劳活动,保障志愿者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及其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志愿效劳是指志愿者及志愿者组织自愿、无偿地效劳他人和社会的行为。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在志愿者组织登记或者注册的个人。本条例所称志愿者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从事志愿效劳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第四条志愿效劳活动应当依法进行,遵循自愿、无偿、诚信、有益的原那么。第五条志愿效劳活动接受共青团组织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鼓励和支持志愿效劳

2、活动,宣传志愿效劳精神,维护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七条志愿者组织应当具备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第八条志愿者组织应当按照其章程开展志愿效劳活动。第九条志愿者组织应当建立志愿者注册制度,并向注册志愿者颁发志愿效劳证、志愿效劳记录册和志愿者标志。第十条志愿者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在街道、社区、乡镇、村屯等设立基层志愿效劳机构。第十一条志愿者组织的职责:(一)制定志愿效劳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志愿者招募、培训、考核、表彰等管理工作;(三)筹集、管理用于志愿效劳活动的资金、物资;(四)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五

3、)开展宣传与交流活动;(六)建立健全开展志愿效劳活动的制度、措施;(七)履行志愿者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志愿者组织应当为参加志愿效劳活动的志愿者提供相应的平安保障和必要的物质保障。第十三条符合志愿者组织章程规定条件的个人,可以向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并登记或者注册,成为志愿者。志愿者应当在志愿者组织的安排下开展志愿效劳活动。第十四条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一)自愿参加志愿效劳活动或者退出志愿者组织;(二)参加与志愿效劳有关的培训;(三)对志愿者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并进行监督;(四)请求志愿者组织为其参加志愿效劳活动提供相应的平安保障和必要的物质保障;(五)有困难时可以优先获得志愿效劳。

4、第十五条志愿者履行以下义务:(一)履行志愿效劳承诺;(二)遵纪守法;(三)维护志愿者组织及志愿者的形象和声誉;(四)保守志愿效劳对象的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第十六条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可以在以下范围内开展志愿效劳活动:(一)扶贫济困;(二)帮老助幼,帮残助弱;(三)抢险救灾;(四)环境保护;(五)社区效劳;(六)支教助学;(七)拥军优属;(八)大型社会活动;(九)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第十七条需要志愿效劳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志愿者组织应当及时对申请事项进行考查,并就可否进行效劳给予答复。第十八条志愿者组织与志愿效劳对象之间应当就效劳事项、效劳内容及效劳要求签订志愿效劳协议。第十九条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扶持志愿效劳事业。第二十条志愿效劳活动经费由政府资助、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组成。志愿效劳活动经费应当专门用于志愿效劳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志愿效劳活动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公开,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捐赠人、资助人及志愿者的监督。第二十一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志愿者组织进行捐赠、资助,捐赠人、资助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志愿者组织接受的捐赠、资助等,应当符合志愿效劳的宗旨和范围,并按照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合法方式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对表现突出的志愿者组织、志愿者

6、及对志愿效劳活动有突出奉献的组织、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第二十三条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有关志愿效劳的公益性宣传。第二十四条教育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将培养青少年志愿效劳意识纳入思想品德教育的范围。鼓励中学和大学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志愿效劳活动。第二十五条鼓励有关单位在招聘、招生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录取受到表彰奖励的志愿者。第二十六条接受志愿效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自身条件,为参加志愿效劳的志愿者提供所需的专项效劳培训和必要的物质保障。第二十七条在志愿效劳过程中,由于志愿者组织的过错,致使志愿者受到损害的,志愿者组织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八条志愿者在志愿者组织安排的志愿效劳过程中,因有过错给效劳对象造成损害的,由志愿者组织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志愿者组织可以根据志愿者的过错程度,依法向其行使追偿权。第二十九条在志愿效劳过程中,因志愿效劳对象的过错对志愿者或者志愿者组织造成损害的,志愿效劳对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十条假冒、盗用志愿者组织或者志愿者名义、标志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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