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经销合同陷阱及防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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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浅谈经销合同陷阱及防范 摘 要 经销合同是生产厂家与经销商权利和义务的书面约定。从经销商的角度分析了经销合同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其对经销商的负面影响,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 经销合同 合同陷阱 风险防范 经销是厂家销售产品的一种重要方式,是商品从生产领域向消费领域转移的重要通道。成功的经销商往往利用其专门化的市场调研、分析能力协助厂家占领市场,实现预期的销售目标。厂、商在合作的过程中能够优势互补,利益双赢。厂家会充分利用商家的销售网络资源打开市场,而商家则利用厂家的优质产品作为后盾,实现高额销售,获得差价、佣金和奖励。但由于厂、商各自利益出

2、发点的不同,在经销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矛盾。厂家过分注重自己的利润,忽视了对经销商的激励。商家过分注重自己的佣金和差价,忽视了产品的售后服务质量。双方往往在关键问题上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最终以不再合作而告终。经销合同是厂商为确保产品经销的实现而设立的彼此间的权利和义务,对双方均具有严格的法律约束力。在目前经销体制中,中小型经销商往往受制于厂家,在签订经销合同的问题上往往存在一定的风险和陷阱,需要商家加以防范。1 经销合同的风险及其后果1.1 缺乏经销合同经销合同是厂、商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一致协议。它对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着明确的规定。但很多的厂、商在合作中不能意识到经销合同的重要性,认为仅凭

3、对方的信誉就可以进行交易。在与对方初步接触后就认为对方值得信赖,直接达成一些口头承诺。但事实上相当多的口头承诺比如经销涉及的促销费、宣传费、广告费、进店费、年终返利等最终得不到兑现。虽然依照法律的规定口头承诺也是承诺的一种形式,但由于这其中可变的因素过多,商家又不能举出其他任何的书面证据,所以最终发生纠纷后也很难得到法律上支持。1.2 经销合同中主要条款约定不明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一致协议。目前多数经销合同是生产厂家组织法律和商业专家研制出的格式合同。这种格式合同往往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忽视对商家利益的规定,所以很容易产生纠纷。这类问题主要表现为:经销标的约定不明,比如规格、型号、标准等模糊不

4、清。厂家故意在交货时以次充好、以廉充优、以旧充新;关键的条款约定不明。经销合同中最为关键的条款就是销售政策如厂家的交货依据和时间、经销商退货或换货的条件、广告费和促销费用的承担问题、销售返利的比率等,但这些规定往往不够明确,如“销售不畅可退货”、“乙方铺货率在30%以上”等,非常容易产生歧义;排除了厂家的某些权利,如直接利益回报的问题。由于经销利益回报与当时市场变化有密切的联系,一般商家在签订合同时很难提前确定,所以在经销合同中不能一一罗列相应条款。而那些临时的促销政策等都是由厂家口头告知的,但是具体能否享受以及如何享受还是由厂家最终确定,商家的最终利益很难有保证。 1.3 合同欺诈除了上述风

5、险外,厂家还可能利用合同进行欺诈。中小型商家普遍缺少专业法律知识,许多劣质厂家利用经销合同当中的不明确条款制造陷阱,诱使经销商上当受骗,主要表现在:恶意骗款。厂家利用经销合同向商家预收一定预付款或市场保证金后,只发少量货物,蓄意骗取全部货款,或以货款作为股份注册成立新公司,立即变更公司名称、地址、隶属关系,商标等;俏货引诱。厂家故做虚假宣传,造成产品紧缺、畅销的诱人景象。初次经销的商家希望经销畅销的产品,与厂家签订购销合同并支付预付款或定金。有时为了获得高额的回扣,首次即大量订货,而实际情况是产品已经过时或市场根本没有需求,再加上经销商本身销售能力的问题,往往会造成产品大量积压,影响资金的周转

6、;鱼食诱饵。在与经销商的初步接触过程中,厂家按照经销协议先履行几份小额合同,制造履约能力强、信誉好的假相,骗取经销商的永久信任后与其签订大额合同,骗取大额货款,然后销声匿迹;假冒身份。某些没有实体的虚构公司通过挂靠方集体企业、国有企业的方式,或假冒具有一定知名度、信誉度企业的名称,骗取信任与商家签订合同,骗取货款或货物。一旦经销商提出要察看货物,这些不法分子则设法让对方看别人货物,骗取对方货款或定金后,便再无踪影;利用通信技术进行诈骗。随着计算机及通讯技术的发展,不少厂家利用厂商分处两地的情况,通过传真、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洽谈。不少商家见其传真或电子邮件后即与对方签订经销合同,支付定金或保证

7、金,而厂家在收款后不按照预先的约定发货或履约。2 经销合同风险产生的原因分析造成上述经销风险的原因,客观地说是由厂、商两方造成的。厂家在区域经销市场中往往掌握重要话语权,而商家只关心差价和扣点等直接利益回报,价格保护以及市场秩序等其他条款内容很少顾及。经销商应该认真分析自己的地位,研究自己的利益保护问题。2.1 经销体制方面的原因在寻找区域经销时,大多数厂家在最初往往会采取多家经销的方式以形成庞大的销售网络。一旦产品稳定地占据市场后,厂家就逐步地收回对本区域的控制权,最有效地方法是采取总经销下设分经销的方法。对经销商而言,成为某一品牌的区域总经销是最大的愿望,这样就可以掌握和控制该区域的整体销

8、售,可以获得更多的销售回报。商家总是努力地显示自己的销售才能,争取早日升级,成为总经销。而厂家在这个问题上有绝对的决定权,有如“众星拱月”。经销商的利益受到侵害也就不足为怪了。2.2 厂家方面的原因经销合同是约束双方的法律性文件。厂家为了不受合同或合同的某些条款的约束,往往在签订合同时含糊其词,或根本不签订合同。等到要兑现利益时,厂家又反过来利用合同进行推托。临时的促销活动也完全由厂家决定是否让经销商参与,而经销商也无法提出异议,因为合同中没有相应条款或订立不明确。经销合同大多是厂家派业务员和商家签订,高层主管很少过问,这本身说明了厂家对经销合同的不重视。经销合同上年度销售任务和扣点是非常重要

9、的内容,而厂家的财务部门对这两方面都有相当的经验,到年终核算的时候直接按照自己的常规做法给予结算和返还。 2.3 经销商防范措施少,缺乏警惕性中小型商家普遍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况,许多消费品区域的经销合同往往年年套用一个老的格式,合同内容没有什么大的变化。许多经销商认为签订合同是流于形式,没有必要。就年度销售任务和年终扣点问题而言,经销商往往按照厂家的要求去做。认为没有必要年复一年加以限制和规定。其他的诸如促销政策和价格保护方面的问题,经销商认为要根据市场运作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提前确定下来那也不现实也没必要。另外许多经销商认为双方合作几年时间了没出现什么问题,就盲目相信本年度肯定也不会有问题,

10、忽略合同的时效性。3 经销合同风险的防范3.1 树立合同意识俗话说口说无凭,立字为据。市场经济不相信君子之言。经销过程中,为了防止意外的发生必须要树立合同意识,只有订立了明确的书面合同,权利才能得到保障,也才能保证发生纠纷时不至于不能举证。商家一方面需要提高业务人员法律素质,另一方面聘请有合同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的律师做法律顾问也是当务之急。3.2 签订经销合同需要把握几个问题(1)签约前的工作。商家首先需要了解厂家的基本情况如签约目的、经营资格、资信及履约情况等。要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要求对方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的,要求对方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

11、身份证明。要杜绝凭关系草率签订合同的情况。(2)经销合同签订需要坚持几个原则。一是对一切合同条款持怀疑态度,要逐条分析直到没有疑问为止。二是商家应尽量与正规的大企业合作,避免与弱势品牌合作。三是对临时签订的合同要加盖法人公章后才确切受到法律保护。四是对于销售任务大的经销合同可以分几次履行,这比一次全部成交的风险小。五是将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如交货方式、付款期限等重要条款划成对等的几个“子合同”,分步骤、有计划地履行,一旦对方在约定时间内未履约,即可及时终止或变更合同。 (3)经销合同形式与内容要规范。首先,合同内容要明确化、具体化。如“销售不畅”的具体界定、退货的规定等。二是避免口头承诺,以书面合

12、同条款为准。对于厂家的口头承诺商家要紧抓时机,写成“正式的文字”。三是充分理解分析经销合同中各项内容,避免厂家制定的不公平格式合同。3.3 风险发生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风险的发生往往会使经销商的利益受到损害,商家应该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补签合同。如果发现商家未能实现口头承诺,则应即时补签合同;与厂家协商变更和解除合同。包括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或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在合同关系有效期限尚未届满前提前终止合同。这种补救措施有其局限性,厂家往往予以拒绝;不予履行经销合同。适用于商家发现已签订的合同不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可能为欺诈性的无效合同;中止履行经销合同。适用

13、于商家已经开始履行但尚未履行合同完毕的情况;请求有关部门确认经销合同无效。合同签订有仲裁协议的,可以提请合同管理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仲裁委员会对合同进行审查确认无效。如双方没有订立书面仲裁协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在发现厂家隐匿财产不能履行或潜逃,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报案,积极提供线索,收集有关合同欺诈的证据,协助司法机关快速侦破合同欺诈案件,以挽回因经销合同欺骗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参考文献1 唐仁.经销商管理J.销售与市场,2005(2) 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好:我于1990年12月参加工作的,曾任团市委办公室常委秘书,副主任科员、学少部

14、副部长等职务。转眼间在团市委已工作整整五年的时间。 在这几年里,在团市委书记班子的正确领导下、在全体同志们的帮助下,我能够在各方面取得一定的成绩,在这里,首先向各位表示深深的谢意。 我这次竞岗的职位是团市委组织部主任科员,理由主要是工作实践使我已全面了解和熟练掌握这一职位的工作性质和主要内容,并熟悉市委组织部和人事局等相关部门的政策要求,我觉得我有能力把这份工作干好,同时,能够在这一岗位上为基层广大团干部和系统人员服务,我感觉是非常自豪的一件事,我也有信心把自己的份内职责做好。 如果领导和同事们能给我这个机会,我会配合部长,在书记班子的带领下,在继续做好组织部日常工作的基础上,主要做好以下几方

15、面工作: 一、以理论学习为先导,做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的拥护者 学习是永无止境的,作为年轻的团干部就更为重要。我从到团市委的第一天起,就下定决心要抓紧时间充实自己,尽快适应和胜任本职工作,不辜负领导和同事们对我的期望。今后,我会利用每一个学习的机会来锻炼和提高自己。不断加强自身的理论知识、党务知识的学习,以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增强决策和判断事物的能力,并加强对党章、党史的学习和研究,进一步明确入党动机和加强自身的党性修养;加强对团务知识的学习,使今后的工作更能有的放矢,增强工作的实效性和针对性;加强其他综合知识的学习,不断拓宽知识面,提高工作质量。由于组织工

16、作的特殊性,我会继续学习和熟悉干部人事工资等项工作的相关文件,以利于今后更好地指导工作。 二、以“五四红旗团委”创建工作、全市党建带团建等工作为牵动,做我市共青团组织工作的执行者。 认真贯彻省、市基层党建带团建工作会议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创建“五四红旗团委”为载体,抓好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在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中,切实加强乡镇团组织建设,避免出现阶段性团组织空白的现象。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团工作、高校共青团工作、国有企业共青团工作、社区共青团工作、“三位一体”配置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我市基层团组织建设水平。并在团干部队伍建设、团员队伍建设等方面突出重点、加强管理,在巩

17、固以往工作成绩的基础上,扩大工作的覆盖面。 三、以遵章守纪为保证,做基层团干部的表率。 要干好工作,纪律是保证,作为团的领导机关的工作人员,更应该给广大基层团干部做出表率。在工作中,我会严格要自己,处处以一名国家公务员的标准要求和约束自己,关心和帮助同事,与同事们融洽相处。当然,在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差距和不足,有待于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正和提高。以上是我的竞岗报告,请领导和同志们审议。 如果领导和同志们批准的话,我会按照职位的要求干好本职工作,如果不批准的话,我也会一如既往地投入到今后的工作中去,以使自己尽快成长成熟。 谢谢大家。 团市委主任科员竞职发言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计算机2)

18、合营公司经营场所)合营双方的责任)技术转让与保密)技术成果、专有技术及专利管理)合营公司的采购与销售)董事会)经营管理机构)劳动管理)财务和利润分配)保险)特别约定)争议的解决)合同文字)合同的生效及其他第一章总则(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国政府的其他有关法规(以下简称法律),通过诚挚友好的协商,一致同意共同投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建立合资经营企业(英文名称:简称),以下简称合营公司。双方于年月日在中国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第二章合营各方及合资经营公司第一条本合同各方的法定地址及法定代表

19、:甲方:法定地址:法定代表:职务:国籍:乙方:法定地址:法定代表:职务:国籍:第二条合资经营公司的名称为。英文名称为。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第三条合营公司的经营目的是加强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采用先进的技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地区的计算机用户提供优质的技术和教育服务,提供国际市场信息和提供咨询服务,并使投资各方获得应有的利润。第四条合营公司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合营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保护。合营公司还应遵守本合同及章程的各项规定。第五条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方仅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

20、公司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第六条合同公司自成立日起合营期限为年。成立日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并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批准,合营公司的合营期限可以延长。双方至迟于合营期满之日前六个月达成延长合营期限的协议。第七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第三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第八条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美元。第九条甲、乙双方的出资额共为美元,以此为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甲、乙双方按下列比例出资:甲方:占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折合美元的人民币现金。人民币一美元的比价按交付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售出牌

21、价计算。乙方:占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现金美元,其中包括合营公司经营所必需用的部分设备等。第十条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由甲、乙方按其出资比例分二期缴付。第一期共缴付美元,双方各缴付万美元。并应在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天内付清。第二期出资的缴付时间由合营公司董事会决定。第十一条合营公司的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或中国银行同意的其他银行。甲、乙方投资中的外汇和合营公司的外汇收入均应以外汇存入开户银行。只有当董事会决定将外汇(全部或部分)兑换成人民币以支付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开支时,才能将外汇存款兑换为人民币。第十二条任何一方如不能按规定时间缴纳全部或部分出资,则出资不足部分按年(天)息向合营公司支付利息,按

22、日计算,每月缴付一次。人民币一美元比价按滞交期间的最高比价计算。第十三条投资双方缴付出资额之后,应由合营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议师验证,并开具验资报告,向投资双方发给出资证明书,并向中国有关部门报告。第十四条甲、乙任何一方如向第三方转让或出售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合营另一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任何一方均不能无理由地不同意另一方所要求的转让。第四章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及规模第十五条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地区的计算机用户和未来的用户提供下列服务:()计算机硬件的安装拆除和软件的安装()改进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和技术性能()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维修、保修()计算机及外部设备和翻新、

23、改装()计算机和外部设备的技术性能鉴定()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技术的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系统的现场规划()供应计算机备件、备机()大专水平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职业技术教育()国际市场计算机价格的咨询服务()代理公司在中国和地区的销售服务()来料加工性质和技术劳务和高级技术劳务出口()开发计算机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第十六条合营公司的发展:第一阶段:主要为中国境内的计算机用户和未来用户提供服务第二阶段:建立大专水平的计算机技术职业教育机构第三阶段:建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第四阶段:为中国境外地区提供服务第五章合营公司经营场所第十七条合营公司设立在中国,所需的生产、经营、教育、办公等场所由甲方以优惠条件提供

24、,合营公司按月缴付租赁费。合营公司与甲方签订租赁合同。上述场所也可以由合营公司自建,甲方以能争取的优惠条件提供需用土地及水、电等设施。第十八条合营公司所使用的场所发生土地使用费,按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由合营公司承担。第六章合营双方的责任第十九条甲方的责任()办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协助合营公司联系落实合营公司经营活动所需场所,水、电以及其他为实施本合同所必需的物资。()选派有相当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的经理、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经合营公司考试合格后参加合营公司的工作。()协助办理乙方派遣来合营公司工作人员的入境签证等手续。并提供工作和生活设

25、施的方便。()协助合营公司对合营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中国进行的培训工作,培训费用由合营公司支付。甲方提供优惠条件。()协助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或租赁设备、材料、办公用品、通讯设施、交通工具、燃料及运输设施等。()向合营公司提供中国国内市场信息,并协助合营公司开辟中国国内市场的代理销售渠道。()协助合营公司办理取得按本合同规定进行业务活动所需要的外汇的手续。()协助合营公司办理可能的减税、退税和免税的手续。()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第二十条乙方的责任()根据合营公司的委托协助合营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寻找计算机用户。在转售过程中所取得的利润归合营公司所有,乙方只收取手

26、续费或佣金。乙方在中国和地区的全部在合营公司业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应通过合营公司进行。()以优惠价格向合营公司提供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的备件和备机;测试仪器和工具;以及软件等合营公司经营所需要的其他产品。()根据合营公司的要求,乙方应选派优秀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参加合营公司的管理和在中国或地区参加计算机硬件的安装、维修和开发软件等技术工作或进行技术指导。合营公司向乙方付费并承担上述人员的日常开支。()协助合营公司办理合营公司人员赴时的入境签证等手续,并提供工作、学习和生活设施的方便。()根据合营公司要求的培训计划接受合营公司选派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到在乙方的设备上和学校内进行培训。经过培训之后应能够

27、按所学内容独立工作。培训费按乙方的标准价格减半。合营公司支付培训费及受训人员的旅费和生活费。()为合营公司提供计算机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销售或进行服务的国政府许可证。向合营公司提供计算机及其系统的安装、管理、维修、翻新等方面的专有技术。()定期向合营公司提供国际市场信息,并协助合营公司进行来料加工性质的技术劳务和高级技术劳务出口。()尽最大努力帮助合营公司的代理销售计算机硬件及软件的服务,并向合营公司缴付代销佣金。()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第七章技术转让与保密第二十一条合营公司可以与甲方或乙方或任何第三方签订技术转让协议,以取得为达到本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经营范围及规模所需要

28、的先进技术、专利和专有技术(),甲方或乙方与合营公司之间的技术转让均采取优惠条件。第二十二条合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所获得的发明或专利权或专有技术属合营公司所有,有关的全部资料由合营公司独立保存。第二十三条合营公司通过技术转让协议所取得的专利权或专有技术的保密按双方签订的有关转让协议的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非经合营公司批准,合营的任何一方均不得使用合营公司拥有的技术知识。合营的任何一方要使用合营公司的技术知识时,须与合营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协议并履行协议规定的保密条款,合营公司按优惠价格收取技术转让费。第二十五条合营双方应要求各自选派到合营公司工作的人员履行对技术知识的保密职责。第八章技术成果、专有技术

29、及专利管理第二十六条由合营公司的雇员、转包者、代理人在为合营公司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发明,软件或者专有技术的发展或改进,所属权均归合营公司所有。与此有关发明的专利申请以合营公司的名义进行。第九章合营公司的采购与销售第二十七条合营公司所需原材料、设备、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的备件、备机应优先在中国购买。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的采购争取与中国其他单位享有同等价格,并且以人民币支付。如果在中国市场采购的物品不能满足合营公司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价格、数量、质量、性能和可使用性),合营公司将以优惠价格从乙方采购。但若乙方价格高于国际市场价格,合营公司可以自行在国际市场采购。若准备在国际市场采购,合营公司将通知乙方价格

30、和条件。第二十八条合营公司备件库中的备件和任何计算机设备、软件、专用工具以及其他产品的销售和计算机服务、培训可以由合营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或国家进行,也可以委托合营的双方或第三方代理。这种活动除应遵守中国政府的有关法律和法令外,还应参照国政府的有关规定。这些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在有竞争力的条件下,应保证合营公司的经营获利。不在中国境内生产的或者不是由合营公司分支机构生产的计算机硬件、软件的销售,合营公司将以乙方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有关协议应当在乙方和客户之间签署。但合营公司的再出售和再出口除外。合营公司将获得一定比例的硬件代理销售佣金。只有当乙方收到可立即使用的客户付款之后,才付给合营公司这

31、种佣金,佣金将以乙方收到的同样的付款形式付给合营公司。第十章董事会第二十九条合营公司登记注册之日为合营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问题。第三十条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董事会的任期年,董事会的成员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第三十一条董事长是合营公司法定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为代表。第三十二条董事可委派另外一人在开董事会时作为他(她)的全权代理人行使其权利。出现此情况时应将全权代理委托书交董事会。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决定以出席会议的董事或其全权代理人的多数票通过,

32、但重大事宜必须经全体董事或其全权代理人同意方能通过,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章程条款的修订()异常情况的处置,包括异常情况的建立、撤销和延期()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转让()双方其余各期出资额投入日期()经营范围的任何改变()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利润分配方案()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独立审计师的聘请或解聘()预算的决定或决算的批准()价格和销售条件的决定()超过美元的合同的签订()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建立的或撤销()每季度借款超过美元或每年借款超过美元第三十四条董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主持。董事会在合营公司会计年度的头三个月内召开。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33、。如遇特殊情形,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议,在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一般在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举行,若经董事会决定,也可以在其他地点举行。第十一章经营管理机构第三十五条合营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由甲乙双方共同推荐。第一任总经理由方推荐。第一任副总经理由方推荐。经营管理机构应包括总会计师一人。上述人员由董事会聘请,任期四年。经董事会批准可以连任。第三十六条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的工作。经营管理机构可以设若干部门经理,分别负责合营公司各部门的工作,办理总

34、经理和副总经理交办的事项,并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负责。第三十七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不能或不愿意履行其职责的,或无能力成功地经营合营公司的,经董事会会议决定可随时撤换。第十二章劳动管理第三十八条合营公司招聘职工,须经合营公司考试合格后录用。在合同的头年,人员的选择、考试和录用应由合营公司和甲、乙双方联合进行。第三十九条合营公司职工的招聘、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纪律等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由合营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第四十条甲、乙双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

35、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第十三章财务和利润分配第四十一条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外汇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规办理。但是为使合营公司的经营有足够的外汇,应当做出安排。第四十二条合营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账法记账。一切凭证、簿记、收支单据、账册、统计报表均同时使用中、英两种文字。合营公司的人民币收支和美元收支分别记账以人民币为统一记账核算单位。第四十三条合营公司的会计制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四十四条合营公司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公司所得税后,扣除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之后为合营公司的可分配

36、利润。可分配利润按双方投资比例分配。上述三项基金的比例由董事会视合营公司经营情况决定,其中储备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扣除的比例应超过毛利润的,且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及法令的规定。第四十五条合营公司的可分配利润根据各方投资比例分配,方优先取得外汇。分配后由合营公司立即汇至各方的开户银行。合营公司将在方协助下采用来料加工加工费的方式解决方所分得利润中的人民币部分。第四十六条合营公司有关的税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法办理。合营公司将尽量取得减、免税的优惠,即: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合营公司在获利经营的头年免缴所得税,并且在此后年减免所得税。合营公司还将申请在允许的最长时期享受各种减、免税的优惠待遇

37、。第四十七条合营公司的财务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审计师审查、稽核合营公司的一切凭证、簿记、收支单据、账册、统计报表和财务报告,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如果甲方或乙方欲聘请他自己选择的其他审计师对年度财务进行审查地,他有权进行这种审查,而且合营公司将予以充分的合作,所聘请的其他审计师的费用由聘方承担。但是任何这种额外审计的内部费用应由合营公司承担。第十四章保险第四十八条合营公司的一切保险均在中国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险值、保险期限由董事会讨论决定。保险费由合营公司缴付。第四十九条合营公司的保险如在任何中国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之外时,可以由双方同意的在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险值、保险

38、期限由董事会讨论决定。第十五章特别约定第五十条如果由于中国或国政府有关法律、法令和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执行受阻甚至无法执行时,有关一方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并立即转交上述的有关文件。第五十一条上述第五十条情况发生时,双方应迅速通过谈判对本合同作出相应的修改,以使投资双方不致因此而受损失。如果一方不同意作出上述变动,另一方有权根据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中止本合同,但应提前天书面通知对方。第五十二条由于受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可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拒事故的影响,致使合营公司无法经营或使本合同的履行困难或不可能时,遭受上述不可抗拒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

39、电告对方,并应于可能的最短的时间向对方提供事故详情以及对合营公司经营的影响或损毁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根据事故对合营公司损毁或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散合营公司,或者部分免除或暂缓合营公司的经营活动,或者停止合营公司的经营活动。第五十三条由于发生不可抗拒事故致使合营公司无法经营,或者由于合营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原批准本合同的主管机构批准,可以提请解散合营公司。第五十四条合营任一方不是由于不可抗拒事故而不履行本合同或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本合同或章程的规定,造成合营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或无法实现本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均视为

40、违约,合营另一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还有权按本合同规定终止本合同。若合营双方仍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应赔偿合营公司的经济损失。第五十五条合营公司经营期满而又没有延长其经营期,或提前终止解散时,应由董事会组成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程序。合营公司的财产将按清算时的账面余额进行清算。现金应以现金分配,其它财产,包括应收的帐目,应按当时在中国或国际市场可得到的最高价格兑换成现金。在清偿债务之后,清算财产按双方的投资比例分配给甲方和乙方。分配后由合营公司立即汇至各方的开户银行。第五十六条当本合同终止,如果合营公司尚有资产或者在销售区域内有产品,双方可以按合营公司同意的,但不超过购入价格购买这些资产或产品。在

41、做资产负债表时,应记入这些金额。第五十七条当本合同终止时,按本合同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处理,任何一方可以优先购买另一方在清算时分得的财产。第五十八条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必须经合营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批准本合同的主管机构批准方能生效。第十六章争议的解决第五十九条在合同有效期或延长期,双方之间发生的争议和要求,或有关结束合同的争议和要求。应当由有关双方在友好和信任的气氛下通过诚挚的协商和谈判解决。若双方不能在天内解决争议,应交由仲裁院按照此协议签订日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将由仲裁院选定的仲裁员进行。他的裁决将是最后的,对双方有约束力的。整个仲裁过程,包括辩论和摘要都用语进行。由仲裁院

42、做出的决定被认为是最后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有关仲裁的花费应由败诉方承担。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专家、证人和法律顾问的花费。第六十条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第十七章合同文字第六十一条本合同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八章合同的生效及其他第六十二条此合同,包括附件、日程、附属文件和附录,只有在双方授权的代表签署并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生效。第六十三条本合同的附件(略)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第六十四条一旦本合同结束,字头和字词不经方的书面允许,不得继续使用。第六十五条甲、乙方双方向对方发送通知,可以采取电传或电报。但若通知涉及双方权利或义务时,应同时以书面文件通知。邮件应是邮资已付的航空挂号邮寄。双方的法定地址为邮件的收件地址。第六十六条本合同于年月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以中、英两种文本在中国签字。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27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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