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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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55 页 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 范本 第 2 页 共 55 页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城市供水企业管理,保证城市用水安全和供水企业 的合法权益;签订如下协议:(注:请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简 单介绍本协议签署的目的、原则、过程,及本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根据_(注:请填入本协议的法律依据) , 和本协议第二条所述双方于_年_月日 _在中国_省(自治区)市_(县)签 署本协议。 第二条 协议双方分别为:中国_省(自治区)市 (县)人民政府局(委) (下称甲方) ,法定地址:_, 法定代表人:_,职务:_;_公司 (下称乙方) ,注册地点:_,注册号:_,法 定代表人:_,职务:_,

2、国籍:_.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第 3 页 共 55 页 第三条 名词解释: 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 规范性文件。 3.供水工程:是指以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 活、生产及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的工程设施,包括:专用水 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净 (配)水厂、水站、进户总水表等,详见本协议第十二条和十 三条的规定。 (注:本定义是假设乙方负责取水、净水、送水和 出厂输水给终端用户

3、而规定的,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修改) 4.特许经营权:是指本协议中甲方授予乙方的、在特许的 经营期限和经营区域范围内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维护供 水工程、向用水户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注:请根据乙方是否 负责向终端用户供水而相应修改)的权利。 第 4 页 共 55 页 5.生效日:指本协议条款中双方约定的本协议生效日期。 6.特许经营期:是指从本协议生效日开始的_年期 间,可根据本协议延长。 7.特许经营区域范围:是指实施本协议时附件工程和特 许经营区域范围规定的经营和服务区域范围。 8.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 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

4、 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 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 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第 5 页 共 55 页 (5)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引起的供水工程供电中断; (6)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原水水质恶化或供 应不足。 9.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月份、季度和年。 10.建设期:是指从本协议生效日至最终完工日的期间。 11.运营期:是指从最终完工日(注:适用于新建项目)或 开始运营日(注:适用于已经投产项目)起至移

5、交日的期间。 第三章 协议的应用 第四条 各方同意本协议是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进行项目融 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服务的依据之一,也是甲方按 照本协议对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依据之 一。 第五条 本协议并不构成甲方和乙方之间的合营或合伙关系。 第 6 页 共 55 页 第六条 本协议并不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影响甲方行使其法定 权力。 第七条 当以下先决条件满足或被甲方书面放弃时,甲方开 始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 1.乙方已向甲方提交了符合本协议要求的履约保函; 2.融资交割完成; 3.有关项目合同依适用法律获得批准。 4.乙方已经按第十四章购买保险; 5.已营运的城市供水企业还应当

6、: (1)依法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产权登记,并 依适用法律获本城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批准; (2)职工安置方案按法定程序获得批准; 第 7 页 共 55 页 (3)按附件项目和企业相关批准文件的约定交割完资 产资金,须担保、质押等文件依适用法律获得批准; (4)已经取得依法应当取得的其他批准文件。 如果因乙方原因未能在生效日后_日内满足前述先 决条件,则甲方有权提取履约保函项下的所有款项,并有权终 止本协议。 第八条 甲方和乙方声明和保证如下: 1.他们有权签署本协议并按本协议履行义务,所有为授权 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组织或公司内部行动和其他行动 均已完成; 2.本协议构成甲方和

7、乙方的有效、合法、有约束力的义务, 按其条款依适用法律对其有强制执行力; 3.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甲方或乙方应遵守的任何适用 法律或对甲方或乙方有约束力的其他任何协议或安排。 第九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 第 8 页 共 55 页 1.从事本协议规定特许经营权以外的任何经营活动; 2.将依本协议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供水工程以外的任 何其他用途。 第十条 乙方有义务且必须就由于建设、运营和维护供水工 程设施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及因此而导致的任何损害、费用、损 失或责任,对甲方予以赔偿。但若所要求的损害、费用、损失 或责任是由甲方违约所致或依本协议乙方不承担责任的环境污 染除外。 第十一条

8、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 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特许经营期限为_年,即自 _年_月_日起至_年 _月_日止。如果出现下述情况影响到本协议 的执行,有关的进度日期应相应延长,同时,甲方应选择支付 补偿金,或调整供水价格,或相应延长特许经营期: 1.不可抗力事件; 2.因甲方违约而造成延误; 第 9 页 共 55 页 3.在供水工程建设用地上发现考古文物、化石、古墓及遗 址、艺术历史遗物及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其 他物品; 4.因法律变更导致乙方的资本性支出每年增加_元 人民币或收益性支出每年增加_元人民币。 第四章 供水工程项目 第十二条 供水工程名称为,规模为_立方

9、米/日。 第十三条 供水工程项目包括(净(配)水厂、管网及相关 附属设施等)工程位于国省市地区,其确切位置见附件工程 和经营服务范围 。 (注:该表述是假设乙方负责取水、净水、 送水和出厂输水给终端用户而规定的,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 应修改)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最终批复的施工设计文件为工程建设和 竣工的依据。 (注:只适用于新建项目) 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为_元人民币,建设期利息为 第 10 页 共 55 页 _元人民币,工程总造价为_元人民币,见附 件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 ,如有追加,应经甲方批准。 (注:只适用于新建项目) 第十六条 除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乙方在特许期内负 责: 1.工

10、程项目的设计与工程技术服务、采购、建造、运营和 维护;(注:本项只适用于新建项目) 2.建设工程项目的所有费用及所有必要的融资安排;(注: 本项只适用于新建项目) 3.承担供水工程前期工作和永久性市政设施建设和其他工 作的费用。 (注: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修改) 第十七条 除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在遵守、符合中国 法律要求的前提下,甲方负责协助、监督、检查乙方实施以下 工作,但甲方并不因其承担有关协助、监督、检查工作而承担 任何责任,且并不解除或减轻乙方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1.监督和检查供水工程的设计、建造、运营和维护; 第 11 页 共 55 页 2.协助乙方获得设计、建造、运营和

11、维护供水工程所需的 所有批准; 3.协助乙方取得供水工程场地的土地使用权; 4.协助乙方完成前期工作和永久性市政设施建设和其他工 作_. 第十八条 在生效日后七(7)个营业日内,乙方必须向甲 方提交格式为附件履约保函和维护保函格式的或甲方同意 的其他格式的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必须由甲方可接受的金融机构出具,金额为 _元人民币。 (注:本条只适用于新建项目) 第十九条 乙方必须确保于生效日后七(7)个营业日之内 实现融资交割,并在融资交割时向甲方交付所有已签署的融资 文件复印件,以及甲方可能合理要求的表明融资交割已实现的 任何其他文件。 第五章 供水工程设计和建设 第 12 页 共 55 页 第

12、二十条 乙方必须按照经投资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申请报 告、附件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所述项目范围、附件 技术规范和要求所述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附件设施 维护方案所述维护方案、附件工程技术方案所述技术方 案,自费完成供水工程的初步设计。 第二十一条 未经有关政府部门书面批准,不对经批准的初 步设计进行实质性修改。 第二十二条 乙方必须按照初步设计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附件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所述项目范围、附件技术 规范和要求所述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附件设施维护方 案所述维护方案、附件工程技术方案所述技术方案,自 费完成供水工程设施的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三条 乙方必须随时将施工图设计已编制的部

13、分提交 甲方审查,并且在提交施工图设计之后的工作日内未经甲方批 准,不得将施工图设计文件用于建设。 第二十四条 乙方必须按照提交给甲方的施工图设计、附件 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所述项目范围、附件技术规范 第 13 页 共 55 页 和要求所述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附件设施维护方案 所述维护方案、附件工程技术方案所述技术方案,自费建 设供水工程设施。 乙方可以将供水工程设计和施工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设 计、施工机构,完成供水工程设施的建设。但乙方在本协议项 下的任何义务不因分包行为而免除、减轻或受其他影响。 第二十五条 乙方必须按附件工程进度规定的日期开始 工程建设和实现最终完工并向甲方提交工程

14、建设方案,工程建 设方案应合理、详细地反映为实现最终完工日而计划的活动、 活动次序和期限。 乙方若修改工程建设方案,则必须将修改稿提交给甲方, 修改稿应合理详细地反映对活动、活动次序和期限的修改。 第二十六条 对用于建设的材料和主要设备在离开制造厂前, 乙方必须按适用法律安排测试和检验。 乙方应在对材料和主要设备进行每次测试和检验前合理的 时间内通知甲方。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有权参加测试和检验, 但是如果甲方未提出书面反对,或未对乙方通知予以答复,并 第 14 页 共 55 页 且在通知测试和检验的时间没有到场,则测试和检验可以在甲 方的代理人或代表缺席的情况下进行。 乙方在完成测试和检验后,应

15、立即向甲方提交关于测试和 检验程序和结果的报告。 甲方在收到上款所述报告后,可书面通知乙方: 1.对测试和检验结果满意;或者 2.说明测试和检验的程序或结果的不符合规定或要求的情 形。 甲方检验并接受用于建设的材料和主要设备的任何部分, 并不解除或减轻乙方在供水工程设施建设过程中应承担的所有 义务或责任。 第二十七条 乙方必须将有关供水工程设计和建设的所有技 术数据,包括设计报告、计算和设计文件,随进度在编制完成 后立即提交给甲方,以使甲方能监督项目设施的设计和建设进 度。乙方向甲方保证,乙方对其用于供水工程设施的设计、建 设且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任何其他文 第 15 页

16、共 55 页 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 乙方给予甲方不可撤销的、非独占的许可,使用本条第二 款所述的任何文件: 1.用于供水工程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因任何原因 终止、移交后,甲方继续对供水项目进行建设、运营和维护; 2.参加与本供水工程类似的供水工程的设计和建设方面的 会议。 第二十八条 工程开工之日的下一月起,每月的第一天(如 遇节假日顺延) ,乙方应向甲方供水工程建设进度报告。报告应 详述:上一个月已完成的和在建的供水工程情况;预计本月完 成建设情况;距离计划最终完工日期的进展情况;预计完成建 设的时间;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九条 除政府部门依照适用法律进行的监督检查以

17、外, 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可在建设期间经合理的通知,在乙方代理 人或代表参加的情况下对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监督和检查的费用由甲方承担,除非 第 16 页 共 55 页 监督和检查的结果表明建设、材料、设备或机器存在任何重大 缺陷,在此情况下,乙方应承担监督和检查的费用。 第三十条 乙方必须: 1.确保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可以进入供水工程设施、供水 工程设施用地,但该等进入不应妨碍建设;并且 2.应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要求,提供图纸和设计资料。 第三十一条 甲方有权在最终完工日之前的任何时候,要求 乙方改正或更换不符合下列条件的任何建设工程、材料或机器 设备: 1.提交给甲方的施工图

18、设计; 2.附件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所述的项目范围; 3.附件技术规范和要求所述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 或 4.附件设施维护方案所述的维护方案。 第 17 页 共 55 页 第三十二条 在收到第三十一条所述通知后,乙方必须在合 理期限内采取所有必要措施改正建设工作或更换合适的材料和 机器设备,并且乙方必须承担费用和支出,并对改正措施造成 的工期延误负责。 第三十三条 乙方必须在建设初步完工前合理时间内提前向 甲方发出初步完工通知,告知预计可以开始初步性能测试的日 期(并且初步性能测试日期必须在发出通知后的_工作 日后) 第三十四条 乙方必须按照附件技术规范和要求在出具 初步完工通知后,进行

19、初步性能测试。 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有权参加初步性能测试,但如果甲方 未对初步完工通知提出书面异议或作出回复,并且在通知的初 步性能测试的时间没有到场,则初步性能测试可在甲方的代理 人或代表缺席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十五条 初步性能测试完成之后,乙方必须立即向甲方 提交一份报告,列明初步性能测试的程序和结果。 第 18 页 共 55 页 第三十六条 甲方收到第三十五条所述报告之后: 1.如初步性能测试的结果符合本协议要求,应发出初步完 工证书;或者 2.如初步性能测试的结果不符合本协议要求,应书面通知 初步性能测试的程序或结果不符合规定或要求的情形。 如果甲方在收到第三十五条所述报告之后_工作日

20、之内不向乙方发出上述有关不符合情况的通知,应视为甲方对 初步性能测试结果表示满意(或认可) 第三十七条 如果供水工程设施未通过初步性能测试,乙方 必须: 1.采取所有必要的改正措施补救不符合情况;并 2.至少提前_工作日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重复初 步性能测试。 乙方必须承担费用和支出并对因上述改正措施和重复初步 性能测试而发生的延误负责。 第 19 页 共 55 页 第三十八条 以有关政府部门和机构依适用法律完成项目工 程各项验收为前提,在甲方发出初步完工证书或按第三十六条 测试结果被视为满意(或认可)之后_工作日内,乙方 必须书面通知甲方有关完工检查的日期和时间(完工检查日期 应在发出初步完

21、工通知_工作日后) 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有权参加完工检查,但如果甲方未对 通知提出书面异议或作出回复,并且在通知的完工检查的时间 没有到场,则完工检查可在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缺席的情况下 进行。 第三十九条 在完工检查之后_工作日内,甲方应 将供水工程的建设工作、材料、设备或机器中存在的所有缺陷 详细列明并书面通知乙方。 如果甲方不参加完工检查,或者未在完工检查结束后 _工作日之内向发出有关缺陷的通知,则应视为供水工 程的建设工作、材料、设备和机器已令甲方满意(或认可) 第四十条 如果甲方向乙方发出上述有关缺陷的通知且乙方 无异议,乙方必须改正所有缺陷。 第 20 页 共 55 页 甲方可对有关缺

22、陷通知中列明的缺陷进行进一步的完工检 查。 第四十一条 在完工检查后的_工作日内,如果初 步性能测试和完工检查的结果令甲方满意(或认可)或视为令 甲方满意(或认可) ,甲方应发出允许供水通知。 第四十二条 只有在以下各项均已发生之后,乙方方可向甲 方和有关政府部门发出供水工程可以开始试运营的书面通知 1.甲方已发出允许供水通知; 2.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其已收到或放弃收取以下各项 _. 第四十三条 在开始试运营日后_日内,乙方必须 按照附件技术规范和要求进行最终性能测试。 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有权参加最终性能测试,但如果甲方 不提出书面反对,或未作回复并且在通知的最终性能测试的时 第 21 页 共

23、55 页 间没有到场,则最终性能测试也可在甲方代理人或代表不参加 的情况下进行。 第四十四条 在完成最终性能测试且办理完毕竣工验收备案 手续后,乙方必须立即向甲方提交有关最终性能测试的程序和 结果的报告(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收到上款所述报告后,甲方可以书面通知乙方,表示最终 性能测试的结果符合本协议要求并发出最终完工证书,或认为 与报告中所述的最终性能测试的程序或结果不符合规定或要求 的情形。 如果甲方未在收到报告后_工作日内向乙方发出上 述不符合通知,则最终性能测试结果视为符合本协议要求。 第四十五条 如果供水工程未通过最终性能测试,则乙方必 须采取所有必要的改正措施来补救不符合

24、情况,并应在至少提 前_工作日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重复最终性能测试。 乙方必须承担上述改正措施和重复最终性能测试的费用和 支出,并对因上述改正措施和重复最终性能测试而发生的延误 第 22 页 共 55 页 负责。 第四十六条 如果最终性能测试符合本协议要求且乙方办理 完毕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但甲方不按照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发出 最终完工证书,则最终完工证书在上述工作日期满时视为发出。 第四十七条 如果甲方检查和验收供水工程建设工作、材 料、机器或设备的全部或任何部分;颁发允许供水证书;或 颁发最终完工证书,这些行为均不得解除乙方对供水工程的 设计和建设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第四十八条 供水工

25、程最终完工后,乙方应当将供水工程项 目外所受工程影响的地上和地下建构筑物恢复到工程施工前的 相应状态;乙方不能实施的,甲方可指定机构代为实施,所需 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十九条 在最终完工日后一个月内,乙方必须向甲方提 交下列资料(并按照适用法律归档) 1.供水工程有关的图纸(包括打印件和电脑磁盘)一式三 份; 第 23 页 共 55 页 2.所有设备的技术资料和图纸(包括设备随机图纸、文件、 说明书、质量保证书、安装记录、质量监督和验收记录)一式 三份; 3.甲方合理要求的与本供水工程有关的其他技术文件或资 料一式三份。 第五十条 甲方和乙方承认政府有关部门可依适用法律参加 供水工程的测试和

26、检查。 第五十一条 如果由于乙方违约造成的延误,使供水工程开 始运营日或最终完工日延误,则乙方必须按_元人民币 /日向甲方支付预定违约金,直至开始运营日或最终完工日或本 协议终止日(以先发生者为准) 甲方获得这些预定违约金的权利,并不影响其终止本协议 的权利。 第五十二条 如果除甲方违约事件或不可抗力事件以外的任 何原因,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建设应视为已被放弃: 第 24 页 共 55 页 1.书面通知甲方其终止建设,且并不打算重新开始建设的 决定; 2.未在生效日期后_日内开始建设; 3.未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_日内恢复建设; 4.停止建设连续或累计达_日; 5.在允许供水日前直接或

27、通过建设承包商从供水工程设施 用地撤走全部或大部分的工作人员,并且在建设停止之日后 _日内未更换建设承包商; 6.未在允许供水日后_日内达到最终完工日;及 7.未在计划最终完工日后_日内实现最终完工。 第五十三条 如果由于除甲方违约事件或不可抗力以外的任 何原因,乙方放弃或被视为放弃建设,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第 五十一条项下应付的金额,且甲方有权提取履约保函项下未提 取的金额,作为乙方放弃或被视为放弃建设的预定违约金。 第 25 页 共 55 页 甲方行使该等权利不影响其终止本协议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 为获取预定违约金的支付,甲方可以从履约保 函中提款,直至履约保函金额全部提取完。 在履约保函的

28、金额全部提取完后,乙方就延误到达最终完 工日或开始运营日或放弃建设,对甲方不再有进一步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在下述日期中较迟的日期到来时,甲方应解除 尚未提取的履约保函项下的金额: 1.最终完工日后的_个月届满之时; 2.乙方根据第条向甲方提交维护保函之日。 如果在解除履约保函之前本协议终止,则履约保函应在本 协议终止后_个月期限内保持有效。 第五十六条 乙方对于为移走在供水工程设施用地上发现的 考古文物、化石、古墓及遗址、艺术历史遗物及具有考古学、 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物品而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不承担责 任。 第 26 页 共 55 页 第六章 供水工程的运营与维护 第五十七条 在特许经营期

29、内, 1.乙方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依据适用法律独家向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用户供水, 合法经营并取得合理回报; (2)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情况,保障特许经营区域范围 内水厂的运行、供水管网的正常维护以及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 用户供水服务; (3)根据中国法律和本协议的要求满足用户用水水质、水 量、水压、供水服务需求; (4)履行协议双方约定的社会公益性义务; (5)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应当将项目合同报甲方备案; (6)法律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 27 页 共 55 页 2.甲方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对乙方的供水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2)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订供水服务标准

30、和近、远 期目标,包括水质、水量、水压以及维修、投诉处理等各项服 务标准; (3)制定年度供水水质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对乙方的供水 水源、出厂水及管网水质进行抽检和年度综合评价; (4)受理用户对乙方的投诉; (5)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 (6)法律、规章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八条 乙方经营的供水工程目前净(配)水能力为 _立方米/日。见附件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 。 第五十九条 乙方应按照城市规划和供水规划的要求制定经 第 28 页 共 55 页 营计划(包括供水计划、投资计划) ,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经营计划的修改须经甲方同意。 第六十条 乙方于开始运营日起_日内向甲方

31、呈报 第一个五年和年度经营计划。每个五年计划执行到期前六个月 应向甲方提交下一个五年经营计划,每年十月底以前向甲方提 交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 甲方在收到乙方五年经营计划后三个月内、在收到年度经 营计划后一个月内作出审查实施决定。 第六十一条 乙方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 经营情况报告并保证报告内容准确真实。报告内容应包括投资 和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运营状况、财务报告、规范化服务和 供水服务承诺实施以及本年度服务目标等。 乙方应将经营报告的主要内容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在履约保函到期或解除之前,乙方必须向甲方 提交不可撤销的、独立于本协议的有效的维护保函。其格式应 为附

32、件履约保函和维护保函格式规定的格式,或可为甲方 接受的其它格式。 第 29 页 共 55 页 第六十三条 维护保函的出具人为可为甲方接受的金融机构, 并且保函金额为_元,作为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 保证。 第六十四条 如果甲方在特许经营期提取维护保函项下的款 项,乙方必须在提取后_工作日内将维护保函的数额恢 复到第六十三条所述之金额,并向甲方提供维护保函已恢复至 该数额的证据。 乙方必须在特许经营期结束前_个月将维护保函增 加至_元。 第六十五条 如果乙方没有遵守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且乙 方在收到甲方有关未遵守的书面通知后_个营业日内未 予以纠正,甲方有权提取维护保函下的剩余款额和终止本协议

33、。 第六十六条 甲方行使提取维护保函金额的权利不损害其在 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乙方不履行本协议义务 而对甲方所负的任何进一步的责任和义务。 第 30 页 共 55 页 第六十七条 乙方应对取水设施、净水厂、加压泵站、主干 供水管网等主要供水工程的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检修保养,并 于每年_月和_月向甲方提交设施运行情况报 告。 第六十八条 乙方必须在特许经营期内按照附件设施维护 方案所述维护方案和附件工程技术方案所述技术方案运 营维护供水工程设施。 第六十九条 在运营期内如供水工程设施的任何部分需要替 换,乙方必须支付必要的额外金额用以购买和安装替换部分, 并将替换情况说明报甲方备案。 第七十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如乙方需要建造新的供水工程时, 必须经市政府书面批准,其建设费用应由乙方承担。并应由双 方根据本协议下第五章所述条款规定的原则签署补充协议。 第七十一条 乙方必须保证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满足净水 工艺的要求。在净化处理各工序(车间) ,应配备相应的水质检 测手段。 第七十二条 乙方必须制定保障设备、设施正常运行及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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