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辅导-筑工程评估基础:第十一章建设用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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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十一章建设用地第一节建设用地的特性和分类 第二节建设用地的取得、转让与丧失【知识点1】建设用地的取得(一)建设土地取得的基本方式1.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两种)(1)竞争出让方式:投标、竞拍、挂牌;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2)协议:最低出让金: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及有关税费之和;基准地价的70%。(二)建设用地取得的其他方式1.租赁:(1)租赁与出让的两点不同(支付的土地费用不同;土地可使用的期限不同);(3)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4)租赁的方式有

2、:招标、拍卖、协议;协议方式出租国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出租底价和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地价折算的最低租金标准,并备案、公开、接受监督。(5)短期租赁不超过5年;最长的不超过出让最高年期。2.转让方式:买卖、合资、合作建房、交换、作价入股等。【知识点2】取得建设用地的相关费用和相关工作(一)征地补偿费用及征地补偿安置相关工作1.征地补偿费给谁?给多少?(1)土地补偿费用:给被征地单位;前3年平均产值的610倍。(2)青苗补偿费:只补一季;是个人的给个人,是集体的给集体。(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个人的给个人;拆什么,补什么;拆多少,补多少。(4)安置补助费:给被征地单位和安置劳动力的单位;前三年平均

3、年产值的46倍,最高不超过15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30倍。(5)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交给地方财政。上缴国家财政。(6)耕地占用税:上缴国家财政。(7)土地管理费:土地补偿费用、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四项之和的2%4%;2.征地补偿安置相关工作“农业生产、重新择业、入股分红、异地移民”四种安置途径;(二)征收房屋及补偿1.先补偿,后搬迁。2.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3.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资料。(三)出让金、转让金出让金标准一般参考城市基准地价并结合其他因素制定。(四)土地有偿使用费:对批准农用

4、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为土地有偿使用费。【知识点3】建设用地的转让及抵押(一)建设用地的转让1.出让方式的转让条件:已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形成工业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2.转让的其他规定: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经同意、重新签合同、调整出让金。(二)建设用地的抵押1.可以抵押: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建筑物(包括在建的)、地上附着物;2.一并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并抵押;(不论怎样都一并抵押)乡镇、村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村镇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与地一并抵押;3.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的:一并处分;但抵押权人无优先受偿。【知识点4】建设用地的丧失(一)正常收回6种情况国家可以收回。其中1、2项给予补偿。(二)闲置土地的处置1.闲置土地的认定: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1)合同生效或批准日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2)开发面积不足三分之一、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4.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1)土地闲置满两年的: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不符合收回条件的,改变用途、等价置换、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及时处置。(2)土地闲置满一年未满两年,按出让金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闲置费,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的征缴增值地价。 第三节建设用地管理的相关规定(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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