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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造纸厂抱夹车安全操作规程43.1 非驾驶人员禁止驾驶抱夹车。43.2 开车前必续检查水箱内水是否充足, 机油是否达 到允许刻度。启动车辆后待水温达到 50°C,机油压力 正常后方能行驶,低速行驶一段时间后进行工作,并 时刻注意仪表盘各仪表变化。43.3 搬运成品时要看前顾后,注意行人安全。43.4 搬运成品要轻搬轻放,不能损坏产品外观。43.5 搬运负荷不应超过规定值,确认抱稳后方能行 驶,堆放纸辊不应超过 3 个高度。 43.6 载货行 驶过程中货物放低,门架后倾,当货物阻碍视线时应 倒 行 , 如 有 下 坡 也 应 倒 行 。43.7 夹具上、下禁止站人, 车上不准载人 (确因工作 需 要 在 保 证 安 全 的 情 况 下 可 乘 一 人 )。43.8 不准从驾驶坐以外的位置操作车辆和夹具。43.9 加油时发动机要熄火, 检查电瓶和油箱液位时不 准点火。43.10 驾驶员离车时,要将夹具降落,挡位手柄置空 挡,发动机熄火并断开电源,将停车自动装置拉起。43.11公司内行车车速不准超过10km/h,操作时不能损坏路面,路牙石及其它建筑物和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