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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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 法律服务建议 一、构建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是加强农村法律服务的 客观要求所谓有效供给是指与消费需求和消费能力相适应的供 给。当前,一方面农村法律服务需求日益增长 ; 另一方面, 农村法律服务的有效供给明显不足,满足不了农村各类组织 和广大农民群众的需求。( 一) 农村法律服务需求日益增长 当前,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农村改革的不断 深化,农村涉法问题和涉法矛盾大量增加,农村各类组织和 广大农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一是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带动了农村法律服务需 求的增长。农村经济的发展,必然促进农村法律服务需求的 增长,对传统的法律服务制度和法律服务方式提出了严峻挑 战

2、。特别是随着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推 进,广大农民兴办了各种类型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迫切需 要法律服务在规范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行为、保护专业合 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二是农村基层民 - 主法制建设的发展带动了农村法律服 务需求的增长。推进农村基层民 - 主法制建设,涉及到大量 的法律问题,迫切需要法律服务工作者引导和帮助农民群众 正确行使民 - 主选举、民 - 主管理、民 -主监督的权利,引导和协助农村基层干部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基层事务、解决基层 矛盾。三是农民现代意识的逐渐增强带动了农村法律服务需 求的增长。随着社会结构的调整和农村普法工作的深入,广 大

3、农村地区特别是经济比较发达的农村地区开始从封闭、半 封闭型社会向开放型社会转化,农民的视野逐渐扩大,权利 意识逐渐树立,依法维权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也随之逐渐增 强。( 二) 农村法律服务的有效供给明显不足 一是农村法律服务资源匮乏,广大农民普遍不能就近获 取法律服务。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集中在城市,城乡法律服 务资源配置不均衡,这是包括发达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的共 同现象。然而,由于我国城乡经济长期呈现二元结构,这种 现象尤为突出。以我市为例,截至 2007 年 4 月底,我市律 师数量虽然已达 14200 多人,居全国首位。但是绝大多数律 师在城八区执业,只有 375 名律师在 10 个远郊区县执

4、业, 仅占全市律师总数的 %。而且远郊区县的律师也基本集中在 区县政府所在地,真正在农村乡镇执业的律师可以说是屈指 可数。二是农村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广大农民普遍承受不起市 场化的法律服务。多数农民之所以不愿意通过法律服务的途 径解决纠纷,法制观念和依法维权的意识不强可能是其中的精品文档 一个原因,但并不是根本原因。法律服务费用高、农民经济 承受能力低才是问题的主要症结。现代化法律服务体系在农村的建立,归根结底取决于农 村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农民收入的大幅提升。而这并不是短期 能够实现的。此外,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的提出源于政府提供基本 公共服务的责任。当前,农村法律服务需求日益增大与农村 法律服务

5、资源匮乏、农民对市场化的法律服务承受能力差的 矛盾十分突出。解决这个问题的一个有效途径,就是按照推 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广泛动 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构建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建立 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将政府的公共政策和基本公共服务 产品向农村倾斜,既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内在要 求,也是政府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二、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的构建构建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首先要明确农村公益法律 服务体系的概念。尽管公益法律服务是近几年法律服务实践 中经常提到的一个用语,但目前尚未见到确切的法理定义。笔者认为,公益法律服务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宗 旨、面向基层群众的非经

6、营性法律服务。与此相适应,农村 公益法律服务就是以维护农村公共利益为宗旨、以农民和农 民工为服务对象的非经营性法律服务。( 一) 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目标和指导原则 笔者认为,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村公益法律服务 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是:以政府为主导,以农村公益法律服 务组织为骨干, 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 努力建设结构合理、 发展平衡、网络健全、运行有效、覆盖整个农村地区的公益 法律服务体系,以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享有知晓法律常 识、获得基本法律服务的权益。根据上述目标任务,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的构建应注 重把握以下几项原则:1. 政府主导原则。政府是基本社会公共服务的提供者。 公益法

7、律服务的性质决定了政府必须承担对农村提供基本 法律服务的责任。2. 满足基本需求原则。公益法律服务毕竟是市场化法律 服务的补充,应定位在满足广大农民群众最基本的法律需求 上,集中有限的资金和力量着重解决农村组织和农民群众最 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3. 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原则。在推进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 系建设的过程中,政府一方面要切实发挥主导作用,另一方 面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努力实现农 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组织形式的多样化和服务主体的多元 化。4. 因地制宜原则。推进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能搞“一刀切”、“齐步走”。( 二) 农村公益法律

8、服务体系的服务主体 在公共领域,由任何单一的主体解决所有复杂、多样、 动态的公共问题都是不可能的。 因此,积极培育由政府部门、 企业、第三部门和公民构成的多元化的服务主体,是构建农 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的首要任务。2006 年 4 月,我市开始在远郊区县进行组建农村公益法 律服务机构的试点。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在延庆、顺义等试 点区县初步形成了以乡镇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和村法律服务 室为主体,法律援助机构、民间公益法律服务机构和其他法 律服务机构 ( 法律服务工作者 ) 为补充的多元化的农村公益 法律服务主体。1. 政府主导的公益性社区法律服务组织 在不断完善市场化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同时,当今世界 许

9、多国家都积极扶持专事公益法律服务的组织。英国的“公 民咨询局”、法国的“司法和法律之家”、日本的“邻接法 律服务机构”等都属于这类机构。目前,我国的法律服务中 介组织还不够发达和成熟,单靠扶持和资助那些数量孝影响 弱的民间公益法律服务组织远远满足不了广大农民群众对 公益法律服务的需求,必须建立一批由政府主导和扶持的公 益性社区法律服务组织,并促使其发展成为农村公益法律服 务的骨干力量。乡镇公益法律服务中心是我市探索以政府购 买服务的方式组建的公益性社区法律服务组织,是政府在农 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的重要平台。目 前,我市乡镇公益法律服务中心有“延庆模式”和“顺义模 式”两种典型

10、:“延庆模式”。 2006 年 11 月,延庆县在全市率先 建立了 13 个不占用行政、事业编制的乡镇公益法律服务中 心。除东部山区 3 个乡镇因法律服务需求量比较少、依托相 邻乡镇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开展业务外,其他乡镇都做到了 “一镇(乡)一中心”。各中心由 2至 3名向社会公开招聘的 公益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招聘人员以具有大专以上法律专 业学历的社会待业人员为主,以公检法司退休人员为辅。公 益法律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为农村组织和农民群众提供 免费法律咨询服务,调解农村矛盾纠纷,担任乡镇和村集体 的法律顾问,免费代理乡镇政府、村集体和农村经济合作组 织的诉讼业务及非诉讼业务,免费代理特定范围的农民民事 和经济纠纷案件等。“顺义模式”。 2006 年 12 月,顺义区在全区 18 个 镇全部建立了集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 服务于一体的镇级法律服务中心。各中心由 1 至 2 名向社会 公开招聘的专职调解员 ( 多数系本区法律专业本科或大专毕 业生,少数为政法系统退休人员 ) 作为固定服务人员,由一 名专职律师和一名法官作为流动服务人员。中心的律师由各精品文档 镇政府聘任的法律顾问兼任,法官则由顺义区法院 4 个派出 法庭进行指派。镇级法律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担任镇政府的法律顾 问,调解农村矛盾纠纷,开展法制宣传,免费提供法律咨询 服务,协助办理涉农法律援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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