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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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退距管理技术规定第九条沿城市道路建设工程,除经批准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规定退让道路 红线:(-)沿街围墙,不得小于0.5米(二)在规划红线宽25米(含25米)以下道路两侧进行建设,多层建筑不得小于5 米,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得小于10米,垂直布置时不得小于8米。(三)在规划红线宽25米以上道路两侧进行建设,多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高层建筑 平行布置时,不得小于12米,垂直布置时不得小于10米。(四)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物主体2.5米,地下件(构) 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五)不同建筑高度组成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标准执行(六)特殊功能

2、道路,桥梁、道路交叉口周围或特殊地段建筑工程及市政建筑设施(燃 气、电力等)在满足专业要求前提下,需要调整退让红线,由城市规划主管部 门确定。第十条建筑沿规划绿线或蓝线建设时,多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8 米。有关规划另有规定除外。第十一条建筑退让地界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多层建筑应退让正面相应建筑间距1/2。(2) 高层建筑南向布置时,南侧不小于16米,北侧不小于20米,且日照标准 线不得突破北地界13.5米或北侧道路北红线外5米:(3) 高层建筑东西向布置时,居住建筑退东西地界不小于16米,非居住建筑退东西地界不小于10米。(4) 多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4米,高层建

3、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6.5米。(5) 地界外围现状建筑,除符合本条(一)、(二)中规定,需同时满足建筑间 距有关规定。第十二条建筑沿城市道路建设时,在符合退让道路红线和相邻建筑间距要求前提下, 距道路中心线应满足第十一条中有关退让地界距离要求。建筑间距管理技术规定第一条建筑物面宽,除经批准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投影应控制在80米以内。(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投影应控制在60米以内(三)不同建筑高度组成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 度执行。第二条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两小时,有

4、效日照时带:8时-16时。 其中旧城区新建项目内可酌情降低,打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一小时。(-)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间距系数确定。1 .平行布置得正南北朝向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1.5倍。2 .其他方向平行布置建筑间距控制按下表计算3 .多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易小于8米。4 .垂直布置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建筑间距标准1/2加4米控制,其最小值为9米。 (二)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确定,且满足下列要求:1 .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小于30米。2 .山墙间距不应小于13米。3 .垂直布置建筑间距,除按日照分析结果应满足上述规定要求外,其最小值为20 米。4 .进行日照分析计算机软件必须通过建设部

5、或国家技术监督局科技成果品评估。5 .遇有复杂、特殊情况,应参照相应技术规定。(三)多、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遮挡建筑不同执行下列规定:1 .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多层应满足本条(一)规定,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2 .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高层按本条(二)规定执行,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3 .多、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间距不小于20米。4 .多、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易小于13米。5 .被遮挡居住建筑底层为非居住建筑时,间距计算应扣除相应高度(仅限二层)。 第三条非居住建筑间距,除经批准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多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1.0倍,并不小于6米;

6、垂直 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9米,山墙间距不易小于6米。(二)高层平行布置时,其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0.4倍,并不小于20米;垂直 布置时,其建筑间距不小于18米,山增间距不小于13米。(三)多、高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18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13 米。山墙间距不应小于9米。第四条居住建筑及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被遮挡建筑为居住建筑,按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二)被遮挡建筑为非居住建筑,按非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同时考虑视觉卫 生因素影响。(三)多层建筑山墙间距不易小于8米,高层建筑山增间距不易小于13米,多层 及高层山地间距不易小于9米。第五条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其间距按平行布置计算。第六条热交换站、煤气调压站、独立公厕、垃圾站及四周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0 米。 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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