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 谈 民 事 诉 讼 中 的 第 三 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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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谈 谈 民 事 诉 讼 中 的 第 三 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文简称民诉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我国民诉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而为实现这一根本任务。民 诉法已确定和完善了一系列诉讼制度。而与之相配合的第三人制度的建立,也体现了立法者使民诉法更具备科学性和完备性的意志。第三人制度的优点体现在: 一、有利用全面查清案情 民事纠纷有的简单,有的却错综复杂,它几乎涉及到我们的生活的方方面面。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某一件民事案件不但涉及到和纠纷的原、被告

2、的利益纠葛,也有可能涉及到多种利益群体,而第三人是与该案诉讼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我们知道对一件案件作出正确裁决的前提是要全面查清案情。如果应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未参加诉讼,法院就很难查清案情,又怎能保证案件得以公正裁判。而人民法院现在所追求的“司法公正”,将只能留于口号。 二、有利于法院及时解决纠纷,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不必要的浪费。 第三人因与原、被告间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有人因而也可另行起诉,如不合并审理不仅造*力财力上浪费,拖延纠纷的解决,而且不利于司法效率的提高。 三、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由于第三人另行起诉未能与原、被告间的诉讼共同审理,容易造成法院对同一

3、内容的纠纷作出前后矛盾的裁判。或由于第三人未参加诉讼,形成不能完全查清案件的事实,据此作出的裁判抛势必影响法院的形象。 任何事物都是利弊共存的,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规定第三人参加诉讼其优越性已经得到了验证。然而也正是多年的实践,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内容和操作中一些矛盾之处也随之暴露出来,就其成因和表现如下: 1、对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制度也是颇有争议的,且存在比较复杂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我国现行民诉法中对此所述的篇幅也较小,仅用民诉法第56条用了2个条款作了相关的规定。 2、有关第三人范围、诉讼中的权利、义务等不但学术界各说不一,司法实践操作中也各行其是。有的概念不清,忽视第三人参加诉讼;有的把共同原

4、告或共同被告作为第三人;有的把案件事实或情节有一点牵连的人作为第三人。 为了实现民诉法的根本任务,在民诉法的基本原则指导下,确定第三人范围和操作规则,保证第三人制度不至过于抽象和原则,进一步增强第三人制度的可操作性,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优越性,避免操作中的矛盾,弥补不足之处。应从如下方面进行确定: 一、 确定第三人范围 民诉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可申请参加或由人民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这里从法律

5、上明确了二种不同情况的当事人。司法实践中对第一款所述称之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下称有独第三人);对第二款所述称之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下称无独第三人)。这两种第三人它们的共同点是和原告与被告间业已进行的诉讼(下称本诉)中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然而它们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不尽相同,因而法律对此所的划分是完全有必要的。 二、“第三人”介入本诉的方式 首先,有独第三人是因对原、被间本诉的争议的标的主张自己全部或部分实体权利,而参加到本诉正在进行 的诉讼程序之中,提出自己独立的诉讼请 信访办上半年工作总结今年以来,龙庆乡信访办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确保社会稳定的一

6、系列通知精神,从狠抓信访工作机制入手,加强对信访工作督办力度,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上半年共接待群众来信来访165人/次,处理信访案件9起,结案率达到80,另外20是涉及“866”工程资金上访案件,该案件正在调查落实中。上半年全乡未发生重大集体上访或到省市越级上访案件,维护了地方社会的稳定。一、加强信访工作的领导,强化责任意识。乡党委政府抓住乡村两级信访工作责任这一关键,层层落实责任制。首先,乡党委政府成立了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由乡党委书记为组长,由乡长、乡纪委书记为副组长,相应联村领导具体负责信访工作,把信访工作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定期调研解决重大信访案件,对各村实行村支书负责制,明确责任,此外,

7、把信访工作纳入村级工作百分考核内容,按指标完成,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年终考核,对完不成任务的实行评先一票否决,充分调动各村信访工作的积极性。其次,实行乡班子成员每周四信访接待日制。乡党委政府根据信访工作突发性的特点,对乡领导班子成员实行了轮班值勤,发现群众上访及时处理,决不拖延,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也给上访群众一个明确的答复,限期解决,避免了矛盾的激化。最后,进一步明确了乡主管部门、各村负责人岗位责任,时限要求及责任追究。对处置不力,造成到中央、省、市越级上访的责任人给予相应党政纪处分。今年上半年以来,全乡共处理接待群众来信来访165人/次,未发生越级访现象。二、健全信访各项工作制度,强化制度约

8、束。为使信访工作纳入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我乡在信访工作制度的建立方面下了狠大功夫。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信访接待日制,信访工作联络制,信访岗位责任追究制,下访工作日制,矛盾纠纷排查制等五项信访工作制,对重点案件实行分管领导包案到底,各部门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使信访处理工作开展的更顺利,更及时。此外,加强信访档案的管理,对信访案件及时登记,并对处理过程和结果进行记载,为以后的工作留下珍贵的资料。在硬件建设方面,我们专门设立信访接待室,做到了办公地点、人员、设备三到位,对各项工作制度全部上墙,使这项工作更加规范化。三、建立健全信访工作网络,细化矛盾排查。为切实做好信访隐患排查工作,做到信访矛盾不出村

9、、不出乡,我乡在乡村两级组织设立乡专职信访员和村级联络员,建立起了上下贯通,左右衔接的排查网络。乡专职信访员由富有农村工作经验的同志担任,村级联络员由村治保主任或村干部担任,乡信访办定期听取村级联络员的汇报,对排查出的信访隐患,及时组织人力进行处理,确保了矛盾不被激化。四、建立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搞好案件处理。第一,乡主要领导包案,对一些重点疑难案件,由乡党委书记或乡长亲自包案,亲自接访,亲自调度,拍板定案,促使老大难问题及时得到化解。第二,派驻工作组,对一些涉及多个部门的上访案件或是群众矛盾比较尖锐的案件,乡信访办就抽调各有关部门精干得力人员组成工作组具体调查解决。一方面显示政府的重视程度,平

10、息群众情绪,另一方面便于在较短的时间,查清事实给群众一个明白。今年以来,共派驻工作组进村调查4次,使问题得到较好的解决。第三,强化调度和督导。为确保将解决处理信访问题的意见落到实处。从根本上减少群众的重复上访。我乡加大对信访工作督导力度,乡每周召开一次信访工作例会,由分管信访的纪委书记汇报一个周来的的信访苗头及信访案件处理情况,对重点案件,集体协商,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案件的及时解决。五、当前信访形势的分析:对当前的信访形势,从总体来看不容乐观,主要原因是:去年村委会换届以来,许多村委会班子被调整,隐藏多年的一些矛盾有新抬头,在个别落后村变得更加突出,主要是“866”工程资金问题和村财务问题。另

11、外就是涉及林改、承包地纠纷、征地面积不实等问题较突出。主要表现是:一、信访总量持续上升,已对社会稳定构成影响,据统计今年上半年我乡群众上访率比去年同期上升10。二、集体访明显增加,且规模逐步扩大。给政府的日常工作造成一定影响,如我乡木衣村因“866”工程资金问题到乡政府集体访一事。三、反映村干部廉洁方面的案件占很大比例。但大多数是无中生有,想借机整垮班子以达到个人目的。对此,我们认为针对这种形势,一方面必须切实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另一方面,通过健全机制,落实责任,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把信访工作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确保社会稳定 浅谈民事诉讼中如何指导当事人举证当今通过

12、民事诉讼来解决自己在日常生活所遇的难以解决的问题已被越来越多的人采纳,那么人们应采取怎样的诉讼行为才能达到自己所希望的目的,如何收集证据,如何在诉讼中举证,将是至关重要的问题,特别是在民事诉讼中。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就是说民事案件中谁主张谁举证。既然法律这么规定,那么人民法院为什么还要指导当事人举证呢?我们知道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是分几个阶段进行的。立案庭和来信来访接待室,是法院和诉讼当事人接触的第一道窗口,这里应该是给民事诉讼当事人进行有关法律知识宣传最重要的地方,很多人当他们的权益和他人发生冲突时,他们想到法院来诉讼,但他们手中的材

13、料往往很凌乱,证据材料不符合要求,这就要求法院工作人员不能简单地告之能否立案,还要就有关事项进行耐心细致地讲解,说明他所要求的诉讼是否为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应到哪个部门寻求解决,不能简单的一推了事。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根据事实,依法区分案件的所属类别,对不同性质的案件,有针对性地审查当事人诉讼手续,材料是否齐备,不同性质的案件给予不同的举证指导,在时机成熟的时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多年来所受理案件的不同特点,法律的不同要求进行分门别类,结合当前民事诉讼的实际状况,以及公民在法院诉讼之前寻求法院欲帮助其解决的疑难问题等,将这些材料汇编,制定“举证指南”。将诉讼规则中一般性

14、常识问题,给来访者予引导,这样既能使来访者对所寻求解决的问题一看就懂,又能减轻法院任务,提高工作效率。而针对一些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案件类别,法院工作人员要对来访者针对该案的特殊性进行指导,如对因劳动合同引发的纠纷,要告之需经仲裁前置,即由有关劳动部门仲裁以后,才可以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般的民事案件适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所提出的诉讼请求负有举证责任,但法律规定了在发生特殊民事责任诉讼中或发生在原告人难以举证的特殊情况下,免除原告对其所主张的事实的举证责任,而把举证责任调换位置转移由被告承担。如违反国家环境保护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给他人造损害,饲养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等,受害

15、人只要举证自己受侵权的事实就可以对责任人提起民事诉讼。让每位带着疑问、担心而来的人,带着满意轻松而归。民事诉讼进入审理阶段,人民法院的工作重点应该是查明案件的事实,以及对当事人围绕案件所举的证据进行质证、核证、认证,在开庭审理前,可根据案件所举证据的繁简,组织当事人进行庭前听证会,让各方当事人对自已举证情况心中有数,根据自己举证情况及时补遗拾漏,为开庭审理打下良好的基础。但应值得注意的是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应始终处于居中裁判的地位,对诉讼当事人因不懂法律,造成举证不能,法官可以给予法律上的阐明,但不能代替举证责任人去调查取证。虽然法律规定,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法院依职权主动地调查、收

16、集、核实证据。笔者认为这种主动调查权应当尽量少用,应对当事人,就有关法律规定不甚明了的问题,引导其用合法的民事诉讼行为来保护自己民事权益,对因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尽量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并且法院有必要向各方当事人阐明,避免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法官偏袒一方的印象。同时,对当事人举证不足,法院提供法律指导的同时,不能因此而无限制地延长审理期限,规定一个合理期限,敦促举证责任人履行举证的职责。在诉讼中遇到证据可能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告之举证责任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必要时法院可主动采取保全措施。总之,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不能简单地就案办案,在遵从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充分保障指导各方当事人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力争人民法院的每项工作让人民满意。 9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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